泰安我想提取住房公积金金提取

泰安市调整提取贷款政策进一步释放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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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进一步释放住房公积金,泰安市认真学习兄弟地市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调整完善了一批提住房公积金取、贷款政策,进一步放宽提取、贷款条件,优化业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
(一)放宽贷款条件
1、延长贷款认定时效,购买商品房的,购房合同认定日期由原1年延长至2年;购买二手房的,契税完税证约定的合同认定日期由原6个月延长至1年。
2、降低职工申请贷款的连续缴存时间,由12个月以上降到6个月以上,并放宽职工申请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首套房、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分别由30%、50%降到20%。
3、购买自住住房办理贷款的,对所购住房的面积暂不作为限制性条件,总价款可以包含车库、车位、储藏室的购置费用。
4、自然人保证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由12个月以上调整为6个月以上,保证人可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选择;若保证人的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超过借款人申请贷款金额的50%,可以不受单位性质、保证人数限制。
5、放宽逾期记录对公积金贷款的限制,个人助学贷款有逾期但已结清的、个人信用卡有逾期但近两年内没有逾期记录的、个人信用卡年费等低于2000元的小额欠款引起的逾期等三种情况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
(二)提高贷款额度和年限
根据我市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居住面积等情况,报管委会批准,将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有效提高职工实际可贷额度。同时将贷款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公积金可贷额度与现有商贷余额之和由6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且贷款月还款额之和与职工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之比提高到60%。申请公积金贷款以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房产作为抵押的,贷款额提高为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70%。
(三)新增异地贷款业务
在全国范围内其他地区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职工,在泰安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向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降低贷款费用
进一步明确抵押登记费由受托银行承担,不再向借款申请人收取。同时积极创新和改进担保方式,为贷款职工提供可自主选择的多种担保方式,切实减轻贷款职工负担,最大程度地维护职工利益。
(五)开展“商转公”和“月对冲”业务
允许缴存职工将已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对冲”业务,用职工本人(配偶)的公积金每月偿还应还贷款本息。
(六)放宽相关材料的认定条件
关于“个人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确认:单身或离异的借款申请人,由本人出具“个人婚姻状况诚信声明”。对“个人工资收入”的认定,以市公积金中心信息系统归集模块职工“月均工资”为主要依据,不再提供个人收入证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要提供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工作所在地、购房所在地的房屋查询证明,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籍所在地非泰安本地的,房产证明以个人出具的承诺书为依据。
(七)对新矿、肥矿贷款业务实行特殊政策针对新矿集团、肥矿集团的特点,对两矿在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自然人保证等政策时,实行与市中心不同的政策,延用两矿的实际办理情况,并进一步予以明确。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放宽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时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婚姻情况证明、本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缴存地无房产证明即可,不需提供其他材料。
(二)放宽购房提取条件
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将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延长到3年内。可先提后贷,职工提取公积金后符合贷款条件的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未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已备案网签的购房合同、交款收据3年内,也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公积金。
2、购房提取金额的认定范围,可包含购置住房、车库、车位、储藏室、配套房以及缴纳的契税、维修基金等费用。
3、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取得购房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
4、积极支持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按规定均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5、对企业缴存状况进行梳理,对那些因破产、改制已停止缴存、职工也纳入封存状态的企业,要抓紧联系,做好清理工作。
6、对职工婚姻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认定: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未婚的签订个人婚姻诚信声明。对职工家庭关系通过以下方式认定:以户口本信息为准,若信息不完整或没有及时更改,提供单位或社区证明。
(三)扩大提取范围
1、职工支付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车位费等,在同一张发票(收据)上无法分割的,可按合计金额办理提取。
2、家庭成员患有《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大病病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泰人社发〔2012〕61号)所列25种门诊慢性大病病种的,患者及其配偶提供3年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可提取公积金全部余额;若余额不足医疗费的,可提取其他家庭成员的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所列全部医疗费用。
3、职工子女在大学(含研究生、留学生)就读期间,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学杂费。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有住房公积金担保的从其规定办理。
4、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年内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以下逾期记录但已足额还款的,本年度可以办理还贷提取。但一年内有连续3次(含)或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记录的,本年度不能办理还贷提取。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
(一)优化业务流程,减少提取审批环节
1、取消提取公积金职工单位审核环节,不需单位盖章,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明、银行卡和相关材料直接办理提取。
2、减少公积金提取审批层次,由三级审批精简为两级审批,经审批合格直接转财务划款。
3、简化购房合同、银行贷款合同的电子扫描工作,加快业务办理流程。
4、进一步增加办公自动化内容,确定还贷提取金额时,由手工计算改为微机系统自动生成。
5、优化系统提取审批程序,提取审批与资金划拨在系统内实现流水操作,不需分批办理,有效缩短办理时限。
(二)拓展贷款业务,加强贷款服务
1、继续做好集体贷款工作,积极与集体团购(建)住房的单位联系,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2、积极拓展按揭贷款业务,一个房地产项目按揭准入后,如在其他银行或分支机构再次开展按揭业务的,可简化办理程序,减少审批材料。
3、借款申请人办理公积金贷款时,首先填写个人申请表,受理窗口依据个人申请内容,做好电子档案录入、扫描及审核工作,做到业务资料完整准确。
4、积极争取将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管理。
5、强化住房公积金贷后管理,加强逾期贷款的催收,切实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三)增加服务手段,提升服务质量
1、规范公积金大厅服务。在服务大厅摆放业务明白纸、办理指南、宣传手册等材料,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公积金政策规定。遇到政策调整时,及时更新政策信息。大厅工作人员实行热情服务,做到态度和蔼、文明周到。
2、实行提醒服务。职工购房提取时,主动提醒是否申请贷款;职工申请贷款时,主动告知可先行提取、然后办理贷款。
3、服务大厅前台窗口增设读卡器设备,职工银行卡信息读取后快速传输至银行,实现银行卡信息自动核查和直接划款。
4、明确岗位职责,合理分配人员,避免重复工作;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间。
5、加强业务学习培训,及时掌握政策变化,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对政策把握不准的,及时请示汇报,保持政策上下一致。
6、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及时发布政策调整信息,进一步扩大公积金制度的影响力。
7、对政策规定不明确、未能全部涵盖、职工有疑义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及时提交中心支审会、贷审会研究,集体研究决策。
8、加强住房公积金审计监督检查,有效控制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完整。(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泰安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跪求亲们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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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公积金贷款及提取业务有关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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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近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及提取业务有关政策调整,月还款额比例降为不超过家庭收入50%,职工可提取公积金的范围由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缩减至职工本人及配偶。  贷款业务调整如下:  可申请贷款的住房套内面积限定为不超过144O。&&&&贷款月还款额(含商贷)占家庭月收入的比例由不超过60%降为不超过50%。&&&&可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用于抵押物的二手房评估价值的60%;抵押物是现房的,可贷款额度不超过住房成交总价格的70%。&&&&贷款资金只能划入售房单位(或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缩短贷款认定时效。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由原2年内降至1年内有效;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完税证约定的合同成立日期之日起,由原1年降至6个月内有效。新申报的按揭贷款准入项目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方可申请办理:按照贷款额的5%缴存阶段性保证金;必须办理预抵押登记。  提取业务调整如下: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外地购房)的,凭一年内(原三年内)的有效购房凭证(包括房管部门备案的网签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原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不得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总额,每套住房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专项维修资金提取。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可在取得有效凭证一年内(原三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新矿、肥矿分中心暂不执行调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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