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实地农民养老保险,应该谁来购买

2016年广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方案
2016年广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18: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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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方案大家了解吗?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了关于《2016年广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方案》,有需要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因最新政策还未正式出台,故部分政策沿用往年,如有变动,请以官方网站发布为主。  2016年广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广东省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第六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确定缴费方式。  第七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本人缴费额。  第八条 政府补贴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所需资金,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江门的恩平市、开平市和台山市,其中省财政对开平市和台山市按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下同)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部分按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的1/3安排,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有条件的地区对参保人选择较高缴费标准缴费的,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所增加的资金自行负担。  (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广东省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对广东省给予补助(即每人每月补助27.5元)。其余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由省财政补助每人每月18.75元,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三)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资金自行负担。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第九条 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征收机构应将参保人缴费情况定期告知参保人和村(居)委。  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其办理参保登记,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的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的保留、迁移和继承。  (一)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二)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待遇。  (三)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外的个人账户余额。  (四)参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政府补贴本息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章 待遇享受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执行。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六条 参保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当地实施原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参加了原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按照其原参加制度的规定年限缴费,年满60周岁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参保人缴费累计达到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五)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第十七条 参保人死亡的,可发放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第十八条 已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养老金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的1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要及时退回。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养老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在行政村或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养老金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试点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管理,以后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实行市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暂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参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和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及收益情况。  第二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制度衔接  第三十条 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经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按照本办法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做好本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及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等相关制度的衔接。  第三十二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第七章 组织管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宣传发动工作,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和标准制订、审核汇总基金预决算草案、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管理、对基金收支、管理的财政监督和基金预决算草案的审核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户籍基本信息和死亡、户口迁移、注销等情况。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复退军人军龄和低保人员身份的审核确定、死亡火化人员有关信息等工作。发展改革、审计、监察、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地应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体系,落实人员承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经办业务。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等工作,为城乡居民提供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个人信息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记录等服务,为参保人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第三十七条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能够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方便服务的金融机构代办缴费、待遇发放等业务。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号)和《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号)同时废止。  相关阅读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采用“高缴费,高保障”;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遵循“低缴费、广覆盖”的原则。厦门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金额(单位及个人负担合计)每月为638元-3188元不等(不减负情况下);城乡养老保险缴费金额从100元到4000元分13个档次缴纳。  选择缴费档次100元,每人每年补贴45元;选择缴费档次200元,每人每年补贴50元;选择缴费档次300元,每人每年补贴55元;选择缴费档次400元,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缴费档次500元,每人每年补贴70元;选择缴费档次700元,每人每年补贴75元;选择缴费档次1000元、1500元、2000元中任意一档的,每人每年补贴85元;选择缴费档次2500元、3000元、3500元和4000元中任意一档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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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04-10?04-10?04-10?04-10?04-08?04-08?04-08?04-08?04-08合水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_网易新闻
合水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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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和工业化的加快推进,部分农村特别是城郊农村的土地被大量征用,征地后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日益凸显,已经成为目前社会矛盾的一个焦点。如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已经成为我们各级党委、政府亟待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为了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对合水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对如何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工作开展情况
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下发以后,合水县按照省、市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省、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主要做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成立工作机构,强化组织领导。合水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成立了以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财政、国土、人社、农牧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合水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县人社局设立了办公室,专门负责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成立了合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直接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确定了分管领导,并安排专人办理业务。具体工作中,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多次主持召开协调会议、推进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人社、国土、农牧、财政等各部门都能围绕各自的职责认真开展工作,与此同时,县政府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政府补助资金,有力地推动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是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舆论氛围。为了营造良好地工作氛围,合水县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媒体及平台,采取悬挂横幅、张贴公告、印发资料、编发短信、出动宣传车辆等群众容易接受的形式,广泛宣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及参保程序,并针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情况复杂,部分群众不愿参保缴费的实际,采取召开村民大会宣讲政策、入户算帐对比解析政策等办法,帮助群众了解政策,消除疑虑,动员参保。去年以来,全县共散发宣传资料5万多份,悬挂横幅32条,编发手机短信4条,召开座谈会、推进会等各类会议10多场次。
三是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合水县在严格贯彻执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同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出台了《合水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合水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就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费用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基金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操作,与此同时,制作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手册,下发各经办人员学习,指导业务办理。日常工作中建立了督查、动态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责任更加明确、工作更加有序、管理更加规范。
四是加大业务培训、提高经办服务水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以来,合水县除加强县级经办机构的业务学习外,加强了对各部门及各乡镇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围绕《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合水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合水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等文件,逐项逐条解释政策内涵及文件精神。通过学习培训,使各经办人员真正读懂政策,理解政策,熟练业务流程,提高了经办服务水平。
五是认真调查摸底,准确确定参保对象。为了确保调查摸底的准确性,合水县以公安户籍底册人数为依据,以乡镇为单位,人社、国土、农牧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逐村、逐户、逐人、逐地块对被征地农民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确认登记,准确确定失地比例、参保类型及参保对象,做到了应参的被征地农民一个不漏,不符合政策的一个不参,赢得了群众的理解,为参保工作打下了坚实地基础。
截止目前,合水县城市建设征地农民失地比例超过20%的有西华池镇华市行政村北头自然村、三里店行政村堡子畔自然村和孙旗自然村,国家建设项目雷西公路征地农民失地比例超过20%的涉及太白、老城、蒿咀铺、板桥及西华池镇。全县应参加被征农民养老保险3403人,实际已参保487人,其中: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299人,参加完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188人;收缴个人缴费439.48万元,政府补贴686.4万元;每月有125名被征地农民领取了养老金,累计发放养老金26.83万元,发放率100%,有效地保障了部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受到了被征地农民的好评。
二、存在问题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以来,合水县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省市要求和政策规定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仍存在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是: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由于部分乡镇、部门重视不够,导致工作力度不大,工作进展迟缓,全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率仅为14.32%,还有相当大一部分被征地农民没有参保。尤其是雷西高速建设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五个乡镇,除太白镇参保2人外,其余乡镇至今参保登记工作还未破白。二是宣传引导不到位。部分乡镇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还不够深入、广泛,造成群众对政策知晓率低,从而影响了群众参保缴费的积极性。三是部分群众目光短浅。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不愿参保缴费,尤其是45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不愿参保,仍然游离在社会保险之外。四是经办服务力量不足。由于乡镇经办人员变动频繁,业务衔接不够到位,加之经办人员对政策理解不全面,把握不准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工作。五是协调配合不到位。部门、乡镇、村组之间协调配合还不够紧密,部门督促检查不到位,乡镇组织不力,致使乡村组干部没有全力投入到这项工作中来,没有起到贴近群众,宣传政策的作用。
三、对策建议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不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时代进步的需要;不仅符合政府发展经济的愿望,也是大多数农民的愿望和要求;不仅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必然选择。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有利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利益,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长治久安,事关经济发展步伐,事关富民强县大计。因此,各乡镇、各相关部门一定要从保障民生,着眼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既是群众的期待,也是党和政府的职责,更是各级领导干部不可推卸的责任。各乡镇、各相关部门一定要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人员配合抓的工作格局,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主要领导要真正将这项工作拿在手上,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带头进村入户,抓好政策宣传及督促检查工作;各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责任到人,一抓到底,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要加大工作力度。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对各自的工作进行一次认真地回顾总结,反思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要抽调精兵强将,进村入户,划片包干,责任到人,限定时间,逐村逐户宣讲政策,动员参保缴费,做到参保任务不完,工作组不撤,确保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四要广泛宣传动员。广大群众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知晓程度直接影响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因此,各乡镇、各相关部门一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一步加大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政策、掌握政策、自愿参保、积极缴费。同时,要以待遇领取人员参保为突破口,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开的原则,采取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算账对比的方式,引导和动员被征地农民积极参保缴费。
五要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各乡镇和村组要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专职经办人员,积极组织经办人员认真学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和经办规程,在深入理解政策和经办规程的基础上,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要切实改进作风,进村入户给参保群众讲政策,算细账,促参保,现场为群众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保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应保尽保。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随时掌握工作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加以解决。
六要加强协调配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是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涉及人社、国土、农牧、财政以及乡镇和村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因此,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要明确工作职责,既要各执其事,各尽其责,又要加强协调配合,通力合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七要加强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工作是推动各项决策部署有力有效落实的主要环节和有效手段。因此,要组织工作组,定期不定期地对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中有创新、有特色、成效显著的乡镇和部门进行大力宣传,对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工作任务达不到要求的乡镇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以此推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全面落实。(通讯员 虎国锋)
本文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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