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特点小农经济的特点有哪些

古代小农经济的特点是什么?——精英家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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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小农经济的特点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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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阅读材料,回答问题。材料一& 中国为什么会拥有世界上最古老的、连续不断的文明?中国在其有史以来的大部分时间里,四面一直被有效地切断。它的西南面和西面,乃世界上最高的山脉;东面,是直到近代方能逾越的太平洋;北面和西北面,则为沙漠和大草原,它们起着很大的保护作用……中国的人口庞大无比,也有助于文明的连续性。中国从一开始起,就能供养很可观的人口,因为那里的土壤和气候结合得很好。……农业是中国社会的基础;土地是否适宜耕种这一点,确定了中国文明的分布范围。在适合农业的地方,就发展起中国文明;反之,则实行一种畜牧的生活方式,不管它是属于蒙古人、满人还是突厥人的。……这种书面语具有特殊意义,因为各地区的中国人,尽管各自操的方言彼此间犹如意大利语之于西班牙语、瑞典语之于德语,颇为不同,但都懂得这种书面语。其原因就在于,它由表示意义或物体的汉字组成。与共同的书面语有关的,是非凡的国家考试制度。这一制度,中国推行了近二千年之久;他们通过考试,品评人才的优劣,为政府机构配备文官。“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但是,促成中国文明的内聚性的最重要因素,也许是通称为儒家学说的道德准则和文学、思想方面的遗产。它主要由孔子的经过后代人修改和润色的教诲组成。 ——《全球通史——1500以后的世界》(斯塔夫里阿诺斯)材料二& 黑格尔在提到古希腊自然环境时说:“希腊全境满是千形万态的海湾。这地方普遍的特质便是划分为许多小的区域,同时各区域间的关系和联系又靠大海来沟通。我们在这个地方碰见的是山岭、狭窄的平原、小小的山谷和河流;这里没有大江巨川,没有开阔的‘平原流域’;这里山岭纵横,河流交错,几乎没有一个大面积的整块。”这种自然环境导致多种经济形态并存,生产、生活方式多样,航海交通和商业贸易发展。人员的频繁扩散、迁入、交往流动,侵蚀、瓦解着古希腊血缘亲族组织。在进入阶级社会时,政权、财权、神权分立,又联合起来共同推翻“一元化”的族权,地缘战胜血缘、私有制战胜原始血族共产制,形成以“个体导向”为倾向的文化渊源,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民主制度的发展。——岳麓版《历史必修一》(1)根据材料一,简要分析中国文明连续不断的原因。(4分)(2)根据材料二,指出希腊文明与中国文明的不同之处(4分)(3)两则材料在史学理论上有何共同点?(2分)&
(12分)阅读材料,回答问题中国社会的历史传统是什么?潘维认为,古代中国自商鞅变法始,即开创了漫长的“传统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这种社会的经济基础,分化不明的小农家庭构成其社会基础,政治上则是皇帝率领文官系统伙同地方乡绅进行统治,拥有世俗和大一统的中央政权。这种世俗的“传统社会”与西方宗教的“封建社会”相比有非常不同的四大特点:一是拥有深厚的经济自由传统,二是拥有独特的政治公平,三是“德政”而非强权是政权生存的条件,四是道德原则而非具体的法律是权威的源泉。所以传统的中国成就了一种独特而又先进的政治文明,即以公平考试产生文官政府,以道德原则治理官吏和国家,以有限政府保证经济和社会自由。&& ——来源:求是理论网对材料中关于“中国社会的历史传统”的观点进行分析评价。(12分)(要求:针对材料中的一种观点进行评论。观点明确;史实正确,条理清楚。)&
明清时期,农耕文明高度发展,鸦片战争以后,传统的小农经济开始衰退、解体,中国近代经济出现了新的变化。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材料一
图7鸦片战争前中国农村的家庭纺织业材料二 对于殖民主义的作用,马克思说过:“……要完成双重的使命:一个是破坏的使命,即消灭旧的亚洲式的社会;另一个是重建的使命,即在亚洲为西方式的社会奠定物质基础。”
——马克思《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请回答:(1)图7反映了中国古代的农村生产方式有何特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鸦片战争后它的命运出现了怎样的改变?改变的主要原因是什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结合鸦片战争后的中国经济状况,说明马克思的上述观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3分)材料一(1)依据图和所学知识概述我国古代小农经济的基本特点。(2分)材料二&生之有时而用之无度,财物必屈……今背本而趋末,食者甚众,是天下之大残也……今驱民而归之农,皆著与本,使天下各食起力。末计游食之民转而缘南亩,则畜积足而人乐所矣。 ——贾谊《论积贮疏》(2)材料二如何看待农业和商业之间关系的?(2分)材料三&盐铁官营弊端重重,效率低下,经营呆板,官僚机构更加臃肿,有权的官吏常常欺压、勒索百姓等。于是一种新政策应运而生,凡官营和专卖中感到棘手的经营环节或经营单位,一律承包给商贾,分部分专卖利润给商人。国家的专卖利润虽由全部变成部分开支却大为减少,而且商人参与经营使效率提高、总利润增加,政府的实际收入反而成倍增长。唐宋以来,这种新政策原则运用得日益广泛,出现了盐引、茶引等各种禁榷商品转卖凭证。很多商人在与官府合作,为国家服务中发家致富,地位尊崇,尤其是盐商。材料四&中唐以后,“工商杂类不得预与士伍”等禁令松弛。北宋允许商人中“奇才导行者”应试,南宋以后商人及其子弟可以参加各级考试,中举做官的越来越多。宋代还有“榜下捉婿”的风习,每当张榜公布进士考试结果时,富商大贾争相挑选新科进士做女婿。(3)材料三中所涉及的新政策是什么?依据材料四指出商人社会地位提高的具体表现?(4分)材料五:&&&&&&&&&&&&图一:19世纪后期经营洋布的商铺&&&&&&图二:继昌隆缫丝厂的蒸汽锅炉机材料六&“武夷北苑夙著茶名,饥不可食,寒不可衣,末业所存,易荒本务。乃自各国通商之初,番舶云集,商民偶沾其利,遂至争相慕效,漫山遍野,愈种愈多,苍崖铲为赤壤,清溪泛为黄流。……但近年以来,外洋印度等处产茶日多,行销日滞,……而乡僻愚民,犹剔壤挖岩,种植不已,等良田于硗确(把良田看作是坚硬贫瘠的土地),置耕织为缓图,逆料数年后,工本徒抛,衣食无出,势将坐困。……现在种茶之区,市疲山败,民心颇知改悔。”(4)依据图一、图二和材料六提供的信息及所学知识,指出19世纪中期以后近百年的时间里中国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哪些巨变?(5分)&
(16分)人类的梦想始终伴随着经济发展的历程。阅读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回答问题古老的梦图一&&&&&&&&&&&&&&&&&&&图二&&(1)图一反映了小农经济的什么特点?图二反映了古代农民的什么梦想?(4分)救国梦(时间:1898年初秋。地点:北京裕泰大茶馆。)秦仲义 我不但收回房子,而且把乡下的地,城里的买卖也都卖了!&&&&& 王利发 那为什么呢? &&&& 秦仲义 把本钱拢到一块儿,开工厂! &&&& 王利发 开工厂? &&&& 秦仲义 嗯,顶大顶大的工厂!那才救得了穷人,那才能抵制外货,那才能救国!……只有那么办,国家才能富强!好啦,我该走啦。……王利发 您看秦二爷,他又办工厂,又忙着开银号! 崔久峰 办了工厂、银号又怎么样呢?……他越来越有钱了!可是他那点事业,哼,外国人伸出一个小指头,就把他推倒在地,再也起不来!——老舍剧本《茶馆》(2)根据材料,概括秦仲义的梦想,结合崔久峰的话,说说秦的梦想为什么难以实现?(4分)乌托邦梦1958年生产的1,100万吨钢铁中,有300万吨在1959年8月被宣布不适合用于工业——小高炉根本取代不了大型钢铁厂那样的作用。在这些一步登天的乌托邦梦想中间,一种实用主义情绪开始抬头,强调计划中的现实性和技术操作中的专业性。要实现真正的经济发展,仅仅靠精神的力量还远远不够,这一点变得越来越明显。——徐中约《中国近代史》()(3)材料中的“乌托邦梦”出现在哪一运动中?造成了什么消极影响?(3分)&“入世”梦2001年,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正式接纳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终于圆了漫长而艰辛的“入世”梦! 世贸组织需要中国,中国需要世贸组织。(4)世贸组织的英文简称是什么?为什么说“世贸组织需要中国,中国需要世贸组织”?(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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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与中华法传统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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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经济与中华法传统的特征
  内容提要:小农经济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主导性经济形态,其根本特征是个体小农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小规模简单再生产不断重复。这一特征,深深地影响了中国政治法律传统。本文认为,中国古代的基本政治构思及体制结构,国家的民事性法律规范,国家的行政及有关规范,无不体现了小农经济所决定国家体制和法律小农家庭化家法化的风格,也体现了对小农经济秩序的无微不至的保护。  关键词:小农经济&&中国法传统  小农经济或小农制经济,是中国传统社会数千年中的主导经济形态。上自《尚书》、《诗经》所描述的夏商周时代,下至清末巨变之前,四千多年间,小农制经济一直是中国社会里物质资料生产的主要进行方式。大规模的奴隶制农业生产或大规模的雇佣劳动制的农场经营,似乎都不存在。即使局部地区短期内有过这样的生产方式,但都不占重要地位。  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特征,从生产力方面看,是低级简单的生产力水平长期延续。自春秋末期铁制农具出现到清末洋器传入,二千多年间,中国的农具是没有什么明显变化的。单件的、单用途的、直接由人手执或借助畜力使用的农具,一直是最主要的生产工具。组合的、多用途的农具,特别是可以叫做“机器”的农具,在两千多年里似乎没有出现,即使有个别地方曾出现过一二,但也未能推广。除了少数借助风力、水力等自然力的工具(如风磨、水车)等外,不借助人畜之力而使用的农具更是闻所未闻。将清末民国时期乃至新中国初期广大农村仍在使用的主要农具(如铁制的刀、镰、斧、锄、铲、钯、锹、镐、钅矍、镢等等,木制的水车、耙、风扇、耖、连耒加&、耥、耧等等),拿来与博物馆中陈列的春秋战国时期的农具相比较,你会发现变化不大。与落后的生产工具相应,小农制经济下的生产技术也是极其低下的。从观察天气、识别土质土宜、选择良种、栽种及除草施肥等等农业技术而言,自春秋战国至清末民国初,也没有什么明显的进化。农夫个人生产中摸索积累的经验知识,口传心授乃至手把手地教给儿孙,就是小农经济生产中农业技术的获得、存在及传承的主要方式。二千年后的农夫不比二千年前的农夫的生产技术高多少,其耕获的亩产量也不比二千年前高多少。[1]  小农经济在生产关系方面的特征,是三大因素的结合。首先是地主土地所有制为主、自耕农土地私有制为辅的土地所有制,其次是皇帝为代表的地主阶级对农民(包括自耕农、佃农、雇农)的压迫剥削关系及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再次是以赋税、徭役、地租、高利贷、雇资、自备粮及少量出售、家庭副业产品交换等形式体现的产品分配形式。  小农经济下的土地所有制,是名义上土地国有或王有制下的土地私有制。名义上虽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2]“封略之内,何非君土”,[3]但自秦“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4]之后,实际上的土地私有制已经形成。这种土地私有制的成分,主要是二者,一是通过赏赐、掠夺、巧取、买卖、开垦等方式形成的地主(包括一般地主、商人地主、官僚地主)土地私有制,二是通过国家班授、自垦、继承分割、买卖、军功或其他奖赏等方式形成的自耕农土地私有制。  小农经济下的生产组织或进行方式及不同阶级阶层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与相互关系,是小农生产经营方式及农民对地主阶级人身依附情形下的压迫剥削关系。首先从经营方式看,不管是大地主的大土地私有制,还是中小地主的土地私有制,还是个体自耕农的小土地私有制,不管土地面积大小,其生产经营方式都是一致的,都是一家一户的小农小块土地经营。大中地主的土地,一般是以租佃方式交给许许多多单个的农家耕种;小地主和富农的土地,或租佃耕种,或雇农耕种。大规模的奴隶制农业劳动生产及雇佣劳动制的农业生产经营在中国古代基本上未成为正式农业经营方式。自耕农、佃农乃至雇农的生产活动,几乎都是以个体家庭为生产单位,男耕女织,自给自足。[5]父家长就是生产单位的“总经理”,其他家庭成员既是家庭拥有或暂时租借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股东”,又是家长管束指挥下的劳工。他们与家长的关系基本上也是人身依附关系。可以说,“户”(或“烟户”)既是亲属组织,又是经济单位。其次,从不同社会成员在生产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来看,在这种生产组织和进行方式之下,人身依附关系即压迫剥削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中的核心关系:一家一户的小农要么依附地主(佃农、雇农的情形),要么依附国家(自耕农的情形);中小地主常常依附于大地主;整个地主阶级依附于国家或皇帝,他们都有向其依附的对象无偿交纳一部分收获物的义务,以换取保护或耕种机会。严格地说,佃农、雇农常常没有真正独立的人格和人身自由,甚至自主解除那难以忍受的压迫剥削之“契约”的权利也没有。  小农经济下的产品分配形式,主要是由国家赋税和地主地租双重方式体现的剥削关系。自耕农将收获物的相当一部分(如汉初三十税一)以赋税的名义交给国家,有时还以谷物、货币交给国家来抵充法定的徭役。或者可以说,服徭役也是向国家交纳赋税的形态之一,不过以力役交纳而已,亦可视为“力役地租”。佃农一般是向地主交纳佃租,其数额常常高出自耕农应向国家交纳赋税的数倍,这种情况下土地税、人口税等等一般由地主向国家纳付;有时佃农既向地主交佃租,又向国家交纳土地税人口税等等。雇农则系纯粹向地主“卖工夫”者,一切种获物全归地主,仅取得一定工价养家糊口,一切赋税全由地主向国家交纳。无论是佃农还是雇农,丁徭(即按人头规定的徭役)似乎都是自己向国家供服或以钱物代纳。  小农制经济是一种非常落后、非常脆弱的经济。关于它的落后性,马克思说:“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6]这种落后,简言之就是生产规模过小,生产单位小而分散,扩大再生产几乎不可能,没有分工协作,亦即排斥“劳动的社会形式”。[7]由这种原始落后性所决定,这种生产方式的基础是十分脆弱的。马克思说:“小生产者是保持还是丧失生产条件,则取决于无数偶然的事故。而每一次这样的事故或丧失,都意味着贫困化,使高利贷寄生虫得以乘虚而入。对小农民来说,只要死一头母牛,他就不能按原有的规模重新开始他的再生产。这样,他就坠入高利贷者的摆布之中。而一旦落到这种地方,他就永远不能翻身。”[8]  这就是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作为经济基础,深深地决定或影响了中国数千年间的上层建筑,中国的政治法律传统当然是它影响下的产物,带有它的烙印。  以下我们从国家基本体制、民事、行政三个方面去分析小农生产方式对中国政治法律传统的影响。  一、&从国家基本体制与构思看  中国传统政治中的国家基本体制,是一种小农制的国家体制。国家虽大,人众虽多,但骨子里还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小农家庭的构架。  1.小农经济的社会理想与政治理想。  作为中国传统社会基本国家体制支柱的,是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社会理想与政治理想。这种理想,是以小农经济为蓝本或终极目标的。《大学》认为:“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君子不出家而成教于国”。这就是认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原则与小农家庭的原则一样,可以用治家原则来设计政治、治理国家。小农家庭的小康和睦,已经孕育了国家的富足安定。孔子认为,有国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9]他的“均平”理想,是以普遍建成自给自足的小康农家、消灭暴富和贫困的理想。这种理想影响中国政治几千年。孟子的政治理想是:“五亩之宅,树墙下以桑,匹妇蚕之,则老者足以衣帛矣;五母鸡,二母彘,无失其时,老者足以无失肉矣;百亩之田,匹夫耕之,八口之家,足以无饥矣。”“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10]在他看来,这种一家一户小农耕织、黎民不饥不寒的政治状态就是最理想的政治状态,是“王道”的实现。这种政治理想,也体现在中国的历代法制特别是土地制度中,“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的“井田制”,就是一种典型的小农经济的制度(或理想)。后来王莽当政实行的“王田制”,也体现了这一社会和政治理想。自北魏到隋唐实施了近四百年的“均田制”也体现了这样的政治和社会理想。历代农民起义,也体现着这样的政治理想。如唐末王仙芝起义,自称“天补平均大将军”;黄巢起义,自称“冲天太保均平大将军”[11],都体现了要建立小农经济理想秩序的愿望。又如北宋王小波起义,以“吾疾贫富不均,今为汝均之”为理想。[12]钟相、杨么起义,以“等贵贱,均贫富”[13]为政治理想。明末李自成起义,以“均田免粮”为理想。所谓“闯王来了不纳粮”[14]就是典型的一家一户、男耕女织、自给自足、不求扩大再生产、无所谓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建设(公共建设客观上需要赋税)的小农愿望。至于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更是小农理想的典型叙述。“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妇,算其家人口多寡,人多则多分,人少则少分。”“凡天下,树墙下以桑,凡妇蚕织缝衣裳。凡天下,每家五母鸡,二母彘,无失其时。”看来,无论是所谓奴隶主贵族阶级代言人,还是封建地主阶级的代言人,还是农民革命的代言人,在小农经济式的政治和社会理想上是出奇地一致的。  2.国家被视为帝王挣得的“产业”,正如土地、牧畜、房屋等作为小农的“家业”一样。秦始皇以天下为“家业”,企图“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15]汉高祖以天下国家为自己“提三尺剑”挣来的“家业”,得天下后一副小农志得意满的样子对父亲说:“始大人常以臣无赖,不能治产业,不如仲(哥哥)力。今某之业所就孰与仲多?”[16]黄宗羲说:后世君主们“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兴兵起事,天下涂炭,以博此产业,视为为子孙创业;天下既定,“刻剥百姓以供淫乐,视为产业之花息”。黄宗羲由此结论说:“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17]其实,正是小农经济性质的君主专制制度为祸如此。在这样的定位之下,国家的法律才要把皇帝的地位比拟为父母,把天下百姓都比拟为子孙,把对皇帝的“忠”看作是对父母“孝”的自然延伸。《唐律疏议》宣布:“王者……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18]国家的一切制度设置,都是按皇帝一家一姓私产管理的模式设计的,皇帝的父母尊为太上皇、太后,岳父尊为国丈,正妻及众妾封为皇后及妃嫔,伯叔子弟封为诸侯王,都是国家官员,食国家俸禄(及封赏),封官委职与家庭成员之间分享产业、获得花息合而为一,此正是小农的构思。而其他任何意欲扩大生产规模、使农业生产变成社会劳动、不断扩大再生产的农业经营者绝不会这样做。  3.国家政治体制的小农设计。皇帝是天的儿子,又是天下共同的父家长。所有臣民是皇帝的儿子,其中一部分人被委以官职,犹如兄长,帮助家长看管部分家业。自《周礼》以来,有所谓天、地、春、夏、秋、冬六官的设置,正如小农家庭在不同的季节安排不同的农活儿。国家所重者为二:一曰农耕,一曰读书。一方面尽一切可能鼓励农耕,一方面崇奖读书科举。这正如一个小农家庭“耕读传家”。国家的人事任用一定要明确为皇帝的恩赐,正如小农依据子孙的表现给予不同的“好处”一般。国家礼聘硕学鸿儒教导皇位继承人,正如小农聘塾师教子弟一般。  4.国家政治仪式的小农属性。每逢国家承平,民生殷实,可称小康之时,帝王们就立即动念头要封泰山、禅梁父,祭告皇天后土,也就是把田地丰收、家业兴旺的好消息报告给远在天国的父母,这正如小农每逢丰收必祭告祖先一样。每逢大的自然灾害使民不聊生之时,皇帝常玩“罪己诏”的把戏。这种仪式的对象,理论上是天父,是向天父认错悔过,反省自己没管好家业,没照顾好子弟,以至干犯父怒。此外,每年一度的皇帝“亲耕”、皇后“亲蚕”仪式,正如小农家长向子孙们示范耕织,教率子孙妇妾勤劳种织、不得游惰一样。国家一年一度的尊三老、敬五更的大礼,也正如小农家长在家中向子孙妇妾们示范敬老养老、教导子孙孝顺的举动一般。  5.分封食租税体制中的小农原则。中国传统政治的根本原则之一是“封建”,即使在“废封建立郡县”之后仍是如此。秦以前的封建,是正式的“封邦建国”,诸侯是封地及其人民的真正主宰。汉以后仍有“封邦建国”,直至清代仍有“封王侯”之制度,只不过没有任何行政权,仅食租税而已。这种把国家的土地人民租税分割给子弟、同宗、姻亲、功臣的做法,正是小农向子弟分割家业的做法。而分割田产家业正是小农经济持续的典型原因之一。[19]周初封建,“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皆举亲也。”[20]汉初,尽封子弟宗室为王。为防止异姓封王,刘邦曾宰白马为誓:“非刘氏而王者,天下共击之,”[21]秦始皇时,有人以“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为理由劝秦始皇分封子弟,为其拒绝;但这种理由是中国封建社会小农的一般观念。孟子说,“仁人之于弟也,不藏怒焉,不宿怨焉,亲爱之而已矣。亲之欲其贵也,爱之欲其富也。……身为天子,弟为匹夫,可谓之亲爱乎?”[22]这更加明显地阐述了帝王必须分封子弟的理由,这是一个典型的小农制理由:为父为兄的当了皇帝,富有四海,能不让子弟们分点肥,沾点光吗?这正是小农家庭中的同财共产观念的体现。正如人们对一个富裕的小农说:“你仓满桶满,你弟弟外出讨饭,这那象做哥哥的?这么狠心!”孟子还说,君主挣得天下,实际上最终是为了尊亲养亲:“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尊亲之至,莫大乎以天下养”。[23]天下国家就是君主用来养亲的家业或本钱。这种观念,同样是小农的观念的反映。天下国家成为与皇帝老子与子弟分享的家业,成为尊亲养亲的本钱。在个体小农心目中栉风沐雨、精打细算、辛劳一生创下的家业,真想不出除了尊亲养亲、造福子孙以外还有别的什么更高尚的意义或作用。  二、从国家的民事法律来看  中国古代没有西方意义上的单独的民事法规范,关于民事活动的规则要么存在于“礼”或习俗中,要么存在于《户令》、《田令》之类的行政规定中,要么依附于刑事条文而存在。这些民事法规范受到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强烈影响,或者说,许多民事规范是为维护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或基本经济秩序而存在的。  1.国家通过授田、抑制土地买卖来缔造一家一户个体农民小块土地经营的基本经济秩序,保证小农经营条件能得以长期延续。  中国早自“井田制”开始之时起,即通过法律和国家行政手段制造小农经济,实现孟子的“制民恒产”的理想,防止其他经济形式出现。“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24]这是中国最早的政府向农民授予小块田地的记载。当时百亩,大约为今天三十亩左右。[25]农民除了以共耕公田的方式交纳力役地租外,就是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经营那百亩私田。为了保证这种秩序不被破坏,国家禁止土地买卖,此即“田里不鬻”。[26]自秦商鞅变法“除井田,开阡陌,使民得买卖”以后,土地私有制虽有发展,但国家仍常作直接或间接复辟井田制的努力,仍在赐授公田或出借公田给百姓。如汉宣帝时,曾多次“假郡国贫民田”,“假公田、贷种食”[27];王莽时直接恢复井田制,不许买卖土地。[28]后汉章帝时曾“令郡国募人无田欲徙它界就肥饶者恣听之,到所在赐给公田”。[29]自北魏政权开始,经北齐、北周,直至隋唐两代,中国实行了长达四五百年的“均田制”,国家正式按户按丁授予田地,每人几十亩不等,每户百亩左右,所授田地分为两份:一份是家世其业永不归还国家的,称为桑田、世业田或永业田;一份是人丁终生使用,身老免赋税时或死亡后须归还国家的,称为露田、口分田等。这些田,都严格限制买卖。如北魏时露田不得买卖,桑田(世业田)也只能“卖其盈”,即只能出卖家口减少后多出来的份额面积:“不得卖其分”,[30]即不得出卖按家口应有的永业田份额。唐代仍坚持此种限制,世业田、口分田均不许自由出卖。世业田仅许在“徙乡及贫无以葬”时出卖,口分田仅许在“自狭乡徙宽乡”及“卖充宅及碾}、邸店之类”时出卖。[31]《唐律》严厉打击“卖口分田”的行为:“诸卖口分田,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还本主,财没不追。”[32]《大清律》规定:凡典卖田宅,即使典期已满,依惯例不得赎回时,只要田主仍欲赎回,则仍可按原价赎回,典主不得拒绝,违者笞四十。[33]这些制度,都旨在维护小农生产秩序,保证小农经营的基本条件不致丧失。或者可以说,土地(只要是不许出卖的部分)不是私产,而是国家无息借贷给小农家庭的基本经营本钱。这是保证小农生产延续,阻止小农破产的一种制度安排。  2.多子平分财产的继承制度使私人占有经营的土地面积不断分割,使小农经营成为必然,为小农经济创造了前提。  中国的多子平分财产的继承制度,是与土地私有制同时开始的。自商鞅变法,废井田,允许土地买卖时起,即有“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之法。[34]不许成年兄弟同居,虽是为了增加国家税户,但也使土地等生产资料不断因分家析产而分割成更小规模,使农民的农业经营只能成为小块土地上的个体经营。《唐律》规定:“诸相冒合户者,徒二年。……即于法应别立户而不听别,应合户而不听合者,主司杖一百。”此法亦与商鞅之法同旨,要在使民户不断拆散为小家庭,使土地分割为小块经营地。关于土地等家财分割,《唐律》特别规定:“即同居应分(财),不均平者,计所侵,坐赃论减三等。”唐《户令》规定:“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35]特别强调诸子或兄弟在分家时均分家产,就是为了保证人人都有为小农经营的机会,实现耕者有其田,防止土地集中。这里甚至根本不承认父祖有通过遗嘱作不平均分割的权利。这就不断地造就了小农经济的前提,杜绝了农业的大规模社会协作劳动或社会化经营的可能。  3.国家直接引导小农的小规模经营,直接规定了小规模生产的标准。  在中国旧政治中,政治设计者从不作大规模农业经营的设想,法律也从不引导大规模农业经营,而是引导小规模经营。孟子主张“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跑,凶年免于死亡”,使“黎民不饥不寒”[36],这就是农业生产的目的。这一目标本身就是一个极低水平的小农经营的目标,只需保证每家每户有田地、无苛税,就可以满足。因此,每家有“五亩之宅树之以桑”,“百亩之田无夺其时”,或每家养“五母鸡,二母彘”[37]就可以了。汉时,有地方官即本此意,强令百姓“口(每人)种一树榆、百本薤(山菜)、五十本葱、一畦韭,家二母彘、五鸡。”[38]北朝西魏时,曾颁《六条诏书》,其中第三条规定:每年春耕时,地方官必须“戒敕部民,无问少长,但能持农器者,皆令就田,垦发以时。……单劣之户及无牛之家,劝令有无相通。”[39]国家主动立法帮小民解决小农经营中存在的劳动力和耕牛不足问题。唐朝有《田令》规定:“户内永业田,每亩课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土地不宜者,任依乡法。”[40]国家立法直接规定小农小型经营的种植经济作物数量,深恐小农不会营生,其引导督促小农经营可谓无微不至。  4.禁止父母在世时兄弟别籍异财,以保证小农经济的目标实现。  自《唐律》至《清律》,都明文规定“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为犯罪。这似乎与前述强令分家析产、分割田产而使农业经营规模不能不变小之规律相矛盾。但是,我们要注意到,小农经济的目的,正如孟子所言,是要使“五十者可以衣帛”,“七十者可以食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41]而要达到这一点,当然要使小农家庭中老年人的赡养无后顾之忧。为了防止因成年子孙分家析产而致年高父祖赡养无着,所以干脆规定: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子孙即使成年或已结婚,也不许分家析产。唐律甚至规定:祖父母父母主动令子孙别籍异财,也要受到“徒二年”之处罚。[42]清律则取消了此种规定,允许父祖同意下的子孙别籍异财。当然,这种不许别籍异财的规定更多地是出于伦理的考虑,因为在父母丧期内也不得别籍异财。但为保证小农经济的养老目的实施,不能不视为此种规定的原由之一。  三、从国家的行政及有关法规看  中国旧制下的国家行政活动及相关法规亦常以保证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为基本宗旨,这主要体现在打击占田过限、打击豪强兼并土地、严禁脱漏户口逃避赋税徭役、严禁怠于耕作荒闲土地等等方面。  1.打击占田过限,抑制土地兼并。  为了保证小农不易失掉田产,国家除限制土地买卖以外,还常规定了占田的限制。打击占田过限者,目的在于抑制土地兼并。管子认为,“欲调高下,分并财,散积聚”即抑制兼并,必先自“轻重之家”始,[43]即先剥夺豪强大户的余田余财交给贫民。孟子认为,“夫仁政必自经界始”,[44]也就是从保障耕者有其田、制止豪强兼并土地开始。西汉武帝时,为缓解“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严重土地兼并危机,董仲舒议“限民名田,以澹(赡)不足,塞并兼之路”;[45]哀帝时,接受师丹、孔光等人建议,下诏限田,“列侯以下至吏民占田均不得过三十顷”。[46]王莽时,下令限田:“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九百亩)者,分余田于九族邻里乡党。”[47]西晋时实行更明确的“占田制”:“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官品第一至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九品十顷。”[48]北魏时实行均田制,同时规定:“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亦不得买过所足”,[49]这就是禁止占田过限。唐代亦有占田限制,“王者制法,农田百亩,其官人永业(田)准品,”《唐律》明文规定打击占田过限:“诸占田过限者,一亩笞十,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50]  2.限制官吏占田,抑制土地兼并。  官吏利用权势巧取豪夺贫民田地,是土地兼并的主要形式之一,所以历代法律都注意打击官吏非法占田。《唐律》规定:“诸在官侵夺私田者,一亩以下杖六十,三亩加一等,……罪止徒二年。”[51]《大清律》规定:“凡有司官吏不得于现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52]打击官吏兼并土地,有利于保障小农生产条件不丧失。  3.迁徙豪富,抑制土地兼并。  自秦朝起,迁徙豪富就成为抑制土地兼并的一大手段。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徙天下豪富十二万户于咸阳。[53]这可能都有腾出他们在各地所占的土地交给无地少地农民耕种的用意。汉高祖时,曾强徙六国王裔、豪族、大家及齐国的田氏、楚国的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等五大族十余万人到关中。[54]汉武帝时,曾“徙郡国豪杰,及訾三百万以上于茂陵,”[55]其用意可能与秦皇略同。豪强大户被强制迁徙,其带不走的土地很可能是由国家没收、象征性收购后交给(或卖给)无地少地的农民。  4.重农抑商,抑制兼并,辱商贵农。  中国古代统治者认为,商业是小农经济秩序的最大敌人,所以历代法律都厉行“抑商”国策。首先重征商税,“寓禁于征”。商鞅变法,“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56]直接将破产商人征为奴隶;又下令“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57].汉时对商人征双倍的人头税,“贾人倍算”;又以“算缗”“告缗”等方式重征商贾,“使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58]重征商税,旨在阻止商业发展。其次是禁止商人为官。汉初明令:“贾人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市井子孙不得仕宦为吏”。[59]北魏时定律:“工商皂隶,不染清流”。[60]唐《选举令》规定:“身与同居大功以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者不得仕”。[61]直到明清仍禁止三代以内工商子弟参加科举。第三是直接以贾人为犯罪,遣送边疆。秦时曾“发贾人以谪遣戍”,[62]汉武帝时“发七科谪”中有“贾人”一科。[63]这种强制迁徙,主要是为了抑制商人兼并土地。第四是限制商贾占田。如汉高祖时即下令“贾人不得名田”,汉武帝时亦下令“贾人有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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