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体育考试有特殊疾病需要医院疾病证明书模板吗

特殊病种医保怎么申请?
[导读]:读者蓝先生来电:听说社保中心对患特殊病种的医保、农保病人是有优惠的,那么患特殊病种的话应该怎么申请呢?
  读者蓝先生来电:听说中心对患特殊病种的、农保病人是有优惠的,那么患特殊病种的话应该怎么申请呢?
  本电台咨询了莲都区社保中心科,工作人员说,患特殊病种人员须凭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书、检查报告,并填报《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支付申请表》,经市经办机构批准后,从被批准之日起其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方可列入统筹基金计算和支付范围,蓝先生可以向就诊医院的医保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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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事项名称
  门诊特殊疾病办理&
  二、政策依据&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13〕226号)&
  三、申请条件&
  (一)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精神类疾病1.阿尔茨海默病&2.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3.癫痫所致精神障碍&4.精神分裂症&5.躁狂症&6.抑郁症&7.双相情感障碍&8.焦虑症&9.强迫症&
  第二类:1.原发性高血压&2.糖尿病&3.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第三类: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2.帕金森氏病&3.硬皮病&4.地中海贫血&5.干燥综合症&6.重症肌无力&7.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8.类风湿性关节炎&9.肺结核&
  第四类:1.恶性肿瘤&2.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3.血友病&4.再生障碍性贫血5.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殖性肿瘤&6.系统性红斑狼疮&7.肾病综合征&8.慢性肾脏病。如患有以上疾病,可按照政策申请办理特殊疾病门诊。&&&
  初次申请门诊特殊疾病,需先到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我市人民医院可对第二、三、四类疾病进行认定,第三人民医院可对第一类疾病进行认定。已办理了特殊疾病门诊的病人如需新增特殊疾病门诊病种也要通过认定机构对新增加的门诊特殊疾病进行认定。&(二)通过认定后参保人员可以选定一家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市目前有十四家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院。通过认定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门诊特殊疾病联网结算医院进行治疗,认定后超过6个月未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或中断治疗达到6个月以上的,需重新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三)门诊特殊疾病的管理实行定医院、定医生、定病种、定方案的“四定”管理,参保人员在治疗期间因病情发生变化可按规定变更治疗方案。&(四)门诊特殊疾病的一个治疗期为3个月,一个治疗期满结算后如需继续治疗,须重新办理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申请。门诊特殊疾病一个治疗期结束后,参保人员在医院刷卡报销医疗费用,报销的费用由实际产生的费用总额扣除起付标准和自费(付)部分后按比例报销。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比例和报销公式同普通住院报销一致,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类病种不计起付标准,第二、三类病种计算两次起付标准且不逐次降低,第四类病种计算一次性起付标准。&
  四、办理材料&
  (一)在全域结算范围内(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未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申办门诊特殊疾病,结算时由医疗机构代办。须提供以下资料:&
  (1)《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原件(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
  (2)《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和用药方案更改申请表》原件(须加盖地点医疗机构公章);&
  (3)《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原件;&
  (4)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门诊发票(限在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原件;&
  (5)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清单、药品处方以及检查报告原件;&
  (6)审核期内,参保人员如有住院,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7)参保人员身份证及社会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参保人员参保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农行、交行、邮政储蓄银行)的活期存折或本人签字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卡、信用卡、社会保险卡不能用来转账。&
  (二)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疾病联网的定点的医疗机构刷卡办理门诊特殊疾病时,须向定点医疗机构缴纳预付金,预付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中属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注:1、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的参保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时,除以上资料还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限本专科)的检查报告和6个月内的疾病诊断证明以及安置地卫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等级及定点证明。&
  2、大病医疗互助补充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一并“一站式”结算。以上结算资料需各备一份。&
  3、参保病人如有商业保险请交单子前将所有资料复印。&
  4.参保人员应在门诊特殊疾病审核期结束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以上资料到医保局办理报销手续,过期不予报销。&
  五、办理地点&
  都江堰市天府大道639号人社局3楼&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9(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联系电话
  &(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政策咨询)&
  八、办理程序&
  门诊特殊疾病审批程序&
  (1)参保人员选择一家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院,到医院门诊医疗办公室领取《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审批表》&
  (2)由医院填写《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审批表》或《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审批表》确定治疗方案并加盖医院公章&
  (3)参保人员持《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审批表》到市医保局基本医疗科办理审批。初次申办的参保人员须同时出示6个月内三甲医院或专科医院的检查报告单、病情证明书&
  (4)中断治疗6个月以上如需继续治疗的参保人员按初次办理程序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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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今年中考体育科目满分多少分?
答:体育科目成绩满分为60分,计入考生学业考试总成绩。
二、各类考生的体育考试项目有哪些不同?
答:普通考生、择考生、特殊体育考试考生的必考项目和选考项目见下表:
男生1000米跑、女生800米跑
跳类:立定跳远,三级连续蛙跳,一分钟跳绳。
投掷类:投掷实心球,推铅球。
(五选一)
外地返穗生和往届生只计算统一考试的成绩。
项目同上。(五选二或一,择考两个项目时不能是同类别的,须从立定跳远、三级连续蛙跳和一分钟跳绳中选一项,从投掷实心球和推铅球中选一项)
特殊体育考试考生
<span style="color: #米跑
立定跳远、一分钟跳绳、投掷实心球、一分钟仰卧起坐(四选一)。
按视力残疾等级一级、二级、三级与四级分成三个评分标准
<span style="color: #米跑
三级连续蛙跳、立定跳远、一分钟跳绳、一分钟篮球投篮、一分钟踢毽、一分钟仰卧起坐(六选一)
智力残疾二级与中度自闭症
<span style="color: #米跑
只参加一个项目考试
智力残疾三级与轻度自闭症
<span style="color: #米跑
立定跳远、投掷实心球(二选一)
智力轻度落后
<span style="color: #米跑
立定跳远、一分钟跳绳、投掷实心球、一分钟仰卧起坐、一分钟篮球投篮、一分钟踢毽(六选一)
智力残疾四级及自闭症谱系中的亚斯伯格症、高功能自闭症(智力正常)
肢体残疾三级
<span style="color: #米跑、立定跳远、投掷实心球、仰卧起坐、引体向上(五选二))
不设必考,从5个项目中任选两个。
肢体残疾四级
<span style="color: #米跑、投掷实心球、立定跳远、一分钟跳绳、一分钟仰卧起坐、引体向上、一分钟踢毽、一分钟篮球投篮(八选二)
不设必考,从8个项目中任选两个。
三、各类考生的体育成绩如何构成?
答:普通考生、择考生、免考生和特殊体育考试考生的体育成绩按不同方法计算,具体如下:
(一)普通考生体育成绩由统一考试成绩和体育素质综合评价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统一考试占40分,体育素质综合评价占20分。体育素质综合评价成绩由初一、初二年级体育课成绩(10分)、体育运动技能成绩(6分)和初中三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4分)三部分组成。属外地返穗生和往届生的普通考生只计算统一考试的成绩,满分为60分。
(二)择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在统一考试项目中选择力所能及的1个或2个项目(不能是同一类别的项目,须从立定跳远、三级连续蛙跳和一分钟跳绳中选一项,从投掷实心球和推铅球中选一项)。择考生体育考试成绩由统一考试成绩和体育素质综合评价成绩两部分组成,择考2项的考生统一考试成绩按所考项目平均分的95%计算成绩,择考1项的考生统一考试成绩按所考项目得分的90%计算成绩;择考生体育素质综合评价成绩确定方式按照普通考生的办法执行。外地返穗生和往届生择考的,只计算统一考试的成绩。
(三)免考考生分为以下三类:
1.免考Ⅰ类:因残疾而免考的考生,从保护残疾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按全市普通考生体育考试最终成绩平均分计算。
2.免考Ⅱ类:因身体健康方面的疾病而免考的考生,成绩按全市普通考生体育考试最终成绩平均分的85%计算。
3.免考Ⅲ类:因考前或临场发生伤病、女生经期等特殊情况缓考,缓考期间仍未康复而免考的,按全市普通考生统一考试最终成绩平均分的85%计算统一考试成绩,体育素质综合评价按照普通考生的办法执行。
(四)特殊体育考试考生的统一考试成绩按特殊体育考试规定的项目及评分标准计算。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体育素质综合评价参照普通考生的办法执行;在特殊学校就读的,只计算统一考试成绩,满分为60分。
四、考生自己怎样计算体育考试成绩?
答:计算过程保留小数,最终得分四舍五入取整数。分三步计算:
(一)计算体育素质综合评价成绩。
体育素质综合评价成绩由初一、初二年级体育课成绩(4-10分)、体育运动技能成绩(0分,3分,6分)和初中三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0分,2分,3分,4分)三部分组成,各项相加即得体育素质综合评价成绩。
(二)根据项目评分表计算统一考试项目成绩。
先在评分标准表中找出项目原始成绩处于哪两个成绩分值段之间(百分制分值段间隔为5分),然后按表中对应的百分制成绩进行线性插值计算。
(三)根据考生类别的成绩计算规则计算体育考试最终成绩。
例如:某女同学体育素质综合评价成绩三部分分别为:体育课成绩9分,体育运动技能成绩6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4分;800米跑成绩3分52秒(232秒),投掷实心球成绩6.92米。
1.体育素质综合评价成绩=9+6+4=19分。
2.800米跑的百分制成绩=85+5*(236-232)/(236-230)=88.33分;投掷实心球的百分制成绩=90+5*(6.92-6.40)/(7.20-6.40)=93.25分。
3.最终体育成绩=19+0.4*(88.33+93.25)/2=55.31=55分。
五、择考生可以拿满分吗?
答:择考生最终体育成绩不能拿满分。
例如:某考生体育素质综合评价成绩20分;项目1得100分,项目2得100分。最终体育成绩=20+0.4*0.95*(100+100)/2=58分。
六、哪些考生应申请免考?
答:下列情况考生应申请免考:
(一)已丧失运动能力的伤残学生。
1.肢体残疾:(1)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偏瘫;(2)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小儿麻痹后遗症;(3)后天性截肢;(4)先天性截肢;(5)两下肢不等长;(6)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7)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8)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9)其他类型的一级或二级肢体残疾。
2.智力残疾一级及重度自闭症(儿童自闭症评定量表CARS总分为37-60分,并至少有5项的评分高于3分)。
须提供证明材料:(1)残疾人证或障碍检测机构诊断证明;(2)已办理免修体育课和免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手续的资料。
医务审核所需的残疾人证为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下同。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宜参加体育活动者。
考生患有心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造血系统疾病、恶性肿瘤等内科或外科重大疾病,在初中阶段未能上体育课和进行其他体育活动,并按有关程序已办理免修体育课和免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手续。
须提供证明材料:(1)本市二甲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2)已办理免修体育课和免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手续的资料;(3)在校期间三年的健康档案(学生体检表)。
七、哪些考生可申请择考?
答:下列情况考生可申请择考:
(一)未申请特殊体育考试且未达到免考条件的残疾考生。
(二)考生因伤病不能参加剧烈运动,以区县体育考试医务审核组现场审核的结论为准。小伤、闭合性、陈旧性的外伤等伤病视情况而定。
(三)身体发育异常、严重营养不良及肥胖症、畸形程度达到I或Ⅱ度。
1.营养不良:体重(公斤)/身高2(米2)&15.5-14.6为I度;&14.5为Ⅱ度。
2.肥胖:体重(公斤)/身高2(米2)&26.5-29.9为I度;&30为Ⅱ度。
3.严重脊柱弯曲:偏离中心线2.5厘米-3.4厘米为I度;3.5厘米以上为Ⅱ度。
4.O型腿:两膝之间距离10厘米-19厘米为I度;20厘米以上为Ⅱ度。
5.X型腿:两脚之间距离10厘米-19厘米为I度;20厘米以上为Ⅱ度。
须提供残疾人证或本市二甲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在校期间三年的健康档案(学生体检表)。身高、体重数据原则上以在校期间第三学年的健康档案(学生体检表)为准,如未体检或有异议的以现场测量数据为准。
八、哪些考生可申请特殊体育考试?
答:下列情况考生可申请特殊体育考试:视力残疾、听力残疾、智力残疾和肢体残疾(含脑瘫)一级至四级;自闭症谱系(含亚斯伯格症、高功能自闭症)。
须提供残疾人证或相应检测机构(本市二甲以上医院、广州市弱智儿童综合检测中心、广州市聋童听力补偿研究中心等)出具的诊断证明、随班就读认定备案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九、哪些考生可申请缓考?
答:下列情况考生可申请缓考:
(一)考生在考试前或考试期间,临时患有严重伤病。
(二)考生参加体育考试当天,有发热、腹泻、腹痛、呕吐、头疼、头晕、胸闷、抽筋、肌肉拉伤、皮疹、痛经等情况,要及时报告领队教师或监考人员,经考点医生及时进行相应的处理后,由考点体育考试医务审核组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缓考。
(三)外地返穗生和往届生等社会考生(不需提供审核材料)。
考生在考前申请缓考须提供本市二甲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历资料。
十、怎样办理考前医务审核?
答:考生应在中考报名期间在招考服务平台如实申报体育考试相关信息;并准备好相关材料。考前医务审核流程如下:(1)报名点(学校)在招考服务平台打印考前医务审核申请表。(2)经考生本人及家长签名确认后,附上医务审核所需证明材料交报名点初审。(3)报名点任课体育教师、班主任、校医、教导处负责人核实有关情况并签名,加盖学校公章。(4)报名点派专人带考生本人及医务审核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到所在区(县级市)体育考试医务审核组接受复审。(5)医务审核结果以短信方式通知考生。
考前医务审核工作结束后,在报名点宣传栏公示本校医务审核结果七天。
十一、申请免考或特殊体育考试未通过,还可以重新申请择考或缓考吗?
答:可以重新申请。如果考生申报的考试类别复审未通过,符合其他类别申报条件且有意重新申报的考生,需立即向区县招考办(中教科)书面提出重报申请,并在招考服务平台重新申报体育考试类别和项目,按考前医务审核流程重新进行审核。
十二、体育考试现场能申请免考或特殊体育考试吗?
答:不能。体育考试现场只能申请缓考或择考;缓考期间仍未康复的,可在缓考考前一周向区县招考办(中教科)书面提出择考或免考申请。
十三、到考试时,申请免考或特殊体育考试还在复检,没有医务审核结论,该怎么办?
答:缓考前必须完成医务审核。缓考前审核不同意免考或特殊体育考试,考生可根据健康情况申请择考。缓考前审核不同意免考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参加缓考。
十四、在考试现场如何办理择考、更改项目或缓考?
答:考生填写《现场医务审核申请表》(向考点申请);学校领队、医务审核组负责人、裁判长、纪检组负责人、主考根据考生的实际情况给出意见,并在审批表上签名。
十五、对耐力跑犯规有什么规定?
答:考生应采用站立式从弧形起跑线起跑,起跑后不分跑道,遵循右侧超越的田径规则。发令前,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及或越过起跑线为犯规;跑进中踏进跑道最左侧跑道线外为犯规;跑进中推、拉、阻挡他人跑进为犯规。对第一次起跑犯规的考生,给予警告;对之后每次起跑犯规负有责任的考生,在当前考试时段全校电动计时项目考试结束后,增加新的编组另行安排考试。
十六、对选考项目犯规有什么规定?
答:犯规者当次成绩无效。两次测试均犯规者,只增加一次跳、投机会,仍然犯规者,考生该项成绩为零。
立定跳远或三级连续蛙跳过程中,双脚落在沙坑内成绩方为有效,脚尖触线起跳、垫步起跳或落坑后回走判为犯规。在三级连续蛙跳过程中,手撑地、坐地、脚掌向前滑动、动作故意停顿、双脚不同时落地、双脚不同时起跳判为犯规。
投掷实心球过程中,单手投掷、双肩与投掷线不平行、身体任何部位触及投掷线或投掷线前地面、球出手前有助跑动作或双脚同时离地判为犯规。
推铅球过程中,不得将铅球移至肩下或后抛掷,铅球完全落在扇形区角度线范围以内成绩方为有效,身体任何部位触到推掷圈、抵趾板上缘或推掷圈外面的地面,铅球未着地前离开推掷圈,从推掷圈前半圆离开,均判为犯规。
一分钟跳绳计时的开始与停止指令统一由电子跳绳主机发出,考生提前和超时的跳绳次数自动无效。跳绳过程中,考生四指未穿过手柄防作弊扣带判为犯规。
十七、体育考试时考生要携带什么进入考场?
答:考生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体育考试准考证(成绩登记卡)提前半小时赴考场报到,经考场检查核对无误后才能参加考试。考生必须穿运动服装参加体育考试,不得自带器材。
十八、体育考试考点有哪些纪律要求?
答:(一)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定,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保持安静,不准随意走动,不准吸烟,不准大声喧哗、打闹及影响他人考试,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确保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
(二)检录时,考生必须确认本人姓名和考生号;考试时,按照秩序册编排站道、列队。严禁考生不按秩序册参加考试。
十九、每考完一个项目,考生必须签名吗?
答:考生每完成一个项目,监考员当场宣布成绩,考生必须签名确认成绩。如考生对成绩有异议,须当场提立即出,由监考员及时上报考场主考调查处理;过后、异地均不予受理。
二十、考生在体育考试前需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提高对体育考试意义的认识,掌握自己考试项目的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充分发挥运动水平。
(二)考前合理进行和活动,防止疲劳和创伤。
(三)注意休息,保证睡眠时间,以良好状态参加体育考试。
(四)要注意饮食卫生,考前不能空腹,不宜过饱或过饥参加体育考试,适当补充水分。
(五)考前要做好准备运动,考后要做好放松活动,防止发生各种伤害事故。
(六)穿合适运动服、鞋参加相应体育项目的考试。
(七)考前如出现身体不适或临时伤病不能参加体育考试,不要勉强、不能隐瞒,要及时主动向领队教师或监考人员报告。
三十一、如何及时获取招生考试信息?
答:考生可随时访问我办官方网站&广州招考网&(/)查阅我市招考信息,也可关注我办官方微博@广州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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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网友关注热点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及诊疗范围(2014年新版)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及诊疗范围第一类精神类疾病(包括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认定标准】1.应持有精神病或精神卫生学执业资格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二级甲等(含)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中级职称(含)以上医师签署的精神类疾病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符合《ICD&10 国际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十版)-精神与行为障碍》相关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诊疗范围】1.抗精神类疾病的相关药物治疗;2.精神障碍相关药物治疗的并发症及不良反应的治疗;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第二类一、原发性高血压【认定标准】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符合下列各项之一:(1)动态血压监测或门诊病历或既往住院病史资料提示非同日血压符合2级及以上高血压诊断标准;(2)动态血压监测或门诊病历或既往住院病史资料符合高血压诊断标准,心脏彩超、肾功能、眼底检查、CT等其中一项提示靶器官损害;(3)动态血压监测或门诊病历或既往住院病史资料提示既往符合高血压诊断标准,经治疗后目前未达到高血压诊断水平,但需要长期服用降压药维持血压;心脏彩超、肾功能、眼底检查、CT等其中一项提示靶器官损害。【诊疗范围】1.抗高血压药物治疗;2.高血压伴发靶器官损害及相关临床疾病的治疗;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二、糖尿病【认定标准】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符合下列各项之一:(1)糖尿病症状加一次随意静脉血浆葡萄糖或空腹静脉血浆葡萄糖或OGTT 2小时静脉血浆葡萄糖符合糖尿病诊断标准;(2)无糖尿病症状需要两次静脉血浆葡萄糖符合糖尿病诊断标准。【诊疗范围】1.口服降糖药和胰岛素治疗;2.糖尿病并发症的治疗;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三、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认定标准】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相关的病史、服用相关疾病药物治疗史、相关的检查及化验结果,如心电图、心脏彩色多普勒、X片、心肌酶谱、冠脉造影、CT检查、血液检查等符合各类心脏病的诊断。【诊疗范围】1.抗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治疗;2.与该心脏病相关的原发疾病及继发疾病的治疗;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四、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认定标准】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有急性脑血管病史并经CT或MRI证实。3.合并下列各项症状之一:(1)肢体功能明显障碍、单侧肌力四级以下;(2)语言障碍,吐字不清;(3)认知功能障碍;(4)其他神经功能缺损的症状。【诊疗范围】1.脑血管疾病原发疾病的药物治疗(如降压、降糖、抗凝、抗血小板、抗动脉硬化、调脂、改善脑功能缺损等);2.后遗症及并发症的对症治疗;3.中医诊疗;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第三类一、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认定标准】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实验室检查符合下列各项之一:(1)肝功能异常,血清学检查(HBsAg或HBV-DNA阳性、或抗-HDV阳性、或血清抗-HCV阳性、血清或肝内HCV-RNA阳性)支持病毒性肝炎或免疫学检查支持自身免疫性肝炎。(2)肝功能正常,HCV-RNA阳性或HBV-DNA阳性,需要继续抗病毒治疗的,需具备慢性肝炎病史半年以上,有明显的肝炎症状,实验室检查符合下列两项之一:彩超或CT提示慢性肝损害;肝脏病理改变提示炎症活动度为G1、纤维化分级为S2以上级别。(3)抗病毒治疗后,HCV-RNA阴性或HBV-DNA阴性,经高精度检查HBV-DNA或HCV-RNA仍为阳性、或HBeAg阳性、或抗-HBe(HBeAb)未出现者。(4)对于已经抗病毒治疗后,肝功能正常,HCV-RNA阴性或HBV-DNA阴性,需要继续抗病毒治疗的,需提供一年以内的抗病毒治疗资料,由认定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进行认定。【诊疗范围】1.药物治疗(抗病毒、保肝等);2.治疗期间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肝硬化【认定标准】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符合下列各项之一:(1)有门脉高压体征;(2)肝功能、凝血功能、影像学检查(B超、CT、MRI)等结果符合肝硬化的改变;(3)肝穿符合G2/S3或肝脏瞬时弹性检查(Fibroscan)符合硬化(包括早期)指标。【诊疗范围】1.保肝药物治疗;2.相关的对症治疗和并发症的治疗;3.治疗期间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二、帕金森氏病【认定标准】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符合下列各项其中两项:(1)有肌张力增强、运动减少、静止性震颤、慌张或屈驼步态四联征之两项;(2)左旋多巴药物治疗有效;(3)头部CT或MRI扫描等检查支持本病诊断。【诊疗范围】1.抗震颤麻痹的药物治疗;2.相关的对症治疗和并发症的治疗;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三、硬皮病【认定标准】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临床表现或相关检查、化验符合硬皮病诊断标准。【诊疗范围】1.药物治疗(如血管活性剂、结缔组织形成抑制剂、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等);2.对症治疗;3.治疗期间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四、地中海贫血【认定标准】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血常规、血红蛋白电泳、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报告等支持地中海贫血的诊断。【诊疗范围】1.血清铁蛋白大于1000ng/L进行祛铁治疗,有脏器损害需对症治疗应附相关检查报告;2.Hb&70g/L进行输血治疗(孕妇、14周岁及以下儿童Hb&80g/L);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五、干燥综合征【认定标准】1. 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实验室检查:如Schirmer试验或角膜染色指数报告、下唇粘膜活检报告、腮腺造影或唾液腺同位素扫描或唾液流率测定报告之一、血清抗SS-A和/或抗SS-B抗体检测报告等符合2002年国际分类标准或2012年ACR标准。【诊疗范围】1.药物治疗(如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等);2.对症治疗;3.糖皮质激素及免疫抑制剂不良反应的治疗;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六、重症肌无力【认定标准】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符合下列各项之一:(1)典型临床症状;(2)抗胆碱酯酶药物试验阳性;(3)血清抗AchR抗体阳性;(4)肌电图报告支持重症肌无力。【诊疗范围】1.药物治疗(抗胆碱酯酶药物、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等);2.对症治疗;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七、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甲状腺功能亢进【认定标准】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甲状腺功能检查如FT3、FT4、TSH或甲状腺摄131碘率等符合甲状腺功能亢进的诊断,超声检查示甲状腺增大、血运丰富。【诊疗范围】1.抗甲状腺药物治疗;2.放射性131碘治疗及辅助药物治疗;3.药物治疗、放射性131碘治疗引起的相关不良反应的治疗;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甲状腺功能减退【认定标准】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甲状腺功能检查如FT3、FT4、TSH或甲状腺摄131碘率等符合甲状腺功能减退的诊断。【诊疗范围】1.甲状腺激素(或左旋甲状腺素)治疗;2.其他对症治疗;3.药物治疗引起的相关不良反应的治疗;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八、类风湿性关节炎【认定标准】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实验室检查:如血沉、类风湿因子、C反应蛋白、抗CCP抗体、X光片等符合1987年ACR标准或类风湿关节炎2009年ACR/EULAR标准。【诊疗范围】1.抗风湿性药物治疗(如非甾体抗炎药、金制剂、免疫抑制剂、糖皮质激素等);2.并发症的治疗;3.激素及免疫抑制剂相关不良反应的治疗;4.中医诊疗;5.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九、肺结核【认定标准】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痰结核菌涂片或痰结核菌培养阳性。3.痰结核菌涂片或痰结核菌培养阴性,但胸部影像学检查发现异常者需符合下列各项之一:(1)临床有结核中毒症状或呼吸道症状(低热、盗汗、消瘦、咳嗽、咳痰或咯血等);(2)胸部影像学检查符合肺结核特点;(3)痰TB-DNA(+);(4)经抗结核诊断性治疗有效者;(5)肺外组织病理检查结果为结核病变者。【诊疗范围】1.抗结核药物治疗;2.并发症的治疗;3.治疗期间不良反应的治疗;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第四类一、恶性肿瘤【认定标准】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符合以下各项之一:(1)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结果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诊断标准;(2)因病情或身体情况不能取得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病人,需认定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根据相关病史资料,影像学资料(B超、CT、MRI、X片等)、肿瘤标记物等资料进行认定;(3)血液学检查或骨髓检查或染色体检查等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血液系统恶性肿瘤的诊断标准。【诊疗范围】1.肿瘤的放疗、化疗、核医学治疗;2.恶性肿瘤的内分泌治疗和免疫治疗;3.必须的对症支持治疗;4.放化疗不良反应的治疗;5.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特别说明:10年以上(不包括10年)无复发的不予认定,时间以首次确诊资料为准。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认定标准】1.由具有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出具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器官移植手术的当次出院证明书、手术记录复印件。【诊疗范围】1.抗排斥药物治疗;2.针对病因的治疗;3.抗排斥治疗期间并发症的治疗;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三、血友病【认定标准】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血常规、凝血因子、APTT及其他凝血检查支持血友病的诊断。【诊疗范围】1.替代治疗;2.药物治疗;3.对症治疗(局部止血疗法、新鲜冰冻血浆、抗纤溶治疗等);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四、再生障碍性贫血【认定标准】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血常规、骨髓检查等符合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诊断标准。【诊疗范围】1.药物治疗(包括雄激素、免疫抑制剂、造血细胞因子等);2.对症治疗(包括成分输血、祛铁治疗、止血及控制感染等);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五、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骨髓增殖性肿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认定标准】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实验室检查:如血液学检查、骨髓检查、染色体检查等符合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的诊断标准。【诊疗范围】1.药物治疗(包括激素治疗、细胞因子、免疫调节治疗、化学治疗等);2.对症支持治疗(包括成分输血Hb&60g/L,孕妇、14周岁及以下儿童Hb&80g/L,或伴有明显贫血症状时输注红细胞;plt&20&10^9/L输注血小板;祛铁治疗及控制感染等);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骨髓增殖性肿瘤【认定标准】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实验室检查:如血液学检查、骨髓检查、免疫学检查、染色体检查等符合骨髓增殖性肿瘤的诊断标准。【诊疗范围】1.药物治疗(包括骨髓抑制药物、免疫调节治疗、放射性核素治疗等);2.对症支持治疗;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六、系统性红斑狼疮【认定标准】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实验室检查:如血常规、肾功能、相关免疫学检查等符合系统性红斑狼疮1997年ACR标准或2009年SLICC修订的ACR标准【诊疗范围】1.药物治疗(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2.并发症的治疗;3.激素及免疫抑制剂不良反应的治疗;4.对症治疗;5.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七、肾病综合征【认定标准】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符合下列各项之一:(1)24小时尿蛋白定量、血浆白蛋白、血脂、肾功能检查结果符合大量蛋白尿、低蛋白血症;(2)有明显的肾病综合征的临床表现,24小时尿蛋白定量接近但未达3.5g/d ,需认定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并根据相关病史资料、24小时尿蛋白定量、血浆白蛋白、血脂、肾功能检查等进行认定。【诊疗范围】1.引发肾病综合征的原发疾病的治疗(如糖皮质激素、细胞毒药物等);2.对症治疗(利尿、抗凝、降脂);3.激素及免疫抑制剂治疗不良反应的治疗;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八、慢性肾脏病【认定标准】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2.实验室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检查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慢性肾脏病2期或以上的临床诊断标准。3.对于CKD 5期病人需要血液透析治疗的,凭认定机构肾透析原始资料(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检查)进行认定。4.对于CKD 2-4期合并严重并发症,内科保守治疗无效,必须透析治疗的,需具有肾透析资质的认定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根据肾透析原始资料进行认定。符合认定标准1、2条可认定,需行血液透析治疗须同时符合第3或4条。【诊疗范围】1.透析治疗;2.慢性肾功能不全的并发症及原发性疾病的治疗;3.除透析治疗外的内科治疗及相关的对症治疗;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备注:本办法认定标准中参保人员申请认定门诊特殊疾病时提供的资料,应为认定机构的检查报告及近期有确诊意义的就医治疗资料,6个月以内的出院证明书(原件盖章或加盖病案室印章的复印件)或门诊诊断证明书(原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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