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林地承包经营权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怎样进行审查

峨政办发〔2016〕74号 峨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山县集中打击整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9120161225
&&& 三、工作步骤
四、工作措施
组 &长:张& 建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县林业局局长
&&&&&&& 胡志平&
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成& 员:柏云飞&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县纪委派出第三纪工委书记
& 工信局副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 民政局副局长
财政局副局长
& 国土局副局长
环保局副局长
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 县林业局副局长
& 县森林公安局局长
水利局副局长
安监局副局长
旃志德& 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县林业局杨存寿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流转排查工作
&& &二、制定和完善集体林权流转规范性管理办法
三、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程序
四、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监督和管理
&& &五、完善集体林权流转服务体系
&&& “IC”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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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中共峨山县委 峨山县人民政府
&&&&承办:峨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欢迎您访问景洪市政务信息网!
今天是: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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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洪市集中整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及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景政办发〔号
景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洪市集中整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及规范
集体林权流转工作实施方案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度假区管委会,市直各办、局: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景洪市集中整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及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景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    
景洪市集中整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专项
行动及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整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和进一步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州委、州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全面加强景洪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和整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工作,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政策,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开展集中打击整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
针对生态保护意识不强,绿色发展理念树得不牢,非法采伐林木和侵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相关部门对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不到位等问题,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6年9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为期四个月的集中打击整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
集中打击整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景洪市集中打击整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白&&玲&&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
副组长:李文武&&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岩温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冯卫东&&市林业局局长
成&&员:谢文生&&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岩温罕&&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徐&&忠&&市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党组书记
&&&&&&&&赵小福&&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李春阳&&市监察局局长
&&&&&&&&李琼丽&&市财政局局长
&&&&&&&&岩&&坦&&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杨春岗&&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曾&&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
&&&&&&&&邓宗勇&&市农业和科技局党组书记
&&&&&&&&张&&勇&&市林业局副局长
&&&&&&&&岩罕冯&&市林业局副局长
&&&&&&&&陈云华&&市水务局局长&&&&&&
&&&&&&&&杨&&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杨苏林&&市森林公安局局长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林业局,由冯卫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各项组织协调工作。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全力配合抓好专项行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成立相应的专门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着力推进本地集中打击整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
(二)范围、目标和任务
专项行动以乡镇为基本清查单位,依法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排查,突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天然林区、公益林区、水资源保护区等资源丰富、生态区位等重要地区,对存在的问题要深挖严查,做到不留死角。对非法侵占林地从事房地产开发、探矿采矿、采石采砂、毁林开垦等经营性项目,以及盗伐滥伐天然林和公益林等违法行为,给予重点打击整治。凡违反《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的建设项目,特别是采石(砂)场、取土场、探矿采矿点,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并进一步严格项目规划、严格准入条件、严格监督管理,确保森林资源科学、有序利用。
(三)时间和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自日开始,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清理排查阶段:2016年9月。全市各乡镇完成辖区内自查自纠工作和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清理排查工作。填报《景洪集中整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清理排查情况登记表》(附表一)。
2.&查处、整治阶段:2016年10月&2016年11月。组织以市森林公安局为主,相关执法单位共同组成的联合执法力量,集中打击整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填报《景洪集中整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查处情况统计表》(附表二)
3、督查、总结、评析阶段:2016年12月。由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核查组,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督查和评析、总结工作,及时上报行动结果。
(四)统筹推进,严肃查办,切实做到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凡查实属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查办。符合立案条件和标准的,要依法予以立案,坚决防止以罚代刑;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原则上要按上限罚金处罚到位;非法占用林地、非法采伐林木的经营项目,要从重处理,必须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直到收回林地。对一些影响恶劣、群众意见大、久拖不决的案件,有关部门要提前介入,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切实加强督查督办工作
根据各乡镇集中打击整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效,启动督查督办机制,对领导不力、行动迟缓、清理排查走过场、查处不到位的乡镇提出整改要求,跟踪督促落实,对辖区内森林资源管理薄弱、问题持续多发,以及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案件得不到有效遏制的,采取对负责人约谈或全市通报处理。
二、进一步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工作
随着林业改革的不断深入,集体林权流转规模不断扩大、方式不断创新,个别乡镇不同程度存在林权流转不规范、管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各乡镇、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严肃整改。
(一)制定和完善集体林权流转规范性文件
按照上级相关部门制定出台的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根据实际制定和完善全市集体林权流转的规范性文件,切实做到维护林农权益,促进林产业稳步发展。林业、国土资源、农业、监察、水利、工商、金融、财政等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保障全市集体林权流转持续健康发展。
(二)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程序&
稳定集体林地承包权,林权流转遵循&公开、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原则,要确保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方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后,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要事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签订合同前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林权再次流转的,按照原流转合同约定执行,并告知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须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证书,方可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委托流转的,需提供林权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
(三)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监督和管理
林业、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要加快集体林权数据入库和宗地矢量化工作,加强对林权流转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统计、分析和监测集体林权流转情况。加强林权流转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确保林地林用。切实做好抵押林权处置服务工作,防范抵押风险。采取措施保证流转林地用于林业生产经营,探索建立奖惩机制,对符合要求的林业经营主体给予林业生产经营政策支持,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禁止,限制其承担涉林项目。集体林权流转统一使用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订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剩余期。推动与不动产登记、工商、银行、金融等机构实时共享互认,协同不动产登记部门做好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工作。金融部门要依法加强林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
(四)完善集体林权流转服务体系&
大力发展林业社会化专业服务组织,开展流转信息沟通、委托、调查评估等林权流转中介服务。积极引导林业社会化服务机构规范开展工作,加快林业惠农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建立市、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为林业经营主体提供林权流转、惠农林业政策实施、生产信息技术、林权投融资等指导服务。推广&林权IC卡&和手机APP服务等做法,为林农、林农专业合作社和林业企业各项经营活动提供实时更新的信息查询服务。加强林权流转信息公开,引导农户到公开、规范的林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流转,流转面积、流向、用途、流转价格等信息要向社会公开。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评估行为,制订相关规范和标准,充分发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维护林农利益。
三、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大宣传力度
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通过跟踪报道,曝光典型案件、通报行动成果等方式,宣传报道专项行动的工作动态和成效,在全市范围内营造保护森林资源、震慑违法犯罪、维护生态安全的强大氛围。大力宣传林权流转等林业改革与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生态安全意识。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对重点保护对象、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宣传和报道,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关心支持林业生态保护事业,形成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营造落实林业改革发展政策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按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每月10日、25日,各乡镇要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落实情况,并于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直接查处典型案件的情况,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优,,邮箱:。上报情况不及时、工作进展缓慢的乡镇,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将进行重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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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中共景洪市委&&景洪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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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ICP备:号&&权属有争议 不得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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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规范集体林权流转&
权属有争议 不得流转
  为确保集体林权流转顺畅,避免各种流转“乱象”,近日国家林业局出台《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
  家庭承包林地以转让方式流转,流入方须是从事农业经营农户  《意见》明确,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致使林地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情形。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权属不清或有争议、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依法取得抵押权人或共有权人同意等情况下的林权不得流转。林权流转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和林地林用及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意见》提出,对家庭承包林地,以转让方式流转的,流入方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的,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要事先报乡(镇)政府批准。林权再次流转的,应按照原流转合同约定执行,并告知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须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方可流转。委托流转的,应当有林权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林权流入方应当具有林业经营能力,鼓励各地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资本租赁林地准入制度。
  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构建全国统一林权流转网络监管体系  《意见》要求,各地要完善县级林业服务平台功能,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加强林权流转信息公开,可采取减免费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农户和其他林业经营主体到林权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公开市场进行林权流转交易。要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不良行为,指导和监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协会工作。各地要加强林权流转合同管理,探索建立合同网签和面签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并纳入交易主体信用记录。同时,推进林权流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林权流转市场主体信用评级制度和信用评价成果运用机制,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或授予荣誉性称号时,将信用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加强对林权流转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林权流转具体操作规程,切实履行好林权流转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意见》还提出,各地要建立林权数据动态管理制度,实行林权权源表管理模式,将林地承包合同和林权流转合同、林权登记等涉及林权信息有序衔接集成,实现关联业务协同管理。加快推进林权流转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建设和建立林权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林权管理的自动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
林改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 随着林业改革不断深入,集体林权流转规模不断扩大、方式不断创新,推动了林业规模化经营,有力地促进了林业增效、农民增收。为使集体林权流转既顺畅,又切实避免“乱象”,现提出如下意见。
&&& 一、严格界定流转林权范围&&& 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包括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致使林地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情形。集体林权可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权属不清或有争议、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依法取得抵押权人或共有权人同意等情况下的林权不得流转。
&&& 二、准确把握林权流转原则&&& 林权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的意愿、价格、期限、方式、对象等应由林权权利人依法自主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强制或阻碍农民流转林权。坚持林地林用原则,集体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流转后的林地、林木要严格依法开发利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不得有失公允,流转双方权利义务应当对等。
&&& 三、切实规范林权流转秩序&&& 对家庭承包林地,以转让方式流转的,流入方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的,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要事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签订合同前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林权再次流转的,应按照原流转合同约定执行,并告知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须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方可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委托流转的,应当有林权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
&&& 四、严格林权流入方资格条件&&& 林权流入方应当具有林业经营能力,林权不得流转给没有林业经营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的通知》(发改经体〔号)明确要求:租赁农地从事生产经营要进行资格审查,未获得资质条件的,不得租赁农地从事生产经营。鼓励各地依照该精神,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资本租赁林地准入制度,实行承诺式准入等方式,可采取市场主体资质、经营面积上限、林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诚信记录和违规处罚等管理措施,对投资租赁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家庭承包林地的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给工商资本,但不得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 五、努力完善林权流转服务&&& 各地要完善县级林业服务平台功能,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为林业经营主体提供林权流转、惠林政策实施、生产信息技术、林权投融资等指导、服务。加强林权流转信息公开,重点公开流转面积、流向、用途、流转价格等信息,引导林权有序流转。可采取减免费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农户和其他林业经营主体拥有的林权到林权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公开市场上流转交易。鼓励各地探索政府购买林业公益性服务,大力发展社会化林业专业服务组织,开展流转信息沟通、居间、委托、评估等林权流转中介服务。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不良行为,指导和监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协会工作。
&&& 六、强化流转合同管理&&& 集体林权流转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剩余期。各地要加强林权流转合同管理,探索建立合同网签和面签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并纳入交易主体信用记录。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供可编辑的合同示范文本网络下载服务,大力推广使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流转公示无异议后,可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林权流转关系和相关权益的证明,并推动与不动产登记、工商、银行业金融等机构实时共享互认,协同不动产登记部门做好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工作。
&&& 七、加强林权流转用途监督&&& 各地要加强对林权流转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林权流转具体操作规程,切实履行好林权流转监督管理职责。要加强林权流转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最严格的林地用途管制,确保林地林用。切实做好抵押林权处置的服务工作,防范抵押风险。采取措施保证流转林地用于林业生产经营,探索建立奖惩机制,对符合要求的林业经营主体可给予林业生产经营扶持政策支持,对不符合要求的可依法禁止限制其承担涉林项目。鼓励和支持林业经营主体主动公示“林业生产经营改善计划”,以及林地、林木开发利用和流转合同履约等情况年度报告,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 八、推进林权流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以县(市、区)为单位,逐步建立林权流转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信息采集归档工作,依法将其涉林违法违规行为的司法判决书、行政处罚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书和裁决书、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各地要探索建立林权流转市场主体信用评级制度和信用评价成果运用机制,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或授予荣誉性称号时,将信用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好的。
&&& 九、搭建集体林权流转市场监管服务平台&&& 各地要建立林权数据动态管理制度,实行林权权源表管理模式,将林地承包合同和林权流转合同、林权登记、林业经营主体、流转交易、抵押担保、森林保险以及森林资源等涉及林权信息有序衔接集成,实现关联业务协同管理。加快推进林权流转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建设,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网络监管体系,实现相关数据的互联互通和纵横信息共享。加快建立林权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办理,逐步实现林权管理的自动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推广“林权IC卡”和手机APP服务做法,为林农各项经营活动提供实时更新、查询信息服务。
&&&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日,《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改发〔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13〕39号)同时废止。
&&&&&&&&&&&&&&&&&&&&&&&&&&&&&&&&&&&&&&&&&&&&&&&&&&&&&&&&&&&&&&&&&&&&&&&&&&&& 国家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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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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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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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发布机构:
&责任单位:
&县农委、县林业局、县水产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生成日期:
& 15:08:07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内容概述:
关于林业产业扶贫建设中林权流转、入股的实施意见
【字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省、市委的文件精神,坚持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相衔接,鼓励将集体林权通过一定形式流转、入股家庭林场、林业合作社、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取得股份权利或作为抵押物进行融资贷款,加快脱贫致富奔小康步伐。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我县林业经营体制机制,加快生态林业建设和现代林业产业规模发展。现就我县林业项目扶贫示范点建设中林权流转、入股,促进林业产业规模经营,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推进特色林业产业扶贫增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严格界定流转林权范围
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包括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使林地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情形。集体林权可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充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权属不清或有争议,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依法取得抵押权人或共有权人同意等情况下的林权不得流转。
2、准确把握林权流转原则
林权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的意愿、价格、期限、方式、对象等应由林权权利人依法自主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强制或阻碍农民流转林权。坚持林地林用原则,集体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流转后的林地,林木要严格依法开发利用。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保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不得有失公允,流转双方权利义务应当对等。
3、切实规范林权流转秩序
对家庭承包林地,以转让方式流转的,流入方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集体统一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的,必须充分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优先承包权,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林权流转的决议,并在本村张贴公告,公告期不少于十五天。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事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签订合同前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林权再次流转的,应按照原流转合同约定执行,并告知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须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方可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委托流转的,应当有林权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
二、主要对象
1、鼓励变集体资源为入股资产
对尚未承包到户,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含荒山、荒地、荒坡、荒滩)进行清查核实,评估作价,入股到经营主体,按股比获得收益分红。
2、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林地股份合作
在依法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农民以承包林地经营权入股经营主体,采取“经营主体+基地+农户”、“经营主体+集体+基地+农户”等多种组织形式开展股份合作,让农民既能够作为股东获得收益分红,又能够让有意愿就地务工的农民获得工资性收入。
3、鼓励林权权利人将林权流转到经营主体
集体林权可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到经营主体,培育壮大一批内在要素齐备、管理水平高、经济实力强、经营效益好的经营主体。
4、努力完善林权流转、入股服务
完善县级林业服务平台功能,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为林业经营主体提供林权流转、入股、惠林政策实施、生产信息技术、林权投融资等指导、服务。高效便捷的提供林权流转、入股的相关手续。
&&&&&&&&&&&&&&&&&&&&&& 枞阳县林业局
&&&&&&&&&&&&&&&&&&&&&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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