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企业外资改内资变更外资公司需要变更税务登记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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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外资如何转变成内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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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外资转广州内资其实就是变更,这个变更属于股权变更。这个变更涉及的部门比较多,一点信息出现错误,就可能使得变更不成功。主要涉及的部门有税局,内资工商,外经局,外资工商,内资工商,等等部门。这个变更需要将企业的所有档案资料全部转进到内资登记管理部门。面对这么多资料的转变,很多问题需要注 意。下面为了投资商更好的了解过程与资料,下面详细讲解一下。
首先要到商务部门所在区外经贸局咨询办理。申请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取得商务部门同意变成内资企业的批准文件。
然后去迁出通知书,迁出通知书到外资企业所在登记部门申请后批准。
最后进行股东变更,这个过程在内资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需要外资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关于投资者股权及企业类型变更的决议;
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原投资方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出让方、受让方及其他投资者签署);
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原件及符合内资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的公司印章;
原审批机关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别、撤消《批准证书》的批准文件
公司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如跨登记部门须移交档案的,还须由内资登记部门在该报告上加&同意迁入&意见)。
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署);
股会决议;
转让方、受让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有关债权债务(含涉外税收)承继情况说明;
新公司章程;
新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已通过上年度年检,加盖公司印章);
外资登记机关出具的迁出登记通知书;
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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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聪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0号丰兴广场C座25楼01-02单元2017年外资公司变更为内资公司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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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说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事例相对比较少,但是今天小编还是要介绍一下,以备后用。
外资公司变更为内资公司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工商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4、公司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决定(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原件1份);
5、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署);
6、股权转让协议(经公证、见证机构公证或见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划转股权的提交有权审批部门的划转文件,法院强制执行的提交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注:可由工商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7、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股东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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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改内资税务登记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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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原来是一家港商投资企业,主要生产销售各种纸制品,隶属于某市经济贸易委员会。1999年11月,该公司与香港某公司联合签订了建立合资经营金江纸业有限公司的合同,当年经贸委批准为港商投资企业,并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相关手续,而且,开业后在地税局申报缴纳了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在国税局申报缴纳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依据有关规定,该公司暂不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示:由于港商投资企业在金江纸业公司55%的股份赠予中国某房地产公司的原因,股权变更后,金江纸业公司由港商投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同时,批文还规定金江纸业公司在限期内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变更相关手续。就此,公司于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了营业执照。但由于企业自身的原因,特别对相关税收政策学习、了解不够,直到200&1年12月31日,才到税务机关变更了税务登记证。2002年11月,税务稽查人员对该公司2001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公司未及时变更税务登记证。 &&&&经查核,公司于8月~12月已累计申报缴纳增值税432000元,但尚未申报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此认为,未变更税务登记证,就不应该申报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此,税务机关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变更税务登记证的行为,首先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进行了罚款;其次对8月~12月应缴未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并进行了罚款。请问,税务机关的上述处理正确吗?有何政策依据? &&&&答:以上提出的问题,早在国税发[1998]81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作了明确规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税务登记。”同时,第四十二条还规定,对不按规定期限变更税务登记证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睿磺榻谘现氐模Χг陨弦煌蛟韵碌姆?睿?br&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的规定处罚。作为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呢?依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 &&&&1.改变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 &&&&2.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或经营地址; &&&&3.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 &&&&4.改变经营期限、开户银行及账号; &&&&5.改变工商营业执照。 &&&&因此,税务机关对该单位由于改变所有制性质及工商营业执照,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是正确的。 &&&&同时,以上还提到由于企业自身的原因,对相关政策学习、了解不够,认为未变更税务登记证就不应该申报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认识是错误的。因为该公司在日已得到正式批复进行股权变更,金江纸业公司由港商投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同时于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了营业执照。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而你公司在变更营业执照、改变企业性质的情况下,既未变更税务登记,又未申报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文)以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文)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应缴未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 &&&&另外,对该公司应缴未缴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对你公司作出的罚款处理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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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准备报14年注税, 在233网校上做章节练习, 请问那些练习是根据14年的书出的吗
主讲:梁萍等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589题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54题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47题 第二章 增值税1127题 第二章 增值税84题 第二章 增值税94题 第三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32题 第三章 消费税53题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1198题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15题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871题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12题 第三章 土地增值税352题 第三章 土地增值税12题 第四章 印花税312题 第四章 印花税7题
第一章 导论106题 第一章 导论15题 第二章 税务管理概述172题 第二章 税务管理概述15题 第三章 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18题 第三章 涉税服务业务15题 第四章 税务登记代理63题 第四章 税务登记代理15题
第一篇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91题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126题 第一篇第二章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57题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177题 第一篇第三章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52题 第三篇
刑事法律制度76题 第一篇第四章 行政强制法律制度45题 第四篇
诉讼法律制度101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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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改内资税务登记须变更
会计城 | 日
来源 : 互联网
某公司原来是一家港商投资企业,主要生产销售各种纸制品,隶属于某市经济贸易委员会。1999年11月,该公司与香港某公司联合签订了建立合资经营金江纸业有限公司的合同,当年经贸委批准为港商投资企业,并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相关手续,而且,开
某公司原来是一家港商投资企业,主要生产销售各种纸制品,隶属于某市经济贸易委员会。1999年11月,该公司与香港某公司联合签订了建立合资经营金江纸业有限公司的合同,当年经贸委批准为港商投资企业,并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相关手续,而且,开业后在地税局申报缴纳了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在国税局申报缴纳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依据有关规定,该公司暂不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示:由于港商投资企业在金江纸业公司55%的股份赠予中国某房地产公司的原因,股权变更后,金江纸业公司由港商投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同时,批文还规定金江纸业公司在限期内到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变更相关手续。就此,公司于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了营业执照。但由于企业自身的原因,特别对相关税收政策学习、了解不够,直到200 1年12月31日,才到税务机关变更了税务登记证。2002年11月,税务稽查人员对该公司2001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公司未及时变更税务登记证。
经查核,公司于8月~12月已累计申报缴纳增值税432000元,但尚未申报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此认为,未变更税务登记证,就不应该申报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此,税务机关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变更税务登记证的行为,首先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进行了罚款;其次对8月~12月应缴未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并进行了罚款。请问,税务机关的上述处理正确吗?有何政策依据?
答:以上提出的问题,早在国税发[1998]81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作了明确规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税务登记。”同时,第四十二条还规定,对不按规定期限变更税务登记证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的规定处罚。作为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呢?依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
1.改变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
2.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或经营地址;
3.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
4.改变经营期限、开户银行及账号;
5.改变工商营业执照。
因此,税务机关对该单位由于改变所有制性质及工商营业执照,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是正确的。
同时,以上还提到由于企业自身的原因,对相关政策学习、了解不够,认为未变更税务登记证就不应该申报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认识是错误的。因为该公司在日已得到正式批复进行股权变更,金江纸业公司由港商投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同时于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了营业执照。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而你公司在变更营业执照、改变企业性质的情况下,既未变更税务登记,又未申报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文)以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文)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应缴未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
另外,对该公司应缴未缴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对你公司作出的罚款处理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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