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什么是中国影子银行行,其存在的问题与如何对其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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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与监管
作者:谷秀军
影子银行的特征
  由于影子银行概念提出的时间较短,在各国不同的金融市场与监管体制下,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各有不同,且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影子银行的形态更是复杂多变。因此,目前对于影子银行的定义难以取得一致意见,在其内涵及外延上甚至还有较大分歧。但归结起来,可以看到影子银行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不受监管。严格地说应该是&不受现行制度监管&或&现行制度对其监管较低&。与传统商业银行受到存款准备金、资本充足率、经营范围等监管要素限制不同,影子银行长期游离于监管体系外,能够通过从事特殊业务进行监管套利,从而规避监管成本,实现高利润。需要指出的是,随着监管机构对影子银行问题的重视,关于影子银行监管的立法与实施工作正逐步展开。&不受监管&很可能成为影子银行的过去特征。
  二是杠杆操作。影子银行几乎全部采用杠杆操作的方式,以少量资金撬动大额资金。而为了获取高利润,又往往会采用高杠杆率操作。尤其在美国,影子银行通过发行新型的金融衍生品,不断扩大其资产与负债规模,出现了典型的高杠杆率情况。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部分影子银行持有的权益性证券杠杆率高达100∶1,而主要投行的杠杆率也达30倍以上。
  三是期限转换。影子银行通过资本市场短期融资获取资金,投资于证券化的、期限较长的资产,因长短期利率不同而获得利差,同时取得投资收益。期限转换使得影子银行的资产与负债存在时间错配的情况,其短期负债一般是在1年以内,长期资产一般需持有3年以上。这也使得影子银行在危机中容易出现流动性困难的问题。
  四是不透明性。影子银行通过发行各种复杂的金融产品进行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终端投资者很难了解通过多重组合与证券化包装后的基础资产信息。同时,影子银行交易缺少类似股票二级市场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影子银行为了追求产品规模与高利润,规避金融监管,往往会有意掩饰业务的有关信息,从而进一步提高其不透明性。
  由以上特征可见,影子银行往往从事高杠杆率、不透明性、期限错配的业务操作,同时不受监管部门监管,一旦出现市场波动,很容易造成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
我国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
  在发达国家如美国,影子银行主要由投资银行、证券经纪及交易公司、市场性金融公司(如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结构化投资实体(如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房地产投资信托)等组成,其主体较多,结构复杂。与之相比,我国的影子银行出现较晚,仍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监管部门对资产证券化、杠杆率使用等有着严格限制,对金融创新也抱有审慎态度,因此我国的影子银行产品较为简单、运作尚不成熟、具有典型中国特色。但随着近年来影子银行规模的扩大,其表现形式也出现了一定变化。我国目前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包括:
  银信理财合作。银信理财合作是典型的传统商业银行表外影子银行业务,也是我国最常见的影子银行形式。传统商业银行通过银信理财合作,规避了监管要求,扩大了表外业务规模,从而获取利润。但在合作过程中,商业银行往往对项目风险审核不到位,为拉拢客户进行一定程度的诱导性宣传,同时以自身信誉承担隐形担保,容易诱发一定的社会问题及系统性风险。
  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目前其游离于监管之外,在个别地区(如温州等)规模较为庞大,容易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同时,其与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不法活动界限模糊,在法律上容易引起争议。但也应该看到,民间借贷的发展是与我国利率市场化不充分、利率双轨制长期存在等现象分不开的,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积极作用。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对资金的吸纳与投资,与传统商业银行的吸储放贷极其类似,应属于影子银行的范围。但目前我国对私募基金的立法和监管很不完善,加之私募基金高风险、高利润的操作模式,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发达国家影子银行的核心业务,广泛使用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创造与市场融资。而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仍在试点过程中,尚未广泛放开,因此目前规模较小,尚未形成高杠杆交易,风险可控。现有资产证券化模式主要包括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以及企业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企业等&&(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13年第8期)
作者单位:中国金币总公司
(责任编辑 陈 翎)
我要评论 [ 所发表评论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金融》观点 ]我国影子银行风险与监管研究
  [摘要]近些年来,我国影子银行迅猛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和完善了我国金融市场,但与此同时,影子银行基于其自身高杠杆率、期限错配、高传染性的特点也导致风险不断地聚集,对我国维持已久的金融秩序带来了不安定因素。本文在众多学者研究的基础之上,通过对我国影子银行的规模与运行机制的论述,分析了我国影子银行体系中存在的风险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而提出系统、全面、分层次的监管对策,促进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使之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   [关键词]影子银行;运行机制;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5   1 引言   影子银行体系又被称为“平行银行系统”,它是指向企业、居民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期限配合和提高杠杆率等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传统商业银行行使其核心功能的机构。20世纪70~8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逐渐放松了对金融的管制,纷纷采取较为宽松的货币政策,再加上网络技术革命的推动,“影子银行”金融体系蓬勃发展,并逐渐改变了传统经济体系,全球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在传统信贷模式下,银行主要通过存款进行融资,利用债务(存款等)发放贷款,而新信贷模式的核心是证券化投资,通过证券化投资工具实现信贷的扩张。这次革命之后,隐藏在证券借贷之后的“影子银行体系”极大地冲击了原先以传统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自此,“影子银行体系”登上历史舞台,并逐渐改变着全球信贷金融体系。然而,影子银行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影子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银行体系的不足,满足了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鼓励了金融业的创新,为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资金支持。同时,影子银行的兴起也能激励传统商业银行提升服务水平,进行产品创新,丰富和完善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然而在另一方面,影子银行聚集了大量的风险,其本身抗风险能力弱,风险传染性强,为我国经济运行带来了安全隐患,弱化我国货币政策效果,加大政府宏观调控难度,危及我国金融市场稳定。2014年3月中国建设银行发行的吉林信托松花江(77)号信托产品,总计9.272亿元全部违约;2014年初,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总计30亿元信托产品最终以第三方接盘的方式收场;种种违约案例表明:影子银行风险不容忽视,加强影子银行监管迫在眉睫。   影子银行是一种金融创新,但同时也构成了巨大的风险隐患,如何加大影子银行监管力度,促进影子银行良好有序发展,使其服务于我国的实体经济,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影子银行已成为学者研究的焦点。巴曙松(2013)[1]、周卫江(2012)[2]认为影子银行的出现是融资多元化的表现,监管当局应客观看待影子银行的作用,引导影子银行健康发展;与之相反,易宪容(2009)[3]则认为影子银行以证券化为核心,其委托代理链被无限拉长,从而使其风险无限放大。一旦链条中某个环节的风险暴露出来,影子银行的整个运作体系就会崩塌;李新功(2014)[4]、李波,伍戈(2011)[5]从信用创造的角度,得出影子银行的信用创造功能实际上增加了货币供应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效果;沈悦,谢坤峰(2013)[6]通过实证研究检验影子银行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结果表明:在当前金融体制下,经济增长与影子银行发展存在单向因果关系,经济增长与影子银行发展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王家华,蔡则祥(2014)[7]则侧重研究设计影子银行业务宏微观审慎结合的审计免疫机制;李建军,田广宁(2011)[8]探讨中国影子银行监管改革的顶层设计问题,以期促进我国影子银行健康发展。众多学者对影子银行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但系统地提出监管对策的文献并不多,本文致力于全面、系统、分层次提出影子银行监管策略,促进我国影子银行金融体系的长足发展。   在后危机时代,国外国内金融环境发生显著变化,微型金融长足发展,近些年来在我国境内兴起的互联网金融更是对传统金融市场产生巨大冲击,非银行金融机构雨后春笋般出现,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聚集了大量的风险。因此,研究和掌握影子银行机构运行机制,估算影子银行规模,深刻剖析引资银行存在的问题及风险,进而提出监管层面的建议,对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影子银行规模及运行机制   2.1 我国影子银行规模   2014年5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组织编写的《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4)》从非传统信贷融资的视角对中国影子银行体系进行了界定、分析和测算。蓝皮书将我国影子银行分为三类:最狭义的影子银行、狭义的影子银行和广义的影子银行。第一类为最狭义的影子银行,指的是不持有金融牌照,未纳入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也就是常规意义上的影子银行。   第二类为狭义的影子银行,包括最狭义的影子银行体系之外,还包括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基金等。第三类为广义的影子银行体系,在狭义的影子银行基础上,还包括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者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委托贷款、承兑汇票、同业代付、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工具业务、证券借贷和回购业务等。本文所使用的影子银行的概念即为广义的影子银行。   尽管影子银行在规模上仅占银行资产的1/5,但影子银行已经改变了我国的以传统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也逐渐地改变了我国金融体系的风险结构特征,对维护我国金融良好秩序提出了严峻挑战。   2.2 我国影子银行运行机制   近些年来,我国影子银行队伍发展壮大,但从总体发展水平来看,还处于初级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别:首先,我国影子银行主要是通过同业代付、银信合作、票据业务等手段进行操作,交易结构相对简单,证券化程度低,而西方发达国家影子银行多建立在金融衍生品以及证券化的基础之上;其次,我国实行的是以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模式,资产证券化程度低,衍生品发展落后,影子银行杠杆率相对较低,而西方发达国家影子银行以高杠杆率批发融资主,有时杠杆率甚至高达30~40倍。另外,基于分业经营的严格要求,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传统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之间的关联有限。具体来讲,我国影子银行运行机制主要有以下三种。   2.2.1 银信合作方式   银信合作是银行与其他机构(信托公司)合作,通过设计、发行和销售理财产品的方式较为隐蔽地为中小企业融资。以房地产融资为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短缺,但由于银行监管政策的原因贷款额或贷款期限受限,无法从银行借款,此时,房地产开发商可将待开发的项目抵押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中介机构为其设计基于该项目的理财产品,并委托银行销售。房地产公司获得资金继续运营,待开发完成之后,将托管费、服务费支付给银行、信托公司。通过银信合作的方式,银行扩大了中间业务范围规避监管,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扩展了收入来源,中小企业也获得了资金支持,即使某笔业务发生问题,则由广大投资者分散承担,对大部分投资者的影响相对有限,银信合作方式可谓实现了多方的共赢,也是近些年来影子银行股快速扩张的重要原因之一。   2.2.2 委托贷款和承兑汇票   除了银信合作外,委托贷款和承兑汇票也是银行参与影子银行业务运行的两种重要方式。委托贷款是一些机构委托银行将其在银行的存款贷给指定机构或者项目,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这个过程中只起一个中介的作用,负责信用调查、代发监管和回收,同时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本身并不提供资金,不承担贷款风险。另外,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财务公司、担保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这类机构目前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但却可以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票据市场等渠道与银行发生往来,向中小企业、私人机构发放贷款。例如,A企业需要资金支持,可以将汇票等质押给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向A企业贷款,在贷款期限届满之后,A企业向财务公司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财务公司将票据返还给A企业。   2.2.3 民间借贷   在我国影子银行当中,民间借贷是最不透明、监管最为宽松,同时也是监管最为困难的。民间借贷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方面,部分民间资金期待获得更高收益而以较高的价格贷给民间借贷组织,而游离在监管之外的民间借贷组织又以更高的利率将将资金放贷给急需资金但又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中小企业、私人机构等资金需求方。另一方面,传统商业银行也经常被动地参与到民间借贷中来:以国有企业为代表的大型企业通过虚报账目等违规操作以较低的利率从银行获取资金,再转手以更高的利率贷给资金的需求方;或者大型企业从银行获取资金之后将资金放贷给民间借贷组织,民间借贷组织再以更高的利率放贷给资金的需求者。在理想状态下,中小企业等资金需求方获得融资渡过难关,获取收益,偿还民间借贷组织贷款,民间借贷组织在获得高额利息之后归还银行以及投资者本息。但一旦中小企业投资失败,加上巨额借贷成本,无法及时偿还债务,民进借贷组织贷出资金无法收回,无法偿还银行及投资者债务,有可能会引发社会稳定风险,温州屡屡发生的跑路事件也为我国影子银行体系潜在的巨大风险敲响了警钟。   3 我国影子银行潜在风险及影响   作为金融创新的一种形式,影子银行在融资活动中担当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满足了中小企业、私人机构的资金需求,弥补了我国现有商业银行的不足,但影子银行没有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约束,没有资本充足率的限制,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其内生的脆弱性以及蕴含的巨大风险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埋下了巨大隐患。主要包括:   3.1 高杠杆率风险   影子银行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以及行业间激烈竞争的双重作用下,其融资过程中往往使用高杠杆,对应的则是金融机构的高风险。影子银行从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或个人投资者筹措资金,通过杠杆化操作投资于各类证券化产品或银行理财产品以及金融衍生品,从而获得高额收益。按照《金融监管蓝皮书》测算,我国广义影子银行规模已达到29万亿元,虽然只占我国银行资产的1/5,但在高杠杆率的作用下,其信用扩张倍数十分惊人有时甚至达到几十倍,近些年来,我国影子银行增速迅猛,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止2014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591家,贷款余额9079亿元,如此一来,影子银行对我国金融市场影响深远,影子银行过度投机可能会造成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影子银行的波动通过信用扩张有时会演变成社会问题,影响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另外,影子银行存在监管漏洞,不受存款准备金以及资本充足率的约束,影子银行的高杠杆率带来的高风险,通过其运作机制很容易传导到传统商业银行、对冲公司、基金以及投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从而危及我国金融市场的安全。   3.2 期限错配风险   影子银行获得短期融资后,往往投资于期限较长、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如此一来,就形成了影子银行短期负债和长期投资的期限错配,随着投资的深化,不断累积的期限错配将导致风险不断累积,一旦市场出现流动性短缺,则有可能扰乱我国金融市场,造成流动性危机。例如,影子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6个月5%~7%年化收益率的理财产品,通过银信合作等投入到12个月或者24个月10%年化收益率的产品中,由此,银行可获得3%~5%的利差,但是有可能会出现3个月后投资者集体兑付,要求退回资金的情况,而此时资金被锁定在12个月的理财产品中,影子银行期限错配导致银行流动性不足,进而引发“抢钱”、“爆仓”等社会风险事件。2013年6月我国流动性紧张就是很好的例证。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隔夜利率首次超过10%,达到13.44%,究其原因,金融市场中即将到期兑付的巨额理财产品成为重要推手,影子银行不断累积的期限错配成为造成市场流动性短缺的根本原因。有学者形容,期限错配就像是“庞氏骗局”,当市场运行良好时,实现双赢甚至多赢,然而一旦某家银行发生违约事件造成市场流动性短缺,则有可能会引起市场恐慌,进而引发整个系统的集中对付,甚至有可能会引爆我国维持已久的金融秩序,引发金融市场动乱。   3.3 高传染性风险   影子银行是在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背景发展成长起来的,其运行机制中的跨行业、跨市场的特点使得影子银行风险在整个金融体系中传递。首先,随着金融体系混业经营的开展,传统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传统商业银行为影子银行流动性转换和期限转化提供资金支持,同时也参与了影子银行资产证券化和结构化投资。一旦发生市场流动性不足,传统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的关联性就会被放大,从而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其次,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通过银证合作、银信合作、私募股权资金(PE)等参与影子银行投资,一旦影子银行体系出现问题,也会危及该类机构,影响金融系统稳定。最后,金融全球化使得国与国之间的关联日益紧密,一个国家影子银行危机的爆发,尤其是金融化程度高的国家,很有可能会打破地域的限制,迅速地在国际间蔓延,2007年始于华尔街的次贷危机就是很好的例证,为影子银行存在的风险再次敲响了警钟。   影子银行本身存在的巨大风险,对传统商业银行秩序的稳定构成了威胁,危及我国传统金融安全;另外,其巨大的信用创造功能会对我国的货币政策造成一定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我国货币政策失效,弱化政府宏观调控效果,危及我国实体经济的长足发展。因此,加强我国影子银行监管必须提上议事日程。   4 加强我国影子银行监管——“三步走”的发展战略   4.1 监管当局应肯定影子银行在经济发展中的贡献,不能扼杀影子银行的发展   4.1.1 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建立涵盖影子银行的全面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着重微观金融的监管,对各行业及金融机构都有着较为严格的监管,但对于影子银行,却存在监管空白,监管部门无法及时准确把握影子银行的运行情况,难以有效化解其可能出现的风险。另外,影子银行体系涉及多个业务领域,原有监管制度存在监管重叠地带,导致了当前出现的分业监管、政出多门的监管冲突。因此,我国监管当局应将影子银行纳入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协调各部门机构之间的监管,厘清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建立起以功能监管为导向,以风险监管为重点,实现我国金融监管从分业监管到宏观监管的顺利过渡。   4.1.2 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鼓励金融创新   影子银行实际上是一种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传统商业银行不足,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金融体系。因此,要进一步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管住政府的手,充分发挥市场的自动调节功能,大力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丰富资本市场,解决资本市场期限错配、资本不足等问题,满足投资者需求,压缩监管当局监管套利的空间和动力,转移和分散系统性风险。最近风生水起的互联网金融是民营资本挑战传统商业银行的一种表现,只有推进利率市场化,鼓励民营资本进入资本市场,才能刺激商业银行发挥其自主创新能力,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进而弱化影子银行风险。监管部门应全面客观地看待影子银行体系,加强规范和引导,鼓励其金融创新,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4.1.3 培育各类金融市场,提高非银行金融机构核心竞争力,有效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困难   一方面,要继续推进银行业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打破商业银行垄断现状,推动商业银行完成自身转型和升级,提高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坚持市场化取向,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我国股票上市和退市制度,规范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推进我国债券市场发展,扩展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充分利用我国影子银行优势,引导信托公司等探索新产品,丰富和完善我国金融市场,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4.2 加强微观层面监管,防范影子银行风险。   4.2.1 加强并完善影子银行信息披露制度,防范影子银行风险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监管部门要明确影子银行信息披露的主体和内容,建立起及时、高效、透明的信息共享平台。二是要厘清各监管部门职责权限,减少其监管内容的重叠,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统计口径、形成一套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的信息披露制度。三是要提高监管透明度,建立健全的惩处措施,倡导大众监督,确保监管公开公正。   4.2.2 完善影子银行内控制度,建立风险监测、预警、评估、隔离机制   影子银行不受约束的高杠杆率是美国次贷危机重要导火线,其杠杆率过高而带来的高风险动摇了金融体系的稳定,监管当局可通过对影子银行设定基本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红线,设立准入门槛,建立事先防范机制。另外,鉴于影子银行巨大的信用创造功能,以及高传染性特征,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健全机构内部治理,加强科学风险防范,建立风险“防火墙”隔离机制。最后,监管部门还应考虑如何化解已经出现的风险事件,对其进行事后救助:对于那些可以救助的影子银行机构施以援手,采取措施使其恢复正常,避免金融动乱;而对于风险过度扩散、无法救助的影子银行机构,监管部门则应厘清权责关系,明确损失分担机制,打破刚性兑付的格局,允许影子银行产品出现违约,最大限度地阻止风险的扩散,使其有序地关停,避免金融危机等历史事件的重演。   4.3 优化政策法律环境,引导影子银行风险健康发展   优化政策法律环境,建立影子银行法律体系应从三个层面入手:第一,在法理层面上,要尽快出台《资产证券化条例》《存款保险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民间融资条例》等,为影子银行制定详细的业务准则,探索规范影子银行发展的法律体系,明确界定民间合法融资与非法融资之间的度量标准,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还应引导民间金融发展,合理有序地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引导民间资本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第二,在立法层面上,要加快相应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进程,赋予影子银行合理的法律地位,制定其相关准入、退出法律准则,明确影子银行监管主体、监管地位、权限、原则以及方式,为影子银行体系的长足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第三,在执法层面上,执法部门应严厉处置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影子银行还处于监管空白阶段,内部业务流程还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在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民间借贷等领域,存在大量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执法机关花费大力气、大精力来治理,因此,我国监管当局应在审慎监管框架内,以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要务,打击、处置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为影子银行法律体系的规范发展打下良好的法治基础,使之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促进我国影子银行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应从金融结构演进角度客观评估影子银行[J].经济纵横,2013(4).   [2]李波,伍戈.影子银行的信用创造功能及对货币政策的挑战[J].金融研究,2011(12).   [3]易宪容“.影子银行体系”信贷危机的金融分析[J].江海学刊,2009(3).   [4]李建军,田广宁.影子银行体系监管改革的顶层设计问题探析[J].宏观经济研究,2011(8).   [5]王家华,蔡则祥.影子银行业务的风险传染与审计免疫机制研究[J].经济问题,2014(8).   [6]沈悦,谢坤峰.影子银行发展与中国的经济增长[J].金融论坛,2013,(3).   [7]周卫江.影子银行的发展及其监管[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2(3).   [8]李新功.影子银行对我国货币供应量影响的实证分析[J].当代经济研究,2014(1).   谷秀娟 白君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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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监管影子银行系统
【作者】 ,,,
【作者单位】 ,,
【分类】 【中文关键词】 影子银行;影子银行系统;风险;监管
【期刊年份】 【期号】 3
【页码】 51
【全文】【】 &&&&   目次
  一、影子银行系统的定义
  (一)影子银行系统的范围
  (二)影子银行系统的特征
  二、对影子银行系统的评估
  (一)非中介化
  (二)分散化
  三、监管影子银行系统
  (一)致力于经济效率最大化的监管
  (二)致力于系统性风险最小化的监管
  四、结论
  2012年以来,根据估算,影子银行系统的全球规模已增至67万亿美元。[1]据估计,在中国,影子银行系统目前达到了20万亿元左右,这一数值大约是银行贷款市场规模的三分之一。[2]中国监管者似乎非常关注与影子银行有关的风险。[3]中国与美国在影子银行活动的某些细节方面不相一致。例如,中国影子银行系统包括点对点的商业贷款。在这种借贷模式中,公司有时在银行的安排下借款给其他公司。[4]如同中国之外的影子银行网络一样,中国影子银行网络也反映出了由非银行中介融资的事实。然而,相较于这样一种事实,中国影子银行网络中不断变化的细节便不那么重要了。因为本文的分析总体上能够适用于任何非银行中介融资网络,所以应能普遍地适用于中国影子银行网络。在本文中,我将(1)比较影子银行系统和传统银行系统,(2)考量影子银行系统的效率和风险,以及(3)探究如何监管影子银行系统进而使其效率最大化并使其风险最小化。为了实现这些监管目标,我认为我们应当不局限于传统银行监管的工具,而且应当更加切实有效地针对那些构成影子银行网络的公司和市场进行监管。为了达到上述研究目标,我们首先需要理解什么是影子银行系统(shadow banking)。
  一、影子银行系统的定义
  不论采纳怎样的定义,影子银行系统的范围很广。有些人估测它“与传统银行体系在给家庭和企业提供信用中介活动方面不相上下”。[5]影子银行系统也发展迅速:一份联邦储备银行员工报告(Federal Reserve Bank Staff Report)估算说“(影子银行的产业总规模)在2008年3月几乎达到了20万亿,这一规模比起传统银行体系的负债而言要大很多”,[6]有人还估计过影子银行的产业规模会在2011年12月达到上述规模的3倍之多―60万亿。[7]然而,因为缺乏对影子银行系统范围的清晰界定,这些数据依然无法精确。
  (一)影子银行系统的范围
  经济学家和投资经理保罗?麦克雷(Paul McCulley)被公认为是影子银行系统这一术语的创始人。他用“影子银行系统”来指代“杠杆化且非银行的投资导管、载体和结构形成的字母缩写组合整体”。[8]这只能粗略地描绘结构性融资(structured finance)世界,因为结构性融资创造和使用了这些导管、载体和结构类型(统称为“特殊目的实体”或英语缩写为“SPEs”)。[9]
  近来,更多的评论者扩大了“影子银行系统”的含义。比如,美联储(Federal Reserve)的经济学家们使用这一术语以指代“从事期限、信贷和流动性转化而无法获得中央银行流动性或者公共部门信用担保的金融中介机构”。[10]他们认为这些中介机构包括“金融公司、资产支持的商业票据导管、有限目的金融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信贷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证券出借者及政府支助机构(government-sponsored enterprises或GSEs)”。[11]因此,通过列举资产支持的商业票据导管、有限目的金融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影子银行系统的定义包括了特殊目的实体,除此之外,上文对这一术语的扩大将涵盖金融公司,诸如家庭财务公司(Household Finance Corp.);对冲基金,诸如黑石公司(BlackRock, Inc.);共同基金,诸如美国富达投资集团(Fidelity Investments);政府支助机构,诸如联邦国民抵押协会(简称房利美,Fannie Mae)和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简称房地美,Freddie Mac);以及许多投资银行。
  然而,即便是这个更加广泛的“影子银行系统”的定义迄今为止也仅包括了实体(机构)。当仅包含了实体的有限含义可能足以充分定义“影子银行”时,“影子银行系统”可能是指影子银行的经营活动。但是,这个假设产生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便是“影子银行系统”究竟应当是指影子银行提供的任何金融产品和服务,亦或仅指影子银行提供的通常应由传统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有些人采纳具有更多限制意义的后者。[12]而我采纳的是更广泛的含义,因为影子银行系统的核心要素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此外,宽泛的含义能够灵活地随着时间的推移,将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不可避免的演变发展包罗在内。[13]第二个问题便来得有些更抽象了:影子银行系统―或者说,至少,影子银行网络的概念-一是否应当限于影子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或者是否应当包括影子银行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所运用的各种媒介?影子银行主要通过金融市场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14]影子银行系统的核心,即结构性融资,[15]主要便是通过这些金融市场进行运作,因为证券化这一结构性融资的主要手段[16]非常依赖特殊目的实体发行可以满足资本市场投资者需求的证券。[17]另一个影子银行系统中众所周知的例子便是回购借贷(repo lending),它也类似地通过金融市场进行运作。[18[
  基于这些原因,我的研究将涵盖影子银行网络中的金融市场。因此,我定义的“影子银行系统”不仅指影子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而且也指用以提供这些产品和服务的金融市场。出于这样的语境,我承认当受到监管的银行积极参与影子金融市场时就有可能出现重复监管。回购市场便是例证。[19]根据纽约联储员工报告的论述,[20]我在“影子银行”这一术语中不仅包含了特殊目的实体,而且包含了金融公司、对冲基金、共同基金、投资银行以及政府支助机构。[21]
  (二)影子银行系统的特征
  任何对影子银行系统特征的探讨必然是初步的,因为我们缺乏对影子银行系统准确清晰的定义。尽管如此,我们仍可对影子银行系统的特征做一些基本的观察。
  首先,传统银行往往被高度监管,而影子银行通常受到较少的监管。在谈及影子银行系统的时候,媒体时常关注这个特征。[22]美国金融危机调查委员会(Financial Crisis Inquiry Commission)最近形成的报告也强调了这个特征,指出影子银行系统中“类似银行的金融活动游离在传统商业银行体系外进行运作,其中许多经营活动不受监管或者只受到轻度监管”。[23]
  第二,影子银行比传统银行受到更少监管的事实不可避免地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监管套利促进了对影子银行系统的需求。因此,增加银行的监管将几乎必然地增加对影子银行系统的需求。[24]如果影子银行系统仅仅靠监管套利来驱动,那么影子银行系统可能不会代表一种公共产品。比如,监管套利者们可能会运用交易结构,尽管其相较于受到监管的方式会产生更高的交易成本,但是这些交易结构因为避免了监管却能给各方参与者提供净收益。[25]监管套利也会使那些缺乏资金、专业知识以及政治关系的市场参与者们在利用套利机会方面处于不利地位。[26]
  第三,当影子银行系统到达了不受监管套利驱动的程度时,它很可能因有助于实现效率而成为公共产品。即“当影子银行的活动肯定包括那些似乎承载着有限目的的活动且这些目的不同于监管资本套利时,它也包括了一系列中介化活动,这些中介化活动似乎具有在传统银行业体系之外的重大经济价值”。[27]显然,这些中介化活动包括“非中介化”,正如我以下会论述的那样,非中介化是指在资金源头(资本和其他金融市场)以及资金使用者[例如,在实体经济中运营的公司,诸如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或者通用汽车公司(General Motors)]之间消除对银行中介的需求。[28]这些中介化活动也包括了金融产品和服务供应的分散化,这会提高效率但也会增加风险。[29]
  最后,如果对影子银行系统不加监管,那么它会对金融系统造成系统性风险。例如,有评论者提出:“影子银行体系里的期限和信贷转化……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就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住宅和商业房地产市场中的资产泡沫。”[30]此外,当影子银行系统达到了为长期资本需求提供短期融资的程度时,它会产生资产流动性不连续的风险。[31]尽管有些观点可能认为短期融资是影子银行系统的核心特征,[32]但影子银行系统能够(并且确实)同时提供短期和长期融资。[33]出于短期融资潜在的危害性,评述者有时仅仅关注短期融资,并把它作为一个特征。然而,从一个更大的角度来看,为长期资本需求提供短期融资并非影子银行系统本身特有的问题,而是金融体系的问题。[34]即使是传统银行通过短期存款为自己提供资金,仍会导致被称为“银行挤兑”的资产流动性不连续的后果。
  在评估影子银行系统的效率和风险之前,思考一下促使影子银行系统发展的因素是有所帮助的。我认为主要的促进因素是技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相较于传统银行业而言,影子银行系统提供了更加多样以及更加创新的金融产品。尽管传统银行迟早有能力应对投资者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但是技术已经使非银行金融市场参与者们,诸如对冲基金,能够在迅速地且以更低成本提供金融产品方面与传统银行相竞争。谈及这一竞争,唐纳德?兰格沃特(Donald Langevoort)写道:
  “冒着太过于简单化的危险,机构对(尤其是)短期债务工具存在着如此巨大的需求,加上技术在这些金融产品结构化方式上得到了发展,这些需求存在和技术发展意味着传统上应由银行体系完成的工作逐步转移到了华尔街―因此,它被称为‘影子银行体系’。”[35]
  此外,另一个促进影子银行系统出现的因素就是监管套利。受到高度监管的银行不可能像不受监管或者受到轻度监管的影子银行那样便宜地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36]
  二、对影子银行系统的评估
  因此,影子银行系统不仅能够潜在地提高经济效率,而且也能够增加风险。首先,我要论述的是非中介化,这是影子银行系统提高效率的主要机制。然后,我要讨论的是影子银行系统所产生的分散化,分散化既提高了效率也增加了风险。
  (一)非中介化
  影子银行系统的非中介化可能提高经济效率。银行是资金的中介机构:它们从存款人和资本市场投资者手中借到资金,随后便把这部分资金借出去。[37]作为营利机构,银行遵循着“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基本准则,银行“买入”资金的价格按照银行借款时的利率,银行“卖出”资金的价格按照银行贷款时加价的利率。因此,从银行借款实质上就像“零售购买”。[38]然而,借由影子银行系统的非中介化能使公司不用支付利息的加价部分而借得贷款。举例而言,在证券化交易中,公司通过特殊目的实体进行借款而做到不用支付利息增加的差价。[39]
  在影子银行的交易中,非特殊目的实体、营利实体―诸如投资银行、金融公司以及对冲基金―处于银行的地位发挥着中介的作用。这样的交易通常产生较低的效率。尽管如此,因为在非银行环境中经营可能会比在传统银行环境中产生更低的监管费用,只要充分解决了监管套利问题,非银行中介活动能够取得效率。
  (二)分散化
  然而,通过分散化贷款,影子银行系统会有积极和消极的结果。分散化通过扩大个人投资者可获得的资金和金融产品的种类,允许个人投资者根据他们自身的喜好量身定做投资组合进而增加消费者福利。[40]分散型的金融系统在面对负面冲击时也可能更加强健稳固。[41]如果损失分散于小型金融机构之间,那么一些公司倒了也不会威胁市场稳定。[42]除了有助于减小公司规模,分散化也能缓解“太大而不能倒”的问题。
  然而,分散化也会增加风险。例如,市场失灵在影子银行体系中比在传统银行体系中可能会更频繁地出现,从而增加了系统性风险,因为未被矫正的市场失灵会导致金融系统中的资本分配缺乏效率并导致系统性失灵。[43]此外,正如我在下文中所要解释的那样,影子银行系统可能会提高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尽管目前还不太明朗,但是影子银行系统同样也可能促进系统性风险的传播。
  影子银行系统可能通过制造恐慌增加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这一点又通常更可能会作用于引发一系列系统性失灵的开始。[44]因此,丹?奥瑞教授(Dan Awrey)主张,间接地,由于分散化,影子银行系统造成市场分割化(market fragmentation)、市场关联性(market interconnectedness)以及市场不透明,[45]这使市场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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