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是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是登记,取得什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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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宗教团体法人资格的获得问题
王科力:下面几个问题是关于立法技术的。我们的宗教立法对宗教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应该采取备案制还是审批制呢,哪种制度比较好?为什么?
1、法人类别中应该增设宗教法人
刘澎:宗教团体的法人资格有两个问题,首先是宗教团体法人资格的适用类别,其次是宗教团体申请获得法人资格时的审批。先说法人资格的类别问题。中国现在有四种法人资格: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这四种法人中的前三类完全不适用宗教,只有第四类社会团体法人可以考虑。社会团体有受国家资助与领导的官办团体,也有非官方的民间组织,情况比较复杂,但它们的共同点是要到民政局进行登记。而我国的社团登记实行的是&分级管理、双重负责制&,就是一个社团必须要由有政府背景的业务主管、主办单位批准后,才能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宗教团体如果找不到业务主管、主办单位,从程序上说就不可能进行登记。但中国的政府机关没有一个是办宗教的,而且办各种宗教。即使找一个业务主管单位也不容易,如果政府有一个声称自己是主管各种宗教的单位,是各种宗教的上级,岂不是证明了中国的宗教团体是地地道道的&官办宗教&吗?比如中国的作家协会,它的主管单位是文化部,文化部促进文化的发展,天经地义;中华慈善总会,它的主管单位是民政部,目的是促进与管理慈善事业。各个行业的协会,主管单位是各行业的国家部委,这些都没有问题。但宗教团体是有神论者的群众组织,由信奉无神论的政府某个机构,例如宗教局公开担任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团体的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其宗旨究竟是促进宗教还是控制、限制宗教,是办政府自己的事,还是为宗教团体&服务&,很不好说。让宗教团体找一个政府机关当&婆婆&,充当自己的主管,实在是一种讽刺。因此,宗教团体要登记为法人,首先需要确定它适合哪类法人。如果没有一个合适的法人类别,可以考虑增设一个宗教法人,宗教法人不是机关法人,不是企业法人,不是事业单位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它只适合于宗教团体,其他的法人适用于非宗教的组织、团体。增设宗教法人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政府与宗教团体关系不清的问题,让宗教团体在登记时无需找一个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当&婆婆&。如果不增设宗教法人这样的一个新的法人类型,就必须修改《社团管理登记条例》,撤销社团登记时必须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先期批准的规定。否则,宗教组织要登记为法人,很难操作。
其实,民政部门在为宗教团体办理登记时,并不是完全按照《社团管理登记条例》平等对待所有的宗教团体,而是将宗教团体分成两类,一类是政府承认的&爱国宗教团体&,如佛教协会、道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这些团体是各级政协的成员之一,它们的领袖也在各级人大、 政协任职,政治上绝对可靠。宗教局与这些&爱国宗教团体&的关系犹如政府与国企的关系,非常密切,因此&爱国宗教团体&及其分支机构、基层组织实际上无需登记。因为即使它们不登记,各级政府的宗教管理部门也早已从政治上承认了它们,甚至是它们成立的主要促成力量。登记不登记,对&爱国宗教团体&来说,不过是个形式。另一类是政府不承认、未经批准的群众自发性宗教团体,如各种类型的&家庭教会&,宗教局不承认它们,民政局不予登记。所以中国的宗教团体很奇怪,无论是政府承认的还是不承认的,实际上都不存在必须到民政部门登记的问题。&爱国宗教团体&用不着登记,&家庭教会&不给登记。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政府对待宗教与宗教团体,实际上还是政治考虑,给予的是政治待遇。政府承认的宗教团体无需民政登记就具有政治上的合法性;政府不承认的,根本不存在准予登记的问题。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的登记是法治社会公民的权利,中国的宗教还处于法治之外,&享受&的是&政治待遇&。从深化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来说,宗教团体的登记,涉及到社团登记管理体制与宗教管理体制两个领域的制度改革问题,是一个政府是否愿意将对宗教团体和其他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的管理从政治对待、行政管理逐步转为法治的问题。目前,民政部已经在广东开始了无主管上级社团登记的试点工作,希望宗教团体登记制度的改革,也能早日成为现实。
2、宗教团体登记不能搞实质性审查
第二个问题,是宗教团体登记的审批问题。假设我们把宗教团体归入社团类的组织中去,或者单设一个宗教法人,不考虑社团登记所要求的&主管&单位问题,登记的时候应该如何审批?是程序性的审查还是实质性的审查?这是一个非常重要、非常关键的问题。如果你是企业,你登记的时候要由工商局进行审查,有一套硬 指标。例如你是否具有创办企业的资质、有没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本、有没有营业地点、经营范围是否合适、企业名称是否妥当,等等。不符合这套标准不能登记。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的登记不在工商局,在民政局。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的时候,不对申请者进行鉴别,只看是否有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介绍信。主管单位代表 了国家权力机关,它写一个介绍信,把它要负的审查责任全部承担了,盖了章,申请者拿着这个介绍信或者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民政机关办理登记,民政局就无 需再做审查了,只是办个登记手续而已。现在官方承认的宗教团体可以登记却不一定去登记,不承认的宗教团体没有办法登记,问题就在于没有政府单位为它在登记 之前出具一个批准文件。
如果由政府宗教局负责审查要登记的宗教团体,审查之后给&合格&的宗教团体写一个批准文件,让宗教团体拿着这个文件去民政局登记可不可以呢?绝对不可 以!因为这样做就等于让中国政府设立&宗教裁判所&,对所有申请登记的宗教团体进行审查。我们知道,要对一个宗教团体、宗教组织进行审查,然后给出它是不是宗教、是好宗教还是不好的宗教、是真宗教还是假宗教、是宗教还是邪教的结论,需要设一个宗教裁判所。这个宗教裁判所本身必须具有至高无上的宗教权威。一个世俗政府的机构不可能具备这样的功能,不可能对宗教团体的宗教性进行判定。即使按照宗教标准,也很难操作。不同的宗教,有不同的教义,你是根据佛教的标准来定义伊斯兰教,还是根据天主教的教义来定义道教?即使对同一种宗教,你是根据华严宗的标准来定义禅宗、净土宗,还是根据长老会的标准来定义安息日会? 你有没有一个通用的标准?这个标准是什么?即使你能定义,精通各种宗教,还有一个问题,谁给予了你宗教上的认可权?如果宗教信仰者不认可这个政府机关的宗教审查权威,只认可宗教团体内部的宗教权威的时候,你用什么理由说服他?假如我是某个宗教的信徒,你根本不是我这个教的人也不相信我这个教,你凭什么定义我这个教?如果你是我这个教的人,那你怎么可能公平地定义其他的宗教?所以,国家根本不应该设立&宗教裁判所&,这不是政府该干的事。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只做两件事情,第一是制定正统信仰的标准,第二是维护正统信仰标准,惩罚不接受正统信仰的一切人,将其定为异端,异端就得上绞架、火刑架。这时候我们就知道,由国家对宗教团体进行实质性的&认定&、&判断&是极其危险的。人类发展的历史经验已经表明,国家永远不可做宗教裁判所,国家永远不能做宗教裁判所。宗教裁判不是国家的任务,世俗政权没有义务去裁判、定义谁是宗教谁不是宗教,谁是真宗教谁是邪教,谁有资格当宗教领袖谁没有资格。政府应该明确一条,任何时候,对宗教的审查都不是政府的任务。
3、宗教团体的备案登记与程序性审查
但政府不进行宗教审查并不是说不可以为宗教团体办理登记手续。这里的关键是政府在接受宗教团体的登记时,应该关注什么。对于宗教团体的教义、宗教组织的性质、背景、宗教组织负责人与宗教神职人员的资质、宗教典籍的源流与解释、宗教团体的资金来源、宗教团体成员的构成与个人信息等,政府不应该进行审查。这些事情属于宗教内部的事务,应该由宗教团体自己处理。一个自称是宗教团体的组织,要向政府申请登记、获得合法地位时,政府应该考虑什么呢?第一,有没有 一个适用于宗教团体登记的法律规范?国家设立的法人类别是否适合宗教团体?第二,在解决了宗教团体的法人类别适用问题之后,这个宗教团体的登记申请是否在 法律上合乎登记的程序。政府民政部门有义务告诉来登记的宗教团体,你要有名称、有固定的场所、有负责人,有了这些就可以登记了。这种是一种备案性质的登 记,也可说是&备案制&。所谓&备案&,就是申请登记的宗教团体要告诉政府自己的组织叫什么,信仰的是什么,负责人是谁,设在哪里。政府民政部门在记录这些信息时,有必要核查这些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备案时的这种&审查&,是一种程序性审查,不是对宗教团体内容的实质性审查。程序性审查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宗教团体完成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不是为了鉴定宗教团体的资质与好坏,没有价值判断在里面。这种备案核查对所有的宗教团体一视同仁。至于来登记的宗教团体 到底属于什么宗教,教义如何,采用何种经典,领袖与神职人员的资质如何,钱从哪来,政府没兴趣也没有必要知道。你是什么教,你可以向别人去解释,也可以不解释,但政府对宗教的这一套应该是不介入,置身在外。你把你的信息告诉政府,政府给你一个备案就可以了。这个备案并不说明政府认可你的教义,只是表明政府知道你的存在,你得到了与其他社团同等的合法地位。这样的话,政府就会处于一个超然的地位。所谓超然的地位就是政府不属于任何一个宗教,不对任何宗教团体的资质与宗教性予以判断。政府的任务是给大家办事,办事的依据是法律,不是教义。政府的民政机关没有解释、审查、鉴别、判断宗教的义务,只负责对宗教团体进行备案登记,备案时进行程序性的信息核查。
还有一些宗教组织和宗教团体,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备案登记,这些团体虽然没有备案登记,并不因此就应该被视为&非法&,它们的结社权利与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不能因此而被剥夺。它们应该被视为民间自发的群众组织、信仰团体。它们与备案登记的宗教团体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具有在社会公共领域活动的资质上。备案登记的宗教团体可以进入社会公共领域开展慈善公益活动,如同所有在社会公共领域开展活动的其他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一样,它们既然要在非宗教领域内活动,就应该取得法人资格,应该向政府备案登记;而没有备案的宗教团体可以作为民间的私人组织,在私人领域内活动。当它们要进入社会公共领域时,应该向政府备案登记。
4、如何对待新兴宗教与&邪教&的出现?
在这种情况下会不会出现很多新兴宗教、很多&邪教&?会不会有很多人自称是宗教、打着某种宗教旗号来备案、来登记呢?会的。怎么办呢?我的看法是,所 有的人,不管本着什么目的,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它自称是宗教团体,愿意到民政机关申请备案登记,政府都应该接受它的申请,让它登记(其实就是备案)。登记 了以后它不是宗教,或者不是我们熟悉的宗教怎么办?解决的办法有两条:第一,看这个登记备案的&宗教团体&是否遵守法律,如果它不守法,不管它是不是宗教、是什么宗教,国家都应该坚决依法对它进行制裁,应该让违法者受到法律的惩罚。这与这个组织信什么没有任何关系。第二、如果这个登记备案了的组织没有违法,而且获得了群众的支持,有人拥护,政府就应该承认它、保护它。这种承认与保护与这个组织的信仰也没有关系。因为一个得到人民群众支持而又守法的&宗教团体&,不存在政府对它是不是欣赏的问题。政府对什么是宗教不做判断,不能拿政府自己制定的一个所谓&宗教&框框,去套每一个&宗教团体&。政府不设这个标准,政府的标准只有一个,就是法律。我们主张宗教立法,就是为了解决宗教领域里的法律规范问题,为了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对政府来说,一个自称 是&宗教团体&的组织究竟是不是宗教、是什么宗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是不是遵守法律。没有法律,一切都谈不上,有了法律,一切都好说,按法律办就是了。所谓&邪教&,是相对&正教&而言的,但&正教&、 &邪教&都是宗教内部的事,谁正谁邪,政府不参与、不介入。政府要做的是,谁守法保护谁,谁违法制裁谁;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谁信什么都无所谓,政府应该尊重群众的信仰选择。政府这样做,&邪教&出现的可能性反而很小。
王科力:让所有的宗教团体都登记,等于放开了宗教,会不会出现混乱?
&刘澎:不会出现混乱。因为宗教的发展有它自身的规律。在一个开放的宗教市场里,如果很多人都来办宗教团体,每一个人都想搞一个宗教团体、宗教组织,有 没有可能呢?没有可能。原因就在于这些宗教组织可以成立却不能维持,维持不下去。维持一个宗教组织的存在必须要有足够的信徒,才能够在财政上获得必需的支 撑。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如果人人都来办宗教,一人一个宗教,大家都是领袖,谁当信徒,谁当群众,谁掏钱呢?你办一个宗教,只有你自己一个人,你就不办 了。举个例子,在一个十万人的县里,人人都来成立宗教团体,结果搞了十万个宗教组织,每一个组织一个人,结果当然是维持不下去,所以即使政府放开手让大家办,也不可能出现十万个宗教团体。能不能有一万个宗教组织呢?也不行,因为十个人养活不了一个宗教组织。能不能建一千个呢?也很困难,因为除去未成年人和不信教的人,剩下的人养一个宗教组织,这个组织很难发展壮大。建立一百个宗教组织,每个组织几百人倒是有可能,但是这一百个宗教团体成立以后,竞争会非常激烈。每一个组织都希望自己发展壮大。在竞争过程中,每个团体都要拼命表现出它的正义性、神圣性来。在表现的过程中,有的组织做得成功就吸引了人,有的组 织做得不成功吸引不了人。最后这个县里只会剩下几个、十几个宗教组织。当这个县的宗教格局形成之后,再有新的人想搞新的宗教组织,就等于是要重新划分宗教市场,原先那些大的宗教团体就会竭力发挥自己的优势,维护自己在宗教市场上的份额,新的宗教团体如果不是做的特别好,就没有办法取代原先的宗教团体,改变不了这个县的宗教格局,最后只能自生自灭。绝大多数新兴宗教都是这个下场,这就是宗教自由、宗教竞争的结果。这里面并没有谁反对大家成立宗教组织,每个人都可以成立宗教组织,你可以成立我也可以成立。我成立组织的目的就是要把你的人挖过来,你也是这样,他也是这样,最后的结果就是在一个地区里只能存在一定数量的符合群众需求的宗教组织,超过了群众的需求,就存在不下去。所以放开宗教,并不会让宗教泛滥,出现宗教混乱。
相反,正因为有了宗教市场,建立了宗教团体的竞争淘汰机制,凡不以宗教为目的的人成立的&宗教组织&必定会被信徒看出来是假宗教组织。能够吸引宗教信 徒的是真正的宗教组织。&假宗教组织在和真宗教组织的竞争中必然会被打败,最后不得不退出市场。在美国,谁都可以宣布自己是一个宗教团体,但维持不下去的就得关门。所以美国每年有大量的新兴宗教产生,又有大量的新兴宗教消失。走到今天,美国的主流宗教还是那些老教派,并没有因为实行宗教自由而导致宗教的混乱,美国政府也没有说过一句不许新兴宗教团体成立的话。但新成立的&宗教团体&能不能维持下去,能不能在宗教市场的竞争中取胜,是另一回事。所以美国的宗教有市场、有竞争、有繁荣,但不混乱。而在信仰供应短缺、供应不足的国家里,因为老百姓的信仰不能得到满足,反而容易出现假宗教、伪宗教。这种现象的产 生,客观上反映了信仰产品供应不足,严重短缺。当人们的信仰不能得到满足的时候,就会寻找替代品,替代品就会有市场。如果开放宗教市场,实行宗教自由,完善宗教法制,你想搞宗教就在这里搞,只要老百姓跟你走就行。如果没人跟你走,对不起,你就只能关门,谁也怪不着。美国用这个办法淘汰了99%的新兴宗教和 所谓的&邪教&,老教派的地位在竞争中保持了动态的稳定,虽然近年来随着移民的不断增加,也有一点影响,但仍然是美国宗教的主流。美国宗教的这个格局与美国政府没有关系,美国政府对谁也不支持、不反对。宗教市场的秩序是因为信仰产品供应充足、宗教组织竞争激烈、法律制度完善健全。真正的宗教组织在宗教市场 上通过竞争证明了自己的实力,吸引了信徒群众,使得那些企图假借宗教骗钱骗色、实现非宗教目的人无处立足,最后只能收摊拉倒。
所以,开放宗教市场,实行宗教自由,完善宗教法治,准许所有愿意备案的宗教团体进行备案登记,不仅不会造成混乱,反而能够从根本上杜绝&邪教&、消除宗教混乱。这就如同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商品一样,如果允许顾客对市场上的商品实行自由选择的话,大家选择的结果就会把伪劣商品驱逐出去,因为顾客有充分的 选择自由,可以比较了以后再比较,直到找到最好的。在这个过程中某些伪劣产品可能会短暂的出现,但是它们的出现都是昙花一现,不可能持久。从长远来看,自由市场、自由竞争的结果只能是对群众有利,不可能为假冒伪劣产品带来机会。&
这样做要有一个前提,就是我们必须在这个市场的外面修一堵非常坚固的墙,这个墙就是法律。法治健全了,市场才可以开放。这一条在宗教团体的登记问题上 也是一样。所有在政府那里登记备案的宗教团体,如果不搞宗教,搞别的怎么办?好办!任何不搞宗教搞其他事情的,传销的、骗钱的、敛色的、残害人民身体健康的,不管你是搞什么的,只要不是搞宗教的,我们有各种各样现成的法律对你进行制裁。即使你是搞宗教的,杀人放火、谋财害命、损害他人利益、危害公共秩序,也不行,也得受法律制裁。只要违法,法律就要制裁。
有了这两条,宗教自由与宗教法治,所谓的&邪教&、异端、各种假冒伪劣的信仰团体就都不能存在了。因为一方面有市场竞争的强大压力,一方面有法律的严格规范,你不按法律办事,你被视为挑战法律,以身试法要受法律制裁;但你按法律办事就得加入竞争,可是你不是真正搞宗教的,竞争不过真正的宗教,最后你觉得既然我的目的不是搞宗教是赚钱,我干脆办一个公司直接赚钱就完了,何必搞得这么复杂,还要用一个宗教的形式来赚钱?在美国的宗教市场上我们看到了这样一个被反复证明的事实&&谁利用宗教谁完蛋。
美国宗教团体的有序竞争还得益于一个技术上的原因,就是所有美国宗教团体都享有的免税资格待遇。美国是一个资本主义国家,税收管理非常严格,国家对个人的其他方面不问,但对你的税收是一定要问到底的,对一个单位也是如此。如果一个宗教团体享受了免税待遇,同时又想利用自己的免税待遇去营利,就等于和企业处在了不平等的竞争之中,美国政府知道了是万万不答应的,一定要对你绳之以法,把你送到监狱里。这是一点都不带含糊的,因为这是欺诈。你说你要搞宗教,实际你想的是赚钱,既然你要赚钱你就要加入到企业竞争中去。你如果不加入企业竞争,不赚钱,你要搞宗教,加入到宗教竞争中也可以。但你不能打着宗教团体的 旗号,享受着免税待遇,却又干着营利的事情,又不交税,这不行,不公平。这就是违法,就得用法律制裁你。不要以为在美国只要登记为宗教团体就没人管了,没这回事。对享有免税待遇的团体,政府看得很紧、管得很紧。你想打着宗教团体的旗号胡作非为,没那么容易。
回到宗教团体的登记问题上,很多人以为要是放开让宗教团体登记,就会天下大乱。这是一种在封闭的静态的计划经济体制状态下,看待宗教与宗教团体的思维。如果我们把宗教放在动态中、竞争中看的话,就不会有这种顾虑。宗教放开之后,就会有竞争,搞宗教的团体可以胜出,不搞宗教的不能胜出,先搞的能够胜出,后来的很难胜出。比如现在要想在美国再创造一个新宗教就很不容易。不搞宗教,只要你稍有敛钱或者危害群众健康的事情马上受法律的制裁,不管你是什么教义,一律不客气,这样还有没有人愿意打着宗教的旗号随便搞?恐怕就没有什么人了。政府倒是没有说不可以搞,但实际上搞不成。久而久之大家就明白了,要赚钱办公司,要办教会就不能胡来,最后就是这么个结果。
王科力:您上面的回答实际上涉及到好几个问题,包括怎么对待新兴宗教、怎么对待邪教,怎么登记,是否开放宗教市场。现在的宗教管理制度实行严苛的行政管理,对宗教团体实行&定点定片定人&的三定制度,规定一个区域只能有一个同类的宗教组织,您怎么看?
刘澎:现行的宗教管理体制是为了方便政府管理,不是为了满足群众的信教需求,因此不符合客观实际,滋生了很多问题。比如一个县有十万人,你规定几个点?是规定一万人一个点还是东、南、西、北各一个点?如果按行政区划规定,县里人口大部分在县城和南边,你按东西南北规定就不合适;如果单纯按人口规定又会显得县城里有好几个,外面没有,而且人口是流动的,不断在变化。到底应该怎么规定?再比如,这个点的宗教神职人员可不可以到隔壁那个点去主持教务?到邻近的县市去进行宗教活动?外地某个受欢迎的神职人员可不可以来本地参与教务活动?为什么一个地区只准有一个宗教团体?宗教团体多了,每个宗教团体的规模就小了,竞争却增加了,这样不好吗?政府现在的办法是把每个地方宗教活动的地点、神职人员(宗教负责人)、活动区域都固定死,不许突破。这个办法对谁有利? 当然是对管理者有利。但宗教的发展不是以政府管理部门的意志为转移的,用计划经济时期的那一套办法处理问题,我们吃的亏还少吗?再者说,在法治社会里,政府给宗教团体定这个、定那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所以最好的办法是政府不做规定,到底设多少点信教群众最知道,群众自己知道应该有多少个点。这不是政府的工作,不能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包揽一切规定一切的办法对待宗教。政府不应该越俎代庖、去管自己管不了、不该管的事情。现在许多地方政府在宗教管理中推行的所谓&三定&制度,纯粹是一种政府职责的错位与越位,是将宗教作为自己的下属、自己的业务来管。哪里需要设宗教活动点、如何使用神职人员、应该让哪个神职人员到什么地方主持什么类型的宗教活动,宗教团体与信教群众最清楚,这些事情与政府没有关系,政府不应该介入。政府现在把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内 部管理、宗教神职人员的任命、培训、宗教团体的对外交流、甚至宗教场所的建筑、修缮等都全部管起来,一是增加了国家财政与纳税人的负担,这笔钱花的没有道理。对于不信仰宗教的老百姓来说,不明白政府为什么要花钱养一帮人管宗教上的事情?二是这笔钱花了以后,宗教信徒并不领情。宗教信徒觉得政府这样做的目的是在干涉宗教、控制宗教。三是最重要的,政府这样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什么法律授权你这样做了?你找不出来一条法律依据。你这样做了以后,宗教徒不接受,你认为他不听话,和他发生了矛盾,你想制裁他,又缺乏法律依据,检察院不起诉、法院不受理,你办的这是个什么事?我们现在的宗教管理体制就是这么个状态,管不了还要管,群众不买账,法律上没依据,管理者很辛苦,处境很尴尬。所以用行政手段管宗教不是个办法,要解决问题只能靠法治。
(未完待续,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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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
发布时间: 16:03&&来源:&&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基层工会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 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工会指本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申请取得、变更、注销工会法人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层工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经核准登记、领取证书后,即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工会主席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为法定代表人。(副主席不可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设立;
(二)工会经费来源有保障;
(三)有组织机构和办公场所;
(四)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工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不以所在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条件。
第五条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的审查、核准、登记、发证机关按属地原则及组织隶属关系确定:& &
(一)隶属于县级(县、市、区)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由县级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二)隶属于市级(市、州)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由市级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三)隶属于省属大型企业、产业(厅、局)、金融行(司)和省直机关工会的基层工会,由所在省属大型企业、产业(厅、局)、金融行(司)和省直机关工会审查,报省总工会核准、登记、发证;
(四)中央在鄂企业工会组织由所在地相应的省级、市级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审查登记机关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省总工会确定管辖权。
第六条 凡具备第四条规定的基层工会,应当于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审查登记机关提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书面申请。
第七条 基层工会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应当向审查登记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一)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
(二)上级工会批复的基层工会成立的文件;
(三)基层工会经费、财产情况证明。
第八条& 审查登记机关自收到第六条规定的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有关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登记手续,发放《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审查登记机关应及时通知提出申请的基层工会补充相关文件,申请时间从文件齐备时起算。
第九条 &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的,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审查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当向审查登记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一)基层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申请表;
(二)上级工会批复的基层工会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文件;
(三)原《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
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换发《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收回原证书。
第十条 基层工会应当在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后三十日内,持《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和上级工会批复成立的文件,到与《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审查登记机关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工会组织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机构类型为工会法人。
工会组织名称、住所变更或撤销、合并时,应当及时到原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不得涂改、抵押、转让和出借。遗失的,应当及时声明作废,并向审查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申请补发证书,应当向审查登记机关报送基层工会法人资格证书遗失补发申请表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遗失补发申请书。
第十二条 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因所在单位撤销、破产等原因注销的,应当向原审查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和上级工会关于该基层工会经费、财产清理及债权债务完结的证明。审查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后,收回原证书,并可以在报刊、网络上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省、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总工会应当制备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专门用于工会法人资格的登记工作,其规格和式样由全国总工会确定。
第十四条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基层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表》、《基层工会法人资格证书遗失补发申请表》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总工会按照省总工会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按照省总工会统一规定的代码确定本辖区内基层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编号,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层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统一编号为十位数;
(二)一、二位数为湖北省的编号:17;
(三)三、四位数为省直、市、州、直管市、林区的编号。具体为:省直00、武汉01、黄石02、十堰03、荆州04、宜昌05、襄樊06、荆门07、鄂州08、孝感09、黄冈10、咸宁11、恩施12、神农架林区13、仙桃14、天门15、潜江16、随州17;
(四)五、六位数为省、市、州、直管市、林区直属企业、产业工会以及所辖县(市、区)的编号。省属大型企业、产业(厅、局、总公司)、金融行(司)和省直机关工会由省总工会统一编号。市、州、直管市、林区直属企业、产业工会以及所辖县(市、区)由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统一编号。
(五)后四位数为省、市、州、直管市、林区直属企业、产业、机关工会以及县(市、区)管辖范围内的基层单位工会顺序号。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编号具有唯一性和固定性。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在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的指导下进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级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总工会的法律工作部门负责。
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档案管理制度,并逐步实行网络化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总工会和审查登记机关可以对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有效期限为四年。
第十九条& 从日起,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不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在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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