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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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责任有谁承担。企业非法用工、单位变更、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职工被借调期间、企业破产,在这些特殊情况下,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应该有谁承担呢?本文将为您一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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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法用工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单位变更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三)承包经营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四)借调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a)破产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五)职工下落不明者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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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主企业员工工伤责任该由谁负
“易主企业员工工伤责任该由谁负
  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常常出现被合并、转让甚至破产的状况。那么遭遇这些状况的企业的员工们的工伤责任该由谁负责?
  企业“易主”后,职工的工伤责任谁负?
  张某所在的某小型金属冶炼厂被一大型环保企业兼并。即将被兼并时,张某在生产线上给机器上料时不甚被刮伤,事后被认定为工伤,并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可等工厂“易主”后,兼并后的用人单位不肯给付张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也被告之从兼并之日起计算。
  说法:《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因此,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应从兼并前开始计算。张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兼并后的用人单位给付。
  企业破产后,职工的工伤责任谁负?
  于某是一个体小矿的井下工人,因矿场事故频发,多次被停业整顿,后来宣告破产。于某在破产前,在井下作业时因冒顶事故受伤。工伤认定后,由于用人单位没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给他上工伤保险,因此用人单位应当负担的伤残补助金等一直没有给付给于某。该矿破产后,于某该向谁讨要这些合法权益?
  说法: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工资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和《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待遇费用”。因此,于某的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可向清算机构提出,在清算中优先得到清偿。
  企业附属单位分包后,职工的工伤责任谁负?
  黄某是一企业食堂的厨师。前不久食堂包给了大厨柳某,黄某成了“包离”工人。最近,黄某在给客人炒菜时,不慎被翻开的油花溅伤了眼睛。事后黄某向柳某讨要误工费、医药费无果,于是向企业提出索赔。企业以“大厨承包”为由予以拒绝。
  说法:承包者分企业内部职工(俗称内包),或企业外部人员或企业(俗称外包)。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确定工伤责任的前提。在企业内部职工承包的情况下,被包职工的劳动关系仍在本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所在的发包企业负责。对于外包职工的劳动关系可能不在本企业,而在中标的外部企业。对于劳动关系在外部企业的,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中标的分包企业负责。就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黄某的工伤责任应由实行“大厨承包”内部承包的发包企业承担。
  职工派遣出境后的工伤责任谁负责?
  某石油公司的夏某被派往国外扩展业务。夏某想在国内、国外同时上二份工伤保险,但他不清楚,像他这样的情况,一旦受伤可否享受二份工伤保险。
  说法:就被派出国打工应否在国内、国外上二份工伤保险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按劳动部1992年《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的意见:“一、外派劳务人员伤残或死亡属于外国有关方面造成的,外派单位应积极索赔,不应为外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外方付给的赔偿金,原则上应归当事人或其家属所有。但单位已垫付的诉讼费(包括索赔支出的费用)、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以及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应从国外赔偿金中扣还。二、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后,应按照因工伤亡对待。国外赔偿金与国内工伤保险待遇相重复的费用可酌情扣发。但国外赔偿金中的精神损失赔偿不作为重复待遇计算。三、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
  来源:中工网《广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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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同时是否也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5:51:19来源:湖南省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编辑:罗婧
2015年湖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案例
【 案情简介】
申请人桂某,女,农民,58岁,日在王某以被申请人ⅹⅹ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揽的ⅹⅹⅹⅹ乡卫生院项目修建工地搬运房砖,
8月31日下午由于该工地外楼井架整体倒塌将桂某摔下地面,被水泥砖砸伤左足。桂某受伤后,由工地管事的段某派车将桂某送往该县民族中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足趾骨骨折后遗症。日15时出院,住院治疗27天,出院时医嘱继续维持外固定制动1月。2015年4月,申请人出院后又自费在县人民医院做理疗一周,还以到保险公司索赔为由到ⅹⅹ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工资证明一份。
日,桂某以ⅹⅹ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用工单位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桂某个人申请,ⅹⅹ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桂某为因工负伤;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公司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认为桂某不是公司聘请人员,是不是工伤与公司无关,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举张权利。桂某收到相关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后,要求ⅹⅹ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被公司拒绝,公司认为桂某不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也不是单位所聘请人员,公司只是将资质证明给王某借用,桂某是项目承包人王某(社会自然人)个人所请,而且桂某在王某的工地做事,是桂某做一天就由王某开100元,桂某与王某、与公司均无隶属关系,人社局仅因公司承担桂某的用工主体责任而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及鉴定结论不具有合法性,桂某的赔偿请求与公司无关。桂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于日申请劳动仲裁。
【案情评析】
实践中,有些建筑施工等企业通过层层转包、分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后往往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能够证实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得不到救济,更是赔偿无门。
劳社部发《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7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和人社部出台这一系列解释和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广大劳动者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劳动法上的最基本权利。
本案中被申请人将单位的资质证明借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王某,王某以该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王某招用的劳动者桂某在工作中受伤,在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后,被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时限内主张其权利,被申请人不仅只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同时,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综上,申请人桂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也并非被申请人ⅹⅹ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请,但申请人是在被申请人承揽的所属工程ⅹⅹⅹⅹ乡卫生院项目修建工作中受伤,后经人社局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为因工受伤,并经鉴定为伤残十级。这些事实客观存在,无容置疑,被申请人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自己的权益主张期内提出异议、主张权利,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工伤支付相关待遇,其请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支持。但申请人虽未办理退休手续,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应享受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依法扣减计算。作出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等共计32615.60元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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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要承担什么责任|附主张赔偿方法
近期常有粉丝提出咨询,在工作中受伤,单位都有哪些责任要负?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如果单位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工伤保险或者少缴的,劳动者可以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到劳动监察委员会投诉,而用人单位需要补足待遇差额部分,确保工伤职工待遇权利不受损害。
劳动者遭遇工伤单位应负的责任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赔偿责任属于无过错赔偿责任,只要发生了工伤事故,不问劳动者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其均应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但是要注注意,法律规定以下情形,劳动者不得主张工伤赔偿: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总而言之,只要劳动者被劳动保险部门确认为工伤,即可以无条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论劳动者是否有过错,都不得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费谁来交?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费。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后,应当及时为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单位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并在规定时间缴费的,其工伤保险关系从办理参保手续次日起生效。单位少缴不缴工伤保险的,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人社部门会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将加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为逃避缴费义务、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应由用人单位补足待遇差额部分,确保工伤职工待遇权利不受损害。法律快车小编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遇到单位不给自己缴纳工伤保险的,可以找劳动监察委员会投诉。
受工伤了怎么申报工伤保险赔偿在工作中受伤之后,在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后,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及时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局)办理工伤认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鉴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步骤如下:申请在事故伤害发生30日内,可先由用人单位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单位超期申报将要承担该期间的工伤待遇费用。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等。工伤认定一般情况下,工伤事故要符合“三工原则”,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人社部门受理工伤认定后,经调查核实,应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应当在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市劳鉴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有关材料。经鉴定,可以确定伤残等级和生活护理等级;伤残等级分10个等级,1级最重、10级最轻;生活护理等级分4个等级,1级最重、4级最轻。自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如果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劳鉴委申请复查鉴定。到当地社保部门申请赔偿金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社保部门申报工伤待遇。
遇到工伤保险纠纷怎么解决如果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核定工伤待遇的可以自收到结论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经行政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再依法申请行政诉讼;也可以自收到结论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超过相应的期限,将丧失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如果是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可以自收到初次鉴定结论15日内向市级劳鉴委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结论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申请再次鉴定;也可以自收到初次鉴定结论15日内直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鉴委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不能再进行重新鉴定。需要注意的是,超过相应的期限,将丧失再次鉴定的救济权利。如果职工与单位之间发生工伤待遇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规定处理,即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猜你喜欢责任编辑:木土土、六六文章来源:法律快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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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试用期员工发生工伤 企业也得承担责任
今年1月,刘某应聘至济南某物流公司,从事送货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公司考虑到员工的流动性大,一开始没有为刘某办理社会保险,打算等试用期满后再办理。谁料才工作了20天,刘某就在送货途中遇车祸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
  出院后,在公司拒绝申报工伤的情况下,刘某自行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工伤,被认定为工伤,后经鉴定为伤残8级。刘某找公司协商解决工伤待遇问题。公司称,刘某试用期未满,还不算正式员工,刘某也没缴纳工伤保险费,应自己承担工伤费用。刘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1879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刘某虽然尚在试用期内,但已经与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缴纳,员工个人并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仲裁委遂支持了刘某的主张。(记者 金丽华)
来源: 《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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