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偿的作用有哪些

《精神损害赔偿的作用有哪些?》
一般而言,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视为惩罚性赔偿,因为精神损害没有一个标准能够界定,因此多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来确定精神损失费,所以精神损害赔偿的作用之一便是抚慰受害者及其家属。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
  1、调整与抚慰功能。
  首先,受害人在自己的非财产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无法确定其损害数额,此时通过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侵害人进行赔偿,对其非财产性损失进行适当的调整,对于受害人而言也有所救济和帮助。其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侵权行为使受害人精神遭受痛苦的时候,对其进行适当金钱上的补偿,也比较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
  2、惩罚功能。
  惩罚功能是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民事责任承担的形式之一所具有的重要功能。民事责任一般以维护现有利益的特点,而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一般有刑法通过刑罚进行调整。但是作为民法的立法目的而言,必将有对于违法行为的惩处以及对于人们日常行为的必要引导。因此,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若能够在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的基础上对于违法行为有一定的惩罚作用,那么就必将寻求到惩罚违法行为人和救济权利受害人的最佳平衡点。
  3、替代补偿功能。
  在受害人的心理、生理、精神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其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无法可以直观的计算出,并且也是难以估量的,而精神损害赔偿恰好可以通过金钱的补偿以替代承担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的责任。
  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
  1、依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害人进行侵权时的心理状态一般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在故意的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对于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一般要比过失情况下大得多。同时考虑到侵权人的主观恶性,一般故意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要比过失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要重。
  2、依据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以不同的手段在不同的场合以不同的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一也不同。一般认为,在公共场合传播有损他人人格权的内容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要比在私下场合传播大得多。持续的殴打行为也要比言语上的侮辱伤害大得多
  3、依据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侵权行为对于受害人造成的后果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当然这样的后果并不是一定要造成受害人精神受损或者自杀才算,只要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就可以了。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的大小,同样的侵权行为对于不同的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失大小是不一样的。
  4、依照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以及精神损失的补偿,同时也是对侵害人的一种惩罚,只有这样才可以能够达法的预防犯罪的目的。
  5、结合考察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精神损害赔偿既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和心理上补偿也是对于侵权人的教育和惩罚,为了实现这样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找到二者的平衡点掌握一个度,才可以实现。对于处于社会弱势的群体在发生这种行为是应该以较弱的处罚就可以达到目的,而对于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则应该处以较重的处罚。
  6、还要参考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我国是一个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不同的区域发展不平衡,东部要比西部和中部地区发达,同时城乡发展的不平衡也比较明显。对于发达的地区只有赔偿较高的精神损失额才能达到精神损失赔偿的抚慰和补偿的功能。对于欠发达地区,根据其经济水平以及侵权人的责任能力的大小确定赔偿额,也是比较稳妥,最终寻找出一个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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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还有,这道题怎么解 ?
什么情况下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还有,这道题怎么解 ?浏览571次
23.某洗浴中心大堂处有醒目提示语:&到店洗浴客人的贵重物品,请放前台保管&。甲在更衣时因地滑摔成重伤,并摔碎了手上价值20万元的定情信物玉镯。经查明:因该中心雇用的清洁工乙清洁不彻底,地面湿滑导致甲摔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应自行承担玉镯损失 B.洗浴中心应承担玉镯的全部损失 C.甲有权请求洗浴中心赔偿精神损害 D.洗浴中心和乙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同学你好:
1.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请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根据该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题干信息可知,该手镯为甲的定情信物,属于具有象征意义的纪念物品,甲有权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选项正确。
3.这道题有三个考点:
第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用人者责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清洁工乙因清洁不彻底,地面湿滑导致甲摔倒,乙不承担责任。
第三、所以因公共场所员工执行任务,导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责任。具体到该案中,应当由洗浴中心承担责任。故A、D错误。
第四、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因为洗浴中心大堂已经有醒目提醒,贵重物品,放前台保管,但甲忽略该提醒,未将价值20万元的手镯交前台保管。所以甲对玉镯的损毁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不应当承担全部损失。故B错误。精神损害赔偿的作用和意义
精神损害赔偿的作用和意义
作者:z 时间:
推荐损害赔偿:
  一是对公民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相应的补偿,同时对精神伤害给予抚慰。
  二是对行政、机关错误的惩戒。这是建立正常法治秩序必须付出的成本,也是政府应该就自己的错误给纳税人的一个“说法”。促进国家机
  本文介绍的作用和现实意义,可对赔偿制度有进一步了解。
  精神损害赔偿的作用
  一是对公民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相应的补偿,同时对精神伤害给予抚慰。
  二是对行政、司法机关错误的惩戒。这是建立正常法治秩序必须付出的成本,也是政府应该就自己的错误给纳税人的一个&说法&。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责任意识,慎重行使手中所掌握的权力。
  三是体现宪法的&平等&精神,无论是发生在公民之间的侵犯人格尊严权的行为,还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行为,凡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受害人都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国家机关也没有豁免权。
  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
  一、精神损害赔偿方式的适用,体现了法律保护受害人的精神权利和恢复受害人人格权的现实作用
  因为公民人格权被侵害时,必然会给其本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你看。同时给其近在心理上、感情上造成不同程度的创伤和痛苦,因此仅仅适用其他非财产性质的责任方式,而排除精神损害赔偿方式的适用,无法从根本上解除受害人精神的痛苦,只有结合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方式,才能从根本上弥补受害人因精神痛苦所造成的后果,对受害人在心理上起到一定的抚慰作用。因为精神损害赔偿方式具有其他责任方式无法替代的特点,它具有抚慰性、补偿性、补充性和有限性。抚慰性就是用经济赔偿的物质手段,给受害人以精神上的抚慰,部分解除其精神痛苦;补偿性质则是由精神损失是无形的,无法准确计算的,不可能像物质损失那样要求按等值进行完全赔偿,只能是一种补偿;补充性是指精神损害赔偿不是弥补精神损失的惟一手段,也就是说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对弥补精神损失的非物质手段一种必要的补充;有限性是指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特定的范围,不能任意扩大。所以,从这些特点中可以完整的体现出公民精神权利的价值,和恢复受害人人格权的现实作用。
  二、精神损害赔偿方式的适用,对不法侵害人起到了惩戒作用,使他们能感到&痛&,不敢再有类似的侵权行为发生。其实。
  因为其他责任方式,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对不法侵害人来说,根本涉及不到实质性的损失,因此触及不到灵魂,而不会感到&痛&,过后他们仍然可以毫无顾忌的一犯再犯,惟独用金钱赔偿方式来承担侵权责任,才能使不法侵害人因金钱上的损失而感到心&痛&,感触到法律的威严和严肃性,从此后再也不敢以身试法,这样才能发挥法律效力,起到真正的惩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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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聂涛
  【案情】
  张建因建造房屋,与刘明联系,由刘明负责钉模板,价格为17元每平方米,做好后结算工钱。刘明将模板钉好后,张建经人介绍与张小军取得联系,让张小军找人打张建家第一层水泥平顶,价款为2500元。张小军就叫了张胜生等三人。张胜生与其他人在抬砂浆的过程中,模板倒塌,造成张胜生摔倒在地并受伤,后在鹰潭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1月,张胜生伤情经鹰潭市鑫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8级伤残。2013年3月,张胜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建、张小军等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83276元。
  【分歧】
  上述案件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处理方式,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残疾赔偿金即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了残疾赔偿金,就不应再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已经包含了残疾赔偿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单独计算,但若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在受害人自己,应不予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理由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受害人的精神补偿,应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存在;
  第三种意见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与其他项目一起按比例承担,理由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其中一项赔偿项目,应与双方的过错程度相对应,这种方式体现了民法中的错责相适应的原则。
  【评析】
  本案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处理,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来看,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因精神遭受侵害而引起的赔偿项目,属于精神方面的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可以看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他人侵权造成受害人精神遭受损害,并以此请求赔偿的项目;
  其次,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看,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残疾赔偿金为并列的赔偿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因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项目均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具体列明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赔偿的项目,该类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均为具体可计算的项目,为受害人的直接损失,属于可量化的物质赔偿;第二十二条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应赔偿的项目,该赔偿项目并不能直接确定,属于不可量化的精神赔偿。从比较第十六条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来看,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者为不同的赔偿项目,第十六条为人身遭受损害时普遍适用的项目,第二十二条为有条件的适用,即在受害人精神遭受严重损害的前提下才适用的项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赔偿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阐述也是如此。因此,从上述两部法律规定来看,当出现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其他赔偿项目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存在时,两者均应并列为赔偿项目之列。
  再次,从影响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因素来看,影响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因素并不相同。残疾赔偿金一般是固定的,不会因双方过错等相关原因而增加或减少,影响残疾赔偿金数额的因素只有两种,即“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和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但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有很多因素,具体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因此,影响两者数额的因素并没有交叉,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按照统一标准计算。
  最后,从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因素来看,单独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更具有操作性和灵活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有多种因素,具体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几种情形。综合各因素来看,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不仅要参照侵权人的过错,还应参照其他相关的情形,这与残疾赔偿金等其他赔偿项目按双方的过错比例来确定各方的赔偿数额不同。若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比照其他物质赔偿项目一样以过错来划分精神损害抚慰金显然不符合法律精神。因此,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单独列为一项,能使得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各个案情更贴近,发挥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有的作用。同时,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存在也符合公平原则。当受害人无责或者次要责任时,其精神遭受损害的全部或主要原因是由他人引起的,受害人是因被动遭受精神损害,因此,受害人有权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当受害人全责或主要责任时,其精神遭受的损害是其主动造成的,因此,该种情况若仍由他方承担,则显失公平。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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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bsp&&&&&&&&&&&&&&&&&&&&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有哪些,怎样确定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有哪些,怎样确定精神损害赔偿?
正在读取...&|&作者:吉安交通事故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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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有哪些1、普遍与特殊关系原则。精神赔偿应普遍适用一切人身损害赔偿之中,但是因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受害人、社会对事故行为人加害人的宽容及立法习惯人们已普遍接受一般赔偿原则。因此,只宜在超出一般赔偿的后果给受害人造成特殊的精神损害时,才能特殊使用。2、适当补偿、限制原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非财产性责任方式和“赔偿损失”财产性责任方式五种。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赔偿的,应对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作出适当的限制,灵活处理,防止“只抚不赔”和“只赔不抚”两个极端。3、公平合理原则。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其涵义是指适用金钱赔偿的精神损害时,应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公平、合理确定一个适当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具体要求是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占到便宜,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给受害人以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不使受害人吃亏。4、确定法官有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则。由于精神损害与物质赔偿之间没有内在的比例关系,涉及到受害人生理、心理、意志、精神的损失,是一些目前科学技术无法采用金钱精确计算的客体,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很难在法律上限定一个标准数额幅度或者确定一个最高的赔偿限额。所以应赋予法官或合议庭拥有自由裁量权,适用自由心证原则进行处理。适用这一原则应当注意,法官或合议庭自由行使裁量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授权范围内,不能完全自由行使,毫无限度,使赔偿数额要么偏高,要么偏低。二、怎样确定精神损害赔偿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2、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影响较为严重的,其赔偿数额应相对较高。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等级越高,赔偿数额越高;反之,赔偿数额低。3、 双方责任因素在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中,在推定机动车驾驶方为过失的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123条规定,如果证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驾驶方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和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还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也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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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伤残赔偿金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重要项目之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人为的”将残疾赔偿金分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这就导致同一国家不同“户籍”的公民在残疾赔偿金上有着天壤之别。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受害者的主要居住地在城镇,就可以按照城镇户口主张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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