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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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导读一、市地税局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二、市地税局支持爆炸事故受损纳税人恢复生产经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答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税系统管辖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问题。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2.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3.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4.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以下“特定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二)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及其成员企业;(三)上市公司;(四)房地产企业(包括开发、销售企业);(五)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不包括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企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六)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七)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八)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企业;(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二、关于核定应税所得率问题。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由主管地税机关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根据不同行业、区域分布、经营规模等因素确定:&&&&行业&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业&3%-10%&&&&制造业&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交通运输业&7%-15%&&&&建筑业&8%-20%&&&&饮食业&11%-25%&&&&娱乐业&20%-30%&&&&其他行业&10%-30%&&&&本表所列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执行。&&&&三、关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调整问题。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申请调整当年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的,应在年度终了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在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中发现核定征收企业适用应税所得率错误、实际已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应及时调整应税所得率或取消核定征收。纳税人在收到主管地税机关调整决定前,应依照原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在收到主管地税机关调整决定后,按照调整后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多缴或少缴的税款,并在以后的申报期进行抵扣或补缴。&&&&四、关于取得的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问题。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主营项目(业务)是指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财产收益率高于已核定主营项目(业务)的应税所得率的,且转让收入总额所占比重不是最大的项目,按最大项目所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财产收益率高于已核定主营项目(业务)的应税所得率的,且转让收入总额所占比重为最大项目的,如调整后的所得率高于重新确定的主营项目(业务)所适用应税所得率最高限的,按最高限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如调整后的所得率低于重新确定的主营项目(业务)所适用应税所得率最高限的,按实际所得率为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调整应税所得率,并按照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转让财产收益率=转让财产所得/转让财产收入×100%&&&&调整后所得率=(主营项目(业务)收入×已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转让财产所得)/(主营项目(业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100%。&&&&五、关于取得的政府财政返还等应税纯收益性所得问题。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政府财政返还等应税纯收益性所得,比照上述第四条规定计算征税。&&&&六、对企业所得税税负偏低和连续三年亏损却持续经营的“长亏不倒”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大税收管理力度,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七、本公告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号)第一条、第二条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近年来随着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政策的陆续出台,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号)的相关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税系统管辖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进行了细化明确。现解读如下:&&&&一、为什么细化明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号)的相关规定是在总局没有细化明确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地税管理的实际,对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和核定征收的范围进行的细化规定,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27号)的政策的出台,有必要进一步细化规定,便于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规范我市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二、此公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增加细化的内容(一)在总局规定基础上,增加了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人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2.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人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3.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4.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另外结合我市实际,增加了1项“特定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企业。(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由主管地税机关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根据不同行业、区域分布、经营规模等因素确定:&&&&原规定:&&&&行业&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业&3%-10%&&&&制造业&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交通运输业&7%-15%&&&&建筑业&8%-20%其中: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10%-20%&&&&饮食业&11%-25%&&&&娱乐业&20%-30%其他行业&10%-30%其中:社会中介行业&15%-30%&&&&行业认定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新规定:&&&&行业&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业&3%-10%&&&&制造业&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交通运输业&7%-15%&&&&建筑业&8%-20%&&&&饮食业&11%-25%&&&&娱乐业&20%-30%&&&&其他行业&10%-30%&&&&本表所列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执行。&&&&〈青地税发〔号〉文件中规定的“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应税所得率10%-20%一并归入建筑业应税所得率中,不再细分。其他行业中,细分的社会中介行业15%-30%的规定,根据总局规定社会中介行业不得核定征收的要求,予以取消。&&&&(三)关于取得的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问题,按照总局规定执行。总局规定主营项目(业务)是指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所占比重为最大的项目,按最大项目所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如果调整后的所得率高于重新确定的主营项目(业务)所适用应税所得率最高限的,按总局规定的核定征收行业最高限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四)关于取得的政府财政返还等应税纯收益性所得问题。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政府财政返还等应税纯收益性所得,比照上述取得的转让财产收入规定计算征税。&&&&(五)关于对企业所得税税负偏低和连续三年亏损却持续经营的“长亏不倒”纳税人管理问题。此公告对企业所得税税负偏低和连续三年亏损却持续经营的“长亏不倒”这类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大税收管理力度,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规定的严格实行核定征收。&&&&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执行时间&&&&此公告自日起执行,有效期至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号)第一条、第二条同时废止;青地税发〔号文件除第一条和第二条废止外,其他的规定仍然执行。税收管理二处二○一三年十一月七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支持爆炸事故受损纳税人恢复生产经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规定,为支持中石化输油管线爆炸事故受损纳税人积极开展生产经营自救,帮助受损纳税人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现就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如下:&&&&一、地税机关如何快捷高效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答:对于办理税收优惠涉税事项纳税人,将在青岛市地税局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办税服务厅开通绿色通道,同时采取预约服务、特事特办等方式为您提供办税服务,本事项预约服务电话:,如有需求,请您拨打电话联系。另外,将采取点对点、税企联线形式主动给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服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上12366在线、税企征纳互动平台、办税服务厅均提供相关业务咨询。&&&&二、能否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爆炸事故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申请延期申报;其应缴纳的税款,可以申请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间,应缴纳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三、个体工商户能否办理停业登记?&&&&答:个体工商户由于本次爆炸事故停止生产经营的,可向青岛市地税局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手续,最长停业时间为一年。&&&&四、遭受资产损失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前扣除?&&&&答:对此次爆炸事故中遭受资产损失的纳税人,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资产损失,在进行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按《青岛市地税局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的程序办理。&&&&五、个人取得哪些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答:此次爆炸事故中,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以及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六、爆炸事故中损毁的房产可否享受免征房产税?&&&&答:对经有关部门鉴定后,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七、纳税人是否能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答:纳税人因爆炸事故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符合《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81号)条件,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八、如何办理车船税退税?&&&&答:纳税人已完税的车船因本次爆炸事故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纳税人报废、灭失的车辆,可凭车辆管理部门开具的报废、灭失证明,在办理“交强险”退保时,一并退还车船税。&&&&九、如何具体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答:本次爆炸事故区域内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事项的,由青岛市地税局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相关资料。延期申报流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之前向办税服务厅提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书面延期申报申请报告;(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书;(3)税务登记证副本;(4)相关书面证明文件。&&&&延期缴纳税款流程: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2)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有关说明材料;(3)当期资产负债表;(4)当期纳税申报表。&&&&个体工商户停业所需资料:(1)《停业、复业报告书》;(2)税务登记证副本;(3)发票领购簿、空白发票。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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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2014年74号: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为便于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内容,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这是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由土地使用人直接征地的情形所做的规定。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土地管理方式的逐步规范,目前土地出让的主要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征用土地,经过前期开发,然后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给土地使用人。因此,〔号文件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目前,地方土地储备中心征用耕地后,对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缴纳,作为土地开发成本费用的一部分,体现在招拍挂的价格当中;另一种方式是由受让土地者缴纳耕地占用税。对后一种情形,需要进一步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适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有关规定,未利用的土地出让前,应当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才能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因此,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都是建设用地,不属于直接取得耕地,无论耕地占用税以何种方式缴纳,都应当适用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规定。
  因此,公告明确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均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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