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金评估拆迁我是租的装璜凭估直接打给我吗

租户装修开酒店租期过后拆迁 房东得装修补偿
租房办酒店,租赁合同到期,房主获得了包括装修补偿的拆迁款。酒店老板不爽,他状告房东不当得利,并索要装修费补偿。近日,硚口区法院审理此案,判被告不构成不当得利,不需要返还装修补偿。原告骆某(化名)是一家酒店的老板。17年前,骆某开始租赁武汉某五金厂的房屋,办酒店。后来,骆某与五金厂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该五金厂将一处房屋租给骆某经营,租赁期限8年;租赁期间,屋内装修由骆某自行解决,但不得破坏房屋结构;承租期内,若遇不可抗拒情况需收回房屋,五金厂应提前一个月通知骆某解约,并赔偿因解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协议签订后,骆某进行了装修。租赁期间,骆某经五金厂同意,还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扩建面积9个平方米。2011年6月,双方合同到期后,骆某与五金厂改为每年签订一次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中,租金有所提高,租赁期限改为1年外,其他内容不变。2014年4月,酒店所在区域被纳入拆迁范围。当年5月31日,租赁合同到期后,骆某于当年6月结清房租。当年10月,拆迁部门与五金厂签订了拆迁意向协议,而骆某则在拆迁前搬离,随后,该房屋被拆除。当年12月,五金厂领取了包括装修补偿款、停业补偿款等在内的全部拆迁补偿款。房屋被拆迁后,骆某认为,房东获得的补偿中含有装修等费用,而酒店是他装修的,由于他的装修和扩建行为,五金厂才获得了满意的拆迁款。因此,五金厂应当给予他补偿。骆某和五金厂多次协商未果。去年9月,骆某将五金厂起诉到硚口区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装饰装修补偿、停业补偿和扩建面积补偿,共计71.9万元。法官说法近日,硚口区法院审理此案。法官认为,本案中,骆某与五金厂没有约定房屋征收时停产停业补偿和装饰装修补偿,那么这个部分的补偿对象是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租赁期间内,骆某有权拆除装饰装修物,但无权要求返还,而本案的房屋拆迁补偿发生在合同期满后,因此五金厂没有构成不当得利。但是,由于搭建的9平方米面积,双方没有约定如何处理,五金厂应将搭建获利的近7万元钱,返还骆某一半,支付他3.4万余元。律师说法林颖律师说,房屋拆迁能否要回装修费,要看两个因素;一是房东是否因装修获利;二是拆迁补偿是否发生在租赁合同期内。也就是说,如果房东没有获得装修补偿,租户当然也无法获得,租户可以拆除装修,但不能要求房东补偿;如果房东获得了装修补偿,而这补偿又在租赁合同期内,那么租户索要装修费等补偿才有法律依据。(记者 柯美学 通讯员 东成)  如果你身边有纠纷事件,请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今日报料APP,向我们报料,腾讯大楚网会将曝光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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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到期,要求拆迁,是否该赔偿?
oyjb1111&&&&
doraemon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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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是要补偿给人。至于承租方,可以依据向出租方提出违约补偿或重新提供租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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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租赁房屋到当地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了吗?2、如办理了备案手续,那么受到法律的保护应给与你适当的补偿如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等;并依法享用的优先租赁权和调换出租房的权利。3、如没有办理登记备案,属违法租赁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susan0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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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你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房东已经明确表示不与你续约了,因此你得不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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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只有你和当时的人协商看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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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你只能和房主协商看能不能得到赔偿,合同没签没有违约责任。
甲克虫乐队h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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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305号令有关装修评估补偿的规定
《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第24条的立法释义明确了:1、条例的立法原意在评估时是不考虑装修的;2、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等因素,以市场评估价格确定;3、如果要对装修进行补偿,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时协商确定。
从上述解释可以看到:1、评估中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是不含的;2、拆迁目的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时所选取的修正因素是不应包括装修因素的。
各地在制定评估细则时,在确定房屋成新时以及进行市场法选取成交案例进行修正计算时均应将装修因素对成交价格的影响剔除。
当然,我们应该认识到,国务院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包含装修因素,并不是指中的装饰部分工程。作为交付使用的物必须达到装饰的标准方可交付。房屋最基本的粉刷、、涂料等均应含在市场评估价中,只有住宅的二次装修、商业用房的装修改造等需要单独评估。
二、装修理性与利益
我们认为装修是理性行为,装修人是基于最自己利益的考虑,计算其装修利益并实施装修行为的。同时,装修人是趋向于自己的使用、依据自己的审美偏好去装修的。这偏好规定了装修利益的专用性和个人性。
装修利益是指装修人就其改良房屋的使用利益。该利益以房屋中的改良部分为对象。
装修人利失指装修人就其改良房屋的使用利益因基础法律关系终止而当然产生的损失。它涉及三项要素:装修利益,以返还占有为时间基准的该利益存量、该利益存量因返还占有而当然产生的灭失或者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三、拆迁出租房屋的装修评估
在实施对出租房屋拆迁时,对于房屋承租(使用)人与房屋所有人在中事先约定了合同发生终止时装修如何补偿的,应按照约定条款予以补偿。当然,对于明知该房要拆迁,订立虚假合同图谋非法获利的应坚决不予补偿。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经常有租赁到期时装修无偿返还房主的约定,此时,如果拆迁估价时点尚在租赁期间,应计算按照的现时造价结合成新以及该装修原造价扣除使用时间的剩余价值两种结果,视不同情形而定。
如房主甲与房客乙签定房屋租赁协议,约定乙对房屋进行装修,租赁期为五年,租赁期满,装修残值全部无偿交给甲。乙装修投入100万元(假定不存在高估冒算,属于理性装修),现使用到第五年初,政府公布拆迁通告对该房屋实施拆迁。经估价师现场勘察测量,按照拆迁时的装修定额及材料市场价格计算,全新状态的造价为150万元(假定物价上涨),现状成新率为30%。在拆迁评估时,宜按照45万元补偿给房屋所有人。而其中的20万元应由所有人支付给承租人。当然拆迁行为只能与房屋所有人发生拆迁关系。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属于租赁合同关系。
如果上述案例中,拆迁时物价下跌,按照全新状态的造价为60万元,其他情况不变。此时,承租人尚须收回装修投资20万元,而现时价值仅18万元。拆迁评估价应按照20万元予以补偿。因为由于拆迁行为造成甲的合同违约使得乙无法在合同期限内实现收回投资。
四、连同装修发生转让交易后的房屋拆迁评估
目前,对于商品住宅销售时已达到标准,产权人没有再进行二次装修,以及重新装修好的二手房发生转让后的房屋等,该类房屋的产权人已按照市场价支付了房款及装修款,在实施拆迁时如何处理。在房屋买卖中,装修往往只是修正因素之一,对于买卖,装修基本上是不考虑的,因为买方认为其设计、用材不符合其要求、偏好。而对于新房,可能装修在房价的部分比其成本价格要高。我们认为应按照就高原则予以补偿。因为被拆迁人的行为属于理性的购买及装修行为,其购买时并不知道该房要拆迁,而且作为买房人必然要与出售方讨价还价以达到价格最低。
合理的评估出装修利益是确定装修补偿价格的依据。计算房屋考虑装修因素下的市场评估价格与不考虑装修因素下的市场评估价格之差额。计算装修的工程造价并考虑成新状况下的价格。比较上述结果,孰高取高作为拆迁时对装修的补偿。
五、装修估价时计算的注意事项
1、价格时点
由于建筑价格变化较快,应注意采用两个时点,即装修作业当时与拆迁时点。分别采用时点下人工材料机械价格计算其工程造价。这是因为作为被拆迁人不是主动的到市场上将其房屋卖出而是被动无奈的。如果物价下跌,被拆迁人已投入了资金,没有产生他所应当产生的利益就被动终止了。此时应按照装修当时造价扣除折旧予以补偿。如果物价上涨,被拆迁人应获得由于物价上涨而带来的投资增值,此时应按现时价值作为补偿。
2、价格构成
在计算装修造价时,除了按照定额或单项单价计算造价外,还应计算工程的间接费用如:设计费、管理费、监理费、审批费用、税金等。对于大型商场,还发生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审计费、消防审查费、费用等。上述费用通常在总价的百分之十到十五。
3、成新率的确定
成新的确定应考虑实际现状以及使用期限的因素,装修使用期限一般在5至8年。
4、装修质量对价值的影响
在评估时应考虑总造价的百分之五至十的质量影响值,以反映市场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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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合同啊,如果合同涉及到了违约的话,会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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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2017& 深圳市吉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法援热线:3>>>>>>正文最高院法官:房屋租赁纠纷中装饰装修费的处理问题(2015最新)摘自:法语峰言公众号  【金华房产纠纷律师温兴斌,为您提供金华房产纠纷法律咨询,电话:】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承租人对所租赁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一方面可能对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造成侵害;另一方面也可能因装饰装修物在租赁房屋上的固定,而产生不动产的添附问题。相应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一大难点是,当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解除、履行期间届满后,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的问题。对此,2009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第9条至第13条共计5个法条来规范这类纠纷的司法处理,但从目前司法实践情况看,仍存在对装饰装修物纠纷处理的分歧。为此,本文结合上述司法解释,作一些简单的分析。下面,我们根据承租人进行装饰装修是否经过出租人同意,分两大类情况进行讨论:1、第一种情况,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在合同无效、解除、履行期间届满后,该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2、第二种情况,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在合同无效、解除、履行期间届满后,该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一、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如果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可根据租赁合同效力情况,大致分以下几种情形处理:(一)合同无效 F9法条:租赁合同无效时,(1)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1)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2)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2)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1)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2)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F9对上述条文内容,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出租人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物——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合同无效时,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的原因是基于约定而不是基于不当得利对承租人进行补偿。所谓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租赁合同无效时,出租人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的,这就说明,双方当事人对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做出了约定,因此,出租人获得的装饰装修的利益并非无合法根据,而是当事人的约定,在此情况下,就不是依据不当得利进行补偿。2、出租人不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物——(1)拆除;(2)恢复原状或(3)按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由于合同无效,因此之前同意装修装饰的约定一般也无效,视为未约定。在此情况下:(1)未形成附合的,要拆除。由于拆除所造成的房屋损害的侵权责任,由承租人承担。所以司法解释规定,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注意:除了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之外,因拆除装饰装修物导致房屋无法使用的时间,出租人还可以根据当地同类房屋同类用途的租金计算损失赔偿。(2)形成附合的,不能拆除,所有权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归出租人,即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动产所有权归不动产所有权人。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形成附合的情况下,如果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这里并没有采取物权法的规则,即由出租人取得所有权,但是按照不当得利的规则对承租人进行返还。而是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分配现值损失。主要理由是:由于很多租赁合同中的装饰装修是针对承租人的特定用途的,所以,这些装饰装修物虽然仍然可以使用,客观上也具有一定的价值,但是往往对出租人不具有利用价值。甚至出租人还会造成出租人收回房屋后再行处分上的负担。因此,不符合不当得利规则中“取得不当利益”这一标准。注意:1)这里的不当利益不是社会一般评价标准而是从出租人主观评价标准出发,通过出租人不同意利用这一标准将出租人认为“未取得不当利益”外在化、客观化。2)在合同已到期情形下,承租人也不会因此受有损失。因为其在确定租赁期限时,承租人已考虑了装饰装修物价值摊销问题。也即在订立合同时,其已主观认为,装饰装修物已作为成本在期限内将价值摊销完毕。(二) 租赁期间届满或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条文:租赁期间届满或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F10未形成附合的,承租人对装饰装修物仍有所有权,故可以拆除,取回装饰装修物。由于拆除所造成的房屋损害的侵权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三)合同解除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处理。F11条文: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里的合同解除主要是指法定解除,这就有必要区分:1、出租人违约、2、承租人违约、3、双方违约和4、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四种情况。1、基本的原则是,装修装饰物的处理应当有利于守约人一方;双方违约的,根据各自过错分担。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注意:第4项中,“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是指租赁合同因租赁房屋被依法拆迁或他人侵权无法继续履行,解除合同。此时,根据物权法等法律,对装饰装修物的赔偿或补偿,应分配给承租人,而不是按公平原则分担。2、这里所谓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修装饰物残值主要是指装修装饰物的折旧价值。也即《合同法》F97中的赔偿损失。3、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或者已经利用承租人装饰装修的,这说明装饰装修物对出租人有价值。故应依据不当得利理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但这里的补偿有两个限制条件:(1)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使用范围内(2)适当补偿——不是充分补偿的原因是承租人有违约行为(四)租赁期间届满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处理。F12法条: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F121、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到期收回出租房屋取得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未必会获益,承租人也未必会有损失。因为承租人将装饰装修物早在租赁期间内,作为成本摊销完毕。2、根据《合同法》F235,承租人返还的房屋应符合按照约定使用后的状态。既然承租人进行装饰装修经过出租人同意,说明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物并进行使用属于按约定使用。相应地,承租人到期后应根据《合同法》F235将按约定使用的房屋连同装饰装修物一并返还归出租人所有。故出租人不得要求恢复原状,承租人也不得要求补偿。二、出租人不同意装饰装修的法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F13三、对装饰装修是否获得出租方同意存在争议的处理司法解释未对同意的具体形式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对装饰装修是否获得出租方同意往往存在争议。经常出现的情形是,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自身需要向出租人征求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同意。但出租人基于各种原因,并未对此明确表态,但其行为又表明其已经同意。也即默示同意。因此,司法实务必须对是否构成默示同意做出判断:1、如何理解默示同意根据《民通意见》第66条:“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之规定,如果出租人虽未对装饰装修事宜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已经表明其已同意装饰装修的,则可认定出租人对装饰装修已经默示同意。至于出租人的同意是事先同意抑或事后追认同意则在所不问。对此,试举两则典型情形加以说明:一是,出租人虽未明确表态,但有证据证明其曾前往装饰装修现场了解情况,并发表如何装饰装修的意见,事后对此也未提出反对意见;二是,出租人虽未明确表态,但根据双方约定房屋出租用途及所出租房屋的现状,可推知承租人必然要进行装修才能达到租赁目的的。例如,租赁毛坯房开酒店、宾馆,出租人应该知道必定要装修,仍签订合同的,应推定出租人已经默示同意装修。反之,如果出租人知道承租人有装饰装修行为后,未明确表示意见且无任何行为足以表明其已接受的,则一般不得认为出租人已经默示表示同意。注意:1、出租人的行为同意应限定在积极作为范畴,而不是消极不作为。2、如何正确理解“同意”的意思表示范围  在出租人作出同意承租人进行装饰装修的的意思表示前提下,仍有以下两点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一,出租人对承租人装饰装修的概括性同意是否包括对承租人任意装饰装修行为的授权。现实中,经常会出现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但未明确说明允许装饰装修的范围和程度。一旦事后因装饰装修事项发生纠纷,则双方往往会就同意装饰装修的范围和程度各执一词。对此,我们认为应以房屋类型作为主要判断标准,并结合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出租房屋用途、出租人作出同意意思表示时的装饰装修进展情况等诸多因素综合加以判断同意的范围。1、如果双方未对装饰装修的工艺方法、装饰装修的面积等事先作出明确约定,则一般应认为出租人对装饰装修的同意应仅限于出租房屋所属类别的通常用途可能涉及的范围。一般而言,房屋按用途可分为住宅用房屋、工业用房屋和商业用房屋等类别。2、如果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是实行事后同意,则还应综合出租人作出同意意思表示时承租人装饰装修的进展情况加以把握。这是因为,此时承租人期望的装饰装修范围和程度可能已通过现场陈列等方式为出租人所知晓,出租人在明知其装饰装修可能的后果情形下,仍作出同意其装饰装修的意思表示。故可考虑认定其已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范围加以认定。   第二,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对租赁房屋多次进行装饰装修是否每次均要经出租人同意。现实装饰装修纠纷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后,又因房屋使用目的的改变,未经出租人同意再次进行装饰装修。此时,出租人能否主张其再次装饰装修未经其同意而主张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对此,我们认为,除非双方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否则,出租人对承租人装饰装修的同意一般应该被看做是一种租赁合同期限内的概括性、持续性授权。其理由在于:1、这是由房屋装饰装修的特点决定。房屋装饰装修的时间一般较长,其间经常可能出现装修装饰的返工、重作甚至装饰装饰风格的整体改变。因此,现实中有时很难区分是两次装饰装修还是一次装饰装修的延续;2、从日常生活经验而言,既然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进行装饰装修,也就意味着允许承租人基于装饰装修需要而对出租房屋进行处分。这种处分的可能后果,并不因装修装饰的次数多少而有实质区别。3、在房屋租赁合同的很多情形中,虽然双方都未用条款明示,但从承租人缔约目的、支付的租金对价以及出租房屋的现状均可推知,对出租房屋在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范围内进行多次装饰装修本身就是合同的默示条款;4、对于合同履行期间较长的房屋租赁合同而言,出租人的概括同意也会给承租人合理预期,使其有理由相信约定范围内的多次装饰装修本身也在出租人概括同意的辐射范围之内。否则,出租人完全可以通过特别声明要求承租人对每一次装饰装修事先都应经其同意。注意:对“经出租人同意”中的“同意”二字解释不能无限扩大。这是因为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释必须斟酌交易习惯,探究当事人的真意,而不得拘泥于词句的字面意义。也即这里的“同意”一般只能按日常生活经验理解,限定在出租房屋的通常用途可能涉及的范围。如果没有特别明示,一般不能理解为同意承租人对所租赁房屋进行改变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的装饰装修。否则,只能依据司法解释中有关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部分的规定处理。四、除了上述问题外,在审理中还存在以下争议:一是对装饰装修物是否构成附合存在争议。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装饰装修物可分为形成附合和未形成附合两种情形,处理方式各不相同。司法实务中,房屋出租方通常认为装饰装修物未形成附合而要求承租方拆除,房屋承租方则通常认为形成了附合而要求出租方折价补偿。二是 对装饰装修物的价值认定存在争议。因涉及赔偿或补偿问题,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对装饰装修物的价值认定经常产生争议,如承租方通常依进行装饰装修时所耗费的材料、人工费等确定装饰装修物的价值,而出租方则对此不予认可。而且在某些案件中装饰装修物价值较低,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花费成本过高,给法院确定装饰装修物的价值带来困难。针对以上问题,采取以下对策:一是依法准确认定装饰装修物的性质。要求法官积极采取现场勘验等方式,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等准确认定装饰装修物是否形成附合。二是综合运用调解及司法评估等方式确定装饰装修物价值。对于当事人对价值认定差异不大,或价值较低而司法评估成本过高的,应注重调解手段的运用,促成当事人对价值的认定达成一致;而对于当事人对价值认定差距过大的,应及时进行司法评估确定装饰装修物价值。  更多金华房产纠纷法律咨询,请拨打温兴斌律师电话:  温兴斌律师执业于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作为资深律师,其擅长房地产、金融、公司法务、项目投资及经济诉讼等,曾长期担任中外合资浙江成宇集团、浙江伟海集团、香港尚格集团等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有着丰富的从业经验。  法律咨询热线:  qq:------------------------温兴斌律师微信号:wxbls666<p style=发布百科律师介绍:  两年前,《企业法律顾问》与中华访谈网记者曾专题采访温律师,并在长篇报道后附有如下[采访手记]:温兴斌,一位令不少学生崇拜的高校教师,更是一个享誉浙江大地的著名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04期曾选登了最高院(2001)民二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就有作为代理人的温兴斌律师之胜诉光彩。在百度里输入温兴斌的名字,相关网页有50页之多,其社会知名度之高,令笔者慕名前访。  温律师于1993年在复旦大学兼修法学,翌年,取得律师资格,后重点转向法学教学与律师实务。2010年到中国政法大学参与在职法博班深造。现任教于浙江师范大学,同时兼职于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期间,被评为先进律师,曾获律师电视辩论赛与实务论文二等奖。  作为资深律师,其擅长房地产、金融、公司法务、项目投资及经济诉讼等,曾长期担任中外合资浙江成宇集团、浙江伟海集团、香港尚格集团等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曾应邀出席香港法律论坛并发表演讲《中国与国际法律服务的合作与对接》,随团出访过俄罗斯、澳大利亚、日本、德国、法国、意大利等进行项目考察、论证与访问。  温律师谦虚正义,善于说理,其受赠的“仗义执言为民解难,知行雄辩彰显赤胆”、“高擎法律利剑,护卫正义航船”、“十年疑案终获解决,深谢大师雄才无畏”等锦旗、匾幅不仅寄托着当事人的感激之情,更是一次次地验证着其敬业雄才,能力超强!其不仅经验丰富,而且深受好评。(链接.cn/s/blog_5df39cf50101f9zs.html《国有定法,以法为尊,扶弱匡正,万难不辞——访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温兴斌律师》)。...擅长领域:常年顾问企业改制投资并购破产清算公司设立知识产权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关键词:一键转帖到:最新法律咨询 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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