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占用登记前应做哪些工作

占用资源储量和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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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资源储量和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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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请问占用资源储量和累计查明资源储量的区别?对于露天开采矿山,截止某一天矿山的占用资源储量是不是等于保有资源储量与矿柱占用资源量之和?或者说占用资源量=保有资源储量+动用资源储量+矿柱占用资源量?
  回复:你好!一、在矿产资源管理范畴,查明资源储量和占用资源储量通常是针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来说的。查明资源储量是指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范围内经过勘查工作已发现的并经评审备案的包括探明的、控制的和推断的矿产资源储量总和。占用资源储量是指采矿权人占用的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总和,包括动用资源储量(采出量和开采损失量)和未动用资源储量。二、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须通过申请相应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获得法律意义上的查明资源储量和占用资源储量。探矿权人依据查明资源储量申请成为采矿权人后,查明资源储量可转化为占用资源储量,占用资源储量是采矿许可证范围累计查明资源储量的一部分或是全部。 感谢你对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关注。(矿产资源储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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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占用资源储量登记书
索引号:GZ-40-858
文号:GZ-4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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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来源: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作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根据国土资发[2004]35号的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填写相应《登记书》,与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资料同时提交受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1、若该公司申请采矿许可证范围与勘探报告范围一致,可依据勘探报告相关内容填写占用登记书,并提交相关资料一并到规划院进行储量评审机构核实,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占用储量登记。
&&2、若该公司申请采矿许可证范围与勘探报告不一致,则需要根据申请采矿许可证范围做储量核实报告,核实报告若为省级部门评审备案,则提交占用登记书及相关资料到规划院办理储量评审机构核实及其相关占用登记程序;储量核实报告若为部级评审备案,则按国土资源部相关规定办理占用登记书。
& 3、规划院办理登记书所需资料清单为占用登记书报盘和纸质登记书各一份、资料汇交凭证、评审备案报告、备案证明、评审意见书、划定矿区范围批文、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书。4、矿权人可按照《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集中办理事项申报材料告知》“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明确的内容申报的资料,若符合规定,我厅即可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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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相关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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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我准备申请一个建筑石料采矿权,做勘查工作查明矿区内有资源储量800万方,因市场需求的原因,按10万方每年,挂牌出让了3年,出让资源储量约35万方左右,请问做矿山占用储量登记书时是按总储量800万方登记,还是按35万方登记?
  回复:你好!根据《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相关规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对已设采矿权范围内经评审备案的全部查明矿产资源储量所进行的登记。(矿产资源储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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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县级占用储量登记)
发布时间: 10:15:09 来源: 漳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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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县级占用储量登记)
一、占用储量登记依据: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3号部长令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35号 )
(一)申请人申请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填写相应《登记书》,与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资料同时提交受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未经登记,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应科学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矿区范围与所依据的报告中的查明矿产资源储量范围不一致时,应编写矿产资源储量分割计算说明书,经评审备案后,按上述规定,办理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三)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经评审备案后,填写相应《登记书》,与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资料同时提交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未经登记,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
(四)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残留或者剩余的矿产资源储量,经评审备案后,填写相应《登记书》,与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的资料同时提交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未经登记,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
(五)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后新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经评审通过后,填写相应《登记书》,与申请办理评审备案证明的资料同时提交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需提交材料:
1、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及其他气体时,提交油气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地热、矿泉水时,提交地热及矿泉水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3份;
2、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证原件;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意见书或者矿产资源储量决议(认定)书1份;
4、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其主要附图、附表、附件1套(办理完成后退回申请人);
5、有权管理机关划定或者核准的矿区范围复印件1份。办理变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还需提交原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书(表)1份三、占用储量登记与采矿登记同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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