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7年化工厂事故案例上班,有没有职工得病死亡的案例

  我的老公是2011年下半年到江门市江海区鑫强鑫五金塑料公司去的,一直到号在工厂车间工作中猝死,有一年多时间在这间工厂上班,到了死后,工厂并不认同他是工厂员工,有如此的老板,无良的老板。  在死前半个月,他每天工作超过12个小时,工厂的两台注塑机他负责管理,还要调机,当一个注塑工人,还有接模具的业务。死后,工厂老板不理不睬,只顾着做些消灭证据的丑事,说着诋毁死人的说话。求助于劳动局,希望能公平公正地按事实作出判决。劳动局拖了两个多月后,给一个撤销工伤认定申请受理的决定。  事实这么清楚的案件,就这样被他们做成了世纪冤案了。天天在厂里做活儿,工作时间死在车间,因为说工资表上没有他的签名,而不受理。  请懂法律的大虾给以帮助,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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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老公有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没有与劳动关系相关的证据?有没有抢救的过程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详询请加广东法律咨询群qq:
  这是个简单的工伤死亡,如果你能和我建立联系,帮您不成问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 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谢谢上面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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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司法案例:上班期间感冒、下班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 一、案情摘要&&&& 陈某于日入职某公司。日,陈某在工作期间感觉身体不适,于上午10点、下午5点请假外出看医生。吃完晚饭后,陈某回到公司加班,晚上10点,陈某下班回家。次日凌晨1时,陈某在宿舍脸色苍白、浑身无力、身上大量出汗被送往医院抢救,凌晨5时,医院宣布陈某抢救无效死亡。&&&& 二、争议焦点&&&& 本案公司方认为陈某虽然于5月3日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但其突发疾病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能视为工伤。陈某虽然于5月2日身体不适,但身体不适不属于突发疾病,也不能视为工伤。社保局认为陈某5月3日的突发疾病是其5月2日身体不适病情的加重,其突发疾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作出了视为工伤的工伤认定。&&&& 三、法院判决&&&& 此案中公司没有为陈某办理工伤保险,社保局作出视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后,公司先后提起了行政复议、起诉、上诉等法律程序,但法院最终判决维持社保局的工伤认定。&&&& 四、律师分析&&&& 上述争议焦点其实可以具体分为两个问题:第一,陈某5月3日突发疾病是否为其5月2日身体不适病情的加重,该部分事实由谁来证明。第二,陈某5月2日的身体不适是否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突发疾病&,如何定义&突发疾病&。&&&& 本案社保局作了相应调查,陈某5月2日外出看病没有就诊记录,因为那家诊所没有营业执照。根据陈某多位同事的陈述,陈某5月2日上班时就脸色苍白、大量出汗,其症状与5月3日凌晨的症状差不多。&&&& 公司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既然社保局认定陈某死亡视为工伤,就应该证明陈某5月3日突发疾病是其5月2日身体不适病情加重的结果,社保局并没有提供陈某5月2日的就诊记录,无法证明陈某5月3日的病情与其5月2日病情之间的联系。&&&& 社保局认为,根据陈某多位同事的陈述,陈某5月2日的症状与5月3日的症状差不多,其发病是一个连续的、发展的过程,完全可以证明陈某5月3日的病情是其5月2日病情的加重。&&&& 其实,行政机关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领域的常识,因此,本案应由社保局承担举证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社保局的证据能否证明陈某前后病情存在联系。本案虽没有陈某5月2日的就诊记录,但是根据陈某多位同事的陈述,陈某5月2日与5月3日的症状存在一致性,且5月2日身体不适与5月3日的突发疾病相隔不到12个小时,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完全可以说明陈某5月3日的病情是其5月2日病情的加重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可以直接认定&的规定,可以证明陈某5月3日的病情是其5月2日病情的延续和加重。当然,如果公司提供反证,足以证明陈某5月3日的病情与其5月2日的病情无关(例如,陈某下班后感染H1N1医治无效死亡),则可以推翻上述日常经验法则,但本案公司没有提供任何对抗证据。&&&& 关于第二个问题,公司方认为身体不适最多只能视为疾病,但是不属于突发疾病。从《工伤保险条例》本身的措辞来说,&突发疾病死亡&、&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无不表明突发疾病中&突发性、剧烈性和严重性&,陈某5月2日虽有身体不适,但是并无大碍,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突发疾病&。&&&& 社保局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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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评校花校草,体验校园广场有没有这种说法,工人在工厂上班,在上班的时候,工人突发疾病死亡,如果是工伤就跟厂里有关系,如果不是_百度拇指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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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这种说法,工人在工厂上班,在上班的时候,工人突发疾病死亡,如果是工伤就跟厂里有关系,如果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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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这种说法,工人在工厂上班,在上班的时候,工人突发疾病死亡,如果是工伤就跟厂里有关系,如果不是工伤就跟厂里没有多大关系,有这种说法吗?
上班时间是工商,工厂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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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患者资料:*性别:
有关系,只要在工作岗位上出现的死亡,都有关系。
有的,但是按良心来讲多少要给点安家费
我国劳动法律规定,在工厂48小时内死亡的,不管是什么原因死的,都要按工伤处理的
很定有关系,如果能证明是劳累至死够他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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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死亡赔偿案例2017工伤死亡赔偿案例大全时间:【导读】出现工伤死亡应先办理因工死亡待遇,如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由用人单位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私了是不受法律保护,如要通过诉讼解决,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优秀律师无偿服务。
2017年死亡事故赔偿案例参考
工伤死亡事故赔偿调解案例
一、基本案情描述
陈某为陕西某钢构制品有限公司员工,单位和其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且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2017年某月某日,陈某在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工业园内施工时被电击身亡。留下六十多岁的母亲、五岁多的女儿及三十多岁的妻子,妻子还怀有四个多月的身孕。
事故发生后,陈某家属一行二十多人来到陈某单位,单位迫于压力为陈某家属等人妥善安排了食宿,双方代表经过三天数次谈判但一直没有实质进展。无奈之下,陈某家属找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希望提供法律帮助。余伟安律师了解案情后,发现陈某死亡前还是单位的项目经理,单位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单位下欠陈某约十万元工程款未结算。单位的意见是先处理陈某的工程款问题,同时为陈某申请工伤认定,待工伤认定后配合陈某家属申请工亡待遇。而陈某家属觉得按照单位意见处理时间太久不能承受,而且也担心单位耍赖,以至于拿不到工伤待遇。同时双方就陈某妻子所怀胎儿是否享受抚恤金有明显分歧一直争执不下,单位代表说社保经办中心告知遗腹子女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自己只愿意象征性补偿一部分,而陈某家属认为遗腹子女应该和陈某女儿一样对待,双方就此问题的争议一度升级为主要争议,耽搁了很多时间。鉴于以上争议,双方不能达成和解。
陈某家属才想到聘请律师出面调解。余律师和单位代表见面后发现,不只是陈某家属希望早日解决纠纷,单位也想尽快解决陈某死亡的后续事宜,之所以不能和解一方面是因为双方对&遗腹子女&是否属于供养亲属范围的相关法律认识不清争议较大,另一方面是双方都习惯性地迁就于固有的法定工伤待遇理赔程序。于是,在谈判过程中,余伟安律师首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二条明确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包括遗腹子女,那么遗腹子女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这就打消了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于遗腹子待遇来源的顾虑,增强了用人单位从工伤保险基金理赔的信心。于是,单位在给付陈某家属工亡待遇的态度上也变得更宽松。进一步,余律师提出由单位一次性支付陈某家属应享受的工亡待遇,并对陈某工程款清结;陈某家属将工伤待遇的相关权利全部让渡给单位并配合出具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和陈某家属当场表示同意这个基本方案,剩下只是就具体计算标准和金额的需要进一步协商。
二、调解结果
当日三个多小时的谈判,双方最终当场达成和解协议,由单位一次性支付陈某家属工亡待遇款及下欠陈某的工程款共计一百二十余万元,工亡认定、工伤保险理赔及商业保险理赔事宜由单位处理,所得全部赔偿款项由单位所有,陈某家属配合提供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理赔、商业保险理赔相应的手续,包括提供权益转让书等一切所需材料。协议签订当日,单位即兑现了所有款项,陈某家属向单位提交有有关权益转让的手续,一行二十余人连夜返回山西老家。
上班突发疾病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赔偿案例
一、基本案情描述
原告白某的丈夫林原是上海某实业公司的职工,在日10时28分,林原在上班时感到胸痛、呼吸苦难、不舒服,随后便不省人事,送到附近上海仁济医院抢救,虽医院尽力抢救,可终究还是无效,林原于日零时46分死亡。经医院检查,林某死于突发性心脏病。上海某实业公司没有为白某购买社会保险。现在林某的妻子,即原告白某,与林原所在单位因为赔偿问题发生了纠纷,白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赔偿,仲裁委法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工亡赔偿金等560332元,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原是疾病死亡不能按照工亡进行赔偿。
二、法院裁判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后判决被告上海某实业公司赔偿原告丧葬补助金2815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91300元等计532201元。
三、律师说法
根据《》和《》第十五条(视同工伤范围)规定: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工伤。林某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自发病起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故林某的死亡属于视同工伤的范围,裁决书和判决书判决用人单位给付工亡补足金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工伤死亡赔偿案例(私了)
一、基本案情描述
日上午11时,张&&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水菁湾名城项目部从事架子工作业,拆除电梯井内架子时,不慎从电梯井内架十二楼摔倒地下室电梯井内,事故发生后,&房地产公司立即组织人员对其进行救助,并直接将其送往南华附属医院紧急抢救,同时,立即通知了伤者的妻子赶到了医院。经医务人员两个多小时的抢救,最终未能挽救张&&的生命。
二、调解结果
张&&亡故后,&房地产公司通知了其家属及村委会的干部,当晚连夜共同商榷了事故后的赔偿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安全事故赔偿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人民币四十二万元整;
二、&房地产公司已为张&&缴纳商业保险,由保险公司赔付的人民币十二万元保险费包含在一次性赔偿费用之内;
三、由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费,死者家属应配合保险公司办理好相关手续,赔付时间由保险公司定,&房地产公司应跟踪服务,负责理赔到位,如保险公司未予理赔,则由&房地产公司理赔到位;
四、此事故赔偿作一次性结案,双方今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找对方麻烦;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并由张&&的村委会干部作为鉴证人,协议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三、温馨提醒
1、法律允许工伤事故赔偿&私了&,但是&私了&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分情况而论。
2、商业保险不能取代工伤保险。很多企业为了减少资金支付,不愿意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是又担心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于是选择了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企业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好心未必能办成好事。要知道,企业既使为员工办理了意外保险,仍然不能免除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
工伤死亡赔偿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相关问答】
一、工伤死亡赔偿流程怎么走?
【答】具体流程参考如下
①、每月5-25日,由参保单位持《XX市社保参保人员减少表》、死亡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到社保收缴部门办理死亡减员。收缴部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业务。在报表上加盖名章确认,一份报表返还企业,一份报表及申报材料装订留存归档。
②、每月5-25日参保单位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工伤职工死亡前12个月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证明、死亡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工伤职工登记表》到支付部门申请工亡职工待遇。有供养亲属的工亡职工同事还需提供被供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校学生的学校证明、及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有下列情形质疑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材料:A、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B、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公证书;C、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D、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外埠农村户籍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同时提供本人申请,签订《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协议书》。
③、经办人审核无误后办理工伤登记及待遇核准,打印《因工死亡职工工伤待遇核准表》,企业在报表上签字确认,经部门主管确认、中心主任审批后,返回企业两份,将复核后报表同申报材料一起装订留存归档。
④、每月1日前支付部核对后进行业务结账,打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汇总表》,由经办人签字确认、部门主管确认后,经中心主任审批后转财务部,同时将报表归档。出纳核对报表信息及系统信息无误后,盖章确认。经财务主管审核盖章后,进行基金支付。
二、工伤死亡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答】①、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③、根据各省安全生产条例,除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外的死亡赔偿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临时工工伤死亡赔偿多少?
【答】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没有临时工的说法,劳动者工亡的,赔偿标准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伤死亡赔偿案例常见问题【版权声明】:《2017工伤死亡赔偿案例大全》未经同意不得转载,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注明:/gongshangbaoxian/17514.html下一篇: 上一篇: 关于工伤死亡赔偿案例的评论相关信息相关政策热点推荐"工伤死亡赔偿案例"相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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