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于人死亡,车辆保的是营运险,现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过期,现在

人民法院报:驾驶人无从业资格证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责事由
驾驶人无从业资格证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责事由
——江苏盐城中院判决程杰诉陈红祥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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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营运车辆驾驶人员未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除其承担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而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王义权驾驶苏JB9658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在行驶过程中与薛程程驾驶的苏J6P188号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致该车乘坐人吴庆英受伤后死亡,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义权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薛程程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吴庆英无责任。
&&陈红祥系苏JB9658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实际车主,王义权系陈红祥雇佣的驾驶员。陈红祥为苏JB9658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下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王义权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但未有证据证明王义权持有相关专项作业车的从业资格证。
&&吴庆英的亲属程杰起诉至法院,要求陈红祥、王义权与太平洋保险公司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因近亲属吴庆英交通事故死亡引起的各项损失元。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一、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程杰因其近亲属吴庆英交通事故死亡所引起的各项损失人民币111500元。二、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程杰因其近亲属吴庆英交通事故死亡所引起的各项损失人民币76723.47元。三、陈红祥赔偿程杰因其近亲属吴庆英交通事故死亡所引起的各项损失人民币13539.43元。扣除王义权垫付款人民币9000元,陈红祥赔偿程杰因其近亲属吴庆英交通事故死亡所引起的各项损失人民币4539.43元。四、王义权对陈红祥上述赔偿程杰的款项负连带责任。
&&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服此判决,上诉称:按照合同约定,无从业资格证就不存在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的问题。此外,商业三责险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系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内容,改判上诉人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肇事车辆驾驶员王义权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表明王义权具有驾驶员资格,其无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驾驶车辆的资格,也未有证据证实无从业资格证即显著增加了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太平洋保险公司与投保人陈红祥订立的商业三责险合同,采用的是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中关于无相关从业资格证、许可证等证书即可免除保险人在商业三责险中赔偿责任的规定,系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并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应当认定无效。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一审法院将商业三责险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并无不当。
&&盐城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1.从业人员资格证与车辆驾驶证的关联比较&本案中涉及的从业资格证实际上是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与车辆驾驶证有如下区别:前者是对从事相关运输行业驾驶员职业素养的基本评价,而后者是对驾驶机动车能力的认定;获取车辆驾驶证与是否已获取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毫无关联;未获得驾驶证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将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无相关从业资格证从事运输行业活动受到的是运输管理部门的处罚。
&&2.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效力的评判&根据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条款编号:A02H03Z)“责任免除”章节第七条的约定,驾驶人存在“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情形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依此免责呢?
&&从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对格式条款、免责条款的规定内容看,对格式免责条款效力及适用的审查应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从程序方面看,提供格式免责条款方是否尽到了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未对免责条款内容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对合同相对方不发生效力;从实体方面看,免责条款首先不得存在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及五十三条规定的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法定情形。其次不得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己方责任义务、加重对方责任义务、排除对方应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的情形。再次,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就本案中的免责条款从实体方面来看,作为提供该格式免责条款的保险公司一方未能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保险公司存在免除己方责任义务、加重被保险人责任义务、排除被保险人应依法享有理赔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无效。&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前述分析可知,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并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车辆的驾驶员就是合法驾驶人,驾驶员王义权已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虽驾驶该车所需驾驶证类型为B2,但A2证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中含该车型),现该免责条款中又同时约定王义权具有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方才赔偿的额外要求,显然属于“免除己方责任义务、加重被保险人责任义务、排除被保险人应依法享有理赔权利的情形。”
&&其次,从事运输行业的驾驶员无相关从业资格证并不能显著增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进而增大保险公司理赔的风险,保险公司若依据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而免责,亦明显有违公平。
&&此外,从业资格证本身就是一个宏观概念,从上述格式免责条款的字面内容看,并未出现从业资格证等表述,仅有“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等笼统概括描述,但国家哪些部门核发,具体是哪些操作证、许可证书、必备证书,该格式免责条款并未规定清楚、详细。因此,也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对该条款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亦应当认定无效。
&&本案案号:(2011)亭民初字第1933号;(2011)盐民终字第1627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杨曦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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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根据交强险第九条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商业险同样也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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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证没有上网,网上无法查询,需要到核发地交通局查询。在鉴别从业资格证件真伪上该站主要采取三种办法:一是从从业资格证的样式、字体、印章上辩认,与标准从业资格...
不给报销。
有效期过了
要多注意啊
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已经属于无证驾驶了。
驾驶执照肯定被吊销的。刑事责任都会被吊销。如果解决了你的问题,请点好评,谢谢
答: 请问我在北京工作,打算在北京检查,回涿州生孩子,在哪立本建档案呢?
答: 家庭因为孩子一落地首先见到的是爸爸妈妈,首先学会说的第一句话是爸爸(或妈妈),而且自小孩开始上学直到他踏上社会 其实在家中的时间是最长的,所以对学生影响最大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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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没有从业资格证(上岗证),这样保险公司会理赔吗?
大货车同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无人伤亡,对方负全责,对方买的是车险全保,但我方司机没有从业资格证(上岗证),这样对方保险公司会赔吗?
提问者:网友
既然是对方全责,你就安心等待理赔吧,放心就算你方驾驶员没驾驶证,对方也会赔的
回答者:网友
其他网友的回答
看是不是按新条款保的,新条款没赔,旧条款还是有赔的。江西5月28号之前保的保单是旧条款,之后保的全部是新条款,你可以拿条款看一下有没有这项免赔条件,交强险还是有赔的。
回答者:网友
有驾驶证,在准驾范围,不违反交规在理赔的范围就要赔。资格证只是判断是否非法经营,该司机能不能拉货。拉的货是自己的还是别人的。收不收钱?要是不收钱,就与资格证无关了。与交规是两码事。跟保险并不冲突。这样解释你明白了么?
回答者:网友
看是否驾驶营运车辆。
驾驶非营运车辆,保险公司交强险、商业险都可以赔付。
驾驶营运车辆中,交强险可以正常赔付,但是商业险条款中规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属于责任免赔,也就是交强险赔付,商业险不赔。
回答者: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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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汽配人账号?出事故时行驶证过期2天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摘要]林先生告诉记者,法院判决书已经收到一个多月,但保险公司仍以没有找到当事人和现场照片为由,不支付保险金。“收到法院判决书都快两个月了,保险公司还不赔款给我。”近日,广州市增城区的林先生向信息时报记者报料称,去年林先生公司旗下一名司机驾驶货车发生事故,在索赔第三者责任险的时候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甚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该赔款之后,该保险公司仍是拖延了两个月才赔付林先生8.3万元。  案例回顾:出事故时行驶证过期遭拒赔  2012年1月,广州市增城区林先生公司员工某司机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东莞麻涌中成化工路口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司机邹先生、乘客谢女士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认定,陈师傅和邹先生负同等责任。  事后,邹、谢两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林先生、司机、保险公司分别赔偿他们7.8万元和29万元。2013年4月,经东莞第一人民法院判决,林先生及其司机、保险公司要赔偿邹先生7.2万元、谢女士20万元,判决承保林先生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邹先生12万元。而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未在判决中一并处理。  当林先生赔偿邹、谢两人后,便向承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9.2万元,却遭到拒赔。该公司回复林先生称,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辆载物超过了载物量,严重违反了道路安全交通法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可以增加10%的保险免赔率。而且,林先生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正处于车辆检验有效期之后,属于行驶证失效。根据公司提供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第七条第二、三款,行驶证失效的话,保险人是免除责任的。因为当时林先生的车辆是营运车辆,所以该车应该有货运资格证,驾驶员也应当有从业资格证,但林先生并没有提供货运资格证,所以保险公司是责任免除的。  不过,林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对行驶证失效的免赔条款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于11月将保险公司告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  日,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的林先生获得胜诉。广州市黄埔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免除条款负有提示的义务和明确说明的义务。虽然保险公司对相关条款以加粗的字体打印,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的义务,但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其已经就该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林先生不产生效力。而且,林先生车辆有效期距事故发生时仅2天,且事故发生与车辆年检与否、是否有货运资格证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不过,林先生的车辆超载,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法院支持保险公司关于增加10%的免赔率的观点。最后,黄浦区人民法院判保险公司10日内当向林先生支付保险金8.3万元。  保险公司回应:异地出险手续繁杂导致拖延  林先生告诉记者,法院判决书已经收到一个多月,但保险公司仍以没有找到当事人和现场照片为由,不支付保险金。  对此,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向记者回复称,该客户出险时行驶证已过期且无货运资格证件,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属责任免除,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此后,客户诉讼至法院,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进行答辩,法院因为保险公司无法举证对免责条款有起到明确告知的义务而未支持。  而对于久久未给客户赔付保险金,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后,保险公司开始对此案进行结案赔付,由于该案为异地出险、非现场报案,需联系原告核实相关情况(如车辆信息)后才能结案处理。但由于原告联系方式一直是空号、原告驾驶员电话关机等因素未能第一时间核实。不过,公司在3月25日已经联系上林先生并于26日结案赔付。  律师点评:行驶证过期不是拒赔理由  保赔网首席律师刘健一表示,我国关于机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属于管理性的强制规范,并非效力性的强制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并不否认其违法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因此,机动车未按期检验并不影响行驶证的效力。  根据保险原理,在免责事由与事故结果之间,必须存在近因关系。就本案来说,保险人以免责条款拒赔,必须证明“车辆未经年检”是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否则不能拒赔。对逾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关键看该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实际技术状况是否正常,以此来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免除保险责任。既然本案事故发生与车辆年检与否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就缺乏事实依据。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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