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时,职工工伤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册找不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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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对工伤认定不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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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下面由华律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工伤认定案件,感谢您的关注!
【案情】乔某是某头饰有限公司的员工。日晚上,乔某在公司上班时,被剪刀扎伤左眼。乔某向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审查,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受理,然后向乔某所在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日,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以事实不清,有关证人无法到场为由,中止了对乔某的工伤认定。乔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分歧】关于“事实不清”能否作为中止工伤认定的理由,一审法院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二十条第三款、《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中止工伤认定的法定事由,“事实不清,有关证人无法到场”不是法定事由,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止工伤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第二种意见认为,因乔某与某头饰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内容相互矛盾,且乔某提供的证人证言无法核实,本案事实无法认定,工伤认定应予以中止。【评析】笔者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驳回原告乔某的起诉。《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明确规定了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5种法定事由:(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其中没有提到中止工伤认定,且该规定没有兜底条款,根据此规定,中止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不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事由。中止工伤认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而中止工伤认定只是在工伤认定程序上一段过程,中止情形消失后工伤认定程序恢复,中止这个程序没有对“申请人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肯定或否定,也没有对工伤认定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做出有关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故不应当将“中止工伤认定”当做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本案中,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对工伤认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划分举证责任,根据证据充分确凿与否来决定是否做出工伤认定,不能因为事实不清而中止工伤认定。但乔某对“中止工伤认定”不服不能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
作者: [河南-郑州]专长: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律所: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28838积分 | 帮助12636人 | 502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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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手册――县社保中心宣
来源: [ 新安县社会保险中心 ]&&&&
时间: &16:42&&&
从即日起,《今日新安》将联合我县社保中心,于每周二向读者们推送社保相关知识,请读者们留意查看。
首先我们会向各位读者普及工伤保险的相关知识,工伤保险其实牵动着我们每一个人,只要你工作,就有工伤的风险,那因工受伤或患上职业病后,自己又该怎么办呢?
1.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2.参加工伤保险有什么好处?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各项生活保障待遇等,生活保障待遇包括一次性待遇和长期待遇,从而解决职工工伤后的医疗救治和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
4.建筑业以什么形式参加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5.建筑职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个人需要缴费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6,建筑工地按项目参保后,哪些人员将纳入保障范围?
建筑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将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即本建筑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在本建筑项目施工中发生事故经认定为工伤的,均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7.为促进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采取了哪些强制措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8、建筑业职工发生工伤后该怎么办?&&
&(1)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2)工伤医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参保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康复。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5)工伤保险待遇。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的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的待遇及因工死亡待遇等。
9、哪些情形应该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0、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1、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职工虽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12、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有什么要求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3、工伤认定申请应向哪个部门提出?
申请人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
14、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多久作出认定决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15、什么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职工个人无法提交怎么办?
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无法提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 12号)规定,提交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应妥善保存相关劳动关系的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6、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也应结合具体情况,就是否具备工伤康复资格、是否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等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
17、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我国目前使用的是2014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4)。
18、申请人应向哪个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工伤发生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进行再次鉴定。
19、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该提交哪些材料?多久作出鉴定结论?
&&&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后20日内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
对初次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21、工伤后就医由什么要求,费用报销有什么要求。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2、工伤治疗期间享受哪些待遇和生活护理费用?
&&&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3、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4、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5、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6、职工因工死亡有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 -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7、哪些情形下应当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28、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能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9、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依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0、建筑业的工伤赔偿连带责任如何追究?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1)劳动仲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 (2)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 (3)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或者对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将受到怎样的法律惩处?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如何联系社保部门咨询处理社保问题?
& 请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电话&12333&。& 也可以直接前往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服务窗口现场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详情情拨打新安社保中心工伤保险科电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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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产品详情页面完毕后,在此处了解返回您感兴趣的页面的方式。&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时发生工伤怎么办?
  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日起,从业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规定追偿。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本单位职工投保工伤保险,建议工伤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先咨询律师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伤情能否构成伤残等级,能达到几级伤残,然后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这样比较节约时间。如果用人单位比较顽固,就是不肯赔偿,工伤职工就要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与之斗争。
  首先,要到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时,职工要提交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医疗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社保局一般会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的,也可以在15日内做出。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可诉范围。如果不被认定为工伤,职工可以在接到认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社保局的认定书,并要求重新作出认定。受伤职工只有认定为工伤后,才能谈及工伤待遇。
  待伤情稳定后,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能力和护理依赖程度。劳动能力伤残等级共分十个等级,最轻的是十级,最重的是一级。护理依赖程度分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
  然后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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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包头市达茂联合旗社会保险中心事项名称: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初审事项分类:行政服务服务对象:个人 设定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十条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2、《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发【2014】65号)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法》(内劳社办字【号)第六条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职工工伤保险手册》、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保险申请审批表等相关材料。申报条件: 1、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登记的;2、用人单位已为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且生效的;3、工伤职工已取得工伤认定结论的; 4、用人单位不欠工伤保险费的; 办理材料:一、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提供材料:1、《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并加盖单位公章;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3、工伤(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4、《职工工伤保险手册》二、申领医疗待遇除需携带第一条中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准备以下材料:1、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2、门诊或住院发票原件、费用汇总清单原件、病历复印件;3、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调书、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赔款计算书等相关证明;4、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工伤,提供司法部门相关材料。三、申领伤残待遇除需携带第一条中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准备以下材料:1、伤残等级评定结论通知书原件;2、如鉴定结果为1-4级伤残,提供工伤职工建行存折首页复印件(包头地区的)。四、申领工亡待遇除需携带第一条中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准备以下材料:1、工亡职工死亡诊断书;2、如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提供供养亲属本人建行存折首页复印件(包头地区的)、户口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及无生活来源证明(户口所在街道出具)。五、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除需携带第一条中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评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2、5-6级工伤职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其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辞职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7-10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工伤职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付给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凭证的原件与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复印件;4、工伤职工本人建设银行存折首页复印件(包头地区的)。办理地点:达茂旗社会保险中心业务大厅6号台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 14:30-17:30联系电话:3120办理流程:1、工伤职工单位提出申领工伤保险待遇要求。2、提供相应的资料。3、资料齐全 并合格,给予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资料不全 不合格者,填写《申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告知书》)。4、初审合格 上报包头市工伤保险中心审核。办理时限:即时办结责任部门:达茂旗社会保险中心表格下载:收费情况: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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