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延期开工工伤保险延期申请书怎么算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为分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风险,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宁波市人社局、住建委、财政局、地税局四家联合发文,出台了《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日起实施。这标志着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了政策依据。为此,宁波市人社局温馨提示各建筑施工企业及时为从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第一,参保的范围对象及缴费主体。《办法》将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地进甬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项目作为参保范围。承建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缴费主体,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参保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地进甬的建筑施工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并在项目建设中从事各类工作的从业人员(不包括该企业中已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参保管辖。为简化操作程序,方便建筑施工企业就近办理参保登记等相关事项,《办法》将参保管辖统一到建设项目所在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参保登记和开户登记职责,按规定核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金额,承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相关工作职责。建设项目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省部属和外地进甬的建筑施工企业,既可以到所在地区社保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也可以到市级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第三,工伤保险费征收。《办法》明确,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收到《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通知书》后,携带银行转账支票,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为工程期间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从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为建设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应当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和《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代缴协议》发送给本建设项目中各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作业企业。
  第四,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根据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将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费率分为三档,第一档,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为5000万元(包括本数)以下的,按1.2&计算;第二档,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包括本数)的,按1.1&计算;第三档,工程总造价超过1亿元,按0.9&计算。
  第五,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的规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作为规费列入工程总造价,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在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单独列项。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数额,为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缴费费率之积。
  第六,建设项目追加工程投资(造价)的规定。建设项目追加工程投资(造价)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追加部分的金额按上述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予以补缴。
  第七,参保变更登记手续的规定。已办理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设项目名称变更时,原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持相关主管部门的变更批文或有效证明,及时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办理参保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工伤保险期限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工期起止日期相同,即从开工建设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建设项目施工工期延长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合同到期30日前凭&工程延期施工报告&到社保机构备案,建设项目工程工期结束之日,工伤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第九,建设项目人员管理。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实名制管理。根据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由总承包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根据项目施工进展情况,分阶段将进入建设项目工地工作的人员名称从网上直接输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申报系统,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以该系统中的人员名册为准。建设项目对临时增加或调用的人员,因故未及时申报的从业人员,在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受伤人员劳动关系所在的施工企业如实填报《参保建设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工伤按参保职工处理申请确认表》,并提供有关证明和总承包企业出具的证明,经参保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可视同已参加工伤保险。
  第十,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暂行办法》明确,以&本人工资&作为待遇计发基数的,其&本人工资&统一按职工工伤发生时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伤残等级为1-6级的工伤从业人员,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和按规定享受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实行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后,工伤保险参保关系自行终止。如工伤从业人员,在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由劳动关系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伤保险基金分别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和医疗费用,直至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为止,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工伤保险参保关系,由劳动关系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伤保险基金分别一次性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给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不能参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诚信企业评比。
  第十二,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职责。人社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对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相应处理。对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伤亡后,除按规定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外,承包该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伤亡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为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对已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瞒报工程项目总造价或者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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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处
&&西安市人社局等六部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社发[号
西安市人 建筑施工 工伤保险 有关 通知
版权所有: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  办: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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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建筑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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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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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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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工伤?
  答:工伤,又称&职业伤害&或&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2.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它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3.参加工伤保险有什么好处?
  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各项生活保障待遇等,生活保障待遇包括一次性待遇和长期待遇,从而解决职工工伤后的医疗救治和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
  4.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吗?
  答: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更是落实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解决目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贯彻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总《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z号)和省、市相关部门要求。因此,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5.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分类参加工伤保险?
  答:在我市注册的各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企业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在我市内的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以建筑项目为单位(包括建筑企业注册地在参保地或不在参保地的,以下同),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6.我市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个人需要缴费吗?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7.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从哪儿来?
  答: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由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
  8.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是否实行浮动费率?
  答:是。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根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安全生产状况等情况,对建筑业参保单位的费率进行双向浮动调整,以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减少工伤事故。
  9.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后,哪些人员将纳入保障范围?
  答: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将覆盖本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法定退休年龄内的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即在本建筑项目施工中发生事故经认定为工伤的,均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0.以建设项目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可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吗?
  答:不可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后,由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出具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11.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哪儿办理工伤保险?
  答:凡属于我市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统一到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12.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如何计缴工伤保险费用?
  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一次性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缴公式为:项目工程总造价&30%的项目人工费占比&1.5%。项目追加预算的,追加部分仍按上述标准缴费。
  13.《攀枝花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实施试行办法》实施前工程已经开工的,按项目参保怎么缴费?
  答:在参保缴费时以项目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缴费额。
  14.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保险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工伤保险期限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施工期限确定,即自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合同期满之日止;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之前已经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工伤保险开始时间为办理参保缴费的次日,工伤保险结束时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施工结束时间,即参保次日起至项目合同期满之日止。建设项目合同延期的,总承包单位应于合同期满前30日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工伤保险终止时间相应顺延。
  15.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人员变动如何办理?
  答: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企业施工人员发生变更后,要及时将人员变更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变更申报后,被变更人员工伤保险关系生效。
  16.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答: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用人单位及受伤害职工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17.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答: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应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参保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自事故发生(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
  18.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如何处理?
  答:建筑施工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参保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9.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后,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0.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后,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待遇如何处理?
  答: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职工本人意愿一次性支付。
  21.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首次发生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后,其医疗等费用如何处理?
  答: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首次发生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先行垫付工伤医疗等费用,待职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由企业按规定持有关凭证到参保地(以项目参保的,到项目参保地)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手续。
  22.经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具体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可享受以下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
  (2)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4)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其他,如劳动能力鉴定费等。
  23.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伤保险待遇涉及职工本人工资的,按照职工伤亡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定;生活护理费按照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之日的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按照解除劳动合同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定。
  24.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后,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待遇如何处理?
  答: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后,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分包单位,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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