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信件邮寄时间晚15天才收到,能投诉邮政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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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信件晚15天才收到,能投诉邮政局吗?他们盖的章是5月4号...
用户:56hq***
| 上海-宝山区 | 发布: 15:34:25
普通信件晚15天才收到,能投诉邮政局吗?他们盖的章是5月4号,我19号才收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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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济南中顾法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信件投进邮局丢失谁之过?
  两周前给朋友寄了一封信,也就是贺卡上写了很多字,去了邮局买了信封,写好地址,交给工作人员,我就想不通他们怎么是把贺卡装进信封以后称重量然后告诉我邮资是多少呢,我已经为那个牛皮纸信封买过单了,这也太没道理了。我的贺卡也就普通书本封面那么大,柜台里的工作人员却递给我一个足以装它两倍大的信封,我当时心里想可能适合大小的信封卖完了吧,现在却觉得他们不就是想多称点毛重嘛,让人不得不多想吧?!
  过完磅后确认邮资,买了两元四的邮票贴好,因为信封过大,信塞不进邮筒,他们也是眼睁睁地看着我琢磨了半天,于是说明情况递给工作人员,放心的走了。
  时间一天一天过去了,我在第二天就打电话给朋友让他注意查收信件。一周后朋友打电话过来,我以为是收到信了,结果是朋友问我信呢?都一星期了怎么也没有啊,我也奇怪,可是我当时寄得就是一封普通平信,想去邮局查都没法查,我只好安慰朋友和自己,等等在说吧。
  也就从乌鲁木齐到库尔勒呀?还没出疆呢。
  两星期过去了,我们彻底不抱希望了,我在单位门口正好碰上邮局来送信的邮递员,问他这样的事情该找谁来负责,他笑着说估计很难,如果是挂号信或特快专递还可以试试。
  我就奇怪了,以前同样是这个地址,我寄特快专递,朋友每每都能收到,而同样还是这个地址,以前寄过一封普通信件也一样丢失,这回我之所以气愤,就是因为已经发生过一次了,这一次自然就不可原谅了。而且我连我的地址都写得那么详细,就想着寄不出去至少可以退得回来呀。
  邮局都不能让人放心,而且信件丢失了想找找出在哪个环节了都没办法,真是让人郁闷,邮递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了,我想在此之前的之前,在没有互联网的时代大量信件不都这样传递吗?难道就因为是普通信件,丢了就丢了吗?每封信在邮局的人眼里是在普通不过了,可它却承载着每个寄信人不一样的感情啊,这东西用邮资来衡量的吗?
  这么多年来,我想丢失的普通信件也是大量的,就这么任其不了了之吗?不是以人为本吗?不也是人民邮政吗?
  烦请看了此博的人转贴一下下,谢谢:P
已投稿到:邮局迟延递交普通信件 损失赔偿责任如何算?
  四川新闻网绵阳11月27日讯(杨森 安翠华 记者 杨全春)近日,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王国荣(化名)诉某县邮政支局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问题的症结在于在平邮信件邮寄服务合同中,邮寄企业一方的迟延履行行为给收件人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应以该平邮信件的价值为限?以及因其邮政企业在履行平邮信件邮寄服务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可预见的损失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邮局迟延履行递交信件义务,是否应承担间接损失?
  原告王国荣诉称:三家联合会邀请函由《中华杰出爱国华商联合会》于日从北京邮局发出,原告王国荣于日上午收到邀请函。在此期间,被告某县邮政支局将这封重要专函不按照信封上写明的:“四川省绵阳市王国荣同志收(即原告)“以及信封上标明:“重要专函及时拆”的提示即时送达给原告王国荣,而将这件重要专函在该邮局扣压了三个月零12天。原告王国荣于日收到此件,导致原告王国荣未能参加举办的相关重要会议,造成原告王国荣失去了应当领取相关的奖品及纪念品等物资和参与重要的商业活动,原告失去了获得多种信息的交流和有关该企业形象的宣传,不仅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还造成了原告享受相关的荣誉和机遇,也给原告精神上带来了严重的创伤,主张被告赔偿原告经济和荣誉损失6万元。
  被告某县邮政支局辩称:1、原告不是适格主体。邮寄服务合同,是由交寄人付服务费,邮寄服务合同的双方应该是交寄双方和邮局,本案邮寄是平邮,是邮寄方将信件交寄给邮寄企业,邮寄企业的义务是将信件交给原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第46条之规定,本案是邮政服务纠纷,《邮政法》第45条之规定普通邮件邮政服务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邮政法》第45没有明确是否有延迟投递的现象,但我们应该尊重从轻原则;3、原告的起诉状和补充内容与事实不符,原告起诉状上说被告将重要信函扣押了3个月与事实不符;4、原告的赔偿主张,没有任何计算依据,首先原告所主张的因为他晚接到邮件,造成其损失,应该有证据,原告主张的损失无计算依据;5、我们需要提醒原告,重要专函的重要程度,平件邮寄的专函,到底是否重要。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法院判决:平信邮寄中的迟延履行行为给收件人所造成的损失仅限直接损失,驳回原告王国荣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日,“中华杰出爱国模范人物”大型主题系列活动组委会从北京市朝阳区通过平信向原告王国荣寄出了中华英模文化促进会、中华杰出爱国华商联合会、北京华商英才国际文化传媒中心的贵宾邀请函和通知。邀请原告王国荣作为“特邀贵宾”于日至10日在钓鱼台国宾馆或国家会议中心参加由中华英模文化促进会、中华杰出爱国华商联合会主办,北京华商英才国际文化传媒中心承办的“中华杰出爱国模范人物”大型主题系列活动。贵宾邀请函载明,“特邀贵宾”除享有普通代表全部礼遇外,还享有以下特殊待遇:赠送1280元“献礼十八大”红色珍藏大系(珍藏版)一册;将免费赠送价值998元“中国东方红工夫茶具”一套;单独申请收藏“献礼十八大”金钻对表、福寿金龙对笔,每套1680元;额外赠送“伟大领袖毛泽东诞辰120周年”纪念章一套和“开国十大元帅、十大将军”金箔邮票一套;将以“特邀贵宾”身份出席大会的全部议程,佩戴“特邀贵宾”证件,同时在大会中被隆重宣读和介绍“特邀贵宾”名单;将受邀在大会中作重点发言,其先进事迹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宣传,并接受有关新闻媒体进行现场采访、拍摄;将被聘请为《爱国模范人物风采录》大型特刊特约编委,并颁发相关聘书;代表照片、姓名、省份、民族等刊登在“大会光荣榜”上,并在指定网站刊登、宣传、报道。主体系列活动通知载明:国家有关领导人、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及社会团体的领导同志将出席开幕式,并亲切接见来自全国各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经济、科技、文化、艺术、教育、新闻、医疗、卫生等行业及海外华人华侨代表,并与全体嘉宾代表合影留念……。信封上标明:1.送达地址为某县磷肥厂;2.资费为0.7元;3.重要专函,及时折阅。信件到达后,被告某县邮政支局将信件投递到原告王国荣之子王某某门面上。日,租用该门面的罗某在门面里发现信件,于日交给原告王国荣。为此,原告王国荣国认为被告某县邮政支局延迟送达信件,使其不能参加活动而造成获得荣誉和赠送礼品的损失,被告某县邮政支局对此应当予以赔偿。
  审理法官认为:该案例涉及邮寄服务合同中邮寄企业的迟延履行行为给收件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问题。在判断邮寄服务合同中邮寄企业的赔偿责任应明晰以下两个问题:
  1.某县邮政支局存在迟延履行行为。“中华杰出爱国模范人物”大型主题系列活动组委会寄给原告的信件于日从北京邮局发出,该信封上表明资费为0.7元,依其所寄邮件的价格、性质等确定“中华杰出爱国模范人物”大型主题系列活动组委会寄给原告的信件属于平邮邮件。经本院核实原告所举的证人的书面证明和调查材料,原告日才收到信件真实可信,而被告称与原告口头约定了投递地点( 阳平才诊所),并申请本院调查核实,经查不实。依据《邮政法》第六条的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而该平邮邮件从寄出之日起至原告收到该信件止共计104天,被告没有按信件上标明的地址迅速、准确投递给原告,违反了《邮政法》第六条的规定,二被告延误投递信件成立。
  2.原告王国荣主张的损失不成立。依据《邮政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减少。原告所主张的损失是丧失获得礼品赠送和有关荣誉的机会,该主张为邮件载体上的信息价值,不属于邮件的损失。本案中原告迟延收到的信件为平邮邮件,依据《邮政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范围外,邮政企业对平邮邮件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本案中,邮政企业延误送达该信件不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因延误送达该信件所造成的邮件的损失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基于以上法律事实与理由,本院认为,原告王国荣所主张的损失不成立。
  法官说法:邮局、快递公司迟延履行行为是否应承担期待利益损失之辨析
  本案中,原告王国荣所主张的期待利益损失赔偿责任问题。由于某县邮政支局的迟延履行行为使收件人王国荣没有获得其所期待的利益,其迟延履行行为与所主张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某县邮政支局的迟延履行行为的直接后果是造成收件人王国荣迟延收到该平邮信件,其直接损失是该平邮信件的价值,该直接损失是某县邮政支局在迟延履行时能够预见的,收件人王国荣所主张的损失是以该邮件为载体的信息价值,邮件载体上的信息价值是邮政企业在收寄时无法预见、不可预见的损失。另根据《邮政法》第45条的规定存在以下两种情况:其一、在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邮政法》的规定。按照《邮政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邮政企业对平邮邮件不承担责任,在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承担以实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邮寄服务合同中对于期待利益的损失邮寄服务单位不承担责任;其二、在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在合同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损失既包括对方当事人既得利益的损失,也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失。(本网绵阳热线:0816——226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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