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政府金融部门批准的民间融资资金管理部部门职责对资金管理部部门职责有保障吗

湖北省出台新政 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实体经济
  湖北日报讯 (记者林建伟、通讯员徐冰、实习生翟玉盼)民间融资行为如何阳光化、规范化?昨从省政府金融办获悉,我省近日出台了《关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简称《意见》),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运营,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实体经济,让民间融资成本趋于合理。
  据了解,在规范民间融资机构发展方面,国内只有温州、山东等少数地方出台了有关政策。我省的《意见》,在诸多方面实现了突破。
  按照规范化运行的要求,新设立的民间融资机构,分为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两大类。前者可针对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本管理等业务。后者主要为借贷双方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
  目前,我省民间融资较为活跃,但部分经营活动处于“灰色地带”。据不完全统计,我省股权投资机构近300家,小贷公司410家,P2P网贷平台近30家,工商登记企业中涉及投资、理财业务的企业达16790家,还有大量未登记的“地下钱庄”。这些民间融资机构一定程度满足了实体经济融资需求,但也因监管缺失,存在利率超过实体经济盈利水平、借贷合同欠规范等现象,少数机构甚至进行非法集资、暴力讨债。
  省政府金融办主任刘美频表示,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旨在加强资金供需双方有效对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提高融资效率,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维护好湖北良好的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
  《意见》首次明确了县级政府是民间融资机构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将结束监管缺失状态。同时,民间金融机构运营门槛也进一步提高。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万元,须一次足额缴纳,原则上不得开展跨区域经营。借贷利率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民间融资业务的投资类公司开展清理整顿,引导各类民间资本投资公司申办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
  “明渠”能否引来“活水”
  记者林建伟 通讯员徐冰 实习生翟玉盼
  “双面”民间融资
  昨日,省内某建筑集团通过P2P互联网融资平台“积木盒子”,成功募资500万元。
  由于有湖北省担保集团提供担保,该项目受到全国各地中小民间资本追捧。500万元的募资,一天之内便完成,最小金额仅为100元。
  积木盒子公司创始人董俊介绍,公司与湖北省担保集团合作,9日推出在湖北的首个融资项目,短短20天,已累计为多个项目募资5000万元。
  这是民间融资支持我省实体经济发展的一个典型事例。截至目前,活跃在省内的近300家股权投资企业,已累计在我省投资超过200亿元;410家小额贷款公司,第三季度贷款余额达到400亿元。
  “近年来,我省各类民间融资机构日趋活跃,在满足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省政府金融办主任刘美频表示。
  但是,由于缺乏监管,部分民间融资长期游走在“灰色地带”,成为高利贷的代名词,少数甚至进行非法集资、暴力讨债。一方面推高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另一方面,非法集资或携款跑路的情况,也偶有发生。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眼下的民间融资,已从熟人亲友担保借贷,拓展到陌生人之间的经营性融资,跨地区、跨行业增多,风险也在不断累积。“如不加强监管,风险失控,后果不堪设想。”
  宜疏不宜堵
  刘美频指出,民间融资具有双面性,用好了,它是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具有不可忽视的正能量;用不好,就是洪水猛兽,带来社会的不稳定。
  趋利避害,关键是加强监管和引导。事实上,民间融资早已进入高层视野。国务院今年颁布《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去年发出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均提出明确要求:省级政府要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和规范,推动民间融资行为阳光化、规范化,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实体经济。
  “民间融资宜疏不宜堵。”董登新说,民间资本有逐利需求,要引导其规范运营,必须为其指明道路。本次《意见》的实施,为民间资本指明了两条出路,一是成立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可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等;二是成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提供资金需求双方信息发布等服务。
  “对于民间融资,一是要阳光化,从地下走到地上。二是要规范化,从无序走向有序。三是利率合理化,要为实体经济服务,与实体经济盈利水平大体相当。”刘美频说。
  民间融资渴望一个阳光化、公开化的舞台。今年上半年,武汉民间金融一条街开业,聚集了168家民间融资机构,涵盖了小贷、投资公司、担保、互联网金融等多种业态。武汉市江汉区相关负责人介绍,已有200多家机构提出进驻申请,民间资本十分踊跃。
  在典当行业打拼多年的李敏,十分看好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这个新型机构:“政策的出台,对民间资本来说是值得纪念的事情,民间融资终于能放在面上来了。”
  阳光之后还需雨露滋润
  畅通民间融资明渠,能否引来活水?以各类“投资咨询公司”面目出现的地下钱庄,能否走到阳光下?
  刘美频介绍,各级政府在推动民间融资机构设立登记的同时,对于目前市面上已有的投资类公司,将开展彻底整理整顿。存在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经营合法、规范的,引导其进入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对达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标准的,推动其转型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民间金融的规范化是大趋势,越往后走,监管会越严,部分违法违规操作的公司,要尽快转到正道上来。”刘美频表示。
  民间融资的阳光化,还需要政策雨露滋润。
  目前,央行征信系统已对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开放查询通道,而在以前,这些公司开展业务,需要自己收集、判断借款对象的信用信息。“希望有关机构对民间融资机构使用征信系统给予积极支持。”刘美频说。他同时建议,地方税务部门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可比照小贷公司研究有关税收支持政策。
(作者:林建伟&&编辑:ADMIN)
更多资讯,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湖北日报官方微博、微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调查分析
  近年来,地方政府为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推动民间融资行为阳光化、规范化,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实体经济,切实降低民间融资成本,积极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市场建设。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就是经过批准成立的一种新型民间融资形式,对于规范民间融资秩序、促进民间资金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依据近年来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的关注监测、参加政府金融办组织的检查、与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高管及员工的调查交流,拟就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在发展中监管缺失、资金投向过度集中、业务发展不平衡、风险防范控制制度不够健全完善等,谈点体会和看法。   一、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市场定位   为投资人的闲散资金找到出路,为融资难的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者找到入口,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平台。让民间资金从“地下”走到“地上”,让民间闲置资金在阳光下“活”起来,应该是催生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产生的经济背景和微观经济需求现实。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性服务交易平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经营范围如下:(一)投融资信息登记、发布;(二)民间资金投资者与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等融资需求方的融资对接;(三)投融资中介服务:提供投融资业务咨询、投融资策划、交割监督等中介服务;(四)债权转让中介服务:对投资人通过民间资金服务机构产生的债权,提供到期日前一对一、非公开发布的债权转让中介服务;(五)咨询顾问服务:民间资金投融资研究、投融资顾问、理财顾问、财务顾问。目前,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主要业务是融资对接,其他业务尚未开展或开展较少;主要利润来源于《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可以按照成功对接融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   以昆明市官渡区为例,从2014年至2015年3月,有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6家,注册资本金4500万元,其中最高的1000万元,最低的500万元。融资项目72个,融资项目对接金额47673万元,平均一个融资项目对接金额662万元。一定程度满足了部分企业的融资需求,发挥了民间资金供给方与需求方的有效对接作用,起到了金融机构外“阳光化”融资补充和辅助作用。   二、存在问题   (一)开业后业务发展不平衡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经过审批等手续开业后,在开业半年至1年多时间里,从账面资料反映,有三成积极开展业务,有七成业务发展缓慢,仅发生2~3笔业务,业务最少的一年内仅办理1笔项目对接业务。与政府金融办发展登记机构,发挥促进民间资金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积极作用的初衷有较大差距。再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办公及营业用房大部分是租用,一年的房租均在几十万、上百万元,筹建成本较高,业务发展缓慢何以盈利?何以生存?据调查了解,形成原因主要是,未做好业务发展准备,包括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性质认识不够到位;对业务发展市场及前景研判不够;能够适应业务发展的管理人员及主办人员不多,还有就是有的申办人获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就是想先买一个“壳”,观望一段时间再说。   (二)对资金来源、使用真实性审查核实不够   对投资人、融资人资金来源、使用真实性审查核实不够。政府金融办发布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明确要求,在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资金借贷双方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对资金借入方资金用途真实性以及偿还能力认真审查核实。资金供给方的出借资金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必要时,登记服务机构可对大额或活跃参与者的资金来源进行合法性调查。   实际操作中,登记机构对投资人即借出方仅要求提供身份证或营业执照、资金来源证明(多为银行存取款及划账凭证);对借入方即融资人要求提供说明资金用途真实性的合同、协议、财务报表等。由于各种原因,以上资料一般提供不全,即使提供全了,也难以判定其真实性,存在真实性审查核实不够或流于形式,形成原因,一是登记机构性质是中介,认为工作重点在登记服务上,资金借出方借入方只要提供以上资料就够了,进一步真实性审查核实会加大成本;二是登记机构也属于工商企业,在涉及银行、工商、征信查询、抵押登记查询等涉及借入方资金用途真实性以及偿还能力审查核实方面,由于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依据,审查核实存在一定难度。   (三)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实施办法》对风险控制的规定是,“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突出的是议事、决策、内审,是制度层面;缺乏的是按风险权重对融资对接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机制、风险监控机制、风险处置机制,不能较好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需要的科学客观的及时监测和监控,不能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实施办法》对风险控制的另一条规定是,“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充分提示风险警示,主要内容包括:从事民间融资行为具有较大风险,当事人必须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进入经批准设立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进行融资行为,不代表政府或该机构将承担任何的担保或风险损失责任”。突出的是充分提示风险警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不承担任何的担保或风险损失责任。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纯粹是“中间人”,是“搭桥者”,没有相应的风险准备金。融资风险实际上是融资双方和担保公司承担。一旦出现融资风险,极大影响登记服务机构的公信力和融资人认可度。   以上风险控制机制不够健全完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公信力和认知度面临挑战。融资双方凭什么信任你?融资出现风险有什么有效措施进行规避?   (四)担保公司实力不够,存在潜在风险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融资对接业务主要是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和反担保。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担保公司存在多头担保,担保信息不对称,担保公司实力不够,存在风险或潜在风险。如某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就已经出现4亿多融资对接业务风险,担保公司无力履行担保责任,资金供给方多次到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索债、讨要说法。认为出借资金是通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借出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承担资金偿还责任,背后的原因主要是资金供给方在索债中发现担保公司无力履行担保责任,只有抓住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不放。凸显出融资对接业务的核心还是资金安全问题。   (五)融资对接项目过度集中   调查中发现,部分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存在注重追求利润,“赚快钱”的经营思想,忽视风险。没有在业务发展上确定适合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特点的发展方向和客户群。融资对接项目没有主要投向中小微企业,以上述昆明市官渡区数据为例,平均一个融资项目对接金额662万元,如果某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注册资本金是500万元,则超过一倍,如果注册资本金是1000万元,则超过50%,没有进行分散投放,存在较大风险隐患。而是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或某几个企业,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对接业务相对较少,覆盖面不够。融资对接项目方向上大多是与银行有信贷关系的客户,有的还是企业集团客户。这部分资金需求者资金需求旺盛,通过融资对接获得“过桥资金”,解决“资金调头”或短期资金需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认为,这些都是银行信贷客户,银行对其进行过信用评级和审核审查,企业经营效益是好的,可以作为融资对接业务参考。在经济下行情况下,由于经济行业和信贷政策发生变化,一些原来银行支持的企业,变成信贷限制和信贷退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由于缺乏对经济走势和企业走势的准确判断,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继续操作之前操作过的“过桥资金”融资对接业务,认为没有什么风险。由于银行不再对这些企业续贷,“过桥资金”变成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接手的“烫手山芋”,形成不良融资对接业务。   (六)操作流程及管理制度规范性和落实性不够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实施办法》规定,“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对所经营的业务制定工作方案及操作流程,并报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及所在地州(市)金融办备案”。由于是备案而非规范性规定,导致操作流程不统一、不够规范,再就是管理制度规范性不够,执行及落实性不够,不能覆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业务发展需要。   (七)规定不明确,监管不到位,部分业务经营不够规范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部分业务经营不够规范,有规定、制度不够明确的因素,也有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业务经营不遵守规定、制度的因素。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实施办法》规定,“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在当地开展业务活动,即资金借入方和借出方均为当地法人或自然人”。规定对“当地”这个区域概念没有具体明确,是县区内?还是市内、省内?实际操作中,由于对接业务过度集中、集中于几个大客户等因素,部分资金借入方已经跨县区、市、省,形成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调查核实和及时监测掌控难度,存在风险隐患。再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实施办法》规定,“在登记服务机构登记的借贷当事人,协商确定借贷利率、期限、资金用途、抵(质)押物等内容,其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际操作中,部分借贷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借贷利率明显超出实体经济赢利水平,甚至是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没有进行风险提示和风险评定,业务照做,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再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实施办法》规定,“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可以按照成功对接融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服务费收费标准应报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备案”。规定对“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没有统一标准,“收取一定比例”规定含混,不利于执行。实际操作中,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有的收取3%,有的收取超过5%,比如某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对接业务服务费合同约定应收539万元,实际收取646万元,形成合同约定和实际收费不一致,多收取107万元。中介服务费缺乏统一标准,形成服务费收费比例五花八门,甚至是合同约定一个比例,合同外再约定一个比例。服务费收费比例不统一,容易造成服务费收费过高,增加资金借入方融资成本。   目前,《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实施办法》对不规范经营没有细化、具体的处罚规定,缺乏约束力,存在风险隐患。   (八)业务系统和监管系统未健全完善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实施办法》规定,“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电子化信息管理系统,对客户履约情况、信用记录等建立信息库,按期向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及所在地州(市)金融办报送真实、准确的统计监测信息和报告”。规定的目的是通过电子化信息管理系统,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业务情况如客户履约情况、信用记录等进行实时了解并建立信息库;同时监管部门通过监管系统,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业务情况进行实时监测监控。   目前,由于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业务系统基本是各自为政,尚未实现在一定区域如省内联网。监管部门制定的监管系统尚未健全完善,尚未正常运行起来。监管部门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监测监控,只能一是定期收集其上报的统计数据和业务报告,二是实地进行检查调查。业务系统和监管系统未健全完善,影响监管部门实时监管监控,及时掌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业务运行情况和风险情况。   三、建议   从顶层设计方面重视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这种新型民间融资形式的生长,关注其成立以后的运行情况。从制度规定层面不断完善、规范融资中介服务这个核心主题,促进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在一定区域范围、业务定位、业务经营内涵方面真正发挥金融机构外的融资补充和辅助作用。   建议在制度办法层面对真实性审查核实内容、方式进行具体细化规定,便于操作。对审查核实工作中涉及需多方面支持的难题,寻求解决办法并在制度办法中体现出来,保证和促进审查核实不流于形式。   监管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制度,按季或按年加强指导监督。进一步促进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规范统一,促进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风险评估机制、风险监督机制、风险处置机制落到实处,真正管用,起到风险控制作用。   健全完善制度办法,对引入担保公司要有能起到保障作用要求的标准,杜绝担保公司实力不够、多头担保等风险隐患,让担保公司真正发挥保障作用。   建议在制度办法层面对融资对接项目投向、数额进一步规范、细化,让融资对接项目更多覆盖中小微企业,达到数额小、笔数多、支持众,分散风险。   对制度规定进行健全完善,促进其明确、清晰,能够覆盖业务经营,对不规范经营不留空隙,不留打“擦边球”的空隙,增加业务经营不规范处罚条款。   尽快健全完善业务系统和监管系统,覆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线上线下业务发展需要,使其更加贴近互联网特点及监管要求。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在地方政府为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推动民间融资行为阳光化,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市场建设背景下成立的一种新型民间融资形式。由于没有经验可循,任何新生事物在发展中,不可避免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和困难,期望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让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可持续发展走得更远。   刘毅华……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
阅读完整内容请先登录:
本期精彩导读
用户分享的文章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国际联网备案登记证书&&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总)网出证(粤)字第007号&&&&&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机构规范发展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民间融资机构规范发展的意见  湘政办发〔2017〕1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发挥民间资本扶持实体经济、推进普惠金融的积极作用,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全省民间融资机构规范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 支持民间资本依法合规设立民间融资机构,引导民间资本支持实体经济,支持民间融资机构在规范经营的前提下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市场运作 民间融资机构业务开展坚持市场化运作,突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依法依规、审慎经营原则。  防范风险 加强对民间融资机构的动态监测和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民间融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  二、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  本意见所指民间融资机构是指从事民间资本管理和民间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机构,国家和省另行制定了专门规定的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除外。  (一)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设立。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是指在一定地域内设立并经营,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及面对特定对象开展受托资产管理(对委托资产进行受托管理,对企业进行资产重组、转让、收购、兼并以及资产托管提供策划与咨询)等业务的公司或合伙制企业。设立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主发起人应是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或自然人,无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无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等行为。主发起人属企业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其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主发起人属自然人的,其出资额不得超过经评估认定后个人权属无争议资产(不含抵押、担保类资产)的50%。  2.拟任高管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有不少于3年及以上的金融行业(含银行、证券、保险、基金、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下同)从业经历。  3.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为实收货币资本且一次性足额缴纳。全体股东出资严格限定为自有合法资金,其中主发起人及利益关联人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0%,其他单个发起股东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  4.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其他必要设施。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内审制度及风险预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全体股东必须出具自愿承担公司风险责任的承诺书。  (二)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  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融资中介机构")是在一定地域内设立并经营,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换、资信评估、借贷撮合等服务的信息中介平台。设立融资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主发起人应是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或自然人;无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主发起人属企业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其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主发起人属自然人的,其出资额不得超过经评估认定后个人权属无争议资产(不含抵押、担保类资产)的50%。  2.拟任高管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有担任职务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有不少于3年及以上的金融行业从业经历。  3.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为实收货币资本且一次性足额缴纳。全体股东出资严格限定为自有合法资金,其中,主发起人及利益关联人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0%,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  4.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内审制度及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全体股东必须出具依法规范经营且自愿承担公司风险责任的承诺书。  三、民间融资机构的登记备案  民间融资机构申请设立前,应在工商部门进行名称预核准后,将筹建方案、章程或协议书、主要管理制度、股东及主发起人基本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依规定程序报拟注册所在地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审核。在县市区工商部门注册的,由县市区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审核,再报市州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审查同意;在市州工商部门注册的,由市州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审核,再报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审查同意;在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由机构总部所在地市州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审核,再报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审查同意。工商部门根据以上规定凭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备案审查意见,办理民间融资机构注册登记。  民间融资机构开设分支机构和经营网点,需按照新设机构注册程序办理备案。  民间融资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审核地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民间融资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在依法进行清算后,由备案审核地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报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撤销其备案并予公告。  在条件具备时,民间融资机构可以采取网络电子数据申报的形式进行备案,省内各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数据对接共享工作。  四、民间融资机构的经营  (一)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的经营。  1.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应在当地选择且限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基本结算账户和受托资金管理专户,所有涉及投融资项目及受托资金往来应通过转账或者银行卡等渠道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自有资金项目投资等活动通过设在该银行的基本账户结算;面对特定对象的受托资产管理的资金通过专户进行存管,与自有资金隔离。开户银行应主动加强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资金支付结算及资金流向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向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及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报送资金异动情况。  2.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民间资本管理机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黄金及金融衍生产品等交易(由于股权投资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持有期限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注册且正常持续经营满两年后,经备案审查地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向股东借款、引进优质股东、定向私募的方式融资,融资额度根据信用评级等级确定。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信用评级达到A级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连续2年以上(含2年)信用评级达到AA级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倍。  4.民间资本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集资和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资。经批准开展定向私募融资,融资应针对特定项目进行,募集资金应专项使用,不得与公司注册资本金和其他形式依法依规融入资金混用。定向私募投资人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抗风险能力,投资资金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要出具书面承诺,严禁资金集合、信托理财计划等"一带多"类型的出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应对定向私募资金进行必要的合规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结果报备案审核地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5.民间资本管理机构不得向股东和关联方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投资或担保。  6.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应预留风险准备金,以应对各类风险。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充分、及时和真实准确,不得隐瞒不报,不得采取长期挂账等形式掩盖不良资产。  (二)融资中介机构的经营。  1.融资中介机构按照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开展业务,资金借入方和借出方均为规定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内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资金出借方应具备与出借资金规模相对应的抗风险能力,体现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2.融资中介机构应当严格实行自有资金与出借人、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在当地选择且限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自有资金和出借人、借款人资金往来结算的独立存管机构。委托实行第三方独立存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主动加强对资金支付结算、资金流向的监测与管理并及时向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及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报送资金异动情况。  3.融资中介机构应专设法律审核岗位,聘请专业人员担负合法合规性审查职责,同时应聘请专业风险管理人员,对推荐项目真实性、资金使用安全性进行风险判断,及时准确向资金出借人进行风险提示,加强信息发布与各类风险管理。严禁融资中介机构以任何个人名义开设账户接收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  4.同一自然人在同一融资中介机构的借款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它组织在同一融资中介机构的借款额度不得超过500万元。借入方在同一融资中介机构的借贷交易尚未结清时,不得再次借入资金。  5.融资中介机构应根据资金交易情况,分项目对融资信息(含借款人、出借人、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基本情况实行台帐管理,确保资金交易及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得以清晰、完整、真实反映。  6.融资中介机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发布虚假融资项目或将单一项目进行拆分融资;不得为超出法律规定利率的借贷行为提供中介服务;不得自融自担或利用借入、出借双方资金建立自营资金池,为融资项目提供保本付息及担保兜底等承诺;不得采取营销误导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民间投融资当事人利益;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及渠道对涉及的融资项目作公开宣传;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7.融资中介机构应依法保护融资双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对有权机构之外的个人或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8.融资中介机构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各类信息披露充分及时和真实准确,定期以公告形式向投资人、资金出借人披露年度报告、依法依规经营等有关情况,并每季度向相应层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公司运行情况和重要信息,重大事项必须第一时间报告。  五、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省政府金融办牵头做好全省民间融资机构规范发展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民间融资机构备案办法、分类评级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重大事项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分类监管机制,指导建立民间融资机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民间融资机构的管理,注重风险防控,切实承担起民间融资机构风险防范与化解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统筹协调、分工负责、依法管理、注重实效的工作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协调沟通,推动本行政区域民间融资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一)市州、县市区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在省政府金融办指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民间融资机构进行日常监管,掌握民间融资机构公司治理、业务管理、资金来源、资金投向、融资额度及涉及人数、资本净额、资本充足率、风险准备、资产质量、投资收益和内部控制等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指标,加大跟踪监测和风险排查力度,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制定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按照地方政府部署安排及时处置风险事件。  工商部门负责对虚假违法融资广告进行查处,并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民间融资机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民间融资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侦办,会同信访、维稳、综治等部门共同做好属地稳控工作。  人民银行负责对民间融资机构账户开设、支付结算的管理;人民银行及银监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及公安机关做好涉嫌非法集资企业资金、资产追缴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落实资金独立存管、资金流向监测及资金异动情况按时报送等要求。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按照"穿透"原则在各自行业领域内协助当地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民间融资机构管理。  (二)各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受理举报、风险警示、约谈、责令整改等方式,对民间融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风险隐患较大的机构或企业开展独立审计评估,掌握风险情况并提出处置建议。民间融资机构应配合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检查监管,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拒绝。  (三)民间融资机构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金融监管、工商、公安等部门可根据各自职责,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当事人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说明并提供材料;  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及相关资料;  3.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依照法定程序先行登记保存;  4.对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可能酿成社会公众风险的民间融资机构,由监管部门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办,依法严厉打击并追究机构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5.有权机关依法依规按程序及时追缴、冻结相关资金、资产,控制事态发展并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6.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意见所称"不少于、不高于、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本意见发布前设立的民间融资机构,在全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12个月内,依本意见规定由具有相应备案审核权限的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限期整改,同时依照新设机构标准坚持"从严审核、成熟一家、备案一家",重新予以登记备案;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整改要求的,一律不予备案审核并由该机构总部所在地或注册所在地具有监管权限的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责令其停办业务并逐步退出市场。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民间借贷提供中介、登记和咨询服务的融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相关附件: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