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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4-18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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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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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财会[201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切实减轻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量,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轻装上阵抓质量、抓发展,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现就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含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同)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行业管理需要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网上信息报备工作,应当以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为平台,不得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他网站或平台进行网上信息报备,不得超越财政部的要求自行增加报备信息。
二、各级财政部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含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应当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统一进行,一般不再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纸质材料。
各会计师事务所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进行的业务报备,只需报备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类业务,不需再报备专项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对于其他可以在网上完成的信息报备工作,原则上不得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提供线下报备资料。
三、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行业管理和会员服务需要,在其自行开发的信息系统中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应当精简报备信息、减少报备工作量,并不再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纸质材料。
四、各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过程中,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和资源共享;对于相同或类似信息,不得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重复报备。
财政部&&&&&&&&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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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当前位置: &&&&&&
索 引 号 &15-00025
信息分类 &会计业务 / 会计处 /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
信息名称 &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苏财办会[2015]1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是《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要求,也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的重要举措。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5]1号)及《关于规范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2013]22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2014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4年度事务所相关材料报备,实行网上报备,具体填报要求详见各报表说明。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网址:http//www.),报备时间为日至日。
&&& 二、事务所在报备过程中,如发现本所的出资总额或注册资本、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或股东、办公场所,分所负责人、分所办公场所等项目的填报内容与系统中现存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根据规定,首先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报送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变更备案并同时在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提交变更事项的备案。
三、事务所要保质保量地做好网上报备工作,事务所应当对网上报备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四、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及报备工作附表(可作网上报备参考用)可以从省财政厅网站(http//www.)“会计管理”栏目下“会计办事指南与下载”、或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或从省注册会计师QQ群或各市注册会计师QQ群下载。
五、请各事务所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财政年度报备工作,年度报备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事务所综合评价的重要考核内容。鉴于报备时间相对集中,网上报备易造成网络拥挤,建议尽早完成网上报备操作。
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范德勤。
联系电话:025—。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报备工作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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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特别说明:事务所在报备过程中,如发现事务所出资总额或注册资本,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或股东,办公场所,分所负责人,分所办公场所等项目的填报内容与系统中现存信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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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网上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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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文件
鄂财会发〔2017〕6号
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和《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7〕5号)有关规定,现就全省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截止2016年12月31日,经依法审批设立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
二、报备时间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报备功能已开通,全省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务必于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上传报备工作。
三、报备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应上传报备以下内容: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上传报备简要说明,并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予以承诺,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3);
4、资产负债表;
5、利润表;
6、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上传职业责任保险保单;
7、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4);
8、支出明细表(附表5);
9、开展过境外业务的,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6)和非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7);
10、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的说明。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上传报备以下内容: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2);
2、分所资产负债表(相关材料附件表补充资料处上传);
3、分所利润表(相关材料附件表补充资料处上传);
4、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4);
5、支出明细表(附表5)。
(三)上传报备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处理方法:
如果系统中显示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名称、首席合伙人、合伙人(股东)和办公场所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先办理工商登记部门、财政部门的变更备案,经省财政厅会计处审核确认后再进行年度报备。
四、报备形式
(一)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7〕5号)文件精神,2016年度报备全部实行网上上传报备,不再进行书面材料报送。
(二)全省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www.),在“注册会计师专栏”中,根据本所类型选择“事务所信息报备”或“分所信息报备”菜单,双击显示的本所数据行,系统将在新窗口中打开信息报备页面。先点击新窗口左上方的“修改”功能键,再逐一填写系统显示的表格、上传相关附表,核对无误后点击窗口左上方的“保存”、“送审”功能键进行在线上报。系统自动校验数据格式的正确性和钩稽关系,如果校验不通过则不能提交报备并提示错误原因。
(三)为了准确掌握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省财政厅将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提交虚假材料等情况的,将责令该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同时对报备工作中存在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检查发现问题向国资、工商、税务、证监和银监部门等逐户单独公告。若在检查中发现有未满足设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省财政厅将撤回该所的设立许可。
五、其他要求
(一)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及时通知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按时上传报备信息。年度报备工作结束后,省财政厅将及时向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部门通报年度报备信息审查情况。
(二)报备中如遇到问题,可与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罗红梅、黄威;联系电话:(027);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号11楼15室。
附表:
&&&&&&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
4.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
5.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
6.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
7.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非审计业务情况表
湖北省财政厅
2017年3月13日
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开展纪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