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左右的时候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根据什么审批

拟对海盐亚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年产级紧固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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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环保局字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日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传真):9。
  通讯地址:海盐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三楼环保窗口(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东路100号)。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污染防治措施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年产级紧固件技改项目
海盐县于城镇八字村1幢
海盐亚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环科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本项目投资680万元,租用海盐卫士标准件有限公司(立项时为浙江祥龙物流有限公司)位于海盐县于城镇八字村1幢的1820.5平方米部分厂房用于生产,购置成型机、多工位高速冷镦机和攻牙机等国产设备,以钢材等为原料,经拉丝(外发)、冷镦、攻牙、压帽、电镀(外发)等技术或工艺,租用630KVA变压器,本项目拥有年产级紧固件的生产能力。
本项目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三级标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加强隔音减噪措施;对多工位冷镦机、攻牙机等设备产生的废气进行设备收集,通过油雾静电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15m高空排放;一般固废边角料收集后外卖综合利用;沾染油污的废抹布根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要求可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全过程可不按危废处理;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内,定期送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三级标准;加强隔音减噪措施;对多工位冷镦机、攻牙机设备产生的废气进行设备收集,通过油雾静电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15m高空排放;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内,定期送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固废资源化、无害化。厂区指定空置区域不得进行生产活动。行政审批项目分类处理表(一)发布日期:访问次数:
(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其具体条款摘要)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及竣工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第13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22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三款: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第26条第一款: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日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5、根据《关于成立和分设机构的通知(金政发〔1984〕99号)和《金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金昌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中心的通知》(金机编发〔2008〕37号)精神,设立金昌市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中心。
建设项目审批:1、报请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申请书1份;2、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文字版一式2份;3、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4、建设项目评价范围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竣工验收:1、市、州环保部门出具的试运行许可文件,纸件1份;2、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从省环保厅网站下载规范格式填报),纸件2份;3、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纸件2分,电子件1份;4、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报告,纸件1份。
建设项目审批:1、建设单位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在环保部网站公布)中的规定确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2、建设单位委托或招标确定有资质的环评单位;3、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4、技术评估机构组织技术评审;5、核与辐射报核安全处,其他类报环评处;6、环保部门内部审查并批复。&&&&&&&&&&竣工验收;1、建设项目竣工后,环评批复文件要求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向市、州环保部门申请试生产,经批准后方可试生产;2、在3个月的试生产期内,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项目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编制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3、建设单位在环保部门登记;4、环保部门组织进行现场验收检查;5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的有关申报材料;6、核与辐射类报核安全处,其他类报环评处;7、经环保部门内部审查通过,办理验收审批手续。
报告书60日;报告表30日;登记表15日;竣工验收30日
报告书30日、报告表20日、登记表7日;竣工验收20日
报告书30日;报告表10日;登记表8日;竣工验收10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日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日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1、企业基本情况;2、企业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复印件、证明材料;3、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营业执照,驾驶员证、押运员证复印件,运输合同等复印件;4、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储存设施、设备相关说明材料;5、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相关材料;6、已建项目应提供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还应提供建设项目试生产批复文件;7、处置技术和工艺介绍,环境风险评价报告;8、保障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方案;9、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提供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1、受理。市环保局对申请材料模板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委托环境监察支队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2、技术审查。市环保局对申请材料模板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3、技术审查。市环境监察支队组织开展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工作,并确定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人数应不少于3名,并至少包括1名申请单位经营设施所在地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专家构成应包括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专家组应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进行现场核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生产现场状况进行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4、公示与决定。对通过专家组现场核查的申请单位,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环保局将在市环保局网站上予以公示7个工作日,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公示结果,上报局务会议审议,做出是否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决定;5、颁证与公示。市环保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在市环保局网站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和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修正)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1、一般固废跨省转移申请报告;2、经所在市环保部门预审并签署意见的一般固废跨省转移报批表;3、一般固废产生、接受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4、一般固废资源化、无害化利用处置方案;5、接受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该单位环保守法证明;6、一般固废跨省转移运输应急方案。危险废物转移:1、危险废物转移申请报告;2、经所在市环保部门预审并签署意见的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3、危险废物产生、接受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书副本;4、危险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处置方案;5、危险废物转移运输应急方案、
1、固体(危险)废物转移单位向市环保局提交申请报告、转移计划及相关材料;2、市环保局委托市监察支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技术审核和现场核实;3根据审核结果,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书面退回并说明理由;对于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并补齐材料;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发函争取接受地环保部门意见,同时报备省环保厅批复;4、接受地环保部门若同意(不同意)固体(危险)废物转移,市环保局批准(不批准)固体(危险)废物市内转移申请;5、市环境监察支队通知申请单位到所在地环保部门领取并办理《固体(危险)废物转移联单》;6、申请跨省转移固体(危险)废物单位,按照转移方案,对前两项对相关材料核实后,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按有关要求办理转移手续,在市环保局的监督下,组织对固体(危险)废物进行转移。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日国务院令第284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一、排污许可证:1、甘肃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从省环保厅网站下载);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试生产批复文件复印件;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5、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自动监测设备验收表复印件;6、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3年监督性监测报告复印件;7、近3年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复印件;8、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的说明;9、排污口照片;10、市环保局审核意见;11、《排污许可核定评估报告》及《排污许可核定评估报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12、竣工验收的新建项目提供临时排污许可证原件;二、临时排污许可证:1、甘肃省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从省环保厅网站下载规范格式填报)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试生产批复文件复印件(未批复的提供试生产申请报告);4、生产能力、共有、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的说明;5、排污口照片:6、《临时排污许可核定评估报告&及《临时排污许可核定评估报告》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7、市环保局审核意见。
1、申请。申请单位准备好各项材料后,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2、受理。市环保局对申请材料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内部审查。不予受理的,出具《排污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3、公示。市环保局对审查通过的项目在市环保局网站上给予公示7个工作日,征求公众意见;4、根据公示结果,最终做出是否颁发排污许可证决定。对做出不予颁发的,出具《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通知书》;5、颁证。市环保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环境管理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污染防治设施拆除、闲置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申请污染防治设施闲置或拆除的正式文件;2、所在地市州级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3、搬迁、破产、停产或关闭的批复文件;4污染防治设施更新、改造、扩容内容的环评批复;5、并网供热、污水集中处理协议书;6、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前、后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提供监测报告;7、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后污染物排放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以及计划采取控制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预期效果分析报告;8、污染防治设施停运期间委托处理的,提供与处理单位签订的协议;9、需拆除或闲置设施工艺流程说明。
1、申请单位填写《金昌市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申请表》,报所在地县(区)级环保局签署同意申请意见后,报市环保局。2、提前30日向市环保局提出拆除、维修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3、市环保局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4、市环保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确定申请单位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或者停止排放,污染防治设施确有必要拆除、维修或者闲置;5、审议提出同意拆除、维修或者闲置污染质量设施许可的意见;6经市环保局会议研究确定后批复;7、申请单位按照实施方案,在县(区)环保局的监督下,组织拆除、维修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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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今年未批复环评审批项目47个涉2000亿
发布时间:
更新时间:
来源:网络
作者:wuqiangli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3日讯今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三部门召开&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第二次部门联合信息发布会。环境保护部环评司司长祝兴祥在会上透露,今年以来环保部共批复339个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涉及到投资17210多亿元,对其中47个项目未批复,或者退回报告书,或者暂缓审批,涉及了投资将近2000亿元。  祝兴祥指出,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环保部印发了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一方面对符合环保要求,审计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等符合环保要求,有利于扩大内需的项目,特别是国家重点项目,要开辟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绿色通道,加快审批。另一方面,要严格控制&两高一资&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利用当前有利时机,同环评审批推动&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减排和结构优化调整,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充分发挥环评作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节期的作用。  据祝兴祥介绍,今年以来环保部共批复339个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涉及到投资17210多亿元,对其中47个项目未批复,或者退回报告书,或者暂缓审批,涉及投资将近2000亿元。其中钢铁、化工、石化、有色、电力等行业项目占70%。当前,我国产业发展总体向好,产业调整总体进展不快,各地区各行业不平衡,部分行业产能过剩,重复建设突出,一些地区违法建设,边批边建现象有所抬头,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错失历史调整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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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年产2000吨槟榔扩建项目环评拟审批公示_行政公示_环保_湘潭在线
2017年08月
& & 经审议,我局拟于近日内批准《年产2000吨槟榔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现就 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联系电话:8&&&&&&&联系地址:湘潭市建设中路6号&&&&&&&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年产2000吨槟榔扩建项目
湘潭九华示范区大众东路9号
和畅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湘潭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湖南和畅食品有限公司是以主要经营信用槟榔研发、加工及销售的企业。该公司年产400吨槟榔建设项目已办理环保手续。为适应不断扩大的市场需求,现公司拟投资2000万元,增加相应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在现有年产400吨槟榔基础上建设年产2000吨槟榔扩建项目。利用晾片、去核至包装等生产工序搬迁后腾出车间用作扩充泡制车间。项目新增主要生产设备为:泡制罐(87台)、不锈钢桶(50个)。原有15台闷香罐移10台去衡阳,现有锅炉(型号为WNS6-1.25-Y/Q)延长工作时间。项目生产工艺为:选料&高温清洗&泡制&烘干&闷香&压籽&上胶。年新增原辅材料量为:槟榔果1600吨、糖精6.16吨、甜蜜素15.2吨、饴糖96吨、三氯庶糖4.8吨、柠檬酸1.12吨、食用明胶8吨、食用纯碱4.8吨。项目年能耗量为:天然气64万立方米、水3.2万吨。项目不新增员工,生产时间为一班制(8小时工作制),年生产天数2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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