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承包人为施工单位买保险有用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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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承担工伤赔偿后能否依据《承包合同》向包工头追偿
无资质的承包人承包进行实际施工,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了,尽管相关,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出台大量文件来禁止这种情况的出现,但是成效微乎其微。原因就是该无资质的承包人多为自然人,自然人挂靠一个有资质的建设单位,借用该单位资质进行招投标、履行合同就很好的规避了相关规定。在自然人挂靠该有资质建设单位的时候,通常都会和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协议中也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责任由自然人承担,或者由单位先期垫付,之后向自然人追偿。而现场施工人员全部由承包人自行组织,建设单位仅收取一定金额的管理费。现在要探讨的问题就是,如果自然人带领的建筑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建设单位替该挂靠的自然人垫付相关的赔偿费用后,能否依据《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向自然人追偿?&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是《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说明该自然人是该单位的职员,单位内部签订该协议当然有效,且协议约定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因此,建设单位可以依据该合同向自然人追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合同名称是内部承包合同,但是,如果深究的话,该自然人与建设单位之间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这也是大多数内部承包合同的通病,因为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一般会查明到底该自然人有没有和单位签订,有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工资收入情况等等。如果这三种不具备,法院是可以认定不成立劳动关系,协议当然无效,协议中的责任承担条款也无效。因此,单位向自然人追偿没有法律依据。我认为以上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是,根据《》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还有《》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都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后果,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签订《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时,作为有资质的建设单位,明知不能将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而执意为之,是存在很大过错的;而承包人一般也是熟悉该领域是需要要资质才能进程施工,也同意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后,给建设单位肯定是造成了损失,应该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问题深入一下,如果单位进行工伤赔偿后,承包人主动向建设单位写一份,承诺自愿对该工伤赔偿负责。该承诺书的效力如何?理论界又有不同的观点,一说,承诺书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内部承包协议,协议无效,该承诺书当然无效。一说,承诺书是在单位进行工伤赔偿后,承包人主动做出的又一个法律行为,属于新的法律关系,应有效。&我认为,承诺书是当事人在发生赔偿后,向建设做出的同意承担工伤赔偿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内部承包协议无关,且该承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应有效。但是该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呢?&该承诺书只有承包人的义务,对单位并无设定任何义务,从这点可以把该承诺书理解为是赠与行为,如果承包人履行了承诺内容,该赠与行为履行完毕,如果没有履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承包人在没有履行承诺前是可以撤销的。因此,我认为该承诺书是有效的,只是在履行前可以随时撤销。综上,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在进行了工伤赔偿后,是可以有限度的要求无资质的承包人赔偿。如果承包人出具建设单位承诺书,施工单位也是可以向承包人追偿的,只是承包人有撤销的权利。最后,给建设单位建议是,进行工伤赔偿后,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或者保证金中将该赔偿款扣除,同时要求承包人签字确认,就万事大吉了!由于该法律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理论和实务界又有不同的看法,以上仅为本人个人观点,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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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什么是房屋工程保险
什么是房屋工程保险
来源:网络
1房屋工程保险的含义2房屋工程保险的特点[1]3相关条目4参考文献房屋工程保险的含义房屋工程保险是承保房屋在建工程和安装工程因为一切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或安装不善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的保险。房屋工程保险主要包括房屋在建工程一切险和房屋安装工程一切险;此外,房屋装修工程保险也可归人房屋工程保险中。房屋建筑安装行业是一个有较高的行业,资金投入大、建设工期长,又有一定的技术要求,有的房屋工程项目技术要求还特别高。在房屋建筑安装过程中,往往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风险,无论是自然灾害因素,如台风、暴雨、洪水、雷击;还是人为因素诸如工程设计、施工技术上出现问题,都会给房屋工程的所有人和房屋工程承包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房屋工程的建设发展很快,大量房屋工程114房产保险的兴建、扩建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外部条件。特别是在完善房屋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作为避免房屋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一个重要手段,在房屋承包工程中如果加入了投保房屋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的义务,将会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的发展和普及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又可以减少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在住房商品化发展的过程中,人们购买住房后往往要进行装修装潢,以提高生活的品位,这也大大带动了住房装修装潢的需求,由此也带来了人们对住房装修工程保险的需求。房屋工程保险的特点[1]房屋工程保险的特点,首先是由其保险标的——房屋工程的特点所决定的。房屋工程的建筑安装不同于其他行业,巨大,环节很多,并且有多个主体参与,关系复杂,建筑安装工期又较长,面临的风险因素复杂多样。房屋工程保险的特点主要有:房屋工程面临的风险具有多样性,风险带来的损失巨大,被保险人具有多方性,房屋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具有不确定性,房屋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具有特殊性,房屋工程保险的保险费率具有不固定性,房屋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具有综合性。(1)房屋工程面临的风险具有多样性①自然灾害风险。影响房屋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自然灾害风险主要有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雷击、地震、地陷、崖崩、雹灾、冰凌、雪灾、泥石流等。②技术风险。影响房屋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技术风险主要有:A.技术设计缺陷或错误,如设计遗漏、规范不恰当、未考虑地质条件及施工的可能性等。B.施工工艺落后、不合理,如采用工艺落后、不合理的施工技术和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安全措施不当,未考虑施工现场的情况等。③机械和电气设备故障风险。房屋工程要使用大量的机械和电气设备,这类设备可能因为设计和工艺上的毛病,发生一些故障。例如,由于电线短路或其他原因造成火灾,致使房屋工程中房屋财产严重毁坏,或由于施工机械出故障,引致房屋工程进度受阻,造成停工损失等。④其他人为因素风险。房屋工程是由人建筑、安装施工的,会潜在地存在施工作业中的过失、错误等人为因素较强的风险。同时,房屋工程面临的风险还与施工人员的施工技巧、熟练程度有关。此外,施工人员在房屋工程建设中由于缺乏经验或者疏忽造成损失,如塔吊因重心未掌握好而发生碰撞,所吊构件因吊动或者停放地点和位置不当而引起设备和房屋建筑物损坏等。(2)风险带来的损失巨大房屋工程保险通常是从投保房屋工程动工之日或被保险项目被卸至房屋工程工地时开始,至房屋工程竣工、经过验收或者实际投入使用时保险责任终止。所以,保险期限内的大部分时间,保险标的是处于未完成或将要完成的施工状态。与处于完成状态的保险标的相比,房屋建筑物的强度差,危险度高。加上现代房屋工程规模日益浩大,现代化的建筑材料、施工设备使房屋工程造价增大,在房屋工程遭受风险的时候,其受损额往往巨大。(3)被保险人具有多方性房屋工程保险的目的,在于通过将随着房屋工程的进行而发生的大部分风险作为保险对象,减轻这些风险可能给房屋工程有关各方造成的损失负担和围绕这些损失所产生的纠纷的于扰,消除房屋工程进行中的某些障碍,保障房屋工程的顺利实施与完工。因此,房屋工程保险标的的所有人和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对损失承担赔偿义务的各方关系人都可以成为被保险人。由此可见,房屋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具有多方性。(4)房屋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具有不确定性房屋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不是按年计算,而是根据预定的房屋工程施工工期天数来确定,自房屋工程动工之日起或房屋建造安装项目的材料、设备卸至工地时开始,至房屋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实际投入使用时止。由此,带来了房屋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长短具有不确定性。(5)房屋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具有特殊性房屋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以建成房屋工程的总价值为准,包括设计费、建筑安装所需材料设备费、人工费、施工管理费、利润和税款等。由于房屋工程的保险标的的价值随房屋工程的进展逐渐增加,所以,与一般的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内可能遭受的最大的损失比较固定不同,房屋工程保险的保险标的可能遭受的损失随着房屋工程的进展逐渐增加。(6)房屋工程保险的保险费率具有不固定性一般的财产保险都有固定的费率,但是,由于房屋工程保险的风险情况比较复杂,因此,没有固定统一的费率,具体的费率依据房屋工程的性质和所处的环境状况、技术复杂程度厘订。(7)房屋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具有综合性房屋工程保险除了承保各种财产直接损失外,还可以附加承保第三者责任险,即对该项房屋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上和附近地区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该由被保险人负责,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均可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房屋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具有综合性。相关条目房屋工程合同保险参考文献↑曹建元.房产保险.上海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0Yixi,林巧玲.页面分类:建筑|房地产|工程保险0评论内容为网友针对条目&房屋工程保险&展开的讨论,与本站观点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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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部分内容:发包人应该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且不需要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 && && && && && && && & 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我的理解是:“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不包括“劳务分包作业人员”
配套习题集中1Z题: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从事劳务作业的施工人员办理的保险应由()办理,正确答案是C。发包方。
本人不能理解,请高手解答,万分感谢。
个人理解:发包人办理保险的第三人应该是非现场工作人员,指外来人员。
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应该由总承包单位支付费用,不是分包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38条规定。而且这个保险只限于从事危险作业人员。
这句话我也有困惑的地方!很不理解。
建设工程经济上所说的:业主方办理的保险有,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进口设备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施工方办理的保险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劳动保险费等。
法律法规的第148页有一段文字是这么说的,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总承包的,有总包单位支付。施工管理第260,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的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这两段内容不是出现了矛盾的地方了吗。
“配套习题集中1Z题: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从事劳务作业的施工人员办理的保险应由()办理,正确答案是C。发包方。”从这到题来看第三方人员应该包括劳务分包作业人员。如果说包括的话那么不是与“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的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矛盾了吗,这句话就没有必要说了。
希望有高手能解我心中疑惑。
意外伤害是强制险,总包单位支付,一切险是自愿险,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
疑问,总包付劳动保险费,意外险应是分包出,我也做过一道题,答案由总包出,有出入
我也注意到这个问题了
心中无限纠结...
我也是无限疑惑哦
我也是疑惑哦
是矛盾,一建培训老师告诉我们,这样的题一般不会出,如果出了,是考哪门你就按照那科作答!实际情况应该是按照法规那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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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msenz Inc.出自 MBA智库百科()
承包人责任保险(Contractor’s Liabiality Insurance)
  承包人责任保险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的施工、或工作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的损害事故时,由负责赔偿的一种。承包人责任保险主要适用于承包各种、安装、修理工程的。
  一般地说,办理工程承包人责任保险时,主要关注下列事项:
  (1)工程承包人的,以往工程经验、事故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
  (2)施工人数、施工人员平均年龄、员工技术及教育训练是否完备,员工素质如何等。
  (3)施工高度、工程种类、工程时间(白天或夜间施工)、是否使用爆破技术施工、工程地理位置、工程建筑登记、施工机械的种类和来源(是否,新旧程度等)。
  (4)工程区域内的安全管理措施、消防设备、使用施工工具的养护水平以及施工区内是否有危险物品等。
  承包人责任保险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必须是上列明的原因造成的,如疏忽行为、等。
  承包人责任保险的除适用的一般除外责任外,还有专门的(可以根据承包作业的对象或风险具体规定),以工程承包人责任保险为例,其特殊除外责任包括:
  1.或其分承包人在进行地下、或挖掘作业时造成的下列损失:
  (1)因地陷、地壳隆起或移动、震动或塌方而使土地、或其他结构包括其内部财产受到的损失。
  (2)因土地软化或混土、砂子移动造成上述类似的损失。
  (3)地下水增加或减少造成的损失。
  规定上述除外责任,不仅在于它存在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较大可能性,而且在于它通常不是一种意外事故。
  2.的分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或雇佣人员遭受人身伤害,这种伤害赔偿应当由负责(如国营、集体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受伤可享受)或由(如、的雇佣人员等的伤害应通过专门的保险项目解决)。
  3.污染、噪音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此项责任是公害性质的,波及面大,保险人一般剔除不保。
  4.工程后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工程一经验收交货,承包人即行终止责任,但现在的承包往往在中规定有保证期,如安装工程项目的试用考核期等,因此,承包人的实质上须延迟至保证期满。对此,经要求,保险人可以扩展承保保证期的损害赔偿责任。至于装卸作业、、修理行业以及加工修缮等承揽作业承包人的与除外责任规定受一般公众责任保险的规定约束,还可参照上述内容在中作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
  承包人责任保险的,主要以不同性质的承包作业以及承包价格来分别确定,如分为建筑工程承包人、安装工程承包人、或搬运作业承包人、修理作业承包人、加丁承揽作业承包人等。然后,在根据承包作业的具体对象来调查、评估风险责任,如高层建筑工程与低层建筑工程、大型机器安装工程与一般安装工程、装卸玻璃与装卸机床、加工纺织品与加工机械零部件等,均应在承保时区分清楚,再参照承保这种业务的的费率,科学计算出承包人责任保险的费率。
  一般而言,保险人对于下列情况往往采取较优惠的费率予以承保:
  1.巨额承包或;
  2.信誉好的承包人或加工承揽人;
  3,有防护措施的地下丁程;
  4.对地下财产如水、气管道的损失不负责的;
  5.经验丰富、技术优良、好的承包人或加工承揽人。
  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对工程承包人责任保险有明确的投保赔偿限额的额度限制,例如美国的一些州规定,承包人的对每项建设工程的,最低限度为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500万。由于目前我国没有开办工程承包人责任保险,也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我国台湾地区开展此项,制定的最低保险限额为:最高赔偿限额100万,每一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40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20万新台币,每一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l0万新台币,被保险人最低自付赔偿损失为每次事故2500新台币。
  承包人责任保险承保的赔偿责任不仅仅是承包人依法应负的对其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而且主要是对承包人造成承包作业对象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承包人责任保险的责任期限一般采用工期保险单,即从承包作业的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但及其他承揽作业亦采用,具体规定应根据承包作业规模及其连续性等确定。
  1.建筑安装工程责任保险
  建筑安装工程责任保险,承保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在承包施工期间因疏忽或过失行为造成的事故所导致的法律赔偿责任,它是承包人责任保险中的主要业务,主要的承保范围如下:
  (1)施工中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毁赔偿责任。如土木建筑工程中爆破引起土石飞溅而致他人的财产损失;
  (2)施工中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包括医疗费、住院费、误工工资等;
  (3)施工中造成的,如工程质量不良,被盗等,依照法律或应由承包人负责赔偿,保险人给予补偿;
  (4)有关费用。如场地清理费,即发生后清理施工现场的费用,再如法律费用及其他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等;
  (5)若一个由各个承包人承包,保险人仅承担被保险人应负责的赔偿份额;若承包人之下有分承包人,被保险人可以扩展至分承包人,并受交叉责任条款制约。其他事宜除适用承包人责任保险及的一般原则,还可参考建筑、安装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
  2.修船责任保险
  修船责任保险,承保修船企业在修理船舶的期间造成损害事故并依法或修船合同或协议应由修船方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是承包人责任保险中的专用险种之一。
  修船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一般规定以下几项:
  (1)按修船合同及有关协议规定应由修船厂负责的。修船人的过失引起的火灾事故,等所造成的损失。
  (2)按修船合同及有关协议规定应由修船厂负责的,由于修船人的过失导致承修船舶在移出进、出船时碰撞码头设施、船舶和其他船舶的损害赔偿责任。
  除此外修船期间应由修船人负责的造成任何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法律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限额一般规定累计限额和每次事故限额两部分,可以不分项,也可以按承修船、第三者财产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分项确定。采用工期保险单,即按计划修船工期为依据在上规定保险起止日期。若提前完工,以完工日期为准提前终止;若延迟完工,以规定日期为终止日期,但可在詖保险人要求并加缴的条件下将保险责任期限延长至完工时为止。
郭涛.商法学习小词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与风险管理培训教材.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8月
樊启荣.责任保险与索赔理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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