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是否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除

企业为员工投保的雇主责任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为员工投保的雇主责任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越来越重视,企业为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员工参加人身意外保险或者其他的商业保险,我们今天就讨论一下,企业参保的雇主责任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小队课堂】【1】雇主责任险 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财税小队课堂】【2】雇主责任险与人身意外险的不同 1.保险标的不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人身;“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构成“雇主责任险”的前提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签订的书面雇用合同所确认的直接雇佣关系。 2.保障的范围不同“雇主责任险”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职业病导致的损害给予承保和赔偿。人身意外伤害险不予承保职业病。 3.保障的期间不同 “雇主责任险”只保障雇员在受雇并且在执行任务期间; “人身意外伤害险”无论被保险人是在受雇期间并执行任务,还是受雇期间不执行任务,还是不受雇也不执行任务,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受到伤害都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4.投保人的范围不同“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是雇主。雇员不能为自己购买“雇主责任险”,不能成为“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是多样的。雇主可以为自己买,也可以为雇员购买,还可以为与他有关系的第三人购买,雇主就是投保人。 5.被保险人不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指明的具体的人;“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雇主。 6.保险受益人不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与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受益人。“雇主责任险”的受益人只能是雇主。 7.两种赔偿金的处理方式不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赔偿金是由保险人支付给受益人的;“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赔偿金不是支付给受害的雇员或者他的法定继承人的,而是支付给雇主的。【财税小队课堂】【3】雇主责任险是否算作商业保险? 通过上面的说明,我们可以看出,雇主责任险虽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但是属于为被保险人雇佣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为此险种属于商业保险。【财税小队课堂】【4】雇主责任险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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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新文章会计实务实操:老师,雇主责任险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汇算清缴呢?会计利润和税法利润又有哪些区别和联系?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汇算清缴的各报表怎样填写?各报表间的勾稽关系怎样?需要报送哪些资料?我们需要了解的税务政策有哪些?……下面通过一位同学的问题,我们来学习一下:宝贝熊学员咨询:@祁老师 雇主责任险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祁老师答复:不能扣。雇主责任属于商业。宝贝熊学员咨询:谢谢老师,您的课程讲到的,我工作中都遇到了,感谢!祁老师答复:不客气。关注官方微信“正保教育开放平台”(微信号:Chinatet-CDEL),每周三场免费财税实操直播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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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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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贵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支出不得在计算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解释:一、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此类保险费范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
  根据上述规定,除国家强制规定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国家明确规定可税前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均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贵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所支付的保费不属于可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费范围,相应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企业几种商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争议
 近日,笔者在网上看到这样一则咨询问题:我公司是物流公司,给司机缴纳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否税前扣除?对此,网友的回答可谓见仁见智,有网近日,笔者在网上看到这样一则咨询问题:“我公司是物流公司,给司机缴纳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否税前扣除?”对此,网友的回答可谓见仁见智,有网友认为:“不能扣除,只有高危行业,比如采矿、建筑这些行业的人身保险才能扣除”,有网友认为:“通常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不能扣,但是如果属于特别工种就能扣”,当然也有网友对司机的行业性质进行分析后提出:司机应属于特殊工种范围,因此“物流运输行业,为司机交纳的人身安全保险如在相关的国家法律规定内,可以在税前扣除。”
  网友之所以出现不同观点,究其根本在于对“特殊工种”和对税前扣除政策的理解不同,那么物流公司为司机缴纳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到底能否税前扣除,推而广之,企业支付的哪些商业保险费能够税前扣除,这些问题都值得研究,而不应只是汇算清缴时的一“调”了之。这里,笔者将对企业常见且存在争议的几种商业保险费扣除问题进行分析。
  一、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根据上述条款,此类保险费的税前扣除似乎并无太大争议,细究起来则会发现,对于特殊工种具体范围、人身安全保险种类等问题,由于政策原因导致实务操作中存在较大争议。
  1、特殊工种范围
  目前的特殊工种范围存在两种版本:(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特殊工种目录;(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号)规定的高危作业人员名录。由于现有财税文件并未明确特殊工种范围或参照文件,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无法准确判断,建议国家税务总局能尽快明确,以避免实务操作中出现不必要的税企争议。
  2、人身安全保险类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有如下规定: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是国家企业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此类保险费范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也就是说,投保险种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投保依据法定,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企业为职工投保。如原《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炭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原《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2011年修订后的《煤炭法》和《建筑法》将上述条款变更为:煤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进一步政策前,煤炭、建筑企业为职工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考虑到行业特殊性应该仍可视为投保依据法定。但对于地方性政策明确规定企业需为特殊工种职工办理人身安全保险,是否视为投保依据法定尚不确定,如《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公司及承办公司应遵守下列规定:……(四)为渔工办理人身安全保险;……
  (2)保险范围、保险费率、投保对象等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如山西省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试行办法(晋政办发[2004]33号)第三条规定: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工伤保险的补充,煤矿企业应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煤矿井下职工这一特殊劳动群体办理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缴纳保险费。第十八条规定:意外伤害保险的缴费标准按不同类型煤矿企业的安全状况区分,井下职工缴费金额暂定为:国有重点煤矿120元/人/年;地方国有煤矿180元/人/年;乡镇及其他类型煤矿240元/人/年。集体登记人员缴费标准分别按上述标准的50%缴纳。
  因此,在特殊工种范围明确之前,建议企业在处理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税前扣除时,按照谨慎性原则进行处理,否则,会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二、因公出差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除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中,目前实务中存在争议的还有因公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购买意外保险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提出: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增加特定类型的商业保险费,如企业因其职工出差而为职工购买的航空意外险费用支出等,应准予税前扣除。考虑到这些情况比较复杂,目前也无法一一明确,而且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做灵活调整。所以,本条规定授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决定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投保商业保险而发生的哪些商业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但到目前为止,财政、税务部门也未规定哪些商业保险费可税前扣除,企业因公出差人员意外保险费的扣除陷入“合理不合法”的困境,即,尽管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但因政策规定的空白而使得能否税前扣除产生异议。
  1、交通意外保险费
  常见的企业因公出差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有随票按次购买和按年统一购买两种,现有税收政策的态度一般为:随票按次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可税前扣除,如:《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由于企便函仅为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下发的函,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企业遇到类似问题时不能参照执行,否则很可能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同时,尽管部分省市在税收文件中对意外保险费问题有所提及,但均未形成系统性规定,企业仍感无所适从,如: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相关人员因公乘坐交通工具随票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可按差旅费对待,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在购买机票时未支付航空保险,但统一为每名在职职工预先购买了交通意外保险,以保证无论哪名员工出差都可以享受保险保证,请问企业统一为在职职工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费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职工支付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因此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规定前,对于企业统一为每名在职职工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不可以从税前扣除。
  在这一问题上,企业不应盲目参照执行企便函及其他省市政策规定,而应留意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公布的汇算清缴问答、通知、指引等,在国家出台统一政策前,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为准。
  2、特殊情况:出国人员的意外保险费
  现有政策仅涉及境内因公出差发生的意外保险费,对于与因公出国考察、交流有关的境外意外伤害保险、医疗及紧急救援保险等的税前扣除则鲜有政策涉及,企业通常的做法是汇算清缴时纳税调整。
  企业为因公出国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医疗及紧急救援保险等是否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不能一概而论,这是因为:
  (1)部分国家(或地区)强制要求签证申请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如申根国家规定,我国公民办理签证时必须提供等值于3万欧元保额以上的、含有全球紧急援助功能的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和复印件,否则可能被禁止进入申根国家境内;
  (2)出国人员可能面临较大的社会风险和自然风险,既有境内保险不足以提供全面保障。如企业人员因公到非洲、西亚等地区出差时,更容易遭受疾病、战乱等对人身安全的威胁,且大多数保险公司将上述事件列入责任免除范围。
  出现上述情况时,企业支付的境外意外伤害保险费等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支出,应作为差旅费的组成部分税前扣除。但是,这里的意外伤害险仅限于为出国人员提供基本保障且与当次出国行为紧密相关的险种,否则保费支出不属于可税前扣除的合理支出范畴。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税收政策尚未做出明确规定,企业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掌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并据以进行所得税处理。
  三、雇主责任保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提到:……企业参加的财产保险,是以企业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又可具体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企业参加财产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或者分散其财产可能存在的损失,从某种意义上说,增加了企业可能的经济利益,所以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应准予扣除。那么,企业的雇主责任保险费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
  保险业历来将雇主责任险作为财产保险进行监督管理,那么,据此推论,雇主责任险保费作为企业的财产保险费支出应当能够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在解答雇主责任险税前扣除的咨询问题时曾提出:“雇主责任险虽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但是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此该险种应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各地税务机关执行过程中往往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认定雇主责任险保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当然,也有部分税务机关考虑到雇主责任保险的财产保险本质,允许其保费支出税前扣除,但由于其作用范围较小,尚不足以在全国范围产生影响,在此不作赘述。
  鉴于政策规定尚不明朗且税务机关对商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持较为谨慎的态度,企业在操作中应秉承谨慎性原则,对所发生的雇主责任险保费支出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四、小结
  回顾篇首提到的咨询问题,物流公司为司机缴纳的人身意外保险费能否税前扣除?首先,由于特殊工种范围未见统一政策规定,企业需了解司机是否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特殊工种;其次,在投保险种方面,由于目前运输、物流行业的相关法规并未强制要求企业为司机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因而物流企业为司机缴纳的人身意外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
  前文所提及的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因公出差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雇主责任保险等均应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直接支出,但由于政策原因,企业合理支出的税前扣除并非易事,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出台商业保险费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避免因政策不明给企业带来的不必要的纳税成本。同时,企业应关注财税政策的最新变动,在未予明确前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为依据,降低自身的纳税风险。
&责任编辑:zhwk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但以下两种商业保险可以扣除: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
对于上述可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的范围,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以下根据相关的规定及企业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 &
一、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 &
(一)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的解释,这类保险费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而不是企业自愿为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二十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按国家规定必须或应当为职工办理的人身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对于哪些属于“特殊工种职工”,部分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工种名录》。如北京市平谷区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二)其他商业保险
对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目前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参照企便函[2009]33号文第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企业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相关行业的规定购买的保险,参照企便函[2009]33号文的解释,属于按国家规定购买的保险,应可以税前扣除。例如员工出差乘坐长途客车购买的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等:
2004年7月1日施行的《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很重要的一点,购买这些意外险,是公司经营的需要,而不是单纯员工个人受益。
二、常见问题分析
(一)企业购买的雇主责任险等各种意外保险、财产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为降低经营风险购买的各种意外保险和财产保险,是为减轻企业的负担而购买的支出,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对所雇员工在受雇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企业购买该险种是为了降低经营风险,减轻在员工发生意外时企业的财务压力,实际是国家规定工伤险的一种补充,不属于员工的福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可参考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财产”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类财产。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财产保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商业保险能否计入福利费、工资税前扣除?
除了上述可以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以外,为全体员工购买的其他商业保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使计入福利费、工资并为员工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也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可考虑向员工发放补贴,员工自己购买或者由公司统一代为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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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新政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精选》是《税收新政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的配套用书,书中收录了402个2015年度企业提问频率较高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答疑,这些答疑主要来自于中国税网会员提问及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分省级税务机关回答纳税人的提问,由中国税网编辑整理审核后成书,本书后还附赠了《中国税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法规汇编(2016年版)》电子书。
  征税收入  1.租金收入和物业服务收入如何确认?  问:本公司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主要负责整个市场收租返租工作及相关物业服务。市场有近1 000家商户,每户进场时间不一,而且是变动的。租金收入的确认时间必须严格按租金协议上规定的时点确认,还是在持续经营时,可以按实际收到租金确认收入?  答:《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第五条第(八)项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在会计核算时,对于租金收入,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提供物业服务,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2.供应商未索要的货款是否确认收入?  问:有供应商的货款,公司没有得到对方破产、重组等消息,可能还在正常运行,但是对方的货款一直未来索要,这种情况,超过几年或怎样处理符合法律程序或税务法规,是否直接列为收入?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上述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确实无法偿付应如何确认并没有更具体的规定,也没有时间上的要求。其他省市对此问题有具体规定,供参考,是否可参照执行请咨询主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一项关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3.股东对企业的债务豁免是否存在税会差异?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明确:“(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而没有明确如果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债务豁免是否计入收入?准则是否计入资本公积?是否有税会差异?  答:《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第一条(三)项第8目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会〔2012〕19号)第六个问题解答规定,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根据上述规定,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债务豁免,从经济实质表明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被投资企业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资本公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据此,企业所得税法对资产的确认,包括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以及投资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所述资产,也包括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以及投资资产。  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债务,在股东处体现为股东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即股东的货币性资产。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债务豁免,实质上为股东将应收及预付款项转给被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取得该资产与其负债相互抵消。  因此,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债务豁免实质上表明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会计上不确认损益,计入资本公积,如果债务豁免合同或协议也约定作为资本金的,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被投资企业不确认收入,此时,会计与税法无差异。  4.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问:甲公司2012年6月购入房屋原值3 000万元(折旧年限30年),2015年6月国有资产评估增值600万元。  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房屋600万元  贷:资本公积600万元  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评估增值折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600/360×6)。  日,甲公司将上述房屋划入全资子公司A公司。  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内部往来――A公司3 240万元  累计折旧360万元  贷:固定资产――房屋3 600万元  A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房屋3 600万元  贷:累计折旧360万元  长期应付款/甲公司3 240万元  问题:  ①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房屋评估增值折旧20万元由甲公司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还是由A公司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②甲公司100%持有A公司股权,并且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甲公司将房屋按账面净值划转给A公司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三条的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如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房屋评估增值折旧20万元甲公司和A公司都不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正确?  ③只是划转资产,评估增值折旧就可以不作纳税调整吗?财税〔号第三条的“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原账面净值”如何理解?  答:1.甲公司属于按账面价转让给全资子公司A公司。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因此,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甲公司应按转让价(假定该转让价符合公允价)确认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评估增值已经实现。A公司属于按购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等作为该房屋的计税基础,并以此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不存在评估值调整折旧问题。  2.由于甲公司不是按账面净值划转给A公司,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此账面净值不是会计上的概念,而税法上的资产净值。即按3000万扣除相应折旧后的余额。  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三条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三条规定中所述的账面净值,实质上是资产净值或财产净值。  5.购进代金券赠送他人如何税务处理?  问:企业购入超市卡、加油卡等送给他人,涉及哪些税?  答:参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方式销售货物、服务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服务,应在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并收取销售款同时(不论是否开具销售发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参考《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销售单用途预付卡方式销售货物(含劳务)、提供服务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应在销售单用途预付卡并收取销售款项的同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收款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参考《浙江国税解答电信业营改增26个热点问题》规定:  八、公司营销捆绑赠送电子券如何处理?  电子券:指公司营销推广而给予用户手机支付账户赠送的一种电子礼金,用户可在电子券有效期内和商户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如:超市卡、加油卡等,在赠送电子券环节难以确定客户最终兑换的应税货物的税率。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以电子券形式赠送的货物,暂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无法确定客户最终兑换应税货物的税率的,按从高货物适用税率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很多地区明确将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作为“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服务”,所以购买时即取得发票,再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同时,取得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个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6.视同销售时计税收入如何确定?  问:购货物赠送他人是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下销售收入如何确认?能否按照购进货物的销售额确定?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规定: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  5.第5行“(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填列方法同第2行。  ……  7.第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对外捐赠或赞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填列方法同第2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其他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7.销售房屋赠送会籍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我公司为一家兼营房地产开发、酒店餐饮服务的综合性企业。为促进房屋销售,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对每套价值约1 000万元的房屋赠送1个本公司发行的市场价值100万元的商务会籍,会员可以凭会籍免费或优惠价享受本公司提供的餐饮住宿服务。  由于经营中需要将会籍与房屋捆绑在一起,不允许会员单独转让会籍,操作中,拟采取将会籍费用包含在房屋总价之中,对外只开具房屋销售发票。  按照上述销售方式,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应如何处理?  答:1.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三项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买一赠一方式销售本单位商品的,应按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销售商品房,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3.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八条规定,审核收入情况时,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重点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审核;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审核有无价格明显偏低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确定转让收入时应以纳税人签订销售合同并开具销售发票的数额作为依据,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8.同一控制下企业无偿转让部分资产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问:同一控制下的两个公司在不支付对价的情况下,一公司转移部分资产给另一公司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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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类征税收入1. 租金收入和物业服务收入如何确认?2. 供应商未索要的货款是否确认收入?3. 股东对企业的债务豁免是否存在税会差异?4. 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进行纳税调整?5. 购进代金券赠送他人如何税务处理?6. 视同销售时计税收入如何确定?7. 销售房屋赠送会籍如何进行税务处理?8. 同一控制下企业无偿转让部分资产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9. 工程预收款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0. 集体单位的主办企业豁免该单位债务是否缴纳所得税?11. 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中所建的幼儿园是否可以销售?12. 未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的暂收款是否应确认为销售收入?13. 被减免的货款应如何确认收入?14. 利润分配与否能否影响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15. 如何确认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收入?16. 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是否合理?17. 企业获得的保险赔偿款超过损失部分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18. 如何确认赠品视同销售收入金额?19. 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20. 营改增后计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进行不含税收入还原?21. 通过管理公司对外投资取得分红如何缴纳所得税?22. 核销其他应付款是否存在涉税问题?23. 委托代销商品何时确认收入?24. 规划变更取得费用赔偿金是否缴纳所得税?25.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如何缴纳所得税?26. 抵减增值税税额的技术维护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27. 境内企业接受境外捐赠是否单独计缴企业所得税?28. 转口贸易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1. 政府补助作为应税收入是否可以递延纳税?2. 行政单位拍卖自建别墅是否应当纳税?3. 企业收到的种子财政补助资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4. 企业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能否作为应税收入?5.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是否免税?6. 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7. 取得政府土地返还款如何计缴企业所得税?8. 因税负增加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如何缴税?9. 分次取得政府补助如何纳税?10. 确认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如何进行纳税调整?11. 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是否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二章
扣除类常规扣除项1. 收回销售代理权支付的补偿金是否要取得发票?2. 分摊境外集团公司统一购买的产品责任险能否税前扣除?3. 临时工的工资支出能否税前扣除?4. 无偿借入设备发生的维修费能否税前扣除?5. 工伤赔款能否税前扣除?6. 雇主责任险与公众责任险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7. 现金折扣是否可以税前扣除?8. 股份支付如何税前扣除?9. 固定补贴是否属于工资薪金?10. 实习生工资能否税前扣除?11. 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如何税前扣除?12. 辞退福利如何税前扣除?13. 工作服费用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14. 企业自办刊物支付的稿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15. 仅为高管缴纳的年金能否税前扣除?16. 小额贷款公司准备金如何税前扣除?17. 集团公司拨付给下属子公司的安全经费能否税前扣除?18. 向异地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支出能否税前扣除?19. 员工外出参加培训的交通及住宿费用可否列支为职工教育经费?20. 代扣代缴的社保及个税是否可作为合理工资薪金扣除?21. 回迁安置房视同销售行为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如何分摊?22. 购入货物取得专用发票后能否跨年入账并税前扣除?23. 财务软件是否可以按2年摊销税前扣除?24. 私营公司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能否税前扣除?25. 列支以前年度费用如何进行纳税调整?26. 负责多家公司的高管发生差旅费如何税前扣除?27. 董事成员的差旅费能否税前扣除?28. 负担外单位人员差旅费可否税前列支?29. 企业因辞退员工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支出?30. 对外赠送产品视同销售缴纳的增值税能否税前扣除?31. 向企业互调人员支付报酬如何计税?32. 如何确定税前扣除的劳动保护支出范围?33. 雇主为雇员承担个人所得税能否税前列支?34. 雇主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35. 雇主承担外籍员工保险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36. 向员工支付内训费如何在税前列支?37.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能否税前扣除?38. 企业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以现金向员工发放能否税前扣除?39. 员工在异地缴纳的社保费用能否税前扣除?40.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支付的补偿款如何税前扣除?41. 经济合同违约金支出是否需要报批后才能在税前扣除?42. 逾期收取租金相应收取的滞纳金是否开具发票?43. 交通事故赔偿金能否税前扣除?44. 支付给分包方的死伤事故赔偿金能否在税前扣除?45. 顾客在酒店发生意外的赔偿金能否在税前扣除?46. 社会团体发起费是否能税前扣除?47. 企业缴纳的社会团体会费能否税前扣除?48. 公司团委组织活动产生费用能否税前扣除?49. 企业为员工支付的住房押金和退学违约金能否税前扣除?50. 军转干安置费能否在税前扣除?51. 上级机关收取的管理费能否税前扣除?52. 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费用税前如何列支?53. 会议费中的餐费能否税前列支?54. 企业开业后发生与开业有关的支出是否属于开办费?55. 筹建期间发生的会议费能否税前扣除?56. 债券发行费用如何税前扣除?57. 借款购入不需安装的机器设备利息支出是否费用化?58. 用于股权投资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可否直接税前扣除?59. 公司以员工名义向银行借款支付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60. 企业向供货商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如何税前扣除?61. 支付给小额信贷公司借款利息如何在税前扣除?62. 计提但未缴纳的各项税费能否在税前扣除?63. 汇缴后提供票据跨期费用如何税前列支?64. 补交以前年度的残保金和教育经费能否税前扣除?65. 计提未发放的工资如何税前扣除?限额扣除项1. 未实际支付的企业年金能否税前扣除?2. 人身安全保险能否税前扣除?3. 财务人员购买专业书籍是否可以计入职工教育经费?4. 员工死亡抚恤金及困难补助费能否在税前扣除?5. 年终奖是否应并入工资薪金总额计提工会经费?6. 补缴以前年度基本社会保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7. 公益性捐赠支出是否在应税和免税项目之间分配?8. 工会经费的列支范围是如何规定的?9. 大学函授补助能否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10. 计提但未实际列支的教育经费是否需要纳税调增?11. 执业资格考试支出是否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12. 工会经费是按工资薪金实发数还是应发数作为扣除依据?13. 年终聚餐费用税前如何列支?14. 如何计算集团公司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5. 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在税前扣除?16. 客户旅游门票支出可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17. 售货赠送的产品能否作为促销费用?18.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广告宣传费如何扣除?19. 自行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能否在税前扣除?20. 企业外购图书对外捐赠是否计缴企业所得税?21. 对村民的实物捐赠如何在税前扣除?22. 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基数是否包括免税投资收益?23. 通过外省市公益性捐赠团体捐赠能否税前扣除?24. 向国际会计准则基金会的捐赠支出能否税前扣除?25. 向县级以上党群组织捐赠并取得合法凭据可否税前扣除?26. 通过有资格的公益性单位定向捐赠是否属于公益性捐赠?27. 呆账准备金会计计提比例低于税法规定能否调减?28. 协助参与投标支付的服务费如何税前列支?29. 电信企业手续费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30. 员工离职一次性补偿是否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31. 食堂工作人员工资企业所得税前如何申报?32.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补贴费用能否列入福利费税前扣除?33. 职工疗养费能否税前扣除?34. 外派高管报销的房租能否税前扣除?35. 支付的高管总裁高级研修班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扣除凭证管理1. 台湾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能否正常列支?2.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项目组能否作为发票抬头单位?3. 企业支付的违约金、各类折扣能否在税前扣除?4. 政府非税收入收据能否税前扣除?5. 银行的利息单是否可以作为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6. 质量问题赔偿支出如何税前扣除?7. 企业善意取得的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8. 单位使用个人手提电脑涉及什么税?9. 债权转让后代收款项是否需开具发票?10. 航空货运单还能否作为报销凭证?11. 承包企业食堂是否开具发票?12. 逾重行李票能否税前扣除?13. 门诊收费专用收据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4. 会议费票据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15. 网上银行打印的单据能否作为合法入账凭证?16. 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保险费单据是否可以税前列支?17. 支付农民工劳务费是否一定要取得发票?18. 业务招待费中不合规发票是否纳税调整?19. 占地补偿费如何开具发票?20. 筹建期间外购菜品未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21. 对境外出差费用报销凭证有何规定?22. 信托公司的利息通知单是否能作为合法票据?23. 取得发票但未实际支付的佣金能否税前扣除?24. 工程决算滞后未能按期取得发票能否预转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25. 银行收取的融资顾问费未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26. 手工更改通用机打发票能否税前扣除?27. 分包单位无法从总包方取得电费发票如何处理?第三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成本处理1. 房地产企业支付的拆迁费能否在成本中列支?2. 对推倒重置房产成本的确定是否存在税会差异?3. 电子信息系统维护费是否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4.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购入固定资产如何进行纳税调整?5. 无形资产投资和过户时间不同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6. 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有无金额要求?7. 原址重建建筑物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8. 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折旧摊销扣除1. 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能否自行选择扣除时间?2. 同类固定资产能否选择不同的折旧政策?3. 以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否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4. 开发产品用于出租企业所得税前如何处理?5. 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固定资产是否考虑预计净残值?6. 路面和篮球场能否按三年摊销?7. 政策性搬迁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折旧能否税前扣除?8. 外购软件最短摊销年限为2年的企业范围如何界定?9. 如何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10. 购入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何确定?11. 提取折旧满一年的暂估固定资产能否继续计提折旧?12. 无法取得权属登记的房产及土地能否计提折旧?13. 企业接受不动产投资取得的固定资产折旧能否税前扣除?14. 接受设备出资未取得发票其折旧能否税前扣除?15. 不征税收入形成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如何纳税调减?16. 盘盈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17. 如何确定消防设备和电梯的折旧年限?18. 以房产入股未取得发票其折旧能否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1. 快到保质期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的存货是否需申报损失?2. 如何确定数额较小的应收话费作为坏账损失的金额标准?3. 贷款损失相应的代垫费用能否税前扣除?4. 投资损失能否直接在税前扣除?5. 股权投资期间的损失可否税前扣除?6. 盘亏损失如何税前扣除?7. 资产损失扣除是否必须提供鉴证报告?8. 在建项目发生的风灾损失能否税前扣除?9. 批发零售企业的存货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如何判定?10. 产品维修或改造费用是否属于资产损失?11. 应收账款未全额收回如何处理?12. 以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中“使用年限”是会计还是税法年限?13. 报废到期的资产损失如何确定税前扣除申报年度?14. 收到的假币能否作为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15. 过期药品销毁损失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6. 特定信息的定制品无法再销售所得税如何处理?17. 存货盘亏损失能否税前扣除?18.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丢失损失如何申报税前扣除?19. 合理损耗标准是否必须备案才能税前列支?20. 以借款形式筹资形成的坏账损失能否税前扣除?21. 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需提供什么手续?22. 应收账款逾期三年作为坏账损失可否税前扣除?23. 不当付款造成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24. 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损失如何进行税务处理?25. 固定资产未实际处置发生的清理费用可否税前扣除?26. 未实际处置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如何确认?27. 向子公司提供担保形成的债权损失能否税前扣除?28. 关联企业之间债务重组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第四章
税收优惠政策免税、减计收入1. 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户的小额贷款业务在所得税上是否有优惠政策?2.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能否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 基金分配收入是否属于免税收入?4. 退还的增值税能否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5.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股票转让所得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6. 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7. 赎回货币基金取得收益是否属于免税收入?8. 从一人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润如何纳税?9. 企业通过合伙制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属于免税收入?10. 税法对“化工废气”是否有明确界定?11. 利用树皮和树叶等发电能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12. 哪些债券利息收入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13. 购买国债持有到期取得的利息收入如何计算?14. 取得参股企业的投资收益是否补税?15. 如何理解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收益涉税事项?加计扣除1. 研发费用未单独设立专账能否加计扣除?2. 同时用于研发和生产的设备折旧费用能否加计扣除?3. 用于研发的融资租赁设备折旧能否加计扣除?4. 研发支出中的大额材料费是否需要分摊后税前扣除?5. 委托境外机构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6. 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否必须在审计报告中专门披露?7. 残疾人加计扣除工资中是否含个人负担的“五险一金”?8. 非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实际支付工资能否加计扣除?9. 残疾人离职补偿金能否作为工资加计扣除?10. 以劳务派遣方式雇佣残疾人能否加计扣除?11. 安置残疾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有最低人数要求?12. 二级机构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是否要汇总备案?减免应纳税所得额1. 屠宰中对肉类的简单加工是否属于农产品初加工?2. 购入农产品再种植销售能否享受税收优惠?3. 对收购的茶叶进行分类包装是否属于农产品初加工?4. 普通企业卖树苗能否享受免税优惠政策?5. 水稻加工业务是否适用农产品初加工政策?6. 丝加工能否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优惠?7. 外购豆子加工豆芽可否免缴企业所得税?8. 园林苗木及盆景的销售所得可否减免所得税?9. 收购种蛋孵化销售是否享受减免税?10. 如何理解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11. 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取得的营业外收入是否免税?12. 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能否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优惠?13. 收到的乡及村林道补助能否享受税收优惠?14. 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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