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往中央刑侦递交材料递交海关失败怎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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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群众的声音不管用,人民怎么当家作主?
我已经多次向您汇报“常向阳事件”。我想不明白的是,此事件媒体揭露评论、网民批评谴责,可是案件发生五年多,至今得不到查处!请问总理“媒体、群众的声音不管用,人民怎么当家作主?”请看下面的情况:
2007年初发现常向阳银行存款被取走,从“取款录像”中看到常向阳被绑架了!东岳公安分局得知作案人是东汽商用车公司质量部领导,不再查下去。此后我走遍湖北各执法部门无人管,无奈下向全国各媒体求助。
07年6月初《检察日报》派记者到十堰调查,于当月20日以“我想知道,那究竟是不是我儿子?”为题在该报报道。揭露东汽有领导欺负虐待、把一个正直的工程技术人员(病中)逼得走投无路逃走、又绑架他盗他银行存款。并以“李玉珍老人的遭遇是一面镜子”为题发评论,要执法者扪心自问“执法为民还差多远?”(见日《检察日报》第五版)此报道、评论当天上网,又加了“可怜的母亲
可气的公安”、“儿失踪存款被取走 七旬老妪报案却被不予立案”两篇评论,批评“不予立案”。这报道评论上网后,中国新闻网、中国经济网、新华报业网、新浪网、国际信用监督网、江苏论坛等网站立即转载呼应。(网民有很多激烈的评论: “不是法律露洞、是良心缺失”、“此案查处并不难……”、“……有法不执……悲哀!”……)
2007年9月我在宜昌确认儿子尸体后(在《检察日报》评论部的帮助下,我才见到尸体确认儿子),日《检察日报》又把“常向阳案件”作为2007年全国十大案件第二次报道。第二次的报道得到了中华网、央视网(复兴论坛)、中青在线、中国文明网等更多网站的转载呼应。可是这案件仍然得不到查处!!!
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08年我学电脑,把残害常向阳的过程及证据在网上公布。我的申诉被网易、天涯、凯迪、百度、搜狐、新浪、中华、凤凰、猫扑等各大网站登载。不少省市、部门网站转载《检察日报》报道评论和我的申诉。网友们纷纷声援,在“请问总理:儿子被杀害,尸体停放一年多,到处申诉无人管!我该怎么办?”等帖子后面的回复中,激烈谴责罪犯、要求有关部门给个说法。有人呼喊“真残忍!”、“天理何在!”、“心在一瞬间被撕裂,一种痛苦的感觉……”,有的哀叹“为……悲哀!……”。搜狐网的“中国脊梁圈子”,转载“我被绑架的儿子找到了”时,附了我给总书记的信“一个快离开人世的党员向党的思想汇报”和给温总理的信,并加评论“谁来拯救中国人的道德血液!”、“人肉俱乐部”以“为什么一定要把一个好青年逼向绝路?”为题,开辟“悲惨世界讨论区”,…… 。
中国政府网、百姓曝光网、百姓民生网、中国公民维权网、法治民生新闻网、香港论坛、深圳论坛、费尔多思论坛、美国新闻、韩国料理网等网站都登载了我的申诉。
  现在《检察日报》把报道、评论在网上天天登;中国新闻网、中国经济网等网站把《检察日报》的报道、评论滚动转载;网友们的评论越来越多……;互联网上有关“常向阳案件”的材料好几十页(几千份)……。
我想,这么样的恶性案件,媒体、群众反应那么强烈(好多是国家和执法部门的喉舌),有关部门应该重视。若属实,就应该立即查处;若是无中生有,就应该依据相关犯罪条款对造谣者治罪。互联网也是国家管理的范围,不会让人无根据的随便说。相关部门不理会,是没看见?还是……?不做反应,是怎么回事?
已向您汇报过为儿子伸冤,我遭遇罪犯迫害、追杀。(见“我的遭遇”和“一个受害人母亲的呼救!)去年投毒、绑架,害我未遂。近来发现有人企图在我住的楼道作案,要害我性命。我的生命又处于危险中!东汽邪恶势力迫害儿子和我的所作所为,是不是说明他们是当今社会的新型恶霸?不铲除,是否还会有弱势百姓遭殃?这是我下一个要向您汇报请教的问题。
此致,借此机会
  再次向您致以衷心的问候和崇高的敬意!
湖北郧县退休教师:李玉珍 2011、12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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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全国人大申诉:
致张德江委员长第一封信  请求依法监督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常向阳案件”  让我早日把儿子尸体安葬!  尊敬的张德江委员长和各位领导:  我叫李玉珍,女,82岁,湖北郧县教研室退休教师。现在怀着万分悲痛地心情向您们汇报,我儿子常向阳这个正直的青年工程师,在东风商用车公司质量部遭遇单位领导曹炎华欺负虐待、绑架凶杀的案件。(详见“一个好青年的悲惨遭遇!”)常向阳遭欺负虐待、被逼得走投无路逃走,曹炎华又派人绑架他盗他银行存款的案发后,《检察日报》派记者调查,于日依“我想知道,那究竟是不是我儿子”为题在该报第五版报道,并加了“李玉珍老人的遭遇是一面镜子”的评论,批评“公安”不予立案;当年9月常向阳被凶杀、我确认尸体后,《检察日报》又把“常向阳案件”作为2007年全国的十大案件,于08年1月2日第二次在该报报道。现在常向阳被东风商用车公司质量部部长曹炎华等欺负虐待、绑架凶杀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东风人自己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  这些证据是:1、(商用车公司质量部的)回复;2、(商用车工会的)在扣工资表;3、(商用车工会的)调查函;4、(商用车公司质量部盗取常向阳银行存款的)说明。这四份证据证实:1、在常向阳第三次病发住院期间(6个月)工资被扣发(一年多)到常向阳出走以后;2、月工资三千七百多元的工程师,病休每月只给三百多元(每月需药费300元、房租250 元)让他无法生存,被逼逃走;3、常向阳出走后,曹炎华又派人绑架他盗他银行存款。从他们给的这些书面材料中,看到曹炎华等无视国家法律、公司制度、不讲道理、说谎成习惯……,惨无人道地欺负虐待摧残精神病人、盗取私人存款、绑架员工。他们的上级是怎样对待此事件呢?请看证据5“黄刚(商用车公司副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回信”、6(东风总部信访办的)“复核”、7(对常向阳问题的)“后期处理”、8(商用车公司质量部的)两次“通告”。这后4份材料证明,商用车公司和东风总部有人更加野蛮,眼里根本没有国家法律、政府领导!  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发生这样的事情不可思议、骇人听闻!  尊敬的领导们,这明明白白的案件,我从地方到中央申诉六七年,在作案人依仗权势到处违法活动的情况下,此案一直得不到查处,让受害人尸体长期停放(湖北宜昌)!说明国家法律的执行还存在问题(这个问题下次汇报)。特此请求您们调查核实我反映的问题。若属实,请安排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常向阳案件”,让我早日把儿子尸体安葬!若认为我反映的情况不真实,请具体指出,我就接受惩罚。期盼您们接我申诉后给予回应!  还要说明的是,我现在被作案人追杀不敢再上访,只好通过“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向中央领导们申诉(同时发往全国各大网站)。几年来我给总书记、总理、委员长等领导发去许多申诉信,但是一直见不到“回应”。无奈下,我把这些信发往“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请那里的领导转交我国政府。这次还用此方法,不知妥否?敬请指正。  此致,借此机会  向领导们致以衷心的问候!  申诉人:常向阳的母亲
李玉珍  日  下附附件名称:  一、一个好青年的悲惨遭遇!  二、东风人自己提供的证据:  1、(商用车公司质量部的)回复  2、(商用车工会的)在扣工资表  3、(商用车工会的)调查函  4、(商用车公司质量部盗取常向阳银行存款的证据,也是绑架常向阳的证据)说明  5、“黄刚(商用车公司副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回信”   6、(东风总部信访办的)“复核”  7、(对常向阳问题的)“后期处理”  8、(商用车公司质量部的)两次“通告”。  三、(商用车公司单身公寓501房间录像)说明:这惨不忍睹的卧室说明什么?
  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张德江委员长第二封信  法律得不到执行
人民的生命财产就没有保障  尊敬的张德江委员长、各副委员长和全体委员:  上次向您们汇报了常向阳遭东汽商用车公司质量部部长曹炎华欺负虐待绑架凶杀的事件,东风人自己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这明明白白的案件,在作案人依仗东汽在地方的经济影响力,藐视政府、践踏法律、不讲道理的情况下,执法部门“管不了国营大公司”而无法执法。此事件进一步说明“民无法不立”!国家法律得不到执行,人民的生命财产就没有保障。  我申诉的过程表明,执法部门开始都是依法办事的。但是“查案”的消息被作案人知晓,在作案人违法活动、阻挠的情况下,就不再执法、搁置此案。请看下面情况:  1、常向阳被逼逃走后,我发现他的银行存款被盗取报案。十堰公安局立即安排东岳公安分局查看“取款录像”,(两个徐警官工作认真负责令人敬佩)“录像”已经看到常向阳被胁迫(绑架)去帮助单位盗款,案件已经清清楚楚,这时他们却说“条件不够,不能立案”。后来的许多事情说明,是作案人的阻挠,使得他们有法不执;(见“绑架案申诉”和附件1、2)  2、夷陵公安分局打捞了“无头尸”,立即登载“认尸启事”。我得到此信息和他们联系,他们让我快去。我去了,他们却谎言欺骗、不讲理的训斥,千方百计阻挡见尸(见认尸过程信件和附件6、7)。夷陵、宜昌警方的做法,告诉人们“他们是明知作案人和尸体是谁,却故意隐瞒”。如果没有作案人的违法活动,他们为什么要在这凶杀案中作弊?  3、省公安厅曾经那么重视“常向阳案件”:管刑侦的副厅长亲自过问,派人到宜昌看尸体、到十堰查“录像”。可是调查后什么都不说,只通知要我“通过信访解决”。他们接待室刘处长说出实情,“我们管不了!”(见向省公安厅的8份申诉)  4、省信访局接我申诉立即交办东汽总部,多次催促东汽调查答复,说明他们是按照《信访条例》办事的。“东汽”不按照《条例》规定调查核实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向省汇报、答复申诉人。却违反《条例》规定、越权直接给信访人“复核” (见附件3)。省信访局不按照《条例》处罚违法者,反而依据这违法的“复核”给信访人“不再受理‘告知单’”。难道省级信访机关不懂得《条例》规定的三级审案原则?!(见附件4)  “东风人”的“答复”还没过关、省局没“复查”、也没有上级的“复核”,“东风”就要处理受害人的后事(见“杀人后的处理”)、自行发“通告”解除受害人的劳动合同、停发其工资,……。面对这践踏法律、藐视政府、残害人民的恶劣,省局领导只能叫苦“我们管不了他们这国营大企业”!(见向省信访局的11份申诉)  5、我到公安部信访接待室几十次,递交“控告书”和17份申诉,反映揭发东风曹炎华等绑架凶杀常向阳。按照《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他们应该对我申诉、控告的问题调查核实。我所说属实,他们就应该安排“立案”;若不真实,就应该按照“诬告”、“诽谤”对我论罪。可是他们对这绑架凶杀大案,不说是与非,一味地推诿,甚至说谎,……。???(见附件5、17份申诉和控告书)  6、曹炎华等打击迫害受害人母亲的无法无天,反映出国家《宪法》和诸多法律不管用(见附件8)。《检察日报》批评“公安”不予立案,评论说“李玉珍老人的遭遇是一面镜子”。这面镜子还说明什么问题?  尊敬的领导们,“常向阳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看到,只有好的法律不行,还必须保证法律的执行;也看到,执法部门不是不愿执法,而是在邪恶势力无视法律、藐视政府、不讲道理的情况下无法执法。它反映了我们的社会还有“权势大于法”的现象存在。因此,请求全国人大保证国家法律的执行;安排相关部门查处“常向阳案件”。  我的意见和要求,对否?敬请批示。此致,借此机会  再次向领导们致以衷心的问候!  申诉人:李玉珍
  附件目录:  1、请领导们审查,此“通知书”是不是徇情枉法的见证?  2、请领导们审查,东岳的“情况说明”是不是包庇罪犯的又一证据?  3、东汽“复核”是否违反《信访条例》规定?(上次已发不再重复)  4、请领导们审查这“告知单”是否荒唐?  5、请领导们问问他们为什么这样对待绑架凶杀案?  6、这是不是在公开包庇杀人犯?  7、……他们执法为谁?!   8、东风邪恶势力无视法律、残害人民再一例
  致张德江委员长第三封信  舆论、群众对“常向阳事件”反应强烈,无济于事!  尊敬的张德江委员长和各位领导:  今年4月(2日和22日)我写了两封信向您们汇报“常向阳案件”。第一封信说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仅东风人自己提供的证据就足以证实);第二封信说明“法律得不到执行,人民的生命财产就没有保障”。明明白白的绑架凶杀案,我从地方到中央申诉六、七年得不到查处的原因是:作案人依仗权势到处违法活动,造成执法部门有法不能执,使得常向阳尸体07年9月打捞出水、至今停放宜昌不能安葬!请求全国人大依法监督保证国家法律的执行,安排相关部门立案侦查“常向阳案件”,好让我早日把儿子尸体安葬!  今再写此信是向您们汇报“常向阳事件”发生以来社会舆论的反应:  常向阳遭绑架、存款被盗后,《检察日报》07年6月派记者到十堰调查,于当月20日依“我想知道,那究竟是不是我儿子”为题在该报第五版报道,揭露东汽公司曹炎华等对常向阳的欺负虐待绑架盗款。并加了“李玉珍老人的遭遇是一面镜子”的评论,批评“公安”不予立案。此文当天上网,又加了“可怜的母亲,可气的公安”、“儿子失踪存款被取走, 七旬老妪报案却被不予立案”的评论。中国新闻网、中国经济网(用繁、简两种字体)、国际信用监督网、江苏论坛等立即转载、呼应。网民在“可怜的母亲
可气的公安”后面评论说“这是法律露洞”、“这不是法律露洞,是良心缺失”,有人哀叹“面对有法不执……悲哀!”!有人说“…… 其实这样的案子不难破,前后线索那么多,那个取款录相就是线索,……一定能够捉到……凶手”,……。  07年10月我确认“夷陵打捞的无头尸就是我儿子常向阳”!08年1月2日《检察日报》把“常向阳案件”作为07年全国十大案件第二次在该报登载后,央视网、中青在线、中华网等好几十家网站转载。网民把我写的“我被绑架的儿子找到了”加在“可怜的母亲
可气的公安”的评论中。此后全国各大网站(网易、搜狐、百度、凤凰、天涯、凯迪、猫扑、315投诉、华声论坛等)、各省市、各部门、各行业纷纷转载登载《检察日报》的报道、评论和我的申诉。“人肉俱乐部”依“为什么一定要把一个好青年逼向绝路”为题,开展“悲惨世界讨论区”。有人呼喊 “天理何在?”、“真残忍”!、、、……。  我想不明白的是:网站网民反应那么强烈;2010年中国政府网也登载了我的三份申诉(日登载了我向最高检的申诉3,注明“本文同时发布到:最高检察院网 工作报告范文”;8月20日登载了我向最高检的申诉4,注明“本文同时发布到:最高检察院网 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10月16日登载了我向全国人大申诉3,注明“本文同时发布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网站 、两会政府工作报告”)这说明中央领导们已经知道“常向阳事件”;东汽公司很多网站也登载我的申诉:东汽官方网全文登载“一个好青年的悲惨遭遇”没有指出我所说那些不真实、商用车公司网登载了“控告书”未说我是“诬告”、登载“黄刚回信”加了叹号(可能是为他们的领导人隐瞒真相、不讲道理而气愤),这进一步证明我反映的“常向阳事件”完全真实。可是,这明明白白的案件、舆论这样反应,“案件”仍然无人管!社会的公理、公道……???  尊敬的领导们,从“常向阳事件”看到:国家法律得不到执行,舆论监督无效,邪恶势力肆无忌惮地欺压屠杀良善无人管!我给中央领导们写了许多信,一直不见回应。不知是怎么回事?如果是国家的需要、不好处理,请说明原因。我一定服从国家大局,只要让我领回儿子尸体安葬,其他什么要求都可以放弃。若让受害人尸体停放下去,不仅我不能接受,恐怕还会给今天的社会造成严重伤害!以上意见和要求正确与否?期盼批示。  此致,借此机会  向领导们致以衷心的问候!  常向阳的母亲: 李玉珍
  向全国人大申诉:致会张德江委员长各副委员长第四封信  请求对我反映的“常向阳案件”给予回应  尊敬的张德江委员长、各副委员长:  今年4、5两月我给您们写了三封信汇报“常向阳案件”。第一封信说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附了东风人自己提供的八份证据,证明曹炎华等东风邪恶势力是怎样残害常向阳的);第二封信说明常向阳事件发生发展的过程中,东风人践踏国家法律、有些执法部门明摆着的法律条款不执行(八份附件说明“践踏法律、不执行法律的人和事),证明“法律得不到执行,人民的生命财产就没有保障”;第三封信说明“常向阳事件”发生以来《检察日报》派记者调查并报道评论、网站网民反应强烈,“案件”仍然得不到查处!请求全国人大依法监督保证国家法律的执行,安排相关部门立案侦查“常向阳案件”,好让我早日把儿子尸体安葬!  十八大以后,国家为了听取群众的声音又开辟了网上渠道。可是我的申诉信发出几个月了仍然不见回应,不知道是怎么回事?“申诉信”是发向“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办公室”,同时发往全国各大网站(很多网站都登载了),也发给“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请那里的领导转交我国政府。(因为我向中央领导们发了许多信一直没有回应。我想请“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转交这些申诉信,中央领导们一定能够收到。这做法是否可行?我不知道。请理解我确实是出于无奈!)难道这些方法都不能让中央领导们看到我的申诉信?!  回想这些年来,国家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规、措施保护人民,在“常向阳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中看到这些法律、法规、措施都失去作用。(见日问总理“国家制定了很多法律、措施保护人民,一个正直的工程技术人员遭绑架凶杀无人管是怎么回事?”)从我申诉的经过看到,执法部门开始都是依法办事的。由于东风邪恶势力依仗权势到处违法活动、践踏国家法律、不讲道理,造成了有些执法部门有法不能执。我想不通的是:地方和省级领导、舆论“管不了他们这国营大公司”可以理解,为什么公安部信访接待室、《检察日报》这国家级的执法部门、舆论仍然管不了“东风”呢?难道“东风邪恶势力”是置国家、人民之上的,无人管得了?!  尊敬的领导们,常向阳事件虽然是“个案”,但是它反映出十分严重的问题。“东汽”这国营大公司有人绑架凶杀正直的工程技术人员、盗取私人存款、欺负虐待员工不让生存……。新中国发生这样的事件,骇人听闻!我曾经问温总理“他们算不算黒匪恶霸加流氓?”( 见日“我有问题问总理”)如果“案件”始终得不到查处,让常向阳这样的好人冤沉海底、任由这些黒匪恶霸流氓继续作恶,社会将成为什么样子?!我想,今天的国家在我们党的领导下决不会让邪恶势力疯狂下去,“案件”一定会得到查处!(曾经给温总理的三封信附后)  我急切的等待您们的回应!  此致,借此机会  向领导们致以衷心的问候!  常向阳的母亲:李玉珍
日  附件:  1、向温总理汇报:国营大企业里有人做得这样丑恶,骇人听闻!!!(09、2、 14)  2、我有问题温总理:他们算不算黒匪、恶霸加流氓?()  3、我有问题温总理:国家制定了很多法律、措施保护人民,一个正直的工程技术人员遭绑架凶杀无人管是怎么回事?(日)
  给张德江委员长信一的附件一:一个好青年的悲惨遭遇!  说明:这事件《检察日报》于日用“我想知道,那究竟是不是我儿子?”并加了“李玉珍老人的遭遇是一面镜子”的评论,在该报第五版报道。上网后另加两篇评论: “可怜的母亲
可气的公安”、 “儿子失踪存款被取走 七旬老妪报案却被不予立案”,批评公安不予立案错误。2007年10月我确认湖北宜昌打捞的无头尸就是我儿子常向阳后,写了“追踪报道:我被绑架的儿子找到了”。(新浪网友把此文作为评论加在“可怜的母亲
可气的公安”后面的评论中)日《检察日报.》又把“常向阳案件”作为2007年全国十大案件在该报第二次报道。因考虑到报道受版面的限制,我把此事件详情补充报道,敬请大家看看这个当今好青年的人生悲剧,为他讨回公道。  当今好青年  常向阳男,生前38岁,未婚,工程师。1990年湖北工学院(现湖北工业大学)质检专业本科毕业,被分配到东风汽车公司质量部(现改商用车公司质量部)工作至走失。  他生长在教育界受长辈们影响,勤奋、好学、诚实、善良从小学到大学为师生们称道(大学有同学称赞他“聪明灵气、善良诚挚、超凡脱俗、浊世奇迹”);崇拜造福人类的科学家,追求有益于社会;他正直、工作认真、业务能力强,得到领导和同事们好评;论文出众、见解独到,为专家和参评人员赞叹。98年被国家人事部和质检总局授予工程师;(单位同事对他没能考高工感到惋惜”)想国家所想、急事业所急,不计较个人得失(对腐败现象忧心忡忡。为事业需要而学、为企业出成果而乐:出外检查有人用英语给他们对话,他感到自己外语能力不完全适应工作需要,就利用一切机会加油学外语,单位同事反映他英语可翻译著作、德语能看书;为公司柴油发动机质量上去了高兴,赞扬该厂作风好对他们检验人员不送礼、不请吃);生活节俭、酷爱读书,从不虚度时光(除业务书外还读先秦诸子译著和中外名人传记。公寓职工反映“只看到常向阳看书、打球,没见他打过麻将,也没见他穿过好衣服……);他虚心、严律,对别人的赞扬,他却在检查自己的不足。常向阳堪称当今社会的好青年!  患了精神分裂症  常向阳的业务能力在九十年代末那样显露,正要为事业做出贡献的时候,为什么会患病呢?请看下面的情况:  常向阳所在的“零部件”科,日常工作是下厂检查。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社会上滋生了一些腐败的现象。有一次,他和部里人员一起到外地检查,有个厂送了五百元红包,他认为是“商业贿赂”而拒绝(别的同事要没要他不知、也不问,更不向任何人谈)。以后他又多次和部里组织的人员一起外出检查,再无人给他送钱,他和同事们相处也无矛盾。到2000年前后,他们科在十堰境内检查,有的厂改变了以前的做法,不再让他们吃“份饭”,而吃酒席,也送“红包”。(2002年8月他住院后,我给徐坚科长讲这些时,他要我对别人可不能讲“红包”的事)常向阳对此很反感,他认为“到自己的专业厂检查,是我们科的日常工作,也吃酒席、送‘红包’像什么话?我们国家这种腐败现象越演越烈,怎么得了!” 自然不接受赠送。检查时还是按规定,抽出一定数量来检,合格率是多少就填报多少,从不马虎。但他看到有人就只检“样品”,合格率自然高。他对此感到忧虑:“这样做,我们的汽车质量怎么上得去!”  常向阳和别人不同的检查方法,有可能违背了某个直接领导人的意愿。在2000年前后他受到了极不公正的对待:第一、工资调整中虐待他。例如,有一次加工资,同类人员工资系数加“1”,他却只加零点几(我对徐坚科长讲这些时,徐叹到“他和领导关系不好!”),这样不知几次,到2002年6月,同类人员工资1500多元,而他却只有1000零一点;第二、借故扣工资,甚至到图书室借书那一点时间也要扣;第三,还误把他当作“***”的信奉者对待(徐坚给我讲,原来以为他信“***”,后来观察的结果不是的。那时单位有人信……,领导就当不成了,谁能不怕)。2000年前后,这三点不正确对待一齐来,使他承受不了这些精神刺激与心理压力,逐渐产生“被迫害感”,精神失常,日益加剧,常向阳患病了。  2002年6月前,当时的领导李京桥部长知道常向阳精神失常后,主动改正三点错误:2002年6月给他月工资增加五百多元(与同类人员持平);徐科长也把科里扣的工资退给他,并当面承认“扣得不对”;撤消了对他信“***”的怀疑(同屋监视他的人搬走)。徐科长到医院咨询,科、所领导和我一起商议,于日将他送到精神病医院治疗。第一次住院时间太短,效果不佳。他第二次住院治疗期间,所长卢永刚带领几位领导到医院探视、慰问。两次住院和病休时期,工资等一切待遇和在职人员相同。病好上班后,还为他调整住房,安排好业余活动,百般关爱。并且在2002年底的工资调整中,给常向阳定了略高于同类人员的十八级(一般为十七级,据说和有的高级工程师相同,对他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作了肯定)。2003年5月中旬,他病愈上班后,“各方面情况都很好”。(徐坚科长说)  在这种病人初愈急需各方面关爱(也叫心疗)的时候,日,东风合资生效,原来领导多已调走。新领导曹炎华的歧视虐待,导致常向阳的病于2004年夏第三次复发。  (因为此帖太长,后面只发“标题”。此文各大网站都转载了,敬请到互联网上查看。)  后面的标题分别是:逼向绝路、未能救活儿子,眼睁睁看着他的尸体不能安葬、敬请大家帮帮忙
让我早日把儿子尸体安葬!  受害人的母亲:李玉珍
  给张德江委员长信1的附件二 “东风人自己提供的证据”1:(商用车公司质量部的)“回复”  回
复(原文)  常向阳的母亲李玉珍同志:  现将您日所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  1、关于常向阳2002年以前工作期间的有关问题,我部尽可能地将信息反馈给当时的有关领导。  2、关于常向阳每月只给372元的问题,在此之前我部已给您进行了说明,现再一次给您说明:
  按东有司发[2004]45号关于印发《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工资规则(暂行)》的通知,病假工资只能按本人日基础工资标准发放,常向阳06年每月日基础工资标准为1016元,扣除工资中代扣代交款项后(养老金240元,医疗金75元,失业金30元,公积金299元),每月为372元。
  此外,根据常向阳的具体情况,我部工会已向商用车公司机关工会提交了申请补贴报告。(按照元件一字不错打的。虽然元件也扫描网上保存,但是我不会发出,只好重新打印。)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公司制造总部质量保证部(公章)  二00六年五月十一日  说明: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2006年执行的四金扣交是标准:养老金8%、医疗金2%、失业金1%、公积金8%,缴纳基数为上年月平均工资。按照上述标准:常向阳上年月平均工资分别应该是:按养老金算240元÷8%=3000元;按医疗金算75元÷2%=3750元;按失业金算30元÷1%=3000元; 按公积金算299元÷8%=3735元。而常向阳2005年实际收到的工资是15800元。  上述数据证明:1、常向阳上年工资应该是四万多元,扣除四金应该收到三万多元,工资本上只见到15800元其余的不明不白被扣发了;2、四个月平均工资数不一样说明不真实、是“伪证”;3、每月工资三千多元的人病休(且是精神病人)只给372元,常向阳每月住房租金250元、药费约300元,叫他怎么生存?!不仅违背国家劳动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也有失人类道德,……!!!  请领导们审查,此“回复”是不是“曹炎华歧视虐待摧残精神病人的有力证据”?  常向阳的母亲:李玉珍
  给张德江委员长信1的附件二 “东风人自己提供的证据”1:(商用车公司质量部的)“回复”  回
复(原文)  常向阳的母亲李玉珍同志:  现将您日所反映的情况回复如下:  1、关于常向阳2002年以前工作期间的有关问题,我部尽可能地将信息反馈给当时的有关领导。  2、关于常向阳每月只给372元的问题,在此之前我部已给您进行了说明,现再一次给您说明:
  按东有司发[2004]45号关于印发《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工资规则(暂行)》的通知,病假工资只能按本人日基础工资标准发放,常向阳06年每月日基础工资标准为1016元,扣除工资中代扣代交款项后(养老金240元,医疗金75元,失业金30元,公积金299元),每月为372元。
  此外,根据常向阳的具体情况,我部工会已向商用车公司机关工会提交了申请补贴报告。(按照元件一字不错打的。虽然元件也扫描网上保存,但是我不会发出,只好重新打印。)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公司制造总部质量保证部(公章)  二00六年五月十一日  说明: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2006年执行的四金扣交是标准:养老金8%、医疗金2%、失业金1%、公积金8%,缴纳基数为上年月平均工资。按照上述标准:常向阳上年月平均工资分别应该是:按养老金算240元÷8%=3000元;按医疗金算75元÷2%=3750元;按失业金算30元÷1%=3000元; 按公积金算299元÷8%=3735元。而常向阳2005年实际收到的工资是15800元。  上述数据证明:1、常向阳上年工资应该是四万多元,扣除四金应该收到三万多元,工资本上只见到15800元其余的不明不白被扣发了;2、四个月平均工资数不一样说明不真实、是“伪证”;3、每月工资三千多元的人病休(且是精神病人)只给372元,常向阳每月住房租金250元、药费约300元,叫他怎么生存?!不仅违背国家劳动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也有失人类道德,……!!!  请领导们审查,此“回复”是不是“曹炎华歧视虐待摧残精神病人的有力证据”?  常向阳的母亲:李玉珍
  给张德江委员长信1的附件二“东风人自己提供的证据“2、  “在扣工资表”弄虚作假的“说明”  (这表是常向阳出走第十天06年12月15日商用车公司工会闻主席送来的。数字太多不便提供,只作说明)  表中显示:月常向阳的病休月工资395元,月372元,11-12月344元、07年1月359元。四个不同的月工资数中疑点:(这里我是就事论事,先按普通病人说)  按照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常向阳06年每月日基础工资标准为1016元(其中年工工资是按年递增),而05年基础工资就只能是1002元(因员工年工工资按工龄增加比上年少14元),04年常向阳全年上班,月平均工资应该是三千多元,缴纳(四金)基数是按照上年月平均工资扣缴,很可能每月扣缴的要超过“回复”中提供的240、30、75、299这些数,1002元减去这几个数字之和,剩下的应该不到358元,却是395元,为什么? 05年常向阳工资从9月、奖金4-12月扣发,月平均工资比上一年少得多,缴纳(四金)应也比上年少得多,年工工资又增加14元,每月工资就应该比395元多出很多才对。可是反而比上年少23元,又是怎么回事?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这372元,是个说不清、道不明的拼凑数字;  闻主席亲口告诉我,他调查了常向阳工资04、05两年都是四万多元(见调查函),并许诺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曾追查常向阳05年实际收到的工资数。很可能后来黄总不同意他事实求是处理常向阳问题,闻又不好不承认自己说过的四万多元,就在“调查函”和“在扣工资表”中做假:“调查函”把04、05两年的工资数调转; 在“在扣工资表”中胡乱拼凑。请看他是怎么计算的:1、“年度”是上年11月至下年11月;2、把04年第四季度奖金3465元、04年的年终奖5940元、03年的单项奖1430元,都作为05年的年收入,加上工资本上的15800多元,这样算是四万多元给够了。(单位盗款后给的说明,自己又证实那个再扣工资表中数字是假)  其中荒唐是:“年度”是应是本年1-12月,怎么会是上年11月至下年11月呢?原来他是为了想把04年四季度奖金、04年年终奖都算作05年收人,好把那四万多元凑够。可是还不够,又把03年一千多元奖金也算作05年的收入,这样才凑够那四万多元。可以说这张表是地地道道的伪证!  这个闻主席,是我在东风见到的为数不多的想事实求是、注重个人尊严的人。可是他在无奈下弄虚作假、作伪证,有辱他的人格,我也为他惋惜!  请领导们看看这在“在扣工资表”的数据,是否说明它既是“伪证”,又是曹炎华等欺负、虐待、故意伤害常向阳的第二个有力证据?    常向阳的母亲:李玉珍
  给张德江委员长信1的附件二“东风人自己提供的证据”3:(商用车公司工会的)调查函  说明:06年8月22日我把给吴科长和黄总的第二封信交给闻主席,谈了想法就走了。大约三天后闻主席就在电话里告诉我,他和人事部一起调查了常向阳2005年上报、发放的工资都是四万多元。答应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要我原谅别人的错误、并追查常向阳实际收到的工资数。我看了工资本只有15800多元。闻要我查还有没有别的工资本?我查没有,请他查是怎么回事?  过了几天我又问。这时闻主席不再追查常向阳2005年实际收到多少工资,却说“有些事时间长了不好查”,要我“退一步想问题”。……根据两次电话内容,我给闻主席写信汇报想法(见07年9月9日给“闻主席的信)。9月13日闻主席约见我给我这个“调查函”,企图证明现在每月给常向阳372元是“正确”的。可是适得其反,“调查函”提供了“一个年薪四万多元的工程师,病休每月只给372元”。他们自己提供了残害常向阳的又一证据。“函”中的荒唐(附后)是他们违反法律出示伪证的证据。下面是原文:  关于质量部员工常向阳同志工资及病假工资情况  调查函  常向阳同志母亲李玉珍老人:  您反映常向阳同志工资及病假工资问题,经我部调查核实如下:  常向阳EVA工资18级(正常上班情况工资)(2006年)  (一)基础工资830元,绩效工资1170元,年功工资186元,(2006年)月工资总额2186元;;每月扣除四金644元(其中养老金240元,医疗保险金75元,失业保险金30元,住房公积金299元);实际月工资为1542元(含税)。季度、年度KPI(当考核结果为C类1时)季度KPI工资约3150元(含税)年度KPI工资约5400元(含税);年功工资总额约为:2186元×12 +3150×
4+元,(含四金、含税),  (二)在病假期间,按公司政策,只能按本人月基础工资标准(100%)发放,其工资是:基础工资830元,年功工资186元,两项合计为1016元,自工资中代扣代交四金644元(其中养老金240元,医疗保险金75元,失业保险金30元,住房公积金299元)每月实发工资为372元。  (三)四金代扣代交比例计算结果:  常向阳2004年工资总额为4490元(含税,代扣四金前)  常向阳2004年工资总额为41219元(含税,代扣四金前)  1、2006年度养老金为:4%=275元,政策封顶为240元,实际养老金每月交纳的240元;  2、失业金:41219元÷12×1% =34元,政策封顶为30元, 实际保险金每月交纳30元;  3、医保金(月):4%=75元;  4、公积金(月):4%=299元  特此说明。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商用车公司工会委员会(公章)  二00六年九月十一日  调查函的问题所在:  1、04和05两年工资总额是颠倒了:调查函称04年全年44900元,月平均工资应该是44900元÷12=3741.70元。  05年每月扣缴四金(按上年月平均工资)应是:  养老金应为3741.7元×8%=299.34元,可是“在扣工资表”中只扣206.4元,这206.4元÷8%=2580元,说明月平均工资只有2580元,不是3741.70元;  失业金应为3741.7元×1%=37.42元,“在扣工资表”中只扣25.8元, 这25.8元÷1%=2580元,也说明月平均工资是2580元,不是3741.70元;  医保金3741.7元×2%=74.83元、公积金3741.7元×8%=299.34元,这两项虽然接近“在扣工资表”中数字,可是两个月平均工资数为什么相差一千多元?年工资一个是2580元×12=30960元,另一个则是44900元,显然不真实。常向阳2004年工资卡上是04年少于05年的。(到质量部工资档案查了就明白是怎么回事)。  2、颠倒的原因是,闻主席给我说过他和人事部一起调查的,05年常向阳的工资是四万多,他不愿说谎、又要把05年常向阳的工资数糊弄平,所以把05年的说少一点。可是再少也凑不够41219元。就把04年的第四季度奖、04年年终奖算作05年的实际收入还不够,又把03年单项奖一千多元也算是05年的收入,才勉强凑够四万多。费了那么大气力作假,那张“在扣工资表”和取款“说明”,证实05年常向阳的工资已按实情发到常向阳的工资卡上……。让闻主席这个不想说谎的人难看!  这“调查函”,既证明常向阳这个月工资三千多元的人病休每月只给372元让他无法生存,又说明这里领导人可以随意说谎、出示伪证,而不怕法律制裁。  常向阳的母亲:李玉珍
  给张德江委员长信1的附件二“东风人自己提供的证据”4:(盗取常向阳存款的)说明  说明(原文)  常向阳于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日商用车公司同意解除,商用车质量保证部按程序将常向阳本人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及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工资明细交给常向阳,到东风有限公司办理最后的手续。  日后常向阳就未上班,既没有返回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又未退回劳动合同文本。考虑到常向阳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办理工作未完结,日商用车质量保证部要上报2005年9月份的工资,与常向阳又联系不上,在这种情况下,给常向阳按出勤重新建临时工资卡。  日在单位准备按旷工解除常向阳劳动合同,处理完后将其临时工资卡取消,工资退回财务时,其家人来单位提出常向阳患有精神病,故未将其卡取消,等待常向阳上班后再处理。常向阳的家人在2006年3月初将常向阳的劳动合同文本退回,2006年3月起按病假工资已支付在常向阳原工资卡上。   常向阳出走后,其家人要求补发2005年9月至2006年2月期间工资,即将其间的临时工资卡取出9819.70元存人其原工资卡上。  特此说明  商用车质量保证部(公章)  二00七年二月二日  从这“说明”中看到:  1、他们自己说明常向阳病发严重到出院(2005年9月至2006年2月)期间工资一直停发(实际是还包括2005年4月以后的奖金)到病人出走后。这进一步证明他们用长期扣发工资等手段摧残病人、把病人逼得走投无路逃走!常向阳出院前后,我无数次向单位各领导汇报,“医院专家们说 “千万注意,不能再让病人受刺激”。可是单位导却偏偏要扣发工资等手段制造新的刺激,用这不见血的刀子杀人!  2、“说明”证实单位领导派人取走常向阳这笔存款,根据取款录像、银行制度、签名“常向阳”的取款单,证明是单位领导派人绑架了常向阳!  其理由:1、“说明”证实取款人是单位领导派的;2、取款录像中是三人(第一个男、第二个女、第三个男)同取这笔款;3、银行制度是活期存款销户必须本人持身份证办理。这就证明常向阳被胁迫持身份证参与取款;4、取款单上签名“常向阳”也证明常向阳参与取款。以上四点充分证明是单位领导派人绑架了常向阳,才使他们盗款得逞。  3、“说明”提供了他们的野蛮、惨无人道;  其表现一、“日单位准备按旷工解除常向阳劳动合同”;   我从05年9月初开始向单位领导反映“常向阳已出现自杀念头”请求他们“救救常向阳!”在这种情况下,单位还准备按旷工解除他的劳动合同,这是多么野蛮、惨无人道?!   其表现二、扣发常向阳的工资要“等待常向阳上班后再处理”。说明常向阳上班了还要制造精神刺激摧残他,难怪常向阳听说单位动员上班,就害怕有更大的迫害而逃走!  4、“说明”中谎言累累,不一一例举。  从以上事实看到:这里没有国家法律、政府领导,公司规定也不管用,领导人可以随便说、遂意做,职工的生命财产没保障。这“说明”既是东风邪恶势力歧视、虐待、摧残精神病人的证据,也是单位领导派人绑架常向阳又盗取他的银行存款的有力证据,还是他们目无党纪国法、丧失人性的证据。  常向阳的母亲李玉珍日修改
  给张德江委员长信1的附件二“东风人自己提供的证据”5:“黄刚回信”  敬请领导们审查  此“回信”是不是包庇纵容曹炎华迫害常向阳的证据?  说明:我06年7月4日给黄刚写信和报告(手写稿共58页),反映常向阳这个精神病人(正直的工程师)初愈出院,又遭曹炎华制造新的刺激与压力摧残,使其面临生存威胁,请他“救救常向阳!”这是黄刚接信第五天给的回信。(此信段落、字数按照原信一字不差,“臆想”的臆字因原字找不到改了;其中谎言或者歪曲加粗体)  黄刚回信原文  李玉珍同志:您好!  看过您的来信,深深为您爱子之心所感动。  针对您反映的情况,我作了相应调查,现向您回复,说明如下:  1、常向阳同志不幸患病,情况属实,质量部领导和职工以及我本人都为之惋惜,深表同情,希望他能安心养病,早日康复,回到公司上班。  2、常向阳同志患病前后,单位领导和同事对他都很关心,不存在在工作受到领导“迫害”和“歧视”的情况,更没有把他当作“***”追从者的事实,至于他的工资水平和实际收入,我们经过严格调查与审计,历任领导都是依据公司的薪酬政策及常向阳同志的实际工作情况而公正决定的,我想您老人家一定误会了质量部的领导。这可能是因为您对我们公司制度、政策不了解,只能通过其他人的间接的不全面的询问来了解。尤其是您在信中很多结论是根据个人的推测而得出的。我本人虽然理解您老人家的爱子之心,但不敢苟同您的结论。东风公司是一个制度健全、纪律严明的公司。我们对公司干部要求很严,如果有违纪现象,将会严厉查处的。但据我认真调查,您在信中反映的“迫害”、“克扣”等情况是不属实的。也请您相信东风、相信我们的干部。  3、目前常向阳同志患病在家休养,按公司薪酬制度,他养病期间的待遇不能按照正常上班时的情况比照目前的待遇,我调查过是符合公司制度的。但为了便于常向阳同志治疗和康复,从人性关爱的角度,我们将申请办理对常向阳同志的在一段时间内的照顾性补助。  4、您老人家年事已高,希望要保重要自已的身体,尤其要相信我们东风的干部。如果您总认为有人“迫害”、“歧视”常向阳,不仅不利于我们(包括我本人)与您们家人的沟通和配合,而且更重要的是不利于常向阳的早日康复。因为像小常的这种病一个很重要的病特征就是容易臆想有人对他的冷遇甚至是迫害——这种情况在我们公司另一名患病员工身上也有发生——所以请您要正面积极地引导小常以另一种眼光看世界,多讲积极的,人世间善良的东西,增强他生活的信心和勇气,才能帮助他摆脱病魔的困扰。否则不仅不利他的康复,您本人也会因为无法摆脱而影响健康。  真诚地希望小常早日康复希望您们一家人很快过上幸福的日子!致礼!
  东风商用车公司党委书记: 黄刚
  请领导们审查,此“回信”是不是无视事实、不讲道理、谎言欺骗、向反映情况人施压,也是他包庇纵容曹炎华残害常向阳证据?请看下面事实:  1、我反映常向阳这个精神病人初愈出院,曹炎华用“扣发工资(05年9月至06年2月)、给那不讲理的工资数(病休期间月工资3700多元的人每月只给372元)让其无法生存(月房租250元、药费300元)、出院第七天就直接给精神病人打电话用休息时限威胁”等手段制造新的刺激与压力摧残……;在病人住院前苦苦相逼要严重精神病人去办解除合同手续差一点导致人命!请他“救救常向阳!”(上述歧视虐待、不讲道理的做法,东风人自己提供的“回复”、“在扣工资表”、“调查函”和盗取常向阳银行存款的“说明”都证实)。“回信”却说我“ 在信中很多结论是根据个人的推测而得出的”,“反映的‘迫害’、‘克扣’等情况是不属实的”, 病休薪酬“符合公司制度”。不让精神病人生存多么野蛮,还不叫“迫害”,这不是奴隶主的逻辑?  诬我是“爱子之心”、反映的情况“不属实”……。  上述说法是不是无视事实、不讲道理,企图以势压人?  2、谎言累累、惯于欺骗、“狼外婆”表演  什么对常向阳患病“质量部领导……及我本人都为之惋惜,深表同情”,许诺“我们将申请办理对常向阳同志的在一段时间内的照顾性补助”,……。可是病休九个月,一分钱的补助也没见到。他们的“同情”是让精神病人活不下去?  制造了那么多的刺激与压力不纠正,却假惺惺要常向阳“安心养病,早日康复,回到公司上班”。这不是“狼外婆”表演?常向阳第三次病发到出走16个月,工资本上只见到九个三百多元,这点钱不够交一年半的房租,吃药吃饭无钱,常向阳怎么活?那样折磨,病怎么好?从常向阳出走当天就被曹炎华派人绑架,说明(多次)催促上班的用意,不是想早日把常向阳弄死?  请领导们看看,(向商用车公司汇报经过中更多的事情进一步证明是在黄刚包庇纵容下,使得曹炎华迫害常向阳的阴谋得逞) 黄刚这封回信,是不是他包庇纵容曹炎华迫害常向阳的证据之一?  常向阳的母亲:李玉珍
  给张德江委员长信1的附件“东风人自己提供的野蛮证据”6:
复核  请领导们审查  这“复核”是不是践踏法律、藐视政府的证据?  尊敬的张德江委员长和领导们:  首先向您们汇报这“复核”的来历:省信访局于2007年2月把“常向阳案件”交办东汽集团办(省局“批示信”我亲交王瑛主任)。两个月后我电话王瑛主任,问“调查的怎么样了”?她回答“黄刚总经理给你回信了,我们不调查”。我遂向省信访局反映,省局103室张主任要我亲自去向他们催要“答复”。5月16日东汽信访办搞了一个虚假听证会,在会上让我提要求。我提出“取款三人是谁”等“当前的五点要求”。会议主持人(信访办陈主任)大声嚷道“取的是我们公司的钱,不能告诉你!”还威胁我说“你不听我们的,对你没有好处!”我的律师肯定了我的“五点要求”,他们斥责“你没资格说话”!为此律师和他们争吵。所谓的“听证会”不了了之。第二天给我这个“复核”,算是“常向阳案件”办理结束。(他们收买的那个人对我说:“这事到此为止,再找别处就无用了”)  按照《信访条例》三十三至三十五条规定的三级审案原则,东汽只能调查核实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向省汇报、答复信访人。他们不向省汇报调查情况,也不回答信访人的问题,更没有省局的“复查”,就代表省的上级“复核”。这瞒天过海的做法多么野蛮!  请领导们审查,此“复核”是不是他们践踏国家法律、藐视政府的证据?  至于“复核”中那些动听的谎言,是黄刚欺骗的再现。早已批驳,不再重复。  下附复核原文:   关于李玉珍老人上访反映的问题的复核情况  李玉珍老人及其亲属:  你们向我公司总部反映亲属——东风有限商用车公司员工常向阳同志的有关事项后,公司领导极为重视,责成我办和相关部门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了解。  经查,我们认为常向阳同志从患病到休养期间、及至离家出走后,公司各级单位、尤其是商用车公司工会、质量部、人事部、党工部等部门领导同志,本着以人为本、认真负责的精神,做了大量细致入微的工作,并多次送去组织的温暖和关怀。他们对常向阳同志患病前后的各项工作及其相关待遇处理,是认真负责、合法合规的,未发现人身“迫害报复”、工资“克扣”等现象。希望你们进一步了解合资企业有关人事用工制度,加深了解。  我们对常向阳同志带病出走、至今未归深表关注和同情,充分理解家属的不安之情。我们将继续全力协助家人和公安部门进行寻找,善尽关心。  对于常向阳同志有关事项的上述认定,家属若还有不同意见,建议以正常的法律途径,依法理清。  东风汽车公司信访办  日  (公章是:东风汽车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给张德江委员长信1的附件二“东风人自己提供的证据”7:杀人后的处理  关于对常向阳后期问题的处理建议(下面简称“后期处理)  请领导们审查  这“后期处理”是不是他们自己提供的又一“野蛮”证据?  尊敬的委员长和各位领导:  首先向您们汇报“后期处理”的来历: 07年 9月5日(在国家信访接待司的督促下)省信访局管理此案的张主任电话“东汽办”王主任,要求他们在七日之内答复申诉人的“取款三人是谁”等“当前的五点要求”(见向省信访局申诉2“当前的五点要求”),9月10日东风着他们的信访办向省信访局写“汇报”交省局。这“汇报”不如实回答政府领导所提问题,却把给他们党委的报告“关于对常向阳后期问题的处理建议”放到“汇报”的前面,送交省信访局。其中问题是:  1、东风对于常向阳被欺负虐待又绑架他盗取他的银行存款,这关系常向阳下落及生死的问题(《检察日报》报道中的“儿子失踪”部分揭露了欺负虐待、使常向阳无法生存被逼逃走;根据“取款录像”和单位的取款“说明”肯定“儿子被绑架了”)不向政府领导如实汇报,却首先交去这给党委“报告”(把他们党委置于省政府之上)。不按照国家《信访条例》回答省领导所提问题、不顾省信访局正在审理此案,更没有省局的“复查”结论,就武断地要处理受害人的后事,这写报告人及其指示者眼里还有国家法律、政府领导吗?  2、“报告”中的谎言、伪证,我在“汇报”中加注后送交省信访局(同时送交国家信访接待司301张处长和《检察日报》法治评论部)。其中问题,我写给省信访局的“报告”已经指出(见“对东风公司信访办‘汇报’的意见和要求”副标题为“关键问题避而不谈、制造混乱、混淆视听、为错误开脱”。三次“慰问”是狼吃人过程的表演)不再重复。  3、这时要对受害人“后期处理”,证明写报告者对于曹炎华迫害常向阳的全过程都知道。(9月14日常向阳的尸体在宜昌被打捞出水,被杀害的时间很可能是9月初前后, 9月10日写报告要“处理其后事”、“停发工资”。不知道常向阳被杀,为什么要“处理后事?)。杀人后就要除名(停发工资),这不是奴隶主的残忍吗?  敬请领导们审查,上述三点是否说明,此“后期处理”是继“黄刚回信”、“复核”之后,他们自己提供了无视国家法律、藐视政府领导、不讲道理的又一“野蛮”证据?  下附“后期处理”原文:  关于对常向阳后期问题的处理建议  公司党委:  六月二十日,检察日报记者发表了《儿子失踪存款被取,七旬老妪报案却不予立案》的文章后,给东风公司和及商用车公司带来负面影响,纵观常向阳母亲李玉珍同志从日向公司领导反映的问题批复调查处理来看,时间将近一年的反复说明、解释、慰问和做细致的思想工作,但还是不能打动固有的看法,而且上访升级,给公司声誉带来极大的影响。为此,根据常向阳母亲反映的问题,经公司工会、人事部、党工部调查已向上级部门作了汇报。  反映的问题其调查的结果是:  1、不存在报复、迫害的问题:  2、不存在对常向阳工资克扣的问题;但在常向阳提出解除合同和同期住院期间,事假、病假工资没有及时发放到位,既有质量部的过错,但也有常向阳因病的不配合、不信任的原因造成,后在公司工会的督促下2006年12月补发到位。  3、质量部侵害常向阳个人权益,私自从银行提取以常向阳名义个人工资存款问题,是质量部违反公司考勤、工资规定,而质量部从银行提取常向阳名义存款是集体行为的公账号上的工资预存全额工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常向阳正常工资银行账户上的工资(属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人事部已下发通报批评并收缴多余不应该发放的预存部分上交公司财务),但没有侵害常向阳的既得利益。  4、常向阳生活的困难问题。常向阳工资低的原因,除病休外,按正常上班情况下工资年收入也不算低,但2006年其本人没有参加新的薪酬优化,还是拿原来的EVA18级,同时,在病休期间只拿本人基础工资,因此,在应发1030元中,上交四金就占应发工资的66%(交四金比例的依据是04、05年相关基数,扣除的比例较高,但个人交的多、公司交的更多),扣完四金后实发只有359.4元。从06年7月份公司领导接到常向阳母亲上访信作出批示后,在公司党委,公司领导的关心下,公司工会、机关工会、质量部共慰问三次,(不包括慰问品)给予现金3300元,平均每月300元;并且反复接待、做工作,应该讲公司领导和两级组织对常向阳的关心是到位的,也是尽最大可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但是这些得不到常向阳母亲李玉珍老人的认可,否认做大量解释工作和提供各种帮助的事实。由于信访时间比较长,需要高度重视、加快后期工作进度。  后期处理建议:  一是要依法妥善处理  1、对常向阳在病休期间按《劳动法》和公司员工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质量部拿出相应的方案。  (1)发布寻人启事或公告的形式,帮助查找或督促常向阳回家。(由质量部采取告知方式玉常向阳母亲谈寻人启事或公告)希望公安机关或由知情者帮助查找,同事希望常向阳见报后回家或与单位联系,如在公告期限后不归,将依法按相关规定处理。  (2)质量部再进一步核对常向阳05、06年应发工资,按规定该该发和补发的一分不差的到位,防止出现差错。  (3)在病休期间和公告期限内,由于常向阳离家出走,去向不明(是在外打工,还是精神失常,流落街头)没有信息证实。是否停发工资的问题,请质量部依据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政策,工会建议暂不考虑停发其工资动议,一面激化常向阳母亲李玉珍老人。质量部可以明确告知其母亲,公司是从关爱常向阳出发而采取的人性化的措施。  (4)、李玉珍老人对公司解释迫害、报复、克扣工资等不认同的问题,由质量部明确告知其可按劳动仲裁或诉讼解决。  二是在人本关怀上做好工作;  1、从关心关爱出发,质量部要加大寻找力度,在前期协助寻找的基础上,安排相关人员,制定措施分阶段帮助协查,尽最大可能给予道义和仁义上的协助和支持。  以上建议妥否,请指示。  关于对商用车公司质量部常向阳同志母亲反映问题的情况汇报  湖北省信访局:  ( 略。内容是“报告”的重复,因字数限制不再发)  东风汽车公司信访办  二00七年九月十日
  给张德江委员长信1的附件二“东风人自己提供的证据”8:(质量部的)两次“通吿”  请领导们审查
  发“通告”把精神残疾人除名,是不是和奴隶主一样野蛮?  尊敬的委员长和各位领导:  首先请您们看看,在什么情况下他们发这两次“通告”:  日东风的“后期处理”等作为“答复”交我,当月25日我向省局写报告提出意见,要求重新“答复”并请省局“复查”(见“向省信访局申诉5”),东风不理会、省局“管不了”!接待司二次催促省局办理“常向阳案件”。当年10月16日省局张主任招来东风王、夏俩纪检部长,限他们在两月内、从“取款三人”查清常向阳下落等问题;这时我已确认了儿子尸体、向公安部等三级警方反映“奇怪的认尸过程”、质疑“夷陵”在无头尸案中作弊,曹炎华欺负虐待、绑架凶杀常向阳的案件已经真相大白。省公安厅于11月初开始调查“常向阳案件”,……(见“向省公安厅申诉1”)。罪犯慌了,赶紧到省信访局交“答复”并把东岳看录像警官邀去作伪证,避开省局领导给我“通告”。我当即把他们的“答复’、“通告”交省局管理此案的刘处长,指出“通告”违法、无效、“是狼要吃羊的理由”;“答复”是谎言重复、又出示伪证,要他们重新答复后省局“复查”(见“向省信访局申诉6、7、8”)。105室刘处长把东风答复时间又延长到2008年1月。  日,省公安厅经管“常向阳案件”的丁健二次约我汇报案情,他得知“取款录像”还在,第二天就随同一位处长到十堰调查、看“取款录像”(见“向省公安厅申诉2、3”)。  省信访局要的“答复”没交去,也没得到省信访局许可,当月20日前曹炎华等炮制了给常向阳解除合同的“通告”。先发“特快”信,我拒收(原因是“和他们没话说;有事,请省信访局通知”)。当月22日我自武汉回郧(那两个月我一直在武汉),在家门口捡到第二次‘通告’”。当即写信省局刘处长,伸明不接受“通告”的理由(见“向省信访局申诉7、8”)第二天“特快”寄省局(后来发现2008年1月已经停发了常向阳的工资)。  尊敬的领导们,上述在“常向阳案件”已经真相大白、省信访局和省公安厅正在审理的时候,商用车公司和东风总部有人不讲道理,明知违法(日他亲口告诉我:常向阳这种病受国家法律保护、永远不会开除他),却不顾一切、迫不及待地让曹炎华给精神残疾人(且是单位造成的)解除劳动合同。杀了人(抛尸沉河)立即除名,除了奴隶主谁能这样做?!敬请领导们审查:这“发通告把精神残疾人除名”的做法,是不是和奴隶主一样野蛮?  此致,借此机会  向领导们致以衷心的问候!  常向阳的母亲:李玉珍
  下附两次通告原文:  通吿(第一次原文)  常向阳同志:  你从日患病住院治疗,至今累计病休已满24个月。根据东有司发“号文件第二章第五条相关规定,你的医疗期已满。现通知你务必于12月7日前返回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依据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通告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商用车公司制造总部质量保证部(公章)  通吿(第二次原文)  常向阳同志:  单位于日以书面通告的形式要求你务必于日前返回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但你至今仍未返回单位,也未与单位进行任何形式的联系。按照公司相关人事制度的规定,单位已于日起对你按旷工进行考核记录,如果到日,你仍不能返回单位,你将连续矿工15天,届时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通告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商用车公司制造总部质量保证部(公章)
  给张德江委员长信1的附件三:这惨不忍睹的卧室说明什么?  说明:这是东风汽车公司(十堰)单身公寓501房间,常向阳日,因精神分裂症第三次住院前的单位宿舍。(《检察日报》记者日拍下此房间,刊登在该报报道的“我想知道,那究竟是不是我儿子?”一文之后。见日《检察日报》第五版)  请看室内惨状:那床周围用大铁皮做的小屋,顶上放了十多个大小不等的不锈钢盆子(地上放这六个直径一米左右的大盆,是铁屋顶被压逐渐下垮取下的)。床上周边还有九个大铁盆,床前那看不清的地方是液化气坛子、洗衣机、纸箱等堆得满满的,别人不能出入。墙上、地上那绿色是大铁皮订的,这些都是常向阳防止别人迫害、行刺设置的。这里简直不像卧室,似魔窟!  桌下放两大桶纯净水(每桶可容20公斤水),木柜里整箱的小瓶纯净水和许多空瓶,是常向阳第三次病发一年多食用纯净水的见证(他认为自来水管里有人放了毒不能吃)。  以上情况说明常向阳这次住院前病已多么严重!(十堰市茅箭医院李教授判断病已进入第二阶段,再发展下去就吃穿不正常了)!可是,就在常向阳住院的前十天,单位领导曹炎华还准备对常向阳“按旷工除名”(东风人自己提供的证据4“说明”证实)。后虽在公寓领导的胁迫下,帮家属把常向阳送入医院治疗。可是在常向阳病初愈出院后,曹炎华又以严重精神病人曾要求解除合同为由,对常向阳长期扣发工资、给那不讲理、让病人无法生存的三百多元……。这些新的精神刺激摧残病人,又催促上班,迫使常向阳最终出走!单位盗取常向阳的银行存款的“监控录像”,已证明单位领导又派人把常向阳绑架了。  曹炎华为什么对一个正直、善良、工作认真的工程技术人员这样残酷???我们国家的法律允许这样做吗?如不阻止,对我们的社会将产生什么影响?希望看了录像的领导们能予以关注,伸张正义,主持公道,严惩有关责任人。
  给张德江委员长信2的附件1:
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  请领导们审查,此“通知书”是不是徇情枉法的见证?  不予立案通知书(原文)  东公(东法不予立案2007)第00001号(该局公章)  控告人李玉珍:
  你于日提出控告的儿子常向阳走失,常向阳存款被盗取,我局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我局管辖,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局申请复议。  公安局印(覆盖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印章)  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四日  该“通知书”不予立案的理由一是“不属管辖”二是“无犯罪事实”。对此提出我的想法和看法:  一、我认为“不属管辖”是无道理的推诿  他们的上级——十堰市公安局(于2007年的1月16日和3月1日)两次安排他们受理案件。第一次他们接受案件后立即派人查看了盗取常向阳银行存款的“录像”,在录像中已经看到常向阳被胁迫参与取款,(单位给的“说明”证实,是单位领导派人取款)这就证明常向阳被绑架了。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1、如果东岳公安分局认为不属管辖,他们就应该向上级申明请重新安排;  2、他们接受了案件,派人看了常向阳存款被盗取的“录像”,“录像”清楚地反映了取款情况:三人(两男一女,第一个男子出现,警官已经怀疑是常向阳。问我:“这个是不是你儿子”?第二个女的是质量部劳资职工罗丽萍警官应该认识。第三个是男扮作“绑匪”数钱约万余。一三两人都是刻意伪装了)同取这笔钱。查案警官当时就应该确定“是质量部的人取走这笔钱”;取款单上签名“常向阳”,警官应该肯定:“这钱是私有财产”没有本人同意,任何人、任何部门取出都是违法,根据银行制度查案人就应该肯定,没有本人持身份证谁也不能取款并销户。查案人当时就应该判定“常向阳已经被单位领导胁迫参与取款”。不属管辖的案件,他们也应该采取紧急措施去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可是他们既不移送上级、又不采取紧急措施救受害人,任由罪犯继续作恶,这不是包庇罪犯是什么?  二、我想“无犯罪事实”之说,是公开包庇罪犯的又一证据。  质量部领导派人在常向阳账户上悄悄取走两万多元,并盗用本人姓名、证件……,已经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财产权、证件、姓名等诸多个人权益,根据“法释〔1998〕4号”的规定是盗窃数额巨大,并且是情节严重(把残疾人绑架去帮助盗款),他们却说无犯罪事实。《宪法》十三条规定的“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储蓄条例》规定的实名制,工资进入个人账户就是个人财产,盗取私人存款、且数额巨大,怎么是无犯罪事实呢?如果这不叫“犯罪”,任何单位都可以随便到职工账户上去取款,社会不是乱套了?请领导们看看,这不是在公开包庇罪犯吗?  三、“通知书”说“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局申请复议”。我以为这违反了《公安管理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是故意违反办案程序、欺骗控告人,要阻挠案情查处。  东岳公安分局不懂《公安管理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 对于控告……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不需要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核并作出答复” 的规定吗,不是的!不让控告人向上级申请“复议”,他们自审、自议、独断专行,就可以把“常向阳案件”搁置在他们那里,永远得不到查处,罪犯就不会受到惩处。这是“东岳”包庇罪犯、阻挠案情查处证据之三。  上述看法是否正确?敬请领导们审核。  湖北郧县申诉人: 李玉珍
  给张德江委员长信2的附件2:关于李玉珍报案情况说明  请领导们审查  东岳的“情况说明”是不是包庇罪犯的又一证据?  (东岳公安分局)关于李玉珍报案情况说明(原文)  日李玉珍到我队报案称其子常向阳(男,年龄38岁,原系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公司制造总部质量保证部职工)于日上午从湖北郧县城关镇东岭街116号的家中出走,其工资卡存款被人取走,请求我队协查其子下落及常向阳的工资存款下落。  现调查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常向阳失踪调查情况:我队接报后,立即派人查找。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公司制造总部质量保证部得知常向阳从湖北郧县城关镇东岭街116号的家中出走的消息也立即派人、派车陪同常向阳的母亲及常向阳叔叔到处查找并一同到湖北郧县城关派出所报案,同时在各种媒体上刊登寻人启示,查找常向阳下落。(笔者注:这一段话是在为作案人“擦粉”,现在证明常向阳出走当天晚上就被曹炎华派人绑架。后面说明)  常向阳患“精神分裂症”在湖北郧县城关镇东岭街116号的家中出走,根据管辖分工规定,应属湖北郧县公安局管辖,经了解,当事人已向郧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报案。  二、常向阳银行工资存款被取调查情况:  常向阳在中国工商银行十堰市东汽支行张湾分理处储蓄所的存折系临时工资账户,由于常向阳不能正常上班,其原所在单位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公司制造总部质量保证部,按出勤为常向阳办理了临时工资账户,准备等常向阳办完劳动解除手续后,再对其工资核算后发放。  常向阳出走后,应常向阳母亲李玉珍的要求,补发常向阳的相关工资,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公司制造总部质量保证部相关财务人员在单位领导安排下,将在中国工商银行十堰市东汽支行张湾分理处储蓄所为常向阳建立的临时工资存折上的22264.45元(含利息和利息税)取出,公司制造总部质量保证部根据相关规定,按患病待遇补发常向阳2005年9月至2006年2月相应的工资共计9819.70元并存入常向阳的工资存折上,剩余不应发工资款,现在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公司制造总部质量保证部。  综上所述:  1、常向阳出走,应属湖北郧县公安局管辖。  2、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公司制造总部质量保证部,从常向阳临时工资存折上取款,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  3、常向阳临时工资存折是在中国工商银行十堰市东汽支行张湾分理处储蓄所被取走的,也不属我局管辖。  特此说明。  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刑警大队(覆盖该队公章)  日  敬请领导们审查,东岳公安分局的“关于李玉珍报案情况说明”是不是他们包庇罪犯的又一证据?  其一、此说明“一、常向阳失踪调查情况”是废话、不存在,也和控告人的要求无关。说他们“查找”是想掩盖“不予立案”错误,称单位查找是打算隐瞒曹炎华已经派人绑架了常向阳的事实。(详情另行说明)  其二、此说明“二、常向阳银行工资存款被取调查情况”,依据“东风“伪造的“取款说明”,企图证明“从常向阳工资存折上取款不属犯罪”。但是他们为罪犯开脱的目的达不到:1、根据《储蓄条例》的实名制规定,“工资进入个人账户就是私有财产”; 2、“质量部”领导派人悄悄取走的是常向阳银行账号上的存款、取款单上签名“常向阳”,进一步证明是私有财产。质量部领导派人盗取私人存款两万多元,并胁迫精神病人、盗用本人姓名、证件……,已经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财产权、证件、姓名等诸多个人权益,根据“法释〔1998〕4号”的规定是盗窃数额巨大;依据《宪法》等条款,侵权情节严重属于恶性案件。  执法人用“临时账户”狡辩“无犯罪事实”的荒唐,在“附件1”中已经向领导们说清楚,不再重复。再补充一点:07年1月17日看完“取款录像”我强烈要求“立案”时,“东岳”为什么不说是单位“临时账户”、钱被单位取走了?当时我向“东风”领导们通报并请求帮助“立案”,为什么也不告诉是他们取款?一个月后,出现了“向常向阳逼要存折密码的信号”,我请求“立案”有望了,“东风”不得已才承认取款。编造那个取款“说明”(见东风人自己提供的证据4)谎称“临时账户”欺骗受害人家属。“东岳”依据的单位那个 “取款说明”(既是伪证,又是单位领导虐待、摧残精神病人,绑架员工的证据)承认“临时账户”之说,只能进一步证明他们和作案人串通,在徇情枉法、隐瞒真相、阻挠案情查处,企图保护罪犯不受惩处。他们为什么不查查这账号的开户时间、两万多元是怎么存入的、从这个工资卡上转到那个工资卡上为什么要写“汇入”、取款使用什么证件、取款单上签名“常向阳”是否本人笔迹?因为这些问题弄清了,罪犯就难逃法网,所以不敢触及。  上述事实证明,东岳公安分局“不属管辖”、“无犯罪事实”的说法是错误的; “情况说明”申述“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从此“情况说明”看到:他们违反国家法律、无视事实、有法不执、不讲道理、和作案人串通、阻挠恶性案件查处,意在包庇罪犯不受惩处。《检察日报》评论他们是“可气的公安”是有道理的。  我的想法看法对否?敬请批示  申诉人:李玉珍
  给张德江委员长信2的附件3:请领导们审查  东汽“复核”是否违反《信访条例》规定?  复核原文:
关于李玉珍老人上访反映的问题的复核情况  李玉珍老人及其亲属:  你们向我公司总部反映亲属——东风有限商用车公司员工常向阳同志的有关事项后,公司领导极为重视,责成我办和相关部门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了解。  经查,我们认为常向阳同志从患病到休养期间、及至离家出走后,公司各级单位、尤其是商用车公司工会、质量部、人事部、党工部等部门领导同志,本着以人为本、认真负责的精神,做了大量细致入微的工作,并多次送去组织的温暖和关怀。他们对常向阳同志患病前后的各项工作及其相关待遇处理,是认真负责、合法合规的,未发现人身“迫害报复”、工资“克扣”等现象。希望你们进一步了解合资企业有关人事用工制度,加深了解。  我们对常向阳同志带病出走、至今未归深表关注和同情,充分理解家属的不安之情。我们将继续全力协助家人和公安部门进行寻找,善尽关心。  对于常向阳同志有关事项的上述认定,家属若还有不同意见,建议以正常的法律途径,依法理清。  东风汽车公司信访办(覆盖东风汽车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公章)  日  事情经过情况说明:  在单位领导的歧视虐待下常向阳无法生存被逼逃走、他的银行存款又被盗取。东岳公安分局接我报案,查了“取款录像”后称“条件不够、不能立案” 。(日晚我接到一个奇怪电话可能是向常向阳逼要存折密码的信号我意识到儿子被绑架了!向工会闻主席汇报、请求帮助立案,他告诉“取款是单位所为”。从此我已经怀疑“有可能是单位领导派人绑架了常向阳”。由于当时缺乏法律知识,不敢肯定)到处寻求立案,十堰无人管!  无奈下,于日向湖北省信访局递交“常向阳被害的申诉”。省信访局103室张主任接我申诉,写了“批示信”,让我持“信”立即交“东风集团总部办公室”。(我亲交王瑛主任)  两个月后我(电话)请求给“调查处理意见”,王瑛主任说“黄总(黄刚)已经给过信,我们不调查”。我把“常向阳被害的申诉”加标题“为什么一定要把一个好青年逼向绝路”第二次交省信访局(同时交东汽公司),并说明“东风不给答复”,张主任要我亲去总部讨要。  当年5月15日上午,我到东汽总部请求给“答复”。(在他们接待室冻饿一天一夜)第二天下午,他们搞了一个所谓“听证会”,会上我口头提出“当前的五点要求”(当月21日成文邮寄东汽总部),再次请求调查给予处理意见。第三天上午,东汽信访办给了这个“复核”。他们收买的那个人(是我侄子)对我说:“这事到此为止,再找别处就无用了”,说明给了这个“复核”“常向阳案件”办理就终结了。  请领导们审查: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省信访局把“常向阳案件”交办东汽总部,汽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按照第三十四条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东汽)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省信访局)复查;……复核。东风人违背《信访条例》三级审案原则,直接给申诉人“复核”,不是在践踏国家法律吗?面对歧视虐待精神残疾人、侵害公民生存权、盗取私人存款、绑架员工,这人命关天重大案件不予查处,却违反国家法律、违背上级要求、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企图阻止案件查处,这些人“人性何在?道德何存?  对于“复核”中的问题,我在“当前的五点要求”中已经指出(见向省信访局申诉2“当前的五点要求”,网上有)不再重复。  常向阳的母亲:
  给张德江委员长信2的附件4、请领导们审查这“告知单”是否荒唐?  告知单原文:
湖 北 省 信 访 局  鄂访吿CX字[2008]07号  信访事项告知单  李玉珍同志(单位):  日,您向我局提出的来访事项,已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复核完毕。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投诉请求”,本局决定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日(覆盖:湖北省信访局“来访专用章”)  请领导们审查此“告知单”是否荒唐?  1、交办下级的案件,下级复核、上级作依据不再受理,……?  省信访局交办东汽“常向阳案件”,东汽不向省局汇报处理意见,直接给信访人“复核”。管理信访事项的省级机关竟不理会《信访条例》三级审案原则,依据下级违法复核给不再受理“告知单”。“下级管上级”荒唐不荒唐?  2、受理案件、交办不复查、不再管了,几次纠正的错误又重复,……?  日我向省信访局递交“常向阳被害的申诉”。103室张主任立即交办“东汽”总部办。“东汽”不向省局汇报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三个月直接给信访人“复核”。当月23日我把“复核”复印件和“当前的五点要求”交省,再次请求东汽“答复”,伸明此“复核”违反《条例》规定。等了几小时退来“登记表”称:“复核过了,不再受理”。向局领导反映,无人管!  当年9月上访国家信访接待司。在上级的督促下,9月5日张主任亲自电话“东汽办”王瑛主任,指出“复核”的错误、限七日内答复信访人“当前的五点要求”,自己纠正了“不再受理”错误。  9月10日“东汽信访办”向省汇报,不回答“五点要求”、却把给他们党委的报告“关于对常向阳后期问题的处理建议”放在前面(见“东风人自己提供的野蛮证据7)谎言、伪证累累。省局依此“汇报”作为答复交我。接到这所谓答复,我立即指出其中问题,再次向省反映。(见“向省信访局申诉”3、4、5)张主任说:“我们管不了他们这国营大企业!你找国资委”;国资委也称“管不了……”又推给信访局;再找局领导,还是无人管!  无奈下10月二次北京上访,接待司又指示“湖北省办理”。10月16日张主任招来“东汽”王、夏俩纪检部长,提出两点要求(是我“五点要求”的综合),限他们两月内调查处理、给予答复。张主任第二次纠正了“不管”的错误。  经管此案的领导易人,由该局刘处长负责。日在刘处长主持的会议上,东汽的“答复”是9月10日“汇报”的谎言重复,不正面回答张主任的要求,还把东岳公安分局徐警官邀去作伪证(伪证没作成,还证明“答复”所说是伪证)。东汽人避开刘处长私下给我“通告”,要常向阳去办解除合同手续。我当即把“通告”退给刘处长,伸明不接受理由、提出意见和要求(见向省信访局申诉6),刘处长把答复时间再延长一月。12月22日我在家门口捡到“东汽”解除常向阳的劳动合同的“通告”(注时日)立即寄省。说明“通告”违反法律、无视政府、是“新黄世仁”的做法、“狼要吃羊的理由”,请求省局处理(见向省信访局申诉7、8)。几个月过去了,不见东风的答复和省局的处理意见。  08年4月9日遇到108室那位女接谈人的不讲理和粗暴(见向省信访局申诉9)。4月23日108室魏领导接谈,答应继续催办,要我不计较(4月9日的粗暴)。省信访局第三次纠正了不受理错误。  按照省局电话通知,6月25日我来到接待室大厅等候几小时,先说“正在联系”要我等待;快下班了108室魏领导却给了这“荒唐告知单”!他4月23日纠正的错误6月25日又重复!?  上述情况看到:省信访局受理案件一年多,“东汽”不认真调查、答复,省局也不复查,更没有省的上级“复核”,人命关天的大案,就不了了之!……!!!???  省级的执法窗口,面对邪恶势力践踏国家法律、无视政府领导、肆无忌惮地残害员工、杀人后立即除名(像凶恶奴隶主)的惨无人道、无法无天,不敢执行国家法律、惩处违法犯罪,反而欺负老百姓、搁置案件,……!!!???  敬请领导们看看,这“告知单”荒唐不荒唐?  常向阳的母亲:李玉珍
  给张德江委员长信2的附件5:  请领导们问问他们,为什么这样对待绑架凶杀案?  尊敬的委员长、各副委员长和全体委员:  前面四份附件向您们反映了东汽有人践踏国家法律、东岳公安分局等部门有法不执的问题。现在汇报我上访公安部信访接待室的情况:  日在宜昌确认了儿子尸体,当月6日向公安部“举报中心”报案;(公安部已向夷陵警方询问。夷陵警方告诉的)同月26日又寄信周永康部长,反映“一个奇怪的认识过程”。(随信寄去日《检察日报》和绑架盗款案相关材料40多页,后来又寄同样材料给孟建柱部长)  2008年3月我到公安部信访接待室上访。3日,李警官(女,管湖北的)不看申诉、不问情况,就通知“十堰驻京办”把我接走;6日,在我一再要求下,她避开绑架盗款案,在我申诉上批示“宜昌公安局王局长接待”(绑架、盗款案为什么不管呢?) 3月3日、6日、13日、18日、20日、24日我六次去公安部信访接待室,当面又交去《检察日报》等相关材料四十多页、申诉5份(见向公安部申诉1至5)未得到一次正式接谈,还有警官欺骗,……???  无奈下,再去宜昌。宜昌公安局的做法令人失望!(见向宜昌公安局申诉4至7)  2008年12月向公安部“控告”东汽公司三领导人,也反映东岳、夷陵、宜昌等警方不执法问题(见“控告书”)。 09年1月13日接到夷陵公安分局“告知单”,称“你于日写信给公安部反映其儿子失踪问题,我单位已于日受理……”。同时寄来“答复意见书”,只说“无头尸”不是我儿子,对常向阳失踪、遭绑架、存款被盗取等问题一概不提。接到此件当即回信宜昌、夷陵,不接受夷陵受理,更不接受他们的处理意见,再次请求宜昌公安局调查夷陵警方隐瞒尸体真相的原因。  09年5月4日又到公安部上访,交去夷陵“告知单”、“处理意见”书和我给宜昌、夷陵的申诉信。伸明一是夷陵在尸案中作弊明显、受理此案不妥;二是绑架、盗款、凶杀这么严重的问题没调查;再者是头一天受理第二天就结案的草率了事……。所以请求公安部重新安排。遇到付警官的阻挠和那位年轻警官的不负责任!(见向公安部申诉6)我又向公安部申诉,再次请求纠正有关人员的错误,安排人侦查“常向阳被绑架、凶杀”的案件(见向公安部申诉7)并一再说明省公安厅管不了“东汽”。可是李警官还是把“常向阳案件”推给省公安厅(见向公安部申诉8、9、10)日那位接谈人,收了“控告书”和申诉材料、问了情况,不回答我提出的问题、也不说理由,竟不许我再去公安部上访(见公安部申诉11)。  日,我向公安部交去申诉11,得到了陈主任的接谈。可是这位领导更不讲理:他让我“找检察院”,我例举了诸多法律条款,说明向他们报案、控告他们应该接受;若不受理,应该书面告知理由。这里不说明不受理原因,检察院怎么监督?(见向公安部申诉12至14)、一连三封信,无济于事!  日我向陈主任递交申诉15,他看也不看,就厉声斥责“去找检察院”!不由分说,让警察强行把我赶出接待室。当月27日来到最高检,接待人员看了申诉(见向最高检申诉5)给我地址、让我再找公安部信访接待室。我随即返回,从上午8点多等到下午,得到的答复是“60天以后再来!”10月17日我向陈主任交去申诉16、17(见向公安部申诉16、17),他不看就退给我并厉声斥责“你讲不讲理”!不许申辩,被逐出接待室!  国家法律赋予公安的重要职责之一,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常向阳被绑架、存款被盗取、最后遭凶杀,经过《检察日报》的调查并两次在该报报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管理刑事案件最高部门的执法窗口为什么这样对待此案呢?  尊敬的领导们,《人民日报》社论曾指出“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 ……,,,。。。这样的地方也不讲理、不执法、欺骗上访人……???!!!敬请您们问问他们,为什么这样对待绑架凶杀案呢?借此机会  向领导们致以衷心的问候!  常向阳的母亲:李玉珍
  给张德江委员长信2的附件6:  请领导们审查:这是不是在公开包庇杀人犯?  尊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们:  从我夷陵认尸的情况看到,夷陵公安分局对待凶杀案的奇怪做法,是不是说明他们在公开包庇杀人犯?  夷陵警方对待凶杀案的做法前后不一  宜昌市夷陵公安分局2007年9月发现“无头尸”,立即在报上刊登《认尸启事》(见日《楚天都市报》24右下角)要求群众、失踪人家属举报、联系。(我的邻居发现此消息,怀疑是我失踪的儿子常向阳)我们和认尸电话联系,接话人要我快去;可是第二天赶到认尸地点,却不让我见尸体。众多警官说谎、不讲理训斥,千方百计不让我认出儿子。  奇怪的认尸过程  日下午我赶到夷陵,向接谈警官汇报,儿子常向阳失踪、遭绑架、《检察日报》记者调查报道等情况后,要求看尸体,被他拒绝。他说:“尸体已高度腐烂、无法辨认”;我指出儿子腿上有诸多长毛、脚手指脚掌特点,警官就训斥“腿上长长毛的人很多,都是你儿子!”;要求看尸体出水时的图片,警官说“你不能看,是你儿子的可能没有”;要求抽血化验(DNA检验),又一警官走来说“那要交八千八百元”,我同意交钱(立即电话十堰亲戚汇款),接谈警官又说“没有父亲,单亲鉴定不准”;……。两三个小时过去了,怎么要求都不准我见尸体。无奈下,当着接谈警官的面电话《检察日报》法治评论部,请求关注。接话人说“为什么这样奇怪!写了认尸启事,认尸人去了不叫看尸,写它干什么?”听到我们的对话,又一警官才让法医拿出尸者衬衣、裤子、皮带图片来辨认(“认尸启事”写的有裤头,却不让看),然后让我去抽血化验。这时法医也告诉“单亲鉴定不准,鉴定需要到公安部设的检验地点做,所以时间需半月。  在《检察日报》记者的干预下,第二天警方拿出衣服和尸体四肢图片让我辨认:两手紧握看不出手指特点,当我看到那腿上的黑黑长毛、脚趾脚掌特点,就肯定这尸体是我儿子无疑!并说明“脚脖上的绑缚痕迹是我儿子被绑架后囚禁几个月的见证”。在场矮个子警官却说:“尸体个子特别矮,脚只能穿34到35码的鞋,不可能是你儿子!”何警官也附和“……,不可能是你儿子”。从图片中已经证明他们在说谎。就要求看尸体出水时的各种图片和尸体,他们坚决不让看。  两天来发生的事情,使我认识到夷陵警方这样说谎、阻挡见尸体,说明他们已知案情。是受到威胁、还是被利诱?这样对待凶杀案!  我把这些情况向宜昌警方各级汇报,质疑警方做法(见9月27、28给宜昌夷陵警方的信)。两封信传真发给《检察日报》法治评论部,说明事情的奇怪,请求帮助。  在警方好心人的帮助下,我访问了捞尸地点。群众告诉的情况,不仅说明尸体的一切特征和我儿子常向阳相符,也证明夷陵警方在说谎。(见“丁家坝访问记录”)  在《检察日报》法治评论部的过问下,我见到了尸体,证明张大队长“尸体已经肢解、五脏也扒了”又是说谎。我亲自量了尸体的各种尺寸,肯定是我儿子常向阳,要求领尸安葬!张大队长十分生气,训斥我:“24厘米的脚都是你儿子?!穿鞋的都是你儿子?!”并伸出脚说“我也穿有鞋,也是你儿子?!”坚持要等DNA检验结果决定(见“认尸信件5、6”)。  访问群众、看尸体后,夷陵警方隐瞒尸体真相的种种谎言已被揭穿,他们就用DNA检来阻挡我领尸安葬。我向宜昌公安局、省厅、公安部的申诉“关于无头尸的认尸请求”已经说明,从“DNA检验”出台的蹊跷看到,这“鉴定”或许根本没做。(见“关于无头尸的认尸请求”)  ……  尊敬的领导们,夷陵公安分局发现“无头尸”立即登载《认尸启事》是想破案;可是失踪人家属说明失踪人遭绑架、存款被盗取,他们不过问,还隐瞒尸体真相。这样对待“绑架、凶杀案”,是不是说明“警方在公开包庇杀人犯?”这种事情若无人追究,……,,,。。。社会公理……?!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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