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9级赔偿所有的钱都赔到位了,就只剩去社保局拿一个月工资了,可是资

我那次去拿工伤认定书,社保局的问我要不要做劳动鉴定,如果不做就可以赔偿了,但我不知道赔偿多少怎么办_百度拇指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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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那次去拿工伤认定书,社保局的问我要不要做劳动鉴定,如果不做就可以赔偿了,但我不知道赔偿多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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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治疗后可以做伤残鉴定,怎么做和去哪做可以问社保局工作人员,如果不做鉴定,你个人没有任何赔偿,你工作的公司就会拿着你的治疗发票向社保局理赔,案件结束。如果你去做了并获得伤残等级,你就可以获得相应赔偿,多少社保条例有明文规定,赔偿一部分由社保局支付,一部分由公司支付,伤残评定尽量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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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定要做劳动鉴定,因为只有做了劳动鉴定,才能获得伤残等级的认定,凭伤残等级才能算出你可以等多少赔偿。所以你如果不去做,那是一定拿不到任何赔偿的,估计你是被骗了
工伤赔偿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定的,认定为工伤分十个等级。不做理论上是没有办法赔偿的?你确定是社保局说的吗?
不做劳动能力鉴定只是报销你在工伤治疗期间所支出的费用和按规定应享受的待遇。如:药费、诊疗费、伙食补助费、治疗期间的工资(所在公司支付)等。要想得到更多赔偿就一定要做劳动能力鉴定。一般伤经动骨的工伤社保局都会要求你等治疗过程完全终止后去做鉴定。本人不做的要在协议上签字才能结算治疗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去社保局工伤科领取统一的格式的申请表,按要求填好、签字盖章、贴好照片交回去,然后通知你鉴定的具体时间、地点的。
现在一般企业都有社保员或工伤专管员,工伤员工可以直接找公司就是了,不必了解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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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网上问答无法全面了解具体情况,回答仅供参考,如有必要建议您及时当面咨询医生年深圳市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条例)
发表时间: 13:49:57 文章来源:
《年深圳市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条例)》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深圳工伤保险条例政策,深圳工伤保险鉴定流程及认定程序,深圳工伤赔偿标准待遇,一次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一级伤残赔付,农民工九级伤残赔偿标准。方案一:由社保部门按月支付(已买工伤保险)  一级至四级工伤赔偿(以本人工资为标准,如果工资低于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算,约为2661元\月*60%=1597元\月;超过三倍的按三倍计,约为2661元\月*3倍=7983元\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按月支付)  一级24个月90%  二级22个月85%  三级20个月80%  四级18个月75%  方案二:一次性计发十年处理断  一级至四级如果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劳动合同关系),按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  以本人工资为标准,如果工资低于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需要护理的)  一级39个月90%*10年60%*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级36个月85%*10年50%*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级33个月80%*10年40%*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级30个月75%*10年30%*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附一:如单位没有买工伤保险,则全部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其标准为上述该有的项目都有外,另加一次性赔偿假肢安装费,按国产普及型价格,每四年一次,一直计至七十岁止.一般四级伤残,假肢费一项可索赔二十多万元(本所可提供相关成功判决案例供伤者参考)  附二:五级至十级工伤赔偿(后两项由用人单位赔偿,且终结劳动合同关系才有):  以本人工资为标准,如果工资低于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算  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合计  五级16个月50个月10个月76个月  六级14个月40个月8个月62个月  七级12个月25个月6个月43个月  八级10个月15个月4个月29个月  九级8个月8个月2个月18个月  十级6个月4个月1个月11个月  深圳市工伤赔偿标准详解(五至十级)  (一)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2661元/月*60%=9579.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2661元/月*60%=6386.4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个月*2661元/月*60%=1596.6元;以上合计17562.6元.  (二)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2661元/月*60%=1277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2661元/月*60%=12772.8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个月*2661元/月*60%=3193.2元;以上合计28738.8元.  (三)八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2661元/月*60%=1596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2661元/月*60%=23949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个月*2661元/月*60%=6386.4元;以上合计46301.4元.  (四)七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2661元/月*60%=19159.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个月*2661元/月*60%=3991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个月*2661元/月*60%=9579.6元;以上合计68653.8元.  (五)六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2661元/月*60%=2235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个月*2661元/月*60%=63864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个月*2661元/月*60%=12772.8元;以上合计98989.2元.  (六)五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2661元/月*60%=25545.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个月*2661元/月*60%=7983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个月*2661元/月*60%=15966元;以上合计元.  (注: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社保部门赔偿,后两项由用人单位赔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买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赔偿.伤者应注意保留好工伤认定书原件和鉴定结论或理赔核定书原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因工伤残员工的基本生活,对因工死亡员工的亲属进行抚恤,根据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下列员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一)所有企业的员工;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除公务员及参照享受公务员待遇的人员以外的员工;   (三)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招用的人员。第三条工伤保险应当与工伤预防及康复相结合。   用人单位和员工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发展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为因工伤残员工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创造条件。第四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安全生产检查、宣传、教育工作相结合。第五条市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主管深圳市工伤保险工作。   市政府设立由社会保险、卫生、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的主管人员及专家组成的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监督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残废等级评定工作。第六条设立由工会、企业代表、员工代表、专家和劳动、卫生、社会保险等部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使用、管理等实行监督。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市社会保险机构通过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因工伤残员工和因工死亡员工的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来源如下:   (一)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收入;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经营收益。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市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九为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   工伤保险可以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一定时期内的工伤事故率、收支率以及其他评估标准,在本行业标准费率的百分之四十的幅度内调整其费率。   差别费率的具体比例和浮动费率的实施办法由市政府规定。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按月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或者以其他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参保后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以发出追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滞纳工伤保险费的千分之一缴交。拒不缴纳者,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以应缴而未缴的工伤保险费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第十一条工伤保险费,企业在成本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在经营收入中列支。   用人单位不得将工伤保险费转嫁员工负担。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返还,并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处以所转嫁费用二倍的罚款。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事故预防、康复等各项费用。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将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结存、经营等基本情况在市政府机关报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财政给予补贴。第三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在用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和执行工作任务时负伤、致残、死亡的;   (二)从事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管理人员临时指定或者同意的有关工作时负伤、致残、死亡的;   (三)在用人单位工作区域内工作时,因不可抗力遭受意外伤害的;   (四)在用人单位工作区域内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患职业病的;   (五)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或因工外出期间因突发疾病死亡或经首次医疗期满后由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或因工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遭受不可抗力而发生意外伤害而负伤、死亡的;   (七)因公致残的退役军人安置在本市就业后,旧伤复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本人故意或者因私负伤、致残、死亡的;   (二)本人的行为属违法犯罪的。第十六条员工因工负伤后的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因医疗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治疗和使用自费药品的(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和自费药品目录,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会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公布),医疗单位应当事先报经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但抢救期间除外。   工伤认定前,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拒不垫付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垫付,并对用人单位处以垫付医疗费用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工伤认定后,先行垫付的费用及以后的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经认定不属于工伤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垫付的费用向用人单位或员工本人追偿。   员工因工负伤、致残后旧伤复发的,经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后,其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第十七条员工工伤医疗终结后,经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认定需要安装假肢、义牙、义眼和配置轮椅、拐杖及其他康复器具的,其购买、安装、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的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支付标准以同类康复器具的国内平均购买价格和安装费用为准。第十八条因工伤残员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残废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偿金和按月支付补助金、护理(扶助)补助费:   (一)一次性补偿金:一至四级残废依次按二十四个月、二十二个月、二十个月、十八个月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   (二)残废补助金:一至四级残废每月依次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九十、百分之八十五、百分之八十、百分之七十五支付;   (三)护理(扶助)补助费:经认定为饮食起居不能自理的,依据伤残员工对护理依赖程度每月分别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三十五支付。   伤残员工回原籍异地安置的,残废补助金和护理(扶助)补助费可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每半年寄发一次。   因工伤残员工被鉴定为五至十级残废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残废等级依次按四十八个月、三十六个月、二十四个月、十六个月、十二个月、六个月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一次性补偿金。   因工伤残员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残废者,属于综合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为其缴纳综合医疗保险费;五至六级残废者,属于综合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为其缴纳无工作期间的综合医疗保险费。第十九条员工因工死亡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依本条例规定,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   丧葬费:按六个月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给处理丧葬事宜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次性抚恤金:按四十八个月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给死亡员工亲属。第一领取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领取顺序为兄弟姐妹和其他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由第一顺序亲属领取。第一顺序不领取或者没有第一顺序领取人的,由第二顺序亲属领取。   员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支付:   (一)供养亲属一人的,每月支付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   (二)供养亲属二人的,每月共支付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三)供养亲属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每月共支付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生活补助费按本条第四款第(一)、(二)、(三)项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二十支付。   被供养的亲属是深圳户籍的,其生活补助费按本条第四款、第五款标准分别提高二十个百分点支付。非深圳户籍员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可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或申请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每半年寄发一次。   供养亲属的范围、条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条工伤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员工本人受伤前一个月的工资收入。因工伤残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自医疗期满月或者职业病确诊月起计发。因工死亡员工供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自员工死亡后次月起计发。   伤残员工医疗终结后旧伤复发,病情加重,经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鉴定后残废等级变更的,从鉴定生效之月起按新标准计发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一次性补偿金只补差额部分。伤残员工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经市社会保险机构认定后,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一条员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因犯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间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原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可按规定继续享受,但已停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不予补发。第二十二条已获得商业保险支付或者赔偿的因工伤残员工或者因工死亡员工的亲属,仍可以依本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四章 工伤保险管理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未为其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责令限期参保,补交当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并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处以应补交保险费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补交前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责令用人单位在医疗终结后三个月内按本条例规定的标准,向因工伤残员工或者死亡员工的亲属支付各项费用,逾期未支付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垫付。市社会保险机构垫付后,应向用人单位追偿并对用人单位处以垫付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市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的《工伤保险证》置于本单位的显著位置,以便员工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市社会保险机构为核查用人单位的员工人数,有权查阅用人单位的员工名册及有关资料,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用人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员工因工负伤后,用人单位应将受伤员工立即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并到约定医院医治。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转往深圳市外的医院医治时,应当经医院和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书面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间申请认定的,员工或其亲属可在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认定。逾期未申请的,本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员工或其亲属。第二十八条市社会保险机构有权对员工因工伤亡情况进行调查,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有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虚假数据资料以及拒绝配合事故调查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以拒绝支付该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本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第二十九条伤残者经治疗至痊愈或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由医疗机构作出医疗终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医疗终结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因病情需延长治疗的,应当经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同意。第三十条员工因工致残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应当持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伤残程度(等级)鉴定表格及用人单位的评残申请到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程度(等级)的鉴定。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用人单位评残申请后三十日内对伤残者作出伤残程度(等级)鉴定结论。第三十一条员工因工负伤未致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持有关申报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补偿事宜;员工因工负伤致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伤残程度(等级)鉴定后三十日内持伤残程度(等级)鉴定结论和有关申报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补偿事宜。逾期未办理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不予补偿,本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市社会保险机构收到前款资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核发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第三十二条员工因工负伤后,不配合检查治疗影响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或者擅自涂改伤残程度(等级)鉴定结论及有关资料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以停发或者减发有关工伤保险补偿金;对虚报骗领的,追缴其骗领金额并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处以骗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第三十三条员工因工死亡后,用人单位和死者亲属应当按照市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丧葬事宜,故意拖延处理遗体的,其尸体冷冻费用,属用人单位责任的由用人单位负担,属死者亲属责任的由死者亲属负担。第三十四条员工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于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后三十日内凭死者的死亡证明及死者亲属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机构申报办理工伤保险补偿事宜。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在接到用人单位的申报后十五日内核发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及供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第三十五条因工伤残员工或者因工死亡员工的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有关情形发生变更或者消失的,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市社会保险机构。   违反前款规定冒领工伤保险金的,追缴其非法所得,并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处以冒领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第三十六条在处理工伤事故中,任何人不得无理取闹、聚众闹事,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市社会保险机构对于当年没有发生工伤致残、重伤、死亡事故的用人单位,按该单位当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发给奖励金,用于奖励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成绩显著者。第三十八条市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用人单位、因工伤残员工或者因工死亡员工的亲属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争议处理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市社会保险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或者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条当事人对市社会保险机构有关工伤保险的处理决定、收费决定、计发待遇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一条员工或者其亲属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本条例而发生争议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关联法规: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在特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和外国公民,经本人申请,可以依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第四十三条市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第一步,要进行工伤认定。深圳市申请工伤认定办事程序如下:  一、申报  1、单位申报  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将伤者立即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并到约定医院医治。同时,应在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工伤保险部门报告伤(亡)事故情况,填写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首诊病历本、旁证材料、身份证、工卡等有关材料。  2、员工或亲属申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申请认定的,员工或亲属可在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工伤保险部门报告伤(亡)事故,填写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首诊病历本、身份证、劳动合同(或暂住证、工作证、工卡)、旁证材料等有关材料。  二、受理  如员工或亲属的申请超过一年的期限,工伤保险部门将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如申请材料不全的,工伤保险部门出具《收件回执》和《补齐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如单位、员工或亲属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材料齐全,工伤保险部门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给申请人。  三、调查  对员工或其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保险部门应对其用人单位发出〈〈关于伤亡事故处理的通知〉〉,要求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出相反证据的,视为对员工或其亲属提供的证据材料无异议。  如有需要,工伤保险部门可对员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单位、员工或家属应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单位有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据或数据等材料以及拒绝配合事故调查的,工伤保险部门可以拒绝支付该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转由用人单位负担。  四、认定  工伤保险部门应在正式受理后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并对仍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开出《深圳市工伤员工医疗期告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或其亲属。  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同时开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和《深圳市工伤保险住院结帐单》,通知工伤约定医院允许其记帐医疗(门诊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先垫付,医疗终结后到工伤保险部门核销)。  对认定为工伤并需要治疗的未参保职工,则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销。  第二步,进行工伤鉴定。深圳市工伤鉴定业务流程如下:  1.员工向市鉴定办(工伤保险员工按规定向本辖区的社保管理处或管理站)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被鉴定人工伤认定书、原始病历资料、鉴定申请书、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被鉴定人2张一寸近期彩色照片。  2.审核材料  3.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就下达鉴定通知书。若材料不齐,就下达补齐材料通知书。  4.组织医疗专家进行鉴定  5.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6.申请人凭回执和身份证到原鉴定医院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鉴定结论  7.若对鉴定结论无异议,就工伤补偿。若对鉴定结论不服,须在领取结论后15日内向市鉴定办申请复审鉴定,若对该复审鉴定还不服,须在领取复审结论后15日内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最终鉴定)。深圳市改革后的工伤鉴定办法近日实施,每次鉴定,将随机抽取3位专家同时为工伤患者做鉴定,鉴定资料将公开上网。此举将可有效防止工伤鉴定的“黑箱操作”。  今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其中对工伤医疗鉴定作出了新的规定,深圳根据此条例要求,吸取上海、北京等全国其他城市好的经验,对工伤鉴定作出新的调整。  据了解,之前,深圳有8家医院可以做工伤鉴定,本次调整为3家:人民医院、宝安医院、龙岗医院,覆盖到全市所有地区。为保证鉴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全市各医院抽取112名专家,组成医疗鉴定专家库,每次鉴定的专家都是从专家库里随机抽取。为保证鉴定结果客观公正,鉴定专家3人一组,鉴定时必须同时对申请人进行检查鉴定,共同商量研究后出具书面鉴定结果。  记者了解到,目前,工伤医疗鉴定实行全市统一价:300元/次,定价以后会适当提高。我在一家工厂上班,上班时间被机器砸到脚背,拍片结果说,左脚第2.3锲骨骨折,有小骨片,医生说是轻微骨折不太严重,现在2个月了,还没好,在修养,我想问下,我这个能评上伤残等级吗?单位已经给我报了工伤。谢谢,没有积分了,求专业人士告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规定,j)十级伤残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2、从你谈的情况看,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由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属于工伤,构成十级伤残。建议抓紧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详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妈妈在一家单位上班,在上班时间摔伤,导致左股骨骨折,她单位给她买了太平洋的商业保险,参保项目是:1.住院费1万元的赔偿!2.伤残等级赔偿!3.死亡最高10万元的赔偿!请问鉴定伤残等级是8级.9级.10级的话,保险公司是怎样赔偿标准?大概可以赔多少钱?(按照深圳的伤残标准)深圳太平洋团体补充工伤保险如何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l选择参保补充工伤保险的企业员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5-10级残疾的,被保人可按伤残等级由本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被保险人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为5-10级残疾后,l本公司按被保险人本人工资与给付倍数的乘积给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l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l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l具体计发办法:5级计发60个月、6级计发48个月、7级计发31个月、8级计发19个月、9级计发10个月、10级计发5个月。l本人工资的认定以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缴费工资为准。l工伤事故医疗终结后,单位持有关申报资料(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以及社会保险工伤事故处理决定书等)到补充工伤办理点索赔,经核实无误后由本公司计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当事人身份的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明确肇事人是谁?受害人是谁?保险公司是谁?是否参加交强险?有无商业险?  当事人根据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如无责任、部分责任、同等责任、大部分责任或全部责任),确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  律师提示: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采取积极、合理的抢救措施、及时报警、保护现场、通知保险公司,以免因延误时间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无法认定或难以认定,并在事故发生地就近的医院对受害人进行抢救,以免延误最佳治疗时机。  作为受害人,应当到交警部门调取机动车驾驶人、车主和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准确确定被告和第三人,为伤残鉴定和赔偿做准备。  二、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  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申请,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在诉前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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