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 食品委托检验协议书的仪器设备 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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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理解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
(家有俩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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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第九十条 食品添加剂的检验,适用本法有关食品检验的规定。
请问各位大侠,根据食品安全法之以上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是否不必购置全部出厂检验项目检测设备,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在审证之前与符合规定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测协议即可?
某省审核砖家要求必须具备全部出厂检验能力,否则判定为审核不合格,不予发证?违法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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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是因此SC审核没通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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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遇到过东莞的一个企业制订了企业标准,企业标准里规定了出厂检验项目含有苯甲酸钠,而企业没办法检验,于是申证审核时要求与官方认可的检测机构签订协议,批批送检,说来也挺好笑,反正就这样算过了.见招拆招吧,各地不一样,遇到的审核砖家也不一样,说不清,你要跟他讲法,好吧,慢慢讲,他不急,急死你老板.
(行者无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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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自检及时、方便可行,委检做不到每批次,只适合定检抽检
(Alan Smith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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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的每一批次的食品,均须在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企业不选择较为经济的自行检验,反而选择不经济的委托检验?
(日出江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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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遇到过东莞的一个企业制订了企业标准,企业标准里规定了出厂检验项目含有苯甲酸钠,而企业没办法检验,于 ...
可以修订标准啊!这样审核通过了,以后不要累死了
(日出江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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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可以,现在也可以啊!
(上善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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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qs好,出厂检测什么,规定得很清楚
食品公司与烟草公司一样,主要任务就是销售产品。食品公司既不是卫生机构也不是社会服务机构,只有营养有助于销售食品时,才会成为公司思考的一个因素。在这类思考中,实在很少考虑相关的道德选择问题。
(调味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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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申证产品的审查细则确定,细则中有出厂检验项目,企业应该具备出厂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能力,其它项目可以委托检验,每年2次。
(调味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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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nao 发表于
我遇到过东莞的一个企业制订了企业标准,企业标准里规定了出厂检验项目含有苯甲酸钠,而企业没办法检验,于 ...
企业标准中出厂检验项目制定规定不合理,可以修订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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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检验,委托检验协议必须写明企业不能自检的该项目批批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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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审查细则还没出来,都还是沿用以前的版本,自行检测项目应该要满足,带星号的才送检,不知道这样理解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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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江苏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目录-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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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药品生产 / 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工作的通知
&苏食药监安〔2012〕6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工作的通知
苏食药监安〔2012〕65号
  针对我省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备案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环节监管,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行为,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修订的GMP)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药品GMP认证过程中有关具体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范委托检验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完善药品质量检验条件、提高药品检验分析能力,是药品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保证药品安全有效的基础性工作。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督促药品生产企业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按照国家局《通知》要求开展委托检验业务,同时做到规范药品委托检验行为与健全企业质量风险管理体系相结合,加强药品检验软硬件建设与实施新版GMP相结合,防止因药品委托检验行为不规范导致药品质量安全风险。要按照国家局、省局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行为的监管,认真做好委托检验备案材料审核和后续监管工作。  二、严格规范委托检验行为。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委托检验前,应先对受托方的检验资质、仪器设备、人员素质以及管理制度等进行综合评估,确认符合条件后方可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并向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备案申请材料(见附件1)和《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备案表》(附件2)。各市局应根据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后报送省局,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委托检验行为,省局将不予备案。委托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局有关要求,督促受托方规范检验行为,确保受托方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台账记录等符合新修订的GMP关于药品检验的要求,保证委托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和溯源性。  三、切实加强委托检验的日常监管。各市局应将《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备案表》纳入企业监管档案,在日常监管中将企业委托检验行为列入检查范围。要积极探索委托检验的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确保每年对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情况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现场检查。如发现委托检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向省局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终止委托检验行为并严肃处理。各市局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开展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监管、发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四、认真开展委托检验专项检查。为切实规范委托检验行为,省局决定结合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开展一次委托检验的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局《通知》要求、委托检验行为是否符合新修订的GMP要求。对检查发现的不规范行为,一律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检验项目符合委托检验要求的,市局应督促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于4月10日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对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应督促其尽快完善检验软硬件条件并进行自检,截止5月30日仍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责令其停止委托检验业务;对擅自进行药品委托检验的,将严肃依法处理。各市局应于日前汇总有关情况并填写《药品委托检验监督检查报表》(附件3)后报送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附件:1.& &&&&&  2.&  &&&&& 3.&&&二O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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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巴彦淖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委托,于日就仪器设备及耗材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进行采购
发布人:政府采购部 发布时间:
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交)公告&&&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受巴彦淖尔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委托,于日就仪器设备及耗材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进行采购,现就本次采购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如下。1、采购项目名称:仪器设备及耗材项目&&&批准文件编号:BSZCGKHW-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及中标(成交)价格:第一包:预算金额:378025元&&&&&&&&&&&&&&&&&&&&&&&&&&&&&&&&&&&中标金额:376949元第二包:预算金额:560378元&&&&&&&&&&&&&&&&&&&&&&&&&&&&&&&&&&&中标金额:559276元中标供应商:内蒙古科友仪器有限公司请中标供应商在公告期结束后到我中心领取通知书并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时限和程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公告时间:日—&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中有关质疑的规定向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机构名称: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乌兰布和路与新华西街交汇处政务中心大楼2楼5号园评委:韩杰、张永清、艾宏青、王耀威、业主代表:王海钧监督:冯兵、王哲联&系&人:马振超联系电话:&&&&&&&&&&&&&&&&&&&&&&&&&&&&&&&&&巴彦淖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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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委托检验有关事宜的通知
川食药监管办〔2013〕14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行为,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修订药品GMP)、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药品GMP认证过程中有关具体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8号)和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委托检验的通知》(川食药监安〔2011〕5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督促药品生产企业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法配备与所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对放行出厂的产品必须按药品标准完成全部检验项目。
二、依据国家局《关于加强胶囊剂药品及相关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2]18号)的规定,药用明胶、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不得委托检验。符合“川食药监安〔2011〕51号文”规定的其他类别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可以依程序向省局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委托检验备案。
三、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局、省局的规定,规范药品委托检验行为,健全企业质量风险管理体系,防止因药品委托检验行为不规范导致药品质量安全风险。
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委托检验前,应先对受托方的检验资质、仪器设备、人员素质以及管理制度等进行综合评估,确认符合条件后方可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委托方与受托方应严格执行新修订的GMP关于药品检验的要求,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各市(州)局应将企业委托检验行为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切实加强委托检验的日常监管。每年对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情况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现场检查。对企业不按规定实施委托检验的,各市、州局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省局报告,省局将取消其备案。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028-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3年9月2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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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威访谈
  质检实验室能否直接为消费者提供检测服务?如何保证实验室结果的准确性?围绕着有关实验室的热点话题,记者日前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司长武津生、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唐英章进行了对话。
  ■受托检测出具报告
  不会公布食品品牌
  记者:现在有一些消费者因为担心食品的安全,希望自己拿食品去检测,质检部门的实验室能为消费者提供检测服务吗?
  武津生:可以,但消费者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选择取得授权和资质认定的技术机构或实验室,且其授权和资质认定的范围满足检测要求;二是要与其签订委托检测合同。
  记者:但我们也曾听说一些实验室拒绝检测个人提供的食品,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武津生:之前,一些实验室对个人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确实存在顾虑。在接受个人的检测委托时,实验室有时会无法判定其提供样品的来源,无法确定委托者的意图。如果有人故意提供不合格的食品,甚至在样品中添加不应添加的物质,检测结果可能会被用于不正当竞争。
  唐英章:为了保证检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对于委托检测的产品,我们在出具的报告中只提供检测项目的含量,不会涉及食品的品牌等其他内容,检测数据只对样品负责。
  另外,由于检测仪器的设备和耗材成本很高,检测的费用也很高。比如,对奶粉中三聚氰胺含量的检测,费用就达上千元,对于消费者个人而言,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因此我们不提倡消费者自己拿食品来检测。
  记者:但是有消费者会担心食品安全问题,甚至无所适从,消费者该怎么办呢?
  武津生:消费者不可能把每一样产品都拿去实验室进行检测,我们提倡消费者更多地利用公共信息来获得消费品安全质量的情况,全国质检系统都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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