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二次抵押贷款上有女儿的名字未成年能抵押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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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有未成年人的名字银行能否接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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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要监护人自己办贷款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现如今的社会,买房不仅可以按揭,还可以利用房产证抵押在银行进行贷款。现在这种房产证抵押银行贷款很是流行。
用房产证抵押在银行贷款条件及注意事项
可以但是要监护人贷款
清晨的风,驱逐烦躁的心情;清晨的雾,阻挡忧伤的脚步;清晨的露,谱写快乐的音符;清晨的祝福,指引幸福的旅途;朋友,早安哟!因为我
可以,由监护人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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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房产公证后可以抵押贷款
我们每个人都会和银行打交道,用工资卡取钱、存钱等,但是网络存钱是有风险的,现在网络诈骗是非常常见的,很多人在银行的钱都会被莫名取走,而银行却不承担责任,因此发生用户和银行发生纠纷。
关于未成年人房产公证后可以抵押贷款的精选问答:
共 2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律师365四川运营中心区域:四川/成都/擅长土地房产律师365四川律师 18:31:12回复1、可以向法院申请对的房屋进行查封。2、申请查封房屋,必须向法院提供对方房屋的具体位置,如果能够知道的证号就更好了。再提供担保,交纳保全费,就行了。3、,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4、《》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当事人在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上就是有关住房借贷咨询的详细解答,希望您能够满意 律所:律师365浙江运营中心区域:浙江/杭州/下城区擅长刑事辩护律师365浙江律师 18:28:12回复关于您提问的有关住房抵押借贷咨询的相关问题,给您如下解答1、根据《公证法》,属于公证范围,该法律并未明确民间贷款不予公证。建议您再到公证处询问,他们不予公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如果公证处坚决不予公证,实际上也不影响您抵押。3、您一定要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就该抵押房屋办理抵押登记,这个才是最关键的。自登记时设立。(依据《》第一百八十七条,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共 2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律师365山东运营中心区域:山东//擅长婚姻家庭律师365山东律师 21:13:08回复关于公证怎么办理,可参考下述程序:1、根据《公证法》,抵押合同属于公证范围,该法律并未明确民间贷款不予公证。建议您再到公证处询问,他们不予公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如果公证处坚决不予公证,实际上也不影响您抵押合同的效力。3、您一定要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就该抵押房屋办理抵押登记,这个才是最关键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律所:律师365重庆运营中心区域:重庆/九龙坡区/擅长律师365重庆律师 21:18:08回复提供资料:已婚:夫妻双方、夫妻双方户口本、、房本、第二套房产证明单身:身份证、户口本、单身、房本:身份证、户口本、、离婚未证明、房本(必须夫妻双方/单身本人到现场亲自办理,如不能到场办理,需出示公证书)。以上是对房产公证怎么办理的解答共 3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区域:安徽/合肥/擅长刑事辩护沈国庆律师 18:10:00回复法院的判决不是十分妥当。但如果你无法通过解决问题,我认为你可以向公证处和借款人主张权利。 律所:区域://擅长律师 14:39:00回复首先法院的判决对你是不公的。同意第1种的观点 律所: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区域:广东/广州/擅长刑事辩护吴仁云律师 15:58:00回复法院判决不公,你应上诉或申诉。公証处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你的损失,其应承担责任。共 2 位律师回复Q
律所: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区域:贵州/贵阳/擅长合同事务杨洋律师 15:49:41回复实际上你已经通过借款抵押合同取得了该房屋的抵押优先受偿权,如果对方不能够按合同约定还款,出现了可以行使抵押权的情形,你完全可以依法采取折价偿债的方式重新将房屋取回。 律所:上海卓沪律师事务所区域:上海/徐汇区/擅长左元宏律师 14:19:00回复你懂的很好了。但你开始不应该这样处理的。共 3 位律师回复Q
律所:律师365浙江运营中心区域:浙江/杭州/下城区擅长刑事辩护律师365浙江律师 15:16:24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效力的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可以依法向有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司法部部门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下发的通知也对进行了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39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日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1条“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上述诸多法律法规规定对强制执行公证的要件、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构成了我国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和体系。  二、抵押合同是否属于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  从我国上述有关强制执行公证制度规定可以看出,依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证机关可以通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仅限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债权文书。但也有人认为,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中所使用的“债权文书”一语,并非一个精确的法律概念,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二条所列举的几类债权文书看,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中所称债权文书应该是指债权合同。所以有人提出,抵押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不属于债权合同,不具备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对象,理由如下:  1、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应当是债权合同,而不应是物权合同。从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上讲,抵押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不属于债权合同,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对象。  民法上的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广义合同除债权合同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债权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物权合同系指当事人以物权变动为内容而订立的合同。抵押权属物权的一种,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权的协议,抵押合同应属物权合同,并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  2、从抵押合同与的主从关系上讲,不能依据“从合同随主合同”的原则,适用强制执行公证。  在民事实体法中,与借款合同之间虽然是主从关系,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0条“在主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的财产。”在诉讼法中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不存在主从关系。因此,不能援引借款合同可以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效力就可以对抵押合同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根据《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从中我们也可看出,立法原意也不赞同对担保财产在实现债权时的直接转让行为。而如果对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从实际操作行为上,就是等同于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这与立法原则相背。  3、从抵押合同的内容上分析,抵押合同不符合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  依照我国强制执行公证的相关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合同必须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人依据此类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必须是请求债务人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请求权。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权的协议,对于抵押人为第三人的情形,抵押人亦被称为物上担保人,在抵押权依法设定后,抵押权人与物上保证人的关系仅限于物权关系而没有债权关系。物上担保人对抵押权人负担的责任为物的责任,仅以其提供的抵押标的物为限对债务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不能对物上保证人的其他财产主张权利,只能就担保标的物求偿,也没有请求物上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权利,即使抵押权人变价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其债权时也一样。即使对于债务人提供抵押的情形,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所享有的债权也是基于主合同而非基于抵押合同。抵押权人所享有的仅是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的请求权,并非请求抵押人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抵押合同因不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不满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因此,综合以上所分析,关于抵押合同执行这个问题,既然抵押合同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对象,其内容亦不符合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必须具备的内容,依照我国公证法“公证机关能够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仅限于符合三个特定条件的债权文书”的强制性规定,公证机关无权对抵押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 律所:律师365陕西运营中心区域:陕西/西安/擅长律师365陕西律师 15:12:24回复抵押合同执行以下是相关解释:司法部司发[号《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的抵押财产。”第十四条规定:“以第三人所有或的财产提供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参照本细则办理。”《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下同)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5期(总第61期)刊登的光大银行营业部与仟村百货购物中心、仟村科工贸开发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以司法判例的方式认可公证机构对抵押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最高人民法院(2011)执监字第180号《执行裁定书》所涉及到的案件中,公证机构同时赋予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多种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既包括债权担保,也包括物权担保,所涉及的担保法律关系极为复杂。但是,无论是北京中级法院、北京高级法院,直至最高法院,各级法院在审理中对于公证机构赋予各种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均无任何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执他字第36号《关于含担保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批复》中认为“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监督应从债权人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并合法,当事人是否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等方面进行审查。”“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公证债权文书所附担保协议的强制执行作出限制性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附有担保协议债权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律所:平台法律顾问中心区域:湖北//擅长劳动工伤律师365湖北律师 15:23:24回复一、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抵押合同不属于办理强制公正的范围。我国现行法律对强制执行公证的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4、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39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1条“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 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抵押合同不符合“债权文书”和“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的条件。二、从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上讲,抵押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不属于债权合同,不符合公证法关于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民法上的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广义合同除债权合同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债权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物权合同系指当事人以物权变动为内容而订立的合同。抵押权属物权的一种,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权的协议,抵押合同应属物权合同,并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三、从抵押合同与借款合同的主从关系上讲,不能依据“从随主”的原则适用强制执行公证。虽然在民事实体法中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之间是主从关系,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0条 “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的规定,在诉讼法中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不存在主从关系。因此,不能援引借款合同可以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效力就可以对抵押合同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效力。四、从抵押合同的内容上分析,抵押合同不符合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依照我国强制执行公证的相关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合同必须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人依据此类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必须是请求债务人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请求权。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权的协议,如果是抵押人为第三人的情形,抵押人亦被称为物上担保人,在抵押权依法设定后,抵押权人与物上保证人的关系仅限于物权关系而没有债权关系。物上担保人对抵押权人负担的责任为物的担保责任,仅以其提供的抵押标的物为限对债务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不能对物上保证人的其他财产主张权利,只能就担保标的物求偿,也没有请求物上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权利,即使抵押权人变价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其债权时也一样。即使对于债务人提供抵押的情形,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所享有的债权也是基于主合同而非基于抵押合同。抵押权人所享有的仅是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的请求权,并非请求抵押人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抵押合同因不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不满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既然抵押合同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对象,其内容亦不符合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必须具备的内容,依照我国公证法关于“公证机关能够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仅限于符合三个特定条件的债权文书”的强制性规定,公证机关无权对抵押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因此,遇有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抵押合同情况,还需债权人(抵押权人)通过诉讼程序确定借贷关系的事实并请求实现抵押权,依据法院判决拍卖抵押物优先受偿;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可以直接申请。以上是抵押合同执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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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就是债务人把财产转让给债权人的一种过程,当然,债权人并不是占有财产,而是用一种抵押的方式来进行处理,下面,律师365就简要讲述一下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银行不止可以办理存取业务,还可以办理抵押贷款。但是抵押贷款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办理的,要办理贷款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房屋抵押贷款的要求是怎样的?律师365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帮助您解决这方面的法律问题。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的行为,是如今最常见的一种比较安全可靠的获得大笔资金的方式。在我国,不同地方关于房屋抵押贷款办理流程是有所差异,下面律师365就为你简单介绍一下广州房屋抵押贷款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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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为了让自己老有所养,就会在有闲钱的情况下把多余的钱存入银行,这样不仅可以让自己拥有一定金额的存款,还可以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率,那么大家知道银行存款利率是多少吗?下面律师365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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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交通、更好的医疗、更好的居住环境、更好的教育条件,太多太多的理由让我们不得不在面对房价一路看涨的重压硬着头皮迎难而上。
从居住的角度来看,人总需要有个栖身之地,无论是租还是买。即便我们暂时可以租住,但是很多人还是会认为只有买房后才是生活的开始,我们无奈的选择努力的方向,缓解迎面而来的压力。
更有甚者已经开始为子女做打算,甚至将房子直接登记在子女名下。但是把房产证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你真的想好了吗?
为子女买房,甚至将房子直接登记在子女名下。以下或许是你的理由:
一、是个人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如果面临生意失败,资不抵债等风险,还能给自己保留一部分东山再起的资本;
二、是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三、是将房子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相比赠与、继承等既省钱又方便,能省下不少税费;
四、是作为孩子的婚前财产,不用担心其婚后被配偶分割。
将房子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是有一些好处,但是这些弊端,你同样不可忽视。
一、房款需要一次性付清,增加买房时的经济负担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没有民事行为的未成年人是不能以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的,所以,只能是一次性付清房款。
另外,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必须公积金缴存人或其配偶,房产完全登记在孩子名下,往往也不能用公积金贷款;同户直系血亲如不是房屋产权人,也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房屋登记在孩子名下,离婚时法院不予分割
夫妻离婚时,往往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对簿公堂。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即使该房子是夫妻二人共同购买,但法律上不属于夫妻任何一方的财产,该房屋暂由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代为管理。
离婚后的夫妻一方想要处分登记在未成年的孩子名下的房产,还需同为监护人的另一方提交证明手续,如果另一方因心存怨恨而在提交证明手续上加以阻挠,将会让处分房屋变得更加艰难复杂。
三、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父母不得随意给予处置
现在未成年人的房产是不能办理出售手续的,按照规定,在子女年满18周岁以前,父母是不能对其名下的房屋进行出卖或抵押等处理行为。
如果要对其进行处置,首先必须提供全体监护人签名保证其具有监护人资格、出售房产是为了未成年的被监护人利益的保证书;其次需要提供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未成年人需大额消费的证明、医疗证明等书面材料;同时,还需要由公证机构对处置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这一事实进行公证。
也就是说,如果父母生意方面遇到资金不足,想要将该房屋进行抵押贷款,也是不可以。
四、父母无法收回房屋,即使子女不尽赡养义务
由于父母出资购房,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予,未成年子女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物权法》实施后,对房屋产权作了更明确的保护。如果子女成年后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到时想收回房屋,将会有很大的法律障碍。
买房署名字需谨慎,大部分的中国父母都是一辈子在为子女操劳而很少考虑自己。这里,不是在挑拨子女或者夫妻关系,儿孙自有儿孙福,在买房这样事情上,有条件的父母还是应该多多为自己考虑,让自己养老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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