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四川国营企业业工作1986年矿工除名,社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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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社会保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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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财经学院
《社会保障学》案例
社会保障学课程组
社会保障制度是伴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出现和发展而逐渐形成的,它对发展经济、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把实施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政府的一项基本任务。中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开始了分阶段性地改革,其目的是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求的、符合生产力进步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呼唤社会保障理论的学习与研究。也正因为社会的需要上世纪末期我国高校开始创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
我们在编写了社会保障学教学大纲、电子教案、课件、习题集等基础上,为了使学生们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把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践中去,特此在收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本着基础与创新并重的原则,同时总结前几年教学经验,参考国内外,校内外有关教学经验和教学成果等编制出此案例。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为相关专业培养高素质、实用性人才。
养老保险案例
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能提前退休吗
案例1职工王某等1965年入伍,驻军在西藏的林芝、墨脱,1985年转业到重庆长庆机械厂。他们服役在海拔3500米的高原,当地干部可以55岁退休,他们不行,为什么?长庆机械厂说他们的军龄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对不对?
评析按国家规定军龄应在我们转业到地方工作后,与在地方工作的工龄合并计算的连续工龄。长庆机械厂不这么计算,是不对的,你们可以向重庆市劳动保障部门反映。
国务院办公厅1982年所发的36号文规定,凡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费标准提高5%;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费标准提高10%。在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退休金增加100%,但是都不能超过本人工资。这是国务院对地方职工的规定。我不知道军队有无这样的规定,即使有,一般也只能适用于军队内部。
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符合年限要求时,可以在55岁退休(男),因此当地干部可以在55岁退休,是正确的。但未规定在部队服役,环境相同时,可否照此办理。由此,如果你们不具备其他特别条件,不能享受提前退休待遇。在高原服役的相关待遇,可由部队自行解决。
就业的残疾人不等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案例2甲厂是国有福利企业,招用了残疾职工,大部分已有二三十年工龄,也达到男满50周岁、妇女满45周岁的条件,甲厂要求市劳动保障局按国发[号文的规定,办理退休。但市劳动保障局答复说,因为他们是先天性残疾或工作前就已残疾,不能按104号文件办理。你认为这样处理正确吗?
评析市劳动保障局不同意他们退休的意见是正确的,依据就是国发[号文。此文在对工人的规定中已明确,必须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第一条第三项)才可以退休,也只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才可以退职(见第五条)。
残疾人既然能在福利工厂(或其他单位)工作,一般说明他们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此退休或退职条件(包括年龄)应当和一般职工相同。如果今后他们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一关键条件,当然可以按照104号文办理退休或者退职。
参加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不应无条件地等同
案例3某单位一退休人员,1956年3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1960年3月退伍,转业去西北某工厂。因离家远,时间不长又不干回家了。1961年去拖拉机站;1963年精减回家务农;1965年11月由县民政部门介绍就业;1972年9月调来我厂,至1987年8月办理提前退休。本人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应如何确认。
评析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和连续工龄的计算,方法不同,依据也不同。在很多情况下,两者是不一致的。
该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可确定为1960年转业去西北某工厂之时,而连续工龄则为1965年11月以后工作的时间加上1961年至1963年期间的工龄。政策依据为:
一、原内务部(63)内人工字第13号文规定:“工作人员曾经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一般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算”。
二、原劳动部(64)中劳薪字第484号文规定:“经领导批准退职的职工,其退职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再次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是,对于个别不顾工作需要坚持要求退职……其离职以前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复、退转军人到地方工作后,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
应缴纳养老保险费而未缴纳的工龄不能计算缴费年限
案例4 职工丁某1989年10月进入集体企业,1991年1月在当地参保,1992年转为正式工,始终未离开这一单位。2000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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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有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期间待遇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
  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有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期间待遇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含中央驻晋单位)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的属于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企业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七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按本人标准工资(不含工资性补贴)的百分之三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三、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在企业每月发工资时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专门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按月在工资中扣除,并在扣除后的七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专门机构缴纳。逾期不缴者,要按每延期一日加收未缴部分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存入银行的退休养老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利息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转入退休养老基金项下。
  四、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待遇包括:退休费(含国家规定加发的其它补贴、补助)、和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五、劳动合同制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满十五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满十五年的;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满十五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审批权限按固定工审批权限办理。符合退休条件的由批准单位发给“退休证”。“退休证”由省劳动局统一印制。
  七、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根据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长短、金额多少,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退休费标准:
  (一)符合第五项(一)、(二)、(三)款条件,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满十五年的,每月发给本人退休前五年内月平均标准工资额的百分之六十;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超过十五年的,从第十六年开始,每满一年加发百分之一。但计发的退休费最高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五年内月平均标准工资额的百分之八十五。
  (二)符合第五项(四)款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他人扶助的,每月发给本人退休前五年内月平均标准工资额的百分之九十的退休费,另加发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因工残废相同的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要他人扶助的,每月发给本人退休前五年内月平均标准工资额的百分之八十的退休费。
  (三)退休费低于本企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按二级工标准工资发给。
  八、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的医疗费和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对符合退休年龄,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其标准: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满十年的,每月发给本人退休前五年内月平均标准工资额的百分之四十;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超过十年的,从第十一年开始,每满一年加发百分之一。生活补助费低于本企业一级工标准工资的,按一级工的标准工资发给。
  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满十年的,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的本人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期间月平均标准工资。
  十、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时,应将企业和本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转入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险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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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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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失业工人社会保障的分析---以Z市港埠公司改制中失业工人为例.pdf 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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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
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
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南昌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
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
表示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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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南昌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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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授权南昌大学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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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库》和《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全文发表,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
提供信息服务,同意按“章程”规定享受相关权益。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手写):
导师签名(手写):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论文级别 博士□ 硕士□
院/ 系/ 所
通信地址(邮编) :
□公开 □保密(向校学位办申请获批准为“保密”,
月后公开)
我国自 1987 年实行劳动合同制改革后,开始出现下岗职工这一群体。当时
的下岗职工人数少,并且大多数是属于自愿的。1998 年朱镕基上任国务院总理
一职并开始着手国企改革。90 年代末期全国范围内的下岗职工人数剧增,达到
600 万。2000 年后我国把国企下岗职工全部纳入到城镇失业人员社会保障体系。
2012 年中国登记城镇失业人数为917 万。其中国企下岗职工占有相当的比例。
中国目前仍处在经济转型期,市场化改革任重道远。国企下岗职工的生存
问题越来越严峻,但是他们的生活仍然在继续,所以我们非常有必要对如何才能
彻底解决国企下岗职工的生存困境问题的进行深入探讨,进而为完善政府在制
度层面对他们生活的保障建言献策。本文通过对江西省 Z 市港埠公司的下岗职
工的就业、医疗、住房、子女教育四大方面的实地调查,初步掌握了他们的生
存状况及困难,以及他们现在享有的社会保障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并意图从这
个个案的研究,进一步扩展到对全国国企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思考。
也试图在借鉴西方国企失业人员社会保障福利模式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具
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国企失业工人的社会保障体系。
关键词:国企;Z 市;下岗职工; 新贫困; 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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