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怎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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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问题的补充通知
川国税函发[1996]80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四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对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货物全部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其“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称“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的使用同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字[1996]8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发[1996]83号文件规定,就上述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货物一次或分批次全部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应将原购进货物的“专用缴款书”报经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分局)核实缴销。对无增值的,由该县级国税局(分局)按该批货物的原购进价格和已纳税额开具相应的“分割单”交购货的出口企业,待货物出口后据以申请退税;对有增值税的,按财税字[1996]8号的有关规定,对其增值部分另开具“专用缴款书”交购货的出口企业,待货物出口后,随“分割单”一并交退税税务机关据以申请退税。
  二、对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日以前购进的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其“专用缴款书”的开具问题,目前,全国尚无统一规定。为便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经研究,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统一规定以前,暂由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所在地县级国税局(分局)根据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提供的货源资料予以核实,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再开具“专用缴款书”,交购货的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后据以申请退税。
  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发[1996]83号文件与本补充通知规定有抵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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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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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简称分割单,是退付增值税的重要凭证之一。出口企业将购进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出口企业的,应将原购进货物的“专用缴款书”报经其所在地主管征税的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核销后,由该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按该批货物的原购进价格和已纳税额开具相应的“分割单”一式二联。其中第一联随“专用税票”留存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第二联随同销售货物由出口企业或市县级外贸企业转交购货的其他出口企业。分割单的主要内容:供货企业、购货单位、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完税分割单、销货发票号码、货物名称、数量、单价、计税金额、法定税率(额)、征收率、已纳税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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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征[1996]16号发布日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从日起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现将如何使用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生产企业和农林牧水产品的收购单位销售给出口企业的,在货物实现销售以后,缴纳增值税前应持本单位的销售发票(正本)复印件,出口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盖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红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向有关税务所领取“使用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表式附后(编者注:略)],按“申请表”的内容要求如实填写后加盖公章,并附上述有关资料、证件一并报送有关税务所。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填开给“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由缴税单位自行到其开户银行解缴,经银行收款盖章后,再将“专用税示”交给出口企业。
  生产企业和农林牧水产品的收购单位多次销售给同一出口企业的,从第二次起可不再附送出口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一)或盖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红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出口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有变更,需按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重新附送。
  二、各单位稽管科统一向市局稽管处领取“申请表”,然后分发到有关税务所,要求稽管科及有关税务所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申请表”,为纳税单位办理使用“专用税票”提供方便。
  三、办理及审核填开“专用税票”的程序
  1、税务所向需要使用“专用税票”的缴税单位发放“申请表”。
  2、税务所收到缴款单位填报的“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证件后,认真进行审核,分管的专管员要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属所管辖的纳税单位,要核对出口货物的销售发票及发票上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计税金额是否填写清楚,计算是否正确,销售发票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销售对象是否属于出口企业,有否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盖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红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要辨别发票的真伪。审后在“申请表”上签注审核意见,报税务所所长复核。
  3、税务所所长(或指定专人)根据缴款单位的“申请表”及所附资料、证件、专管员的初审意见,重点再审核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申请表”所列货物是否不属于列举的不征税不退税产品等,经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上加盖税务所公章,并指定专人或内勤填开“专用税票”。
  4、“专用税示”的开具,原则上实行一张销售发票开具一份“专用税票”的办法。“专用税票”的缴款期限为开出“专用税票的3-5天。企业纳税申报时应包括销售给出口企业的当期全部产品销售收入进行申报,已缴纳”专用税票“的税款可视同该纳税期间预缴的税金。
  5、市县外贸企业购进一批货物再分批销售调拨给出口企业的,市县外贸企业须将相应的购进化物“专用税票”报送给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专用税票”由税务机关留存,同时填报“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分割申请表”一式二份[表式附后(编者注:略)],经主管税务(分)局稽管科核实后,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一式二联。
  主管税务(分)局稽管科要指定专人收受、审核“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分割申请表”,并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凡市县外贸企业按购进货物的批次和数量,一次全部销售调拨给出口企业的,须将相应的“专用税票”报经主管税务(分)局稽管科核实盖章后,全部交给出口企业。各主管税务(分)局相应做好登记备查工作(可沿用“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分割申请表”进行备案)。
  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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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国税计[1996]26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字[1996]8号)精神,决定从日起启用新版“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专用缴款书”一式六联,“分割单”一式两联,各联用途、颜色、防伪标志见票样(已发至各单位)。
  二、“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一律由征收机关确定专人负责填开,“分割单”不准发至征收所,一律由区、县税务局填开。
  三、“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是出口货物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填开使用的专用税票,随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计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滞纳金、罚款,以及按增值税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扣除用专用缴款书已缴纳的税款后还应补缴的增值税,均不得使用“专用缴款书”,应单独使用通用缴款书或其他征收凭证。
  四、“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均视同税收完税证管理,即按份管理,执行结报、销号制度。并分别在“税收完税证用存月报表”的A09、A10顶中反映领、用、结存情况。
  五、“专用缴款书”、“分割单”填开要求及有关栏目的填写方法:“专用缴款书”、“分割单”的填开,要求内容齐全,填写规范,字迹清楚,加盖印章 齐全。
  1、“税务登记号”填写企业税务登记证号码。
  2、“海关代码”填写购货企业在其所在地海关登记的代码。
  3、“课税数量”必须同时填写课税数量及其数量单位,只填数量不填单位的,税票一律无效。
  4、“单价”栏,受托加工出口货物按加工费除以数量计算填列;调拨销售出口货物就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的,按增值额除以数量计算填列;其他按销售单价填列。
  5、“计税金额”栏,受托加工出口货物收取加工费的,填加工费;调拨销售出口货物缴纳增值税的,填增值额;其他一律填销售收入。
  6、“法定税率(额)”栏,除出口煤炭和供货企业销售出口的增值税应税农产品填写“3%”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给出口企业的填写“6%”
  外,其他一律按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法定税率和法定单位税额填写。
  7、“征收率”栏,缴纳消费税的不填。缴纳增值税的,销售煤炭和应税农产品填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出口货物填6%;受托加工的出口货物填17%;调拨销售出口货物缴纳增值税的,填增值税法定税率;其他一律按增值税法定税率的40%计算填列。
  8、填发日期、征收机关、经济类型、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帐号、预算科目、款、项、级次、税款所属时期、税款限缴日期等栏填写要求与普通税票相同。
  9、分割单根据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门货物完税分割单相关项目填写。
  10、为了保证入库级次的准确无误,各单位必须把好入库级次关,专用缴款书必须加盖标志章 .
  六、启用新版“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后,各单位现存的各种原版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包括粘贴全息防伪标志们使用水印纸的)一律废止,并及时清点收缴,编制销毁清册,核对字轨,号码和销毁数量,按市局规定和销毁程序自行销毁。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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