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 低于 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怎么调价

未达到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发包人是否可以要求减少工程价款?
&未达到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发包人是否可以要求减少工程价款?
观点: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固定总价实际是对完成某一范围内的工程量价款数额的确定。在此种情况下,可能会存在对不同项目及量和价的清单,其中的量与实际量的误差并不会对既定总价产生影响。未达到合同约定工程量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签订合同时对工程量计算错误,工程实际工程量较合同所述工程量少;合同签订后设计变更减少工程量;发包人工程内容的减少。对于计算错误产生的工程量&减少&,能否减少工程价款要看能否构成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由于总价包干工程在制作清单时并不一定要求清单的准确无误,甚至一些工程量为估算得来,如果发包人主张重大误解,应从严掌握,只有在确切可信的情况下才应支持。对于因设计变更或者工程减少,首先要看合同约定,合同有约定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应本着公平的角度处理。在此种情况下工程量减少,按照公平的原则应适当减少相应的价款。但是同时要考虑到,工程量的变化对施工成本的影响,对施工单位因此增加的成本应给予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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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on adjustment of&comprehensive unit price&quantity change&after
摘要:对建设工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量发生变化后,综合单价是否需要调整,如何调整,应用成本会计的理论,同时结合工程量清单规范的规定,进行初步的分析、探讨。试图对实际工作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Summary:For&construction projects in&the contract process,&engineering&change,comprehensive unit price&need adjustment,&how to adjust,&using&the cost accounting theory,&combined with&the Code of bills of quantities and valuation for construction works,&carries on the preliminary analysis,&discussion.&Try to&be a reference for practical&work.
关键词:工程量& 变化& 综合单价& 调整
Keywords:& Engineering ,& Changes& , Comprehensive unit price, Adjustment
项目招标后,在施工中出现某一子目的工程量变化是常见情况。对于工程量变化后,子目的综合单价是否需要调整,如何调整,在实际工作中也时有争议。例如,某工程施工期间,由于设计变更,导致有的工程子目工程量变大很多。这时,基于此子目报价的高或低,甲方、乙方往往会有不同的反映:原单价高了,甲方会要求增加部分的单价适当降低;而如果原单价低了,乙方会提出此子目投标时已亏本了,增加的量应重新定价。同时,基于日常生活的经验,大家的普遍认识里,还存在量大价低、量小价高的印象。那么,对于工程这一特殊的商品,它的&数量&变化后,单价是否应调整、如何调整呢?本文试图从成本会计的角度予以简要的分析,并对照国家规范的规定,进行初步的探讨。
工程量变化与单价调整之间是否存在必然关系呢?先从成本会计的角度来看。日常生活中,我们有个印象,买的商品数量越大,就可以提出价格降低,而买得少,商家也会说量少,价格不好便宜。实际上就是量增价减、量减价增的概念。那么,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每件商品的价格里都包含了利润。量大时,保持同样的利润总额不变,可以降低单价、减少利润率。从成本会计学的角度,商品的成本按其与业务量之间的依存关系,分为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固定成本是指其总额在一定时期和一定业务范围内,不受业务量增减变动影响而保持不变的成本,如固定资产折旧、管理人员工作等。变动成本是指其总额随着业务量的变动而正比例变动的成本,如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包装材料等。总成本=固定成本总额+变动成本总额(单位变动成本&业务量)。而利润=销售额-成本总额=(单位售价-单位变动成本)&业务量-固定成本总额。因此,当单位售价-单位变动成本>0时(即边际贡献>0),业务量增大,如果适当的调低单位售价,仍然可以获得与较低业务量时相同的利润总额。而业务量减少时,如果要保持相同的利润总额,则需适当的提高单位售价。这就是量增价减、量减价增的原因。但是,如果单位售价-单位变动成本<0时(即边际贡献<0),也就是每件产品都处于亏损状态。这时,业务量增大,则亏损越大,业务量减少,亏损也减少。情况与前面正好相反,因此此时就不再适用量增价减、量减价增的原则了。
以上道理,对于建设工程同样适用。某一工程发生工程量变化的子目,只有其边际贡献>0时,才具备量增价减、量减价增的条件。这时,其子目的报价相当于单位售价,而变动成本大略说,可以包括(以下各费用的含义参照《建标[2013]44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直接)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等随着工程量变动而正比例变动的项目。可以看出,某子目的投标单价最起码必须超过其施工所需的直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时,才具备&量增价减、量减价增&的基本条件。而是否一定能依据&量增价减、量减价增&进行单价的调整,严格讲,还必须看&边际贡献(投标单价-单位变动成本)&工程量&是否超过了该子目所需分摊的固定成本、超过了多少。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各建筑企业的各项成本虽然大致都在一定的范围内,但毕竟有浮动的空间。想准确的确定某一工程项目的某一子目的单位变动成本以及该工程所负担的固定成本,就必须熟悉、掌握该企业的人工消耗、材料消耗、机械消耗(相当于企业内部劳动定额)、以及管理模式、固定资产等等众多的企业内部财务资料。这对于甲方来说,几乎是难以做到的,其中的道理类似于要想判定投标价是否低于企业成本一样困难。
以上从成本会计的角度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工程量变化与单价调整是有关联的,但如何关联,很难断定。但可以明确的说:不能简单的理解 &量增价减、量减价增&。
再让我们来看看规范是如何理解这个问题的。
先来看03规范:GB《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第4.0.9条是这样表述的:&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可以看出,规范显示的信息有三条:一是综合单价是否因工程量的变化而调整,首先要先看合同是否有约定;二是约定调整的幅度范围也要有合同约定;三是只说了单价调整的程序: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但如何调整,没有说明。
再看08规范:GB《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做了改进,在其条文说明4.7.5条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做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可以看出,08规范与03规范相比,明确了工程量变化的幅度:10%且造价超过0.1%。但是,同样没有提出如何调整。这里插一句题外话:包括现行的施工合同范本中,对于合同外子目变更价格的确定,都是表述为: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发包人)确认后执行。但是,怎样组价是适当的价格,工程师(发包人)又应根据什么原则来确认,也就是组价的游戏规则没有明确。所以,这样的表述仅是表达了变更价格申报、确认的程序,却缺少最核心的定价方法。因此,实际工作中,甲乙双方、审计单位就经常在结算时为如何确定变更价格而发生争议。
最后,来看13规范:GB《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了明显的变化:1、取消了03规范、08规范中&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办理&的表述,变成了:&第9.6.2条: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即首次提出了量增价减,量减价增的原则。但是,是不是每个工程子目,只要工程量变化超过15%,就一定要调高或调低呢?又如何调整呢?规范条文对此没有说,但是,与13规范配套的宣贯辅导教材(由规范编制组著)《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一书的第65页~67页,对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首先,辅导书说明&工程量偏差过大,对综合成本的分摊带来影响&,&并且,这给有经验的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打开了方便之门&。然后,辅导书也认为&关键是确定新的综合单价&&确定的方法,一是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二是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并给出了新单价计算的参考公式及示例。按其说明,要将投标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实际上就是标底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对比、根据两个价格的差别幅度大小,决定综合单价是否调整。规范给出了三个公式:①公式(2-3):当P0<P2&(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P1按照P2&(1-L)&(1-15%)调整;②公式(2-4):当P0>P2&(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P1按照P2&(1+15%)调整;③公式(2-5):当P0>P2&(1-L)&(1-15%)或P0<P2&(1+15%)时,(变更后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可不调整。
可以看出,2013规范对于工程量发生偏差后的单价调整还是很谨慎的。虽然9.6.2条文中说了量增价减、量减价增,但是首先,如何调整(即新单价的确定方法)可以双方协商;其次,对于合理区间内(标底价的(1+15%)~(1-报价下浮率)&(1-15%))的报价,基本上还是不予调整。只有投标单价畸高(P0>P2&(1+15%))或畸低(P0<P2&(1-L)&(1-15%))时,才需要调整单价。调整的思路也仅是,将畸高或畸低的单价调整至合理的范围,即控制价的(1&15%)左右。应该还是为了防止不平衡报价、减轻不平衡报价对甲乙方利益的不合理影响。
但是,规范在这里没有表述清楚,当投标价畸高、工程量减少时,与投标价畸低、工程量增或减时,这三种情况下单价如何调整。
以下,笔者试着用前面成本会计分析得出的结论,对此三种情况做一分析。
(一)投标单价畸高时:辅导书示例2,某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为350元,投标单价406元,按公式(2-4),得出单价应调整为:350&(1+15%)=402.5元。示例3、工程量增加超过15%,因此根据量增价减的原则,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应调为:402.5元。以上是辅导书的例子。
但是,如果工程量减少超过15%,单价调不调呢?笔者认为,对于一个正常的招标项目而言,评标时比的是投标总价。在总价合理的情况下,有项目畸高,那么必然就有其他一个或数个项目的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而高单价项目工程量减少,就带来了投标人利润总额的下降。另一方面,工程量减少的责任不在承包人,因此,对应的利润损失就不应由承包人承担。规范9.3.3条对此也有相关的表述。如果此时再调低单价,将使得承包人的利润损失进一步扩大。故笔者以为此时不应再调整单价。
(二)当投标单价畸低时:辅导书对这种情况未举例说明。按前面分析,这时可以理解为单位售价-单位可变成本<0的情况,则此时量增价减、量减价增的原则已不再适用。可以看出,此时工程量越是增加,按原单价则亏损越大;工程量减少,则亏损反而减少。如前所说,工程量增减的责任不在承包人,那么对应的所扩大的损失也不应由承包人承担。因此,这种情况下,工程量如果增加,为不扩大承包人的损失,单价应适当调高,可以调为P2&(1-L)&(1-15%);工程量如果减少,由于量减少,亏损已经减少,所以单价可以不再调整、仍执行投标单价。
总结一下就是:一、标底价&(1+15%)>投标价>{标底价&(1-报价下浮率)&(1-15%)}时,无论工程量增减多少,均不调整综合单价;二、投标价>标底价&(1+15%)时,工程量增加,则调低单价、按{标底价&(1+15%)}执行;工程量减少,不调整单价。三、投标价<{标底价&(1-报价下浮率)&(1-15%)}时,工程量增加时,适当调高单价,可按{标底价&(1-报价下浮率)&(1-15%)}调整;工程量减少,不调整单价。
综合以上的学习、分析,笔者以为,在实际工作中,甲方、咨询单位,可以:1、在招标文件、合同中事先明示:未来任一子目的工程量都可能有不同幅度的调整,请投标人予以充分考虑,并对每一子目都合理报价,确保每一子目的合理利润。2、投标后,对投标报价、尤其是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详细的清标分析,对报价明显不合理的子目,在合同签订时提前约定明确:将来工程量发生变化,单价是否调整、如何调整的详细计算方法,以免结算时争议、扯皮。3、考虑工程量与综合单价的实际关联关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是简单的笼统理解&量增价减、量减价增&。
&&&&&&&&&&&&&&&&&& 张雪宁 &南京华弘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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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08、2013);
2、《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
3、《成本会计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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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后工程量减少合同怎么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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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招投标中的签约方式(一)招投标中的签约方式(一) 清单招标是指按投标单价乘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合同内的人工和主要材料价格根据合同约定调整。 费率招标是指按照固定费率乘以计费基数结算,这个费率是不变的。 固定总价包干是指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总价款不调整,一次包死。 综合单价包干是指单价不变,工程量做多少算多少。 施工图纸包干是指按照施工图全部内容全部完成的包干价格。
施工图总价包干比综合单价包干有什么区别?优点在哪里?
合同包干价分为两种:一种为总价包干,也称为一口价,固定合同价;另一种是单价包干。这两种形式的目的是建设单位为了简化管理程序,便于控制成本和结算。 什么是总价包干?总价包干是指建设单位或者总包单位在发标是提供给投标单位施工图纸和投标文件,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范围内依据施工图纸进行预算和报价。建设单位或者总包单位在比总价的基础上选择中标单位,中标单位拿到中标通知书后,和业主签署总价包干合同。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在没有业主出具设计变更或材料变更(包括材料型号,品牌,质地等)的情况下,最终结算价格就是合同价格,不会有任何追加签证。也就是说,如果你是施工单位,你中标后,发现你们在报价过程中漏报,少报,不好意思,业主是不会为你做任何追加,损失全部由你们公司承担。 什么是单价包干?顾名思义就是在合同没有执
行完毕之前,业主的追加,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所设计的合同范围以外的部分均按合同报价的单价为准,数量按事计算。 合同包干价的优势和不足。 优势: 一,方便控制成本。很明显固定价格后,施工单位追加很难找到依据,方便业主控制成本; 二,利于决算。 三,防止业主人员参与营私舞弊。开口合同所有工程量需要业主主管确认,留下很多营私舞弊空间,包干合同有效的防止这一现象。 不足: 一,要求报价审核人员要有足够的能力。如果审核人员经验不足,往往找不到报价的漏项,会给将来的施工造成不利的影响。 二,施工过程的管理变得相对困难。为什么?施工单位也是独立核算单位,对利润的追求很正常。但是在投标过程中,业主评标的依据往往是总价合同价,不关心你报价的子项,造成漏报,少报。但是施工单位对漏报,少报部分又不能不做,自己利益没有保障,能免产生情绪。另外有很多报价单位,为了中标,故意少报漏报,造成业主判断失误,给项目操作造成困难。 总之,所有的报价都要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否则在项目执行中肯定遇到麻烦。
1、综合合价就是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该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 2、这个问题和前面的重复了吧,综合单价是这样计算的: 直接费=人+材+机 间接费=直接费*费率 利润=(直接费+间接费)*费率
含税金造价=以上三项*(1+费率) 3、不平衡报价是个很讲究的事情,不简单,想简明扼要我实在无能为力
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可以包括“总价包干”、“单价计量”、“按实结算”的混合存在吗?
总价包干的施工 总承 包方式 ,是 不 因价格 、环 境 的变化 及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 程承 发包管 理合 同 ,在现代 工程 管理 中,此种合同管理方式被不少业主所采用。由于该合同涉及金额较大,如何按合同条件要求及时、准确向承包商支付资金,值得探讨 。 对于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基本上严格按招标文件范本 中规定“监理工程 师应 对承包人提 出的 已完工 程量通 过计量来核实工程量和确定其价值”,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最低支付限额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上报当期完成的各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 ,由监理 工程师审查确认 ,并填报 当期完成合 同金 额 ,形成支付证书,实现计量支付。 对 于总价包 干的合 同项 目,在 工期 短 、工程 量较小 时 一 般 可在合同条件中约定较为简单的计量支付方式,如根据时问进度比例支付,或分段结算与支付等。但对于较为大型的工程项
目,由于涉及工程量巨大,资金较多,工期较长,以上计量支付方式并不适宜,无法与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吻合。对于工程量巨大的工程项目,计量支付必然与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管理相结合,绝不能简单按 时问进 度或分 阶段予以支付。目前 ,大型总价包干合同项 目的计量支付采用所谓工程量清单进度比例结合工程变更、施工图数量等进行管理 ,说明如下 :1) 当实施工程量与招标 图纸 的报价 (工程 量 )清单数量相 一致时 ,则以完成实物工程量和相应单价计量支付;2_)当实施工程量与招标图纸的报价(工程量)清单数量不一致时,则以报价(工程量)清单数 量为准 ,按进度工程 量(即进度 比例 ×报价 清单工程量 ,以下类与相应单价计量支付 ;3)当实施的项 目发生变更时,则按变更数量对 前期 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按当期 累计 进度工程 量扣除上期已计工程 量作为当期计量 (变更 后累计进度 比例 ×报 价清单工程 量 ~上期已计工程量 )与相应单价计量支付;4)当实施项 目为原招标图纸中未有的新增项目,则该项 目的支付单价按?0’处理 ,其费用视 为投标 风险 ,含在风 险补偿金 中。 总之 ,工程造价 控制 贯穿 于建设 项 目的全过 程 ,有效 进行 设计和施工阶段的工程 造价控 制 ,从技 术上 要进行 方 案 比选 ,严 格检查监督;从经济上进行动态比较造价的计划值与实际值 ,严格审核各项费用 支出 ;明确项 目组织结构 ,明确造 价控 制者及任务 ,使各部分的造价有专人负责。充分认识设计阶段
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 性 ,最大 限度地 、合 理地 控制 建设项 目的工程 造价。篇二:2014工程计价新版教材内容:合同价款调整 2014工程计价新版教材内容:合同价款调整 百手整理
起驾为您 第五章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结算 第一节 合同价款调整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实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不实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依据双方确定的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在工程施工阶段,由于项目实际情况的变化,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可能会出现变动。为合理分配双方的合同价款变动风险,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调整方法及调整程序。 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①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②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③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④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⑤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一、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1.基准日的确定 为了合理划分发承包双方的合同风险,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一个基准日,对于基准日之后发生的、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预见的风险,应当由发包人承担。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是,如果有关价格(如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3.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 二、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可以理解为是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的任何改变。工程变更指令发出后,应当迅速落实指令,全面修改相关的各种文件。承包人也应当抓紧落实,如果承包人不能全面落实变更指令,则扩大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承担。1.工程变更的范围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按照公式(5.1.1)或公式(5.1.2)得出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3)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非因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二)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1.项目特征描述 项目的特征描述是确定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之一,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确定其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三)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 1.清单缺项漏项的责任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因此,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否准确和完整,其责任应当由提供工程量清单的发包人负责,作为投标人的承包人不应承担因工程量清单的缺项、漏项以及计算错误带来的风险与损失。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偏差 1.工程量偏差的概念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经发包人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若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出现偏差,或者因工程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办理: (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至于具体的调整方法,则应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至于具体的调整方法,则应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五)计日工 1.计日工费用的产生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2.计日工费用的确认和支付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与进度款同期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三、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物价波动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发承包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另一种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按上述两种方法之一进行调整。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的方法,主要适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 (1)价格调整公式。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2)权重的调整。按变更范围和内容所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的方法,主要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施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具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 (1)人工单价的调整。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根据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1)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问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3)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4)承包人应当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当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篇三:在招投标及签订合同阶段控制工程造价的方法 在招投标及签订合同阶段控制工程造价的方法 发布时间:
09:38 作者: 仲朝勇 来源: 网络转载 字体:
| 上一篇 下一篇 | 打印 价是指工程价格,通常被认定为工程承发包价格,它是在建筑市场通过招投标,由需求主体投资者和供给主体建筑商共同认可的价格。建筑安装工程价格在项目固定资产中一般占有50%一60%的份额,又是工程建设中最活跃的部分。因此,控制好工程承发包价格对工程项目造价的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和建筑商在市场追求的经济利益不同,因而管理性质和管理目标不同。提高工程质量降低投资费用,是投资者始终关注的问题。因此,降低工程造价是投资者的追求。而承包商所关注的是利润和高额利润,他追求的是较高的工程造价。所以,选择到满意的承包商,签订一份周密的合同,降低投资管理风险,尽量减少因界定不清产生的利益纠纷,是投资者在招投标即签订合同阶段要着重注意的问题。 本文介绍了对于投资人在招投标阶段需要做的工作,并根据工作经验对该阶段控制工程造价过程中一些比较重要但又容易忽视的问题进行了说明,希望对于广大投资人控制工程造价能有所帮助。 程序依次为: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表;招标单位编写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查;编制工程标底;刊登招标预审通告、招标通告;资格预审;发放招标文件;勘查现场;投标预备会;投标单位编制并递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 投资人应明确招标内容。各工程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不能照搬其他工程的运作模式。招标阶段的运作方式对于能否成功控制工程造价有非常大的影响。采用不同的招标方法,取得的效果则完全不同。 《法》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歧视待遇。 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有:投标单位企业概况;近i年完成工程的情况;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财务、管理、技术、设备、劳务等方面的情况;各种奖励或处罚。 对于投标单位准备投入本工程的项目部情况要着重审查,避免出现“挂靠”情况。对项目经理的面试要尤为重视,应包括:承包工程的范围、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对工程进度的安排,关键工序的实施、设计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本工程的合理化建议。并应到其负责的工地考察。 勘察现场的目的在于使投标单位了解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并获得必要信息,做出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和投标文件。招标单位应向投标单位介绍以下情况: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施工现场的地理位置;工程在施工现场的位置;现场资源配置。投标单位在勘察现场中如有问题,应在投标预备会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以书面形式解答并同时送达投标单位。 此外,还要选择合适的计价方式与合同类型。现行主要有两种计价方式即定额计价与清单计价,招标人应对计价方式有所了解,以便选择合适的计价方式。定额计价是政府制定规则,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如果发生争议共同到政府部门获得解释;清单计价是招标人(方)制定规则,同时承担编制规则所带来的风险,乙方响应规则,如果发生争议将仲裁或法律解决。工程量清单足招标人先计算数量和列项,即工程量统一,需要衡量投标人每个子项的报价,评标比较复杂。定额计价是投标人根据施工图自己算量套用定额子日,执行“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原则。清单计价时图纸数量和现场数量分别计量计价。 现行的合同类型主要有固定合同价合同和可调合同价合同。固定合同价合同分为固定合同总价合同和固定合同单价合同。固定合同总价合同是指根据施工图纸承包整工程的合同价款已经确定,在实施过程中不再因物价上涨而调价。围定各单项价格在实施过程中不因价格各单项价格在实施过程中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可调价合同是指合同价在实施过程中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 各类合同特点:固定合同总价合同业主不承担物价上涨的风险,对工程的总开支比较明确,可以有效控制资金使用。承包商承担较大风险,因此工程报价会相应加高,适用于工期较短的工程。固定合同单价合同在每阶段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完工时以竣:l二图的工程量结算总价款。竣工图基本为施工单位提供,所以业主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而且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工程总开支不明确。可调合同价合同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调整,业主与承包商风险共担,因此合同价款会比较合理。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计价方式与合同形式没有严格的对应关系。根据笔者的经验,建议业主首选总价和同,相比其他形式的合同总价和同使业主承担承担的风险最小,对工程总价心中有数,对工程资金的使用也容易控制。但无论是固定价合同还是可调价合同,都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工程承包范围要明确,②可调价项目所包含内容要明确,③可以调价的基准限度(上限或下限),④价格调整后的计算方法。 在编制招标文件和签订工程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暂定数量”的处理。 招标图纸如果局部不祥会采用“暂定数量”方式。暂定工程量有三种:第一种,业主列出了暂定工程量的项目和数量,要求投标人既报单价,也按暂定项目的数量计算总价,结算时按所报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第二种,列出暂定工程的一笔固定总金额;第三种,业主规定暂定工程量的分项内容和暂定总价款。业主应首选第一种方法,因为承包商会考虑单价定得高了会使总报价增加,影响投标报价的竞争力。单价报低了会使自己的合理收益减少,因此承包商会正常报价。这样,业主获得了投标人的合理单价,施工过程中便于管理,结算时也避免了双方扯皮。 ②材料供应方式的确定。 对于一些相对重要的材料的选择,业主是要参与意见的。因此,工程中大致有三种材料供应的方式:乙方提供、甲方提供、甲方指定乙方提供。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要对采用不同供应方式的材料要明确说明,各种材料供应方式的处理办法也应在招标文家和合同中明确。 ③招标投标文件及合同间的相互关系。 建设部提供的合同示本对于发生矛盾时各类文件的先后解释顺序已进行规定,如果承发包双方没有另行约定则按此执行。但在合同中可进一步规定:(1)“合同图纸”与“工程规范、标准和技术说明”间有矛盾时,数量以“合同图纸”为准,质量及施工标准以“工程规范、标准和技术说明”为准。(2)对于同一类文件,以最新版本为准有达到。 对于控制工程造价来讲,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及签订合同阶段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既要选择一个理想的施工单位,又需要将承发包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界定清楚,明确各类问题的解决处理办法,避免在施工过程中或结算时发生较大争议。所以投资人千万不要认为本阶段工作琐碎、浪费时问,要么自己省心委托给招标代理公司,要么只希望尽快开工致使工作不细致。投资人应该组建一个由工程技术人员和造价人员组成的管理班子,踏踏实实做好基础工作,才能使自己的投资落到实处,并为今后的投资控制打好基础。
(仲朝勇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篇四:如何签订好工程承包合同──谨防合同不落地普遍现象! 如何签订好工程承包合同──谨防合同不落地普遍现象! 如果你是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商 (一)合同起草阶段 (1)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商的管理人员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对于选择合同文本或合同条款完全是处于主动的地位,但对于一开始的各类合同文本的选择也至关重要。笔者着重列表如下:
(b)在准备工程合同文时,仅在合同文件中将商务标的最终金额写入承包合同商后双方签字盖章,而将重要的对商务标搁置一边了,就认为已经签订完毕了。殊不知,投标单位的要约(包括商务标的细目)应与中标通知的承诺没有有机联系起来,只有将商务标完整的内容也纳入工程合同,才真正完成了该部分的工程合同签订工作。 (c)遗漏或疏忽了招标图纸是工程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是一个非常负责的造价咨询人员与房地产商合约人员的一段经典的对话: 房地产商合约人员:张工,前天,我们已将北京项目的一期消防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发给中标单位了,你们可以准备工程合同文本了。 造价咨询人员:好的,王经理。我们着手准备。但请贵司需准备招标图纸以作为合同图纸,并请准备三套。 房地产商合约人员:招标图纸?我们已经发给投标单位了啊,中标单位那里也有啊! 造价咨询人员:因为本消防工程师总价包干的,我们一定要招标图纸纳入合同的文件的一部分,并且至少一式三份,并且装订后由合同双方盖章签署。即使该工程是单价包干的合同,我们认为招标图纸也是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也应该装订后双方签署盖章。 房地产商合约人员:我们以前都不装订的啊,我们很多专业分包都是总价包干的,每个工程的招标图纸进行装订盖章,我们的这工作量有多大啊!反正这家施工单位原来也合作过。我们觉得不必这么麻烦了。 造价咨询人员:王经理,我们觉得要招标图纸一定需与合同文本一起签订,我们愿意协助贵司整理相关的招标图。若贵司需要,我们可以将当初贵司发给我们知道招标图纸马上归还贵司。 房地产商合约人员:我们公司内部的整个管理一直没有这样的要求,只要求我们保存招标图纸就可以了。你们只需准备合同文本,图纸问题就不用你们考虑或操心了。 造价咨询人员:我们经常碰到,在变更核算或竣工结算时,合同双方都拿不出完整的招标图纸。我们不得不坚持我们的意见。我们咨询单位协助贵司制定合同,我们须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否则我司是有责任的。若您坚持你们的意见,我们将以公司名义向贵司发个正式函件,书面提醒贵司此事项的重要性,我们顾问单位也尽到责任了。 房地产商合约人员:那请等等吧,我与我们的内部再商量一下,明天给个电话。 房地产商合约人员:(电话中)王工,经我们内部研究决定,我们接受您的意见,我们加强这方面的管理。我们已经请设计部再晒三套招标图纸。非常感谢你们认真负责的态度! 如果你是承包商 (一)合同的修改阶段(1)在招标文件颁发后,投标单位需需利用对招标文件的错误或矛盾的机会,就合同条款设置不合理的情况技巧性向招标单位提出; (2)对于有询标机会的承包商,利用招标单位在询标会议的机会可以将有关招标文件的问题与招标单位交流,以说服招标单位在询标问卷正式发出时作适当调整; (3)对于有商务谈判机会的承包商,在与业主的商务谈判时,抓住机会说服招标单位对不合适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 (二)合同文本准备阶段: 参阅“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商”的“合同文本准备阶段”的内容。 如果你是分包商 如果签署的是分包合同或指定分包合同,则该分包合同为从合同,分包单位应相应的主的内容,并对主合同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了解清楚。按工程合同签订的完整性的要求,应可要求总承包商提供主合同的除合同价格以外的主要条款,并可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而经过笔者调查,真正做到的这一点的占比不大。假如你是分包商,你会坚持该意见吗? 分包合同一般由总包与分包商签署,但考虑到分包商一般由业主通过指定分包形式确定,分包单位是否建议或坚持在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指定分包合同文件的同时,再由业主与指定分包单位另外签署一个附属协议,以以对总包商的付款责任、违约责任由业主作出书面的承诺,以保护分包商的自身的合同利益。 举例合同签订的图纸的完整情况调查 仅针对合同图纸的完整性事宜,笔者最近对100个工程承包合同的合同图纸签订情况作了一个详细的调查(在愿意提供调查配合的建设单位中,随机抽取10个建设项目;每个建设项目又抽取10个工程合同)。现将统计结果列述如下:
第三类:无图纸的 单价包干合同(模 拟清单)或无图纸4份(因合同本无图,不考虑存在问题) 的总价合同,(调 查4份) 小计 100分 4分75.4分 从以上表格抽样数据得出,在已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就仅仅以合同图纸签订的规范性一个事项进行调查,有近25%(100%-75.4%)的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的不规范,存在很大的隐患,也就是有有相当的很多单价合同或总价包干的合同的签订几乎都没有真正落地,这个25%的比例令人惊讶,并引起思考。 由于合同图纸签订等一系的问题为发生结算争议埋下了很大的隐患。从笔者十多年间从事的几百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经验来看,合同文本的签订有关的问题很多,笔者作个大胆的假设: (1)如果我们很多工程管理人员认识到了工程合同的严肃性、完整性,我们的工程结算争议将随之减少很多; (2)如果我们很多工程管理人员认识到了合同图纸等资料与文件均纳入工程承包合同,并由双方签订,那我们有理由相信,争议引起的诉讼将有所减少(甚至会减少5%-10%)。篇五: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相关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相关法律问题 问题(一)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投标人以总公司名义投标并中标,能不能以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的名义签署施工合同? 律师答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招投标的过程就是通过竞争的方式选定施工人的过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必须以中标人的名义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否则,违反《招投标法》强制性的规定。再者,分公司没有施工资质,签订的合同因违反《建筑法》而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总公司不能以分公司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因为总公司与分公司系不同的民事主体。总公司可以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属于委托代理行为,由总公司承担合同。 问题(二) 业主招标时使用的是招标图纸,但签订合同时业主要求使用施工图,这可能存在什么风险?施工单位应该怎么办?可否以施工图纸是对招标图纸实质性变更为由,拒绝以施工图纸为依据签订固定总价合同? 律师答问 业主招标时使用的是招标图纸,签订施工合同时要求用施工图纸,施工合同采用总价包干,总价包干(总价包死)的范围是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招标图纸设计得相对简单,施工图纸设计详细,符合设计深度,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所反应的工程量可能有很大差额,这种差额就是施工方的风险,差额越大,施工方的风险就越大,这种风险可以具体分解为工程量风险和工期风险。 在签订合同之初,如果双方不把这个问题搞清楚,事后必然引发纠纷。 作为施工方应以以下几点措施应对: 1、准确计算招标图纸和施工图纸的工程量,做到心中有数。2、要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图纸视为对招标图纸的设计变更,按照设计变更程序追加工程款,并要求延长工期。 如果业主不同意以上内容,施工方可以以施工图纸是对招标图纸实质性变更为由,拒绝以施工图纸为依据签订固定总价合同,这是符合《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的。问题(三) 中标书发出后,双方订立了施工合同并备案,双方协商一致是否能够修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另外订立补充协议?如果能,是否还需要备案? 律师答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是一条强制性的规定,该条规定既适用于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订立阶段,也适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种协议的签订。有人认为该条款只是针对合同最初订立阶段,不适用于合同履行阶段是不对的,因为这样起不到防止当事人利用阴阳合同或者非法变更规避该禁止性规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立法作用。有人认为,《合同法》第77条则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该条款是针对合同签订后和履行过程中,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对实质性内容作出变更。我认为这是不对的。因为,相对来讲,《合同法》是普通法,《招投标法》是特别法,发生矛盾的时候应首先适用特别法。如果变更合同不引起备案合同内容实质性的变更,就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如果这种变更对实质性内容做了变更,且没有法定理由,那就违反了《招投标法》强制性的规定。 有人认为,从《合同法》和《招投标法》的关系来看,上述这两条规定适用的界限在于有没有法定事由,即符合法定事由的,可以把合同部分实质性内容作改变。那么,符合改变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法定事由是什么呢?法律上没有规定。虽然合同履约过程中正常的变更是不可避免的,完全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来进行,因为,从客观上来讲,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变更是正常的,没有变化是不可能的。但是哪种变更是合法的,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之前,还是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最为公正。 如果有客观的理由,且不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签订了补充协议,就应备案,备案的意义是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监督有效合同的履行,监督违法行为的改正。相关热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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