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业主私自在小区修路,业主家被盗物业有责任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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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业主楼顶乱搭建
小区物业纠纷怎么处理?
因业委会账目不透明,业主翻看前任业委会的一些资料 资料图  记者 周晓阳 摄影 陈艺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市民搬进了新建的小区,而物业管理已然成为我们这座城市大部分小区选择的管理模式,然而小区绿化环境差、公共服务不到位、管理人员不称职等问题使得物业矛盾纠纷集中突出,并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热点和难点。
  在本次市人大四届一次会议上,小区物业管理就再度成为热门话题,来自渝北区的黄宗华等多名代表、以及来自永川区的周和建等10名代表就分别向大会提交了关于修订《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议案。  黄宗华等代表就建议《条例》应在明确业主委员会权责、业主主体责任,完善物管收费机制,建立社区、街道物管纠纷调解室等方面做出修改和新增。  代表们列举的  物业管理主要问题:  ●业主委员会选举部分规范  不明确  ●业主、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权利义务不明晰  ●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问题  A物业共有部分使用权限规定不明确。(1.业主大会决定将共有部分违反规划改作他用,是否有效无明确规定,如将绿化改为停车位;2.侵占公共部位,有的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占用楼顶、露台、抗震板等公共部位乱搭乱建而以事实上形成业主大会的决定为由不接受处置。3.对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的会所、体育健身场所、商业停车配套等公建设施内容如无明确要求。)  B共用设施设备安全主体不作为无责任追究规定。  C物业管理收费与现实不符。  D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规定不明确。  ●专项资金补缴、追缴  A部分开发建设单位对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代收的办证税费、代收水电气费进行挪用,带来系列问题产生。  B同一小区只有部分或全体业主未缴纳,未缴纳业主不愿补缴。  C有的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后已不足30%,按规定业主应补交,但业主不愿意。  ●“一户一表”改造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资格应确认  案例:有的业主认为筹备组成员没有履行业主义务,像没有按时缴纳物业费,因此就更无资格履行上述职责;而筹备组成员则认为法规政策没有明文规定不能担任筹备组成员,业主双方就会产生矛盾,但政府却没有依据给予确认。  黄宗华等代表认为,作为小区业主自治组织的业主委员会对于小区管理有着关键作用。但目前,我市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还不是很多,即便是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也因为其法律地位并没有得到确认,导致了部分业主委员会出现组织松懈、权责不明、经费来源等问题。  代表们同时提出,按照相关规定,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需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筹备组,由筹备组负责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但是,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没有对筹备组里的业主资格条件进行明确,以至于筹备组成员的资格容易引发纠纷。  “筹备组承担起草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审查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等重要事项,因此,筹备组人员构成得到广大业主的重视,但由于没有法律依据,什么样的业主能够胜任筹备组成员就成了摸着石头过河。”  业主委员会职责权限要明确约束  案例:有些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将公共绿化用地改为停车位、有些业主擅自占用楼顶、露台、抗震板等公共部位乱搭乱建、有些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的会所、体育健身场所、商业停车配套等公建设施内容也没有如期修建。这时,业主委员会如果对上述行为无所作为、甚至纵容,现行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的惩处措施,这会让小区业主的权益受到损害。  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到底应该做什么,又有什么不能做,这也让许多业主摸不着头脑: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资格代表业主进行诉讼?业主委员会不作为、乱作为,如业委会不按期公示小区财务收支情况、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不作为,对小区公共事务进行“无限制” 越权表决、业委会私自决定使用业主公益收入以及业委会成员与物业公司利益潜规则等,小区业主又该如何罢免他们?   黄宗华等代表建议,在《市物业管理条例》或者《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中就应明确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职责权限,并对业委会成员与物业公司利益潜规则、越权、失职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制定约束、处置措施。  关键词:物管费  物管收费审批权应下放区县部门  案例:有些小区的物业管理收费一直是小区“老大难”,市物价部门存在前期物业管理费偏高而后期又没有及时按照市场变化而改变的问题;同时,对商业门市、车库(位)等管理费又无明确指导价格规定,导致物管乱收费、业主拒续缴费用,双方的矛盾就容易升级。  代表们建议,我市应将物业管理收费市场化,价格主管部门只进行备案审查,不再进行价格审批,因就同一面积的不同小区而言:绿化面积不同、设施设备不同、门厅设置不同、服务标准不同等物业服务费有成倍甚至几倍的差距。对前期物业收费价格如需继续实行审批制,审批权应下放到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不应继续由市物价局审批。  关键词:大修基金  明确界定紧急动用大修基金的情况  案例:有些小区出现物管对收取的大修基金、代收的办证税费、代收水电气费进行挪用;有的小区大修基金使用后已不足30%,按规定业主应补交,但业主却又不愿意缴纳等问题。然而,2007年以前物业大修基金等并没有强制收取,就导致遗留问题的存在,致使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排除。  代表们建议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应对大修基金挪用、未缴、补缴的,进一步明确相应的主体责任及相应的追缴、补缴措施。  当可以通过紧急程序动用大修资金的,相关法律法规应明确界定“紧急”情况,且增加界定后业主如还无理阻挠维修的,应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关键词:物业纠纷  社区、街道应设立物业纠纷调解室  随着社会的发展,物业矛盾纠纷已成为一个社会管理的重点难题,现阶段全市物业矛盾纠纷处置压力大部分在街道和社区居委会,为了有效调解物管和业主的纠纷,我市渝北区就进行了大胆的尝试。  案例:渝北区设立了“蓝丝带”物业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自2011年以来,街道、社区“蓝丝带”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受理物业纠纷案件12860件,成功调解12703件,调解成功率达98.6%,让这一类的纠纷在街道和社区就能解决。  代表们建议,我市应以政府的名义明确在各区街道增设物业管理办公室(物业管理科),配备专门的物业管理员,每个社区配备1~2名物业管理员做好物业矛盾纠纷的调处、对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实施监督管理,并解决相关的经费,让辖区内的物管和业主更懂得互相理解、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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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违建引纠纷 物业有责任
原标题:违建引纠纷 物业有责任
北京建了六年的最大楼顶别墅开拆海淀区人济山庄小区楼顶的最牛违建近日引发社会的强烈关注。记者从本市法院了解到,近年因小区违建引发的物业服务纠纷呈现增多的趋势,违建成为物业服务合同官司中的新矛盾。对于小区内搭盖违建成风,物业公司该不该担责,成为诉讼矛盾中的焦点。违建引发物业纠纷随着房价不断攀升,很多业主花巨资买到房子后,都在考虑如何让自己的居住利益最大化。多占几平方米公共空间,相当于白赚数万元,因此从楼顶到地面,从搭建空中楼阁到挤占小区绿地,业主们纷纷见缝插针。小区内的私搭乱建问题逐渐成为物业服务纠纷中的新矛盾,因违建引发的物业官司也在逐渐增多。程先生去年将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理由就是物业对小区违建未尽到管理职责。程先生的家位于楼房的顶层。2009年5月初,有小区业主在楼顶用槽钢私自加盖200余平方米的违章建筑。该违建导致程先生家的房屋主体墙出现裂缝,屋面防水层失效,造成屋面渗漏水。程先生认为小区物业应该保证自己房屋的正常使用,小区物业未尽到物业管理职责。还有一些业主拒交物业费,理由就是物业公司在制止违建方面没有尽到服务责任。据悉,针对物业公司对违建放任不管,北京法院曾作出判决,判令业主少交物业费。该案源于北京高档别墅区九台庄园,多名业主因拒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被诉的业主称,小区内扩建成风,不少住户私搭乱建大量房屋、游泳池、私家花园等,严重破坏了小区环境,虽然业主们多次反映,但物业公司不制止,对业主“圈地”行为疏于管理,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利,故拒交物业费以示抗拒。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物业公司称为业主提供了合格的物业服务,但是未能证实其已经全面履行了自己的服务义务并得到大多数业主的认可,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昌平法院一审判决多名业主少交物业费,同时表示业主可以起诉物业公司管理不当。此外,因违建引发的物业纠纷官司还包括物业公司状告业主私搭乱建,要求恢复原状的案件,如电视节目主持人李湘在小区内私搭乱建被物业公司诉至朝阳法院。管理违建物业有责人济山庄最牛违建被曝光后,物业公司的“不作为”引发网友的质疑。据悉,张必清家搭盖楼顶违建,需要从小区出入口运输建筑材料,但物业并未阻止建材入户。6年后,张必清的违建规模之大令人瞠目。而物业“不作为”还不是最恶劣的,有的小区物业公司表示收钱就可允许搭违建。北京东五环一处别墅区存在大量风格迥异的违建别墅群,媒体曝出,业主如想改扩建,可跟物业“谈妥”条件,按标准缴费即可改建。小区内搭盖违建泛滥成灾,作为小区的管理主体,物业公司到底有无责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晓刚认为,对于小区业主私搭乱建的行为,物业公司负有制止和报告的义务。物业公司发现业主搭盖违建后,首先应予以制止,其次要向城管、规划等部门报告。“北京市住建委曾颁布过相关文件,对物业公司报告的内容都有规定。”杨律师说,“物业公司向城管等部门报告后,拆除违建的工作应由城管承担。业主也有权向城管报告,城管受理后应该及时予以处理,限期整改或责令拆除。”杨晓刚律师认为,对于小区内的违建无法制止的,物业公司应该去法院起诉搭盖违建的业主,按照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审理物业纠纷的司法解释,受到侵害的业主有权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其履行责任或赔偿损失。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业主,物业公司也有权起诉业主,要求恢复原状等。管理违建物业有法物业公司对“不作为”也有自己的说辞。东城区北新桥附近的回迁小区近年来违建泛滥,其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称,他们多次给违法的业主下发整改通知,但业主拒不执行。物业公司称自己没有执法权,把责任都推给了城管。但实际上小区物业并非毫无对策。北京市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介绍,北京制定了相应的管控措施,物业公司可阻止参与违建的人员、材料和设备进入小区,切断业主搭盖违建的建材来源。负责人介绍,相关政策规定物业发现业主进行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制止、登记,包括口头劝阻和书面通知,阻止参与违建的人员、材料和设备进入小区;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城管或规划等部门书面报告,并留存副本备查。那些“不作为”的物业公司将面临惩罚措施。今年8月,北京市住建委就对两家不作为的物业企业开出了罚单,两家物业公司对小区违法建设行为没有履行制止、报告的责任,受到警告和罚款,项目负责人被约谈并重点监管。针对人济山庄的物业部门是否涉嫌不作为和违法,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主要看物业公司发现违建后,是否隐瞒包庇,有无向项目所在地的城管或规划等部门书面报告。若物业企业不作为,业主可直接向市住建委、城管和规划等部门投诉,对确认不作为和存在违法行为的物业企业,将从重从快给予查处。不敢管理害怕矛盾东城法院民一庭法官介绍,近年物业纠纷官司主要问题体现在,业主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不满意。其中就包括小区的公共场地被人私搭乱建,如在绿地上搭棚子,在楼顶平台上盖房。而违建较多的小区,物业企业大多没能起到应有的监督和报告职责。海淀法院民一庭对小区违建别墅引发的物业纠纷曾做过调查研究,法官从审判实践中总结,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内违建应该承担一定责任。主要原因是,物业公司不愿与业主发生矛盾,影响自己收取物业费,发现问题后不敢管理。一旦物业公司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其他业主即会效仿,继而产生更多的违章建筑。法官建议,物业公司是遏制私搭乱建的第一道防线。首先物业公司在签订物业合同时应增加约束业主对私搭乱建的相关条款,使物业公司在行使管理权时有规定可依。对于诉讼中发现个别物业公司对辖区内业主私搭乱建放任不管,法院要向物业公司的监管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督促物业公司履行职责。本报记者 王蔷 J178
摄影 阎彤 J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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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 健康小区突然更换新物管 业主签字要罢免业委会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成都青龙乾院小区,小区保安向记者展示小区居民签署的请求书。
  原物管公司贴出的公告显示,业委会已重新更换了物管公司。
  华西都市报:
  我是成都市成华区青龙场青龙乾院小区的业主,业委会在没有征求我们业主意见的情况下,擅自找到新的物业公司,来替换老的物业公司,这侵犯了我们业主的权利。
  而且,业委会是怎么成立的我们也不清楚,我们也没有参加过投票选举,不知道谁赋予了他们的权利。
  市民何先生
  8日上午,成都市成华区青龙场青龙乾院小区突然来了几名穿着一致的小伙子,他们自称是小区业委会找来的新物业管理公司,要进驻小区接管小区的物业管理。
  这让小区业主很疑惑:选用哪家物业公司应该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而小区多数业主对此事根本不知情。
  “事出突然”让业主难以接受,当天上午,业主自发签字,要求罢免业委会。业主何先生提出疑问:“谁赋予了业委会这么大的决定权?这侵犯了业主的权利。”
  更换物管
  小区业主不知情
  青龙乾院小区一共有9栋,住户超过千家。从2008年建成以后,一直由现在的某房产集团成都物业有限公司管理。8日,记者在小区见到粘贴在每栋楼的公告,上面写道,接到青龙乾院业委会的通知,原物业公司停止提供物业服务工作。青龙乾院业委会已指定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本小区的物业服务。
  负责该小区物管的负责人毛经理说,物业公司和小区的合同已经到期,但是小区业主希望他们继续管理小区。不过在今年6月份,他们突然接到业委会的通知,称小区不再合作,已经找到新的物业替代了。
  当天上午,不少业主聚集在门口,要求留下现在的物业公司,拒绝新的物业公司进来。毛经理说:“业委会没有经过业主同意,就想把我们公司赶走,我们发停止物业服务的公告也是迫于无奈,只是想告知业主。至少,我们不至于被赶走了,业主都还不晓得。”
  业主签字
  要求罢免业委会
  业委会为何在业主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没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擅自决定找到新的物业公司替换现存的物业公司呢?
  对于业主的问题,业委会方面没有给出任何说法。当天上午,也没有业委会成员在现场露面。包括本报记者在内的多家媒体记者多次联系业委会赖主任,都没得到答复。
  当天上午,在小区门口,记者看到,小区业主自发签字,要求罢免业委会,重新选举新的业委会。截至当天下午3点,超过300人在上面签字要求罢免业委会。“小区管理不作为不说,还乱作为。”业主陈先生说。
  /律师说法
  业委会擅自决定属违规
  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纯说,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业委会只有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并没有决定的权利。小区更换物业,应该首先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决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至少需要过半的业主同意。业委会擅自做决定明显属于违规,业主可以要求罢免业委会。
  本组稿件采写华西都市报记者李秀江摄影杨涛
  /街道办回应
  “新物业只是暂时代管”
  小区业主签字要求罢免业委会,青龙街道办社建科相关工作人员也到了现场协调处理此事。有不少业主向记者反映,他们未参加过当届业委会的选举投票,“除了赖主任外,其他的人都不认识,不知道业委会是如何成立的。”
  业委会的成立是否合法,社建科工作人员彭先生说,这是第二届业委会,2013年换届时,由老业委会成员作为筹备组织成员,筹备这一届业委会。“到街办备案的材料是完整、符合规定的。”
  但小区业主认为,业委会并没有征求他们的意见,也没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擅自找来新的物管公司进驻小区,严重侵害了业主的权利。
  对此,街办回应称,新来的物业公司是来暂时代管小区的。在三年前,现在的物业公司和小区的物管合同已经到期,后来就一直没有签合同,业委会担心物业公司随时撤走,因此临时找了物业公司准备接手小区。“只是临时代管,以后具体要哪一家物业公司,还得召开业主大会决定。”
  三年前合同就到期了,为何不提前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寻找新的物业公司?而且业委会寻找暂时代理的物业公司,也应该告知、征求业主同意?对此彭先生说,针对业主认为业委会的不作为、要求罢免业委会的诉求,需要20%小区业主签字,然后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罢免业委会需要按照程序走。”
(责任编辑:UN652)
原标题:小区突然更换新物管 业主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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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公开业主电话 物管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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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物管侵害了自己的权利,业主就拒绝交纳物管费抗议,行不行?物管没有及时更换灯泡导致老人摔倒受伤,应不应该承担责任?物管手中掌握的业主资料,可否在小区内公开?如果在小区内张贴了业主的电话、具体住址等,物管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生活中,小区业主离不开物管,又经常与物管有这样那样的小矛盾。近日,本报记者采访了锦江区法院两年来受理的小区业主与物管之间的纠纷案件,梳理出市民关心的物管问题,同时深入采访了办案法官,对常见的物业纠纷的解决给出了对策。
遵守契约精神
无故拖欠物管费是违约
案例1:电路检修引发的矛盾
某小区物管接到业主反映,该小区的一个单元住户家中经常集体停电,影响了住户的正常生活。物业公司经检修,发现停电原因是该单元业主李某家电路漏电导致的。于是物管方找到业主李某,希望他检修自家中的电路,李某认为物管公司应为其解决,但物管公司认为,自家电路漏电不属于物业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双方协调不好,无奈之下,李某找来电工检修。电工检修后称漏电的原因是电表螺丝松动所致。一番折腾下来,加剧了李某对物业公司的不满,于是从2013年6月份开始李某以物管公司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物业费。随后,物管公司以李某不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物业费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补缴物业费,并支付违约金。
案例2: 于女士们的物业诉讼请求
日,于女士购买了某广场一商铺,并取得产权。开发商在交付商铺时,委托了某物管公司为广场提供物业服务。日,物管公司向全体业主发出了告知函,想要提高物业费用。告知函遭到了包括于女士在内的部分业主抵制,随后,广场出现设施、设备无法使用、停车场被堵等现象,于女士等部分业主认为物管公司未尽到相关义务,没有按照规定提供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已构成根本违约,请求解除其与物管公司的物业服务管理合同。法院经审理查明,此次起诉包括于女士在内共计65名业主,超过了广场全体业主数量的一半,但是其专用部分未达到广场建筑总面积的50%,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依法驳回包括于女士在内的65名业主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无故拖欠物业费即构成违约,业主需补交
物业服务合同是确定物管公司和业主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根据合同约定,物管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小区垃圾清扫、物业设施检修等,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无故拖欠物业费的即构成违约,业主需补交物业费,并支付违约金。 现实生活中,对超出物管公司物业服务范围的事项,如案例中,自家电路漏电的问题,业主往往认为物业公司应当帮助解决。这时,物管公司应积极与业主沟通协商,或是提供有偿服务或是介绍第三方帮忙,以尽早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避免矛盾扩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单一业主无权以个人的名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因此建议如果业主确实认为物管公司不尽职、服务不到位、构成根本违约的,可先向物业公司反映或通过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反映,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对是否需要解聘物业公司进行投票,根据投票结果,依据以上规定进行。
未及时更换楼道照明致人死伤
物管有责任
案例:一个楼道灯泡引发的悲剧
李家兄妹四人为了给李大爷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把他安排在电梯公寓居住。该住所从单元门到电梯有一条20多米长且光线暗淡的过道,楼道中安装了4个声控灯泡用于照明。日下午5点后,李大爷返回住处,通过楼道时,因楼道灯泡损坏光线昏暗,不慎摔倒。由于年事已高,李大爷在住院治疗期间引发其他并发症,与世长辞。父亲溘然长逝对4个子女来说难以接受,他们认为,楼道灯泡损坏、照明昏暗是导致李大爷去世的直接原因,物管公司对小区公共设施负有检修的义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物管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支付各项赔偿款12余万元。
被告物管公司辩称,李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摔倒与物管公司没有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现灯泡损害未及时通知物管进行更换,且摔伤与其自己走路不慎有很大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对小区的物业服务相关设施负有维修、养护、管理之义务,未及时更换公共楼道照明灯具,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最终判令物管公司承担21%的赔偿费用。
法官说法>>>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物管公司应担相应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必须承担的一项义务。
物管公司是小区公共设施和相关场所的管理者,负有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的义务,因小区公共设施损坏而未及时维修,造成他人损害的,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物管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物管公司对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负有绝对的保护义务,物管公司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注意、警戒、防范义务,它并不能完全保证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而只能降低这种风险。在物管公司履行职责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若发生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物管公司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物管公司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可根据善良管理人的标准,看其预防危害措施是否合理、制止危害是否合理、求助措施是否合理。
公开业主个人信息
物管侵害隐私权
案例:因物业费涨价引发的侵权
李女士和赵先生为同一小区邻居,两人所居住小区与物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即将到期,小区业委会正筹备组织业主投票表决确定是否续签物业服务合同。因物管公司提出物业费涨价的要求,李女士和赵先生等业主提出反对涨价的意见,遂与物管公司产生了矛盾。
后物管公司向其余业主群发手机短信,称因包括李女士和赵先生在内的部分业主阻挠业委会表决票的发放,导致业主大会无法正常召开。并在短信中公开了两人的楼栋号、单元号、房号。后物管公司在小区楼梯间和电梯公告栏内,张贴了“公告”。公告中称“部分‘业主代表’的不理智行为,已经侵害了每一位业主的表决权,……若不能续约,物业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撤场,若撤场后造成的小区品质下滑、物业贬值的后果,请各位业主找所谓的业主代表负责(见业主代表名单)”,业主代表名单中公示有包括李女士和赵先生在内的部分业主的家庭住址、手机号码、家庭固定座机电话等。
此后,李女士以物管公司故意捏造、散布虚构的事实,给其人格、名誉造成了损害,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赵先生以物管公司未经其同意,以手机短信、书面形式擅自公布其家庭住址、手机号码、家庭固定电话等大量个人信息,侵犯其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针对李女士的诉求:物管公司短信及公告中并无对李女士的侮辱性语言,公告中所提及的内容,尚不构成捏造事实、丑化李女士人格的诽谤。故认定物管公司的行为未侵犯李女士的名誉权。针对赵先生的诉求:物管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散布其未向小区其他业主公开的家庭固定座机电话等个人信息,侵犯其隐私权,故判令物管公司清除相关公告并进行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物管公司应尊重业主隐私权和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构成侵害公民名誉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自然人的姓名、婚姻状况、住址、联系电话属于自然人的个人隐私。若未经允许,私自散布他人个人隐私,产生影响较小,稍微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
上述两案,均为物管公司同一侵权行为所致,但因当事人对侵权性质理解不同、起诉案由不同导致判决结果截然不同。
日常生活中,物管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业主个人信息在小区内进行公示的现象时有发生。若公示信息仅为泄露业主不愿公开的私人信息,一般只构成侵犯业主隐私权。但公示信息一旦造成业主社会评价下降,则可能侵犯业主名誉权。不管是隐私权还是名誉权,物管公司都应予以尊重。物管公司与业主出现矛盾纠纷时,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借助业主委员会的力量进行调解。如双方就矛盾争议难以达成协商一致,还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双方应注意不必将已有的矛盾升级,引发新的侵权纠纷。
锦法 本报记者 晨迪
本文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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