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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问题保险公司退出机制的建立中,退出路径的选择是关键一环。造成问题保险公司退出的原因不尽相同,要根据对问题保险公司风险性质和危机程度的判定,制定多层次的市场退出方式,增强市场退出制度的科学性,提高其退出绩效。
【关键词】问题保险公司;退出路径;纠偏机制;并购重组
【作者简介】张冬梅,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经济师,研究方向:保险理论与实务。
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是一个成熟、高效的保险市场应具备的特征之一。目前我国还没有保险公司退出的情况,但是建立健全保险公司退出机制却具有紧迫性。首先,我国保险公司目前仍然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比如资本金不足、偿付能力不达标、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和内控不到位、境外金融风险跨境传递以及综合经营五大风险。其次,根据生命周期理论,企业有产生―成长―成熟―衰退四个阶段,退出机制是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再次,金融机构的负外部性很大,具有传染效应(contagioneffect)。问题保险公司继续经营不仅造成金融资源的浪费,使政府承担问题保险公司所造成的所有亏损,而且会提高整个保险体系的社会成本,降低保险体系的市场价值,扰乱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提高国民经济的运行成本。可见维持保险市场健康运行需要建立健全问题保险公司的退出机制。
二、国内外述评
对于问题保险公司的界定,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问题银行论述较多。如果不能清晰地界定问题保险公司,就会产生逆向激励,导致问题保险公司提前终止保险合同。
(一)问题银行的文献综述
徐安良认为,问题金融机构是经营管理上出现严重问题,或因突发事件影响面临挤兑、倒闭或破产危险的金融机构。其将问题金融机构限定为内部控制机制缺乏或失灵,资产大量呆滞或发生严重损失,流动性丧失,支付能力急剧下降或陷于严重支付危机,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发生信用危机或信誉危机等。阙方平按照管理能力、流动性清偿能力和资本清偿能力,将商业银行分为两大类:即健康银行和问题银行。健康银行是指主要风险监测指标处于正常区域,风险水平处于银行机构自身控制能力之内的商业银行。问题银行一般是指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因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已接近或已处于无流动性清偿能力(技术性违约),或无资本清偿能力(净资产小于或等于零)的商业银行。简言之,问题银行就是接近或已经丧失流动性或资本清偿能力的商业银行。
大多数银行监管当局采用美国的CAMEL评级体系,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CapitalAdequacy)、资产质量(CapitalAdequacy)、管理质量(Management)、盈利能力(Earnings)和流动性(Liquidity)做出考评定级,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综合评价。CAMEL评级体系将银行分为A-E五个等级,认定那些在各个环节都存在严重问题,依靠自身力量很难摆脱困境,甚至接近破产边缘的银行为“问题银行”,对于那些在个别环节上存在较大弱点,在经济形势和金融形势发生突变的情况下,其应变与适应能力值得怀疑的银行,在理论界通常也被认定为问题银行,即一般认为D-E级为问题银行。
(二)问题保险公司的界定
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关于问题保险公司处置机制的白皮文件中,将问题保险公司定义为财务上出现问题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可能导致偿付能力不足。而将偿付能力与问题保险公司混为一谈是不恰当的,问题公司也可以是资产充足,且能完全偿还负债的公司。
世界著名信用评级机构标准普尔(S&P)、惠誉(Fitch)和穆迪公司(Moody’s),三家公司对保险业的评级尽管等级符号有差别,但评价内容大致相同,以惠誉为例分为:AAA、AA、A、BBB、BB、B、CCC、CC、C、RD、D级。评级为D级的保险公司本文定义为问题保险公司,需要保监会及时对其采取退出措施。评级在CCC――RD级之间的保险公司定义为疑似问题保险公司,需要对它们加强监管,建立预警系统,防止演变为问题保险公司。
(三)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界定
从经济学意义上分析,市场退出是指一个厂商从原来的业务领域中出来,即放弃生产或提供某一特定市场上的产品或服务。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是对保险公司终止存续状态的一种习惯表述,与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相对,是一种通过市场等多种手段使失败的保险公司遭到完全性淘汰的极端处理方法。保险公司退出市场,表明该保险公司已经停止经营保险业务,依法处理其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注销工商登记,其最终结果是该保险公司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以及法人资格的注销。
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问题保险公司市场退出主要有依法解散、撤销、破产三种形式,并且都必须得到监管机构的同意方可进行。但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即使达到了破产条件,监管机构首先考虑的是如何救助或安排并购,尽量使之渡过难关。因为保险公司具有较大负外部性,极易引起顾客对其信心危机,不到万不得已,一般不会轻易让其破产。这几乎是各国保险监管机构奉行的一条普遍原则。
三、发达国家问题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经验借鉴
(一)美国问题保险公司市场退出路径
美国法律涉及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路径主要有三种:合并、兼并和破产。美国各州的保险法律一般都允许保险公司合并,但合并通常只能发生在性质相同和业务类似的保险公司之间,并须得到合并双方经营地所在州监管者的同意,相互保险公司间的合并还需要得到合并双方拥有2/3以上表决权的保单持有人投票通过。各州的保险法律一般都规定,只要是美国的保险公司被兼并,该兼并行为必须经过被兼并方所在州的监管者的审查和批准,一般来说,只要监管者认为兼并不会造成保险市场的垄断、损害保险公司客户的利益等就必须批准兼并行为的实施。在美国,如果保险公司处于破产、危险的财务境况或者具有16种可以实施整顿和清算程序之一,它将被认为处于整顿和清算状态。
(二)日本问题保险公司市场退出路径
日本保险监管机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处理将要陷入经营危机的保险公司:不公开地研究制定和调整经营失败公司保单持有人的救济计划;内阁总理大臣发布命令进行保险公司的处分、停业、指派整顿组织;整顿组织不公开地制定计划后付诸实施。救济保险公司可就保险合同转移向保单持有人保护机构申请资金援助,在认定进行合同的转移有利于保护保单持有人,并且保单持有人保护机构实施的资金援助对保险合同顺利转移不可缺少时,由内阁总理大臣批准资金援助。
(三)澳大利亚问题保险公司市场退出路径
澳大利亚关于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路径主要有:接管、关闭、业务转让及合并撤销及破产。保险专员(即监管当局)和保险公司都可以向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申请法律接管的政令,被指派的法律接管人员必须是正式的清算人员或机构,负责全面管理和控制被接管公司的事务。如果发现某保险公司无力偿还未到期保险责任或者违反了保险法,可以向该保险公司发出指令,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出售和续保全部或部分类别的保单。转让及合并计划以及作为依据的精算报告必须抄送保险专员方可获得批准,经过批准的计划概要必须发至每一位受到影响的投保人。其公司破产程序的主要规定载于现行2001年公司法第五章,包括四种程序:清算、自愿管理、财产管理、和解与重整。
(四)英国问题保险公司市场退出路径分析
英国对保险市场退出的规定包括以下两个方面:收购兼并和撤销。收购方或兼并方必须按规定向金融服务监管局呈交有关收购或兼并的详细情况,包括本方的具体情况、收购或兼并的筹资方式以及未来的经营战略等。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后的5年内,金融服务监管局可以在任何时候添加新的要求,以适应收购和兼并的新变化。按照金融服务监管局的规定,保险公司的撤销主要有保险公司主动申请的撤销和由金融服务监管局要求而引起的撤销两种。
(五)发达国家问题保险公司市场退出路径的比较
通过对发达国家问题保险公司退出路径的比较,可以发现其相似点有:
1.完善的法律框架。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详细,可行性和操作性强,对问题保险公司的退出路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退出的实施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2.退出路径的多样化。针对保险公司问题的严重程度,制定了多层次、全方位的退出路径,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尽量减小保险公司的负外部性。
3.完善的支撑机制――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对保险保障基金的设立、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减小了保险公司退出市场的负面影响,维护了市场稳定发展。
四、中国问题保险公司的退出路径
造成问题保险公司退出的原因不尽相同,因此应当借鉴发达国家保险公司退出路径,并根据对我国保险公司风险性质和危机程度的判定,制定多层次的市场退出方式,增强市场退出制度的科学性。我国问题保险公司采取的退出方式主要可分为三类:一是纠偏机制;二是并购重组;三是永久性退出。
(一)纠偏机制
确切地说,当保险公司评级在CCC――RD之间时,我国的监管机构并不会对其采取直接性的退出政策,救助、接管等只是一种纠偏机制。在经营状况暂时不好的情况下,暂时性“退出”,缓冲风险,尽可能拯救使其恢复正常经营的一种暂时性退出通道,仅仅适用于出现一般流动性风险的保险公司。
救助包括自我救助、政府救助、同业救助和金融监管当局救助等,具体包括对部分资产进行变现处理,实施资金救助等手段来解决支付问题。如经过自我救助后仍然确认其无力偿还债务,监管当局就会采取补救措施,然后通过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政策优惠等措施改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帮助其摆脱经营困境,恢复正常的经营活动。这不仅有助于保监会依法对所有保险企业进行全面监管,而且有利于从维护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及时采取措施,降低保险公司破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我国虽然没有保险公司真正退出的先例,却出现过接管的情况。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中国人民银行陕西分行接管。另外,保监会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指出,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接管。实践中,监管机关可指定某一接管机构接管有问题的保险企业,对于救助效果明显的,可暂不进行关闭,并由接管机构进行后续处理。
(二)并购重组
在救助和接管无效,保险公司仍存在巨大风险,危机可能蔓延到某一区域的其他保险公司时,首先要解决的则是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信任问题,比如由各方出资共同恢复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切断信用危机的扩散链条。并购与重组是该时期有效化解风险并且比较柔和的退出方式。
并购是兼并和收购的合称,是指产权独立的并购双方当事人,其中一方以现金、股权或其他支付方式,通过市场购买、交换或其他有偿转让方式,达到控制另外一方的股份或资产,实现企业控股权转移的行为。从国内外的实践经验来看,保险公司并购往往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危机有关。保险兼并可以发生在稳健经营的保险公司之间,也可以发生在稳健经营的保险公司与问题保险公司之间,还可以在问题公司之间进行,兼并的结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合并成为一个法人。收购的结果并不改变法人的数量,只改变被收购企业的产权归属或经营管理权归属。同一产业中企业间的横向并购只是通过兼并和收购等方式改变股权结构,通过合理处置不良资产改善资产结构,实质上是资源在整个产业内部的流动与重组。
重组是指通过增加股东、原股东注资、债转股等措施,使问题保险公司资本结构、机构组织、人员、债权债务等的调整与重新组合。与并购适用于小规模、业务品种单一的保险企业相比,重组适用于大规模保险公司。上市的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收购资产、资产置换、出售资产、租赁或托管资产、受赠资产和对企业负债的重组,实现资产重组。
并购重组是救助问题保险公司的重要措施,也是问题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重要方式。并购重组的特点是原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并购重组后新组成的保险公司全部承接,债权人不会受到损失。其优点是对社会带来的震动最小,负外部性不显现。其缺点是并购重组并没有消除风险,问题依然续存,只是被增大规模的资产所掩盖,还需要通过并购重组后调整领导班子、改变经营机制、降低成本来消化原来的问题。
(三)永久性退出
对偿付能力问题严重,并且经营管理严重不善、已救助无望的问题保险公司,可以采取解散、撤销或关闭和破产清算等永久性退出方式。
解散主要是指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或章程规定的事由,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保险企业注销登记,丧失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保险公司自动解散必须向保险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清偿各种债务或保费的清偿计划。不过,我国《保险法》第85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可见,解散不适应于人寿保险公司。
撤销或关闭是指保险公司经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由监管机构对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清算其债权债务,最终消灭其法人主体资格的状态。被撤销通常是由非法行为所导致,是一种强制性的法人终止形式。保险公司被宣告撤销关闭后到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地位存续,但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保险公司破产是指保险公司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依法裁定保险企业进行清算并对剩余财产实行强制分配偿债的法律程序,是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最后措施。由于保险业巨大的负外部性,一般来说,各国对保险企业破产持非常谨慎的态度。相对于资源在不同产业之间的流动和重新配置来说,这类退出方式,尤其是破产清算的退出方式是完全的、彻底的退出行为,对行业和社会的影响和冲击极大。
(四)其他退出路径
其他退出路径包括应急处理机制和责令停业整顿等。我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已于日起施行。应急处理机制是指当保险公司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投资者资产严重损害的重大情况时,应迫切需要的体制。主要包括报告和信息发布,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以及应急预案的启动、终止和应急处理等。应急处理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预防、及时应对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安定,确保保险业正常运行,及时履行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职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及银行业监管的相关规章中,都多次提到了责令停业整顿,是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具有行政违法行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实践中,责令停业整顿已成为银行业监管机构处罚违法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惯常做法,且较为有效。可以借鉴银行业的做法,在保险业实行责令停业整顿。
我国保险公司还没有退出市场的先例,但是现在没有不等于将来也不会有,保险公司在退出时应慎重。
(一)制定多层次、规范化的市场退出方式首先要建立预警机制,预警机制的不完善会加大对问题公司的识别难度以及市场退出的成本,不利于保险公司危机的早期识别。其次采取纠偏机制,比如采取救助、接管等措施来缓冲风险,尽可能拯救使其恢复正常经营。纠偏行为无效后,可将兼并、收购和重组等市场退出方式作为优先选择,尽量避免风险的扩散,争取将对整个保险行业的影响降到最低。最后采取永久性退出手段。
(二)遵循问题保险公司的退出原则
包括依法退出原则、准市场化原则、协调配合原则及风险最小化原则。保险公司市场退出行为必须在保险监管机构的直接监管控制下依法公开进行;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方式选择既要体现市场原则并以市场为基础,又要防止市场退出风险而必须借助于政府力量;为保障市场退出的平稳进行和顺利完成,各部门都必须相互协调配合,稳妥处理相关事宜;以稳定社会和不对保险体系构成较大冲击为前提,把这一行为可能引发的社会震荡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和程度内。
(三)建立市场退出后的保障机制
保险企业退出市场后最大的后顾之忧是对广大客户的负债,如果处理不当,会引起公众对保险业不信任,进而影响整个保险业稳定。因此,对于保险企业的市场退出不能完全依靠市场的力量,也需要借助官方监管者的力量。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都有相应的保险保障机制,并在保险公司市场退出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对于降低保险公司退出成本、维护保险市场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也必须加强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从而减轻问题保险公司破产对保险业的影响。
每个保险公司的背景、发展历程都不一样,在解决保险公司的退出问题时,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预防个别的问题演变成系统性保险业风险,这是解决问题保险公司的着力点。
[1]王诚.论社会保障的生命周期及中国的周期阶段[J].经济研究,.
[2]徐光东.银行破产程序的经济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
[3]徐安良.问题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未来与发展,-31.
[4]阙方平.有问题银行处置制度安排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5]姚壬元.论建立我国保险公司市场退出制度[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69.
[6]沈南宁.中国保险市场退出机制比较研究[D].厦门大学,-41.
[7]董瑞丽.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相关思考[J].企业经济,8-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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