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挥财务会计基础础工作对工会财务的服务效能

 上传我的文档
 下载
 收藏
该文档贡献者很忙,什么也没留下。
 下载此文档
正在努力加载中...
如何创新工会财务工作浅议
下载积分:897
内容提示:如何创新工会财务工作浅议
文档格式:PDF|
浏览次数:2|
上传日期: 11:56:30|
文档星级: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
 897 积分
下载此文档
该用户还上传了这些文档
如何创新工会财务工作浅议
官方公共微信会计基础工作概述2
我的图书馆
会计基础工作概述2
第一讲 会计基础工作概述&& &
&【字体:大 中 小】【打印】& &  一、会计基础工作概念   主要是对为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服务的基础性工作的统称。  主要包括:会计凭证的格式设计、取得、填制、审核、传递、保管;  会计账簿的设置、格式、登记、核对、结账;  会计报表的种类设置、格式设计、编制和审核要求、报送期限等;  会计档案的归档要求、保管期限、移交手续、销毁程序等;  会计电算化的硬件和软件要求、数据安全、资料保管等;  会计监督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会计机构的设置要求;  会计人员配备和管理要求;  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和职责分工;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建立和执行;  会计工作交接的程序;  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  会计基础工作的概念及其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会随着会计职能的扩展而不断发展,必须结合单位内部管理的需求和会计管理职能的发展来理解和界定会计基础工作的内涵和外延,从而不断改进和提高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水平。
  二、会计基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会计基础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一些单位因为内部管理松弛而削弱了会计基础工作,账目混乱,财产不实,数据失真。  一些单位会计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造成记账随意,手续不清,差错严重,会计资料散失。  一些单位为了掩盖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任意伪造、变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有些会计人员违反会计职业道德,不认真行使会计监督职权,参与违法违纪活动,甚至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等等。  这些问题,不仅削弱了会计基础工作,影响了会计工作秩序的正常运行和会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对各单位的经营管理产生了极为严重的消极影响。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对会计基础工作认识不足;会计人员的素质不高;有意违纪造成会计基础工作混乱;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有所放松;会计基础工作的标准不规范。
  三、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必要性  1.是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的需要。  2.是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需要。  3.是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需要。  4.是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四、制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重大意义   《规范》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  l.《规范》的立法宗旨  《规范》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这是《规范》的立法宗旨,也是制定《规范》的必要性。  2. 制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是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是为了建立规范的会计秩序;  第三,是为了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多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会计工作和会计基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日施行)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中指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开展会计工作。单位领导人要切实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督促会计部门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和基本管理。”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科学的管理是搞好企业的基础,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经营和管理不善,是目前不少企业效益不好的重要原因。企业要积极转变观念,真正面向市场,建立适应竞争环境的内部管理制度,扎扎实实抓好基础工作,全面加强生产、技术、成本、质量、财务、营销等各项管理。”  所有这些,都说明会计基础工作在经济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五、《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适用范围   《规范》第二条  《会计法》  《税收征管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工作意见的通知》  1.《规范》适用范围  《规范》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这是对《规范》适用范围的规定,与《会计法》的适用范围相一致。  根据税法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据本规范的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个体工商户的建账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和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都必须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济业务事项,正确核算盈亏。在建账过程中,要区别不同的业户,分别建立复式账或简易账;业户可以自行建账,也可聘请税务代理等中介组织代理建账。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业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建账或不设置账簿。
  六、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  《规范》第四条、第五条  贯彻实施《规范》,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明确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职责和管理要求。因为会计基础工作既是各单位会计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也是政府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规范》第四条和第五条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管理部门作了明确规定。基本要求是:  1.各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对基层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管理和指导的责任。& &第二讲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
&【字体:大 中 小】【打印】& &  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法》第五章  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  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具有一定素质和数量的会计人员,是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会计法》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其主要内容包括:  1.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2.依法实行会计监督;  3.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4.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5.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为了进一步保障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切实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加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在《规范》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中对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会计工作岗位、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二、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要求《规范》第六条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设置会计机构应以会计业务需要为基本前提。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和《规范》第六条都规定,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一般而言,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下列各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一般来说,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事业行政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如会计(或财务)处、部、科、股、组等,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的单位,有必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3.经营管理的要求。有效的经营管理是以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全面系统为前提的。一个单位在经营管理上的要求越高,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相应增加,对会计信息系统的要求也越高,从而决定了该单位设置会计机构的必要。  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人员。  《规范》在第六条中规定:“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这是《规范》对设置会计机构问题提出的又一原则性要求。对于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如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比较简单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为了适合这些单位的内部客观需要和组织结构特点,《规范》允许其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这类机构一般应是单位内部与财务会计工作接近的机构,如计划、统计或经营管理部门,或者是有利于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内部综合部。  只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也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严格的财务手续,其专职会计人员的专业职能不能被其他职能所替代。  (二)代理记账《规范》第八条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  代理记账的目的  《规范》第八条规定:“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此规定的目的,是适应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的小型经济组织解决记账、算账、报账问题的要求。  代理记账的概念  是指由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业务。这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出现的一种新的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    近年来,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各单位的组织形式、经营规模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大量出现,这就产生了现有会计人员的数量难以适应不断增长的各类经济组织进行会计核算要求的问题。一些经济组织很难找到业务素质相当的会计人员;而且,有些经营规模较小的经济组织配备一名会计和出纳,费用上也较难承受。在这种情况下,代理记账业务应运而生。  为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修订《会计法》第三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对“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从而确立了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    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  1.应当至少有三名持有会计证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3.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管理制度;  4.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理委托人办理的业务主要有: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  2.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等;  3.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  4.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5.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代理记账的基本程序。   1.委托人与代理记账机构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局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应承担的责任;  2)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3)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的要求;  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5)委托人、代理记账机构根据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等。  2.代理记账机构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定期派人到委托人所在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或者根据委托人送交的原始凭证在代理记账机构所在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  3.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会计报表,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审阅并签章后,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  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同时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会计制度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要求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代理记账人员的从业规则  1.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汇票统一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  1.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规范》第六条  《规范》第六条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单位领导人的领导下,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负有组织、管理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的责任。  2.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条件《规范》第七条  《规范》第七条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与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条件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根据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1)政治素质。即能坚持原则,做到廉洁奉公。  财务会计工作直接处理经济业务,经济上的问题必然会在会计处理中反映出来,不能坚持原则,就不可能揭发已经出现的漏洞,就不会去纠正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没有廉洁奉公的品质,还可能犯下通同作弊的错误甚至走下犯罪道路。  (2)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范》对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这一要求,是通过要求他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来体现的。  至于什么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需要具有哪个档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如是要有高级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还要有会计师或助理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规范》没有再作进一步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适应不同类型的单位对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同要求。  (3)工作经历。即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  (4)政策业务水平。即是熟悉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5)组织能力。组织能力是一种基本的领导能力。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包括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它对整个会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是十分关键的。  (6)身体条件。会计工作劳动强度大、技术难度高,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有较好的身体状况,以适应本职工作。  3.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程序《规范》六条  《公司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法》第五十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四条  《规范》第六条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  由单位行政领导人(厂长、经理等)提名报上级主管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与财务会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任免人员协商考核,并报经行政领导人同意后,单位行政领导人方可正式任免。  其他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如《公司法》第五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有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企业法》第五十条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厂长(经理)有权“按照国家规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任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保证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措施。财务会计工作涉及很多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在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中首当其冲。为他们提供相对稳定的工作条件,使他们可以打消后顾之忧,尽心尽责地去做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维护本单位的合法经济权益,也切实执行国家的财政、财务和会计法规、制度,并在需要的时候,敢于同违法乱纪的行为斗争。
  三、总会计师  (一)总会计师的概念《规范》第九条  《会计法》  《总会计师条例》  总会计师  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  根据《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规范》第九条对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任职资格、职责权限、任免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根据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这些单位是否设置总会计师,主要由单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决定。  总会计师的地位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的参谋和助手。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根据规定,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二)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规范》第九条  根据规定,担任总会计师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3.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4.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5.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6.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可任命为总会计师  1.企业的总会计师应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2.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3.总会计师的职责《规范》第九条  主要有以下几项:  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负责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5.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总会计师的权限《规范》九条  主要有以下几项:  1.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  2.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3.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4.签署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5。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总会计师的任免《规范》九条  《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一百一十二条  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  《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其“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对于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  《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其“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对于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可以参照《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其他单位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来任免(包括聘任或解聘),  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的规定,由董事会任命或聘请总会计师,免职或解聘时同;  又如,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总会计师,等等。
  四、会计工作岗位  1.会计工作岗位的概念《规范》十一条  会计工作岗位,是对一个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具体分工而设置的各个职能岗位。  在会计机构内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有利于明确分工和各个岗位的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有利于会计人员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利于会计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还有利于强化会计管理职能,提高会计工作的作用;同时,也是配备数量适当的会计人员的客观依据之一。  2.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原则《规范》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  规范对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规定了基本原则,提出了示范性要求:  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  《规范》第十一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这个规定同《规范》第六条要求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本着同一精神。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时,必须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有的分设、有的合并、有的不设,以满足会计业务需要为原则。  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规范》第十二条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有利于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规范》第十三条规定:“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把轮岗列入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原则要求是《规范》的一个创新,这样做不仅可以激励会计人员不断进取,改进工作,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止违法乱纪,保护会计人员。   有利于建立岗位责任制  《规范》第十一条还示范性地提出了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方案,即: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这种设置方法,基本上包括了会计业务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方面,为建立岗位责任制提供了比较完整的基础,是单位在具体制订会计工作岗位设置方案时比较理想的参考方案。
  五、会计人员的任职要求  持证上岗《规范》十条  《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  《规范》第十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从事会计工作应持有会计证,是我国会计管理工作的一项创造。这一制度自创始以来历经数年,已经成熟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持证者才能上岗,这既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因为用人单位一般难以对以拟聘用的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考核;同时,对已经持证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在一定的程度上保护了他们的工作权利。而对希望从事会计工作但尚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为他们确立了努力的方向。  为了规范会计证管理,1990年财政部发布了《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1996年又对规定作了全面修订。   《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要求 规范》十四条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规范》第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这是对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  目前,对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考核和确认,主要通过设置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技术资格考试来进行。  会计专业职务种类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分会计人员人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根据1986年4月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各级国家机关对会计专业职务实行任命制,各事业单位对会计专业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   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基本条件  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  担任会计员的基本条件  1.初步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  2.熟悉并能认真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3.能担任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4.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担任助理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4.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责的能力,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后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或者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两年以上,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4年以上。  担任会计师的基本条件是  1.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单位或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  3.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或者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两年左右,或者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2~3年,或者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4年以上。  担任高级会计师的基本条件是  1.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3.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2~3年,或者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者大学酶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会计专业职务的基本职责  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  会计员的基本职责  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其他会计事项。  助理会计师的基本职责  负责草拟一般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一般规定,分析、检查某一方面或某些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会计师的基本职责  负责草拟比较重要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培养初级会计人才。   高级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  负责草拟和解释、解答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在全国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人才。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规范》十四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一种通过考试确认担任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制度。  财政部、人事部制定发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对考试的种类、科目设置、报考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规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职务的评审工作;资格考试分为会计员、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师。  会计人员的任职要求  定期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范》十四条
  六、会计人员回避  (一)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概念《规范》十六条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由于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或者执业的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回避制度已成为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事实表明,在会计工作中由于亲情关系而通同作弊和违法违纪的,已不在少数,在会计人员中实行回避制度,其必要性已经十分明显。   (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内容《规范》十六条  会计工作需要回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种亲属关系:  1.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基础和源泉,它是亲属关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属亲属回避的主要内容之一。  2.直系血亲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直系血亲关系是亲属关系中最为紧密的关系之一,也应当列入回避范围。法律上讲的两种情况:  一种是出生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联系的亲属,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  第二种是指本来没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旁系血亲是指源于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亲。因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在亲属中也是比较亲密的关系,所以也需要回避。  所谓三代,就是从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数三代以内,除了直系血亲以外的血亲,就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实际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与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所谓近姻亲,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根据公务员条例的上述规定精神,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作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至于其他单位是否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鉴于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在防范上的积极作用,其他单位应当有必要对会计人员实行必要的回避或参照《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一)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概念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职业道德是就职人员职业品质、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的统一。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的有效途径;是防止和杜绝会计工作中的不道德行为的必要措施。   (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规范》十七条----二十三条  《规范》关于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具体规定有以下六个方面:  1.敬业爱岗  热爱本职工作,这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会计人员只有为自己建立了这个出发点,才会勤奋、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具体从事的会计工作的要求。  2.熟悉法规  法制意识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的重要前提。会计工作不只是单纯的记账、算账、报账工作,会计工作时时、事事、处处涉及到执法守规方面的问题。   3.依法办事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不但要体现在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记录上,还要体现在财务报告上,使单位外部的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以及社会监督部门能依照法定程序得到可靠的会计信息资料。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但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这样做,会计人员应该继续在这一点上树立自己职业的形象和职业人格的尊严,敢于抵制歪风邪气,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  4.客观公正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这是一种工作态度,也是会计人员追求的一种境界。做好会计工作,无疑是需要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但这并不足以保证会计工作的质量,有没有实事求是的精神和客观公正的态度,也同样重要,否则,就会把知识和技能用错了地方,甚至参与弄虚作假或者通同作弊。   5.搞好服务  会计工作的特点决定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以便运用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开辟了广阔的天地。在这片广阔天地里驰骋需要有过硬的业务本领和服务意识。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把这部分工作做好对所在单位的经营管理至关重要。这也正是会计人员的责任所在。  6.保守秘密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会计人员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有机会了解到本单位的重要机密,如对企业来说,关键技术、工艺规程、配方、控制手段和成本资料等都是非常重要的机密,这些机密一旦泄露给明显的或潜在的竞争对手,会给本单位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对被泄密的单位是非常不公正的。所以,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  (三)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考核与奖惩《规范》二十四条  《规范》第二十四条还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贯彻作了规定:  根据《规范》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是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的检查部门。但检查部门首先应该是教育部门,因为检查出问题来并不是目的,检查的目的是督促。因此,应该充分抓好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在这个基础上,再来进行严格的考核和检查。这种考核和检查,应有要求、有制度,以便会计人员据以对自己提出具体要求。  《规范》第二十四条规定,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对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检查的情况,应“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这些规定,将对推动我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建设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讲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
&【字体:大 中 小】【打印】& &  一、建账的基本要求  (一)建账的基本概念和意义《规范》三十六条  《会计法》第三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法》第十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财务通则》  账主要是指会计账册,亦称会计账簿,也可以理解为其主体为会计账簿。会计账册是记录会计核算的载体,建账是会计工作得以开展的基础环节。  1.建账是我国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账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和《外资企业法》第十四条也规定,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公司法》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账簿”。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设置账簿”,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  2.依法建账是加强经营管理的客观需要  依法建账册,不仅是国家法律的强制要求,也是加强单位经营管理的客观需要。建立会计账册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只有借助会计账册,才能进行会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储存和提供;也只有通过会计账册,才能连续、系统、全面、综合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依赖会计账册提供的信息,能从本质上揭示出一个单位各个环节、各类经济活动的基本状况和存在问题,使经营管理者比较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经营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弥补不足,克服困难,改善经营管理。所以建立会计账册也应该是单位自身的需要。  3.依法建账问题仍是当前会计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账册。但《规范》第三十六条就建立会计账册的问题再次作出规定,这是因为在建立会计账册方面目前在一定的范围内并在相当的程度上存在比较混乱的情况,法律法规上的有关要求在有的单位得不到应有的贯彻执行。  表现在,有的单位根本没有账,好一点的还保存原始单据,形成所谓的“包包账”、“捆捆账”,有的单位虽有账而账目不全,有的单位则是账外有账,将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视需要在两本账之间分流,还有的单位公然做假账。相对来说在建立会计账册方面,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问题比较突出。这已成为一段时间以来会计工作中一个突出的薄弱环节。  《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提出要进行重点整顿的五个问题中第一个就是“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建账而没有建账,或者账目严重混乱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局于日印发了《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按该《办法》的规定,建立、使用、保管账簿和凭证,但依法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者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办法》还要求,现行税收征管中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置账簿。  (二)建账的基本要求《规范》三十六条  《会计法》  《税法》  建账的基本要求包括:  1.要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会计单位必须按照《会计法》和《税法》的规定,建立完整的会计账簿体系,有关制度规定怎么建账、建哪 些账簿、开设哪些账户,就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不得任意改变。  2.建账、设置账户要联系实际,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做到严密、简明和实用。  3.要能保证全面系统地核算和监督本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同时也要防止重复和复杂化。  此外,建账中还要注意,购买账簿时要选择会计账簿专业经营单位,认真检查,所购买的账簿、凭证和有关报表的格式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印刷是否标准。  购买回来的账簿在启用前要按照账簿的用途、格式进行正确的归类。新账簿的使用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还要认真填写账簿的扉页,并签名盖章,做到填写规范,手续齐全。  要进行会计核算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规范的要求开设账户,填写账户目录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规范》三十七条  《会计法》第十条  会计核算的内容,是指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事项。  《会计法》第十条对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作过规定,《规范》第三十七条重申了《会计法》的这一规定,即要求对下列会计事项,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以及其他会计事项等。  (二)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规范》三十七条  款项  是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可以作为款项收付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如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保函押金和各种备用金等。  款项的收付是经常发生的,在有的单位其发生额还很大。  有价证券  是具有一定财产权利或者支配权利的票证。如股票、国库券、其他企业债券等。  有价证券收付的频繁程度在多数单位要低一些,但发生额一般都比较大。  款项和有价证券收付业务  款项和有价证券收付的业务涉及到较易受损的资产,绝大部分业务本身又直接造成一个单位货币资金的增减变化,影响单位的资金调度能力,所以通常要求进行严密、及时和准确的核算。  目前实际工作中在这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有的单位款项收付未纳入单位的统一核算,而是转入了“小金库”;或者单位资金管理失控,被非法挪用甚至发生贪污、抽逃等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对款项、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等管理制度。  (三)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规范》三十七条  财物  是一个单位用来进行或维持经营管理活动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流动资产和机器、机械、设备、设施、运输工具、家具等固定资产。  财产物资在许多单位构成资产的主体,并在资产总额中占有很大比重。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业务  是会计核算中的经常性业务,有关的核算资料往往是单位内部进行业务成果考核,控制和降低成本费用的重要依据。此外,财物会计核算还对各种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有重要作用。  对国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来说,保护国家财产的一个重要关口。但在有的国有单位,这个关口的职能被大大削弱,经常发生国家财产被毁损、浪费,或者被不法分子侵吞,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浪费和严重流失。作为会计人员,应当加强对财产物资的核算和管理。  (四)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规范》三十七条  债权  是一个单位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各种应收和预付的款项。  债务  是一个单位需要以其货币资金资产或者劳务清偿的义务,包括各项借款、应付和预收款项以及应交款项等。  债权和债务都是一个单位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必然要发生的事项。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对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的会计核算,涉及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及单位与其他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到单位自身的资金周转,同时从法律上讲,债务还决定一个企业的生成问题,因而债权债务是会计核算的一项重要内容。  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的单位,往往不能正确、及时办理债权债务的会计核算,使单位的信誉和经济利益蒙受损失。也有的单位利用应收应付款项账目隐藏、转移资金、利润或费用,涉嫌违法乱纪。对此问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制止和纠正。  (五)资本和基金的增减《规范》三十七条  资本  一般是企业单位的所有者对企业的净资产的所有权,因此亦称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基金  主要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某些特定用途的资金,如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后备基金等。  资本、基金的利益关系人比较明确,用途也基本定向。办理资本、基金增减的会计核算,政策性很强,一般都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等为依据,切忌盲从单位领导人个人或其他指示人未经法定程序认可或未办理法定手续的任何处置意见。  (六)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规范》三十七条  收入  是一个单位在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服务或提供资产的使用权等取得的款项或收取款项的权利。  支出  从狭义上理解,仅指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履行法定职能或发挥特定的功能时所发生的各项开支,以及企业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在正常经营活动以外的支出或损失;如从广义上理解,支出是一个单位实际发生的各项开支或损失。  费用  费用的涵义比支出窄,通常使用范围也小一些,仅指企业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因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耗费和支出。  成本  一般仅限于企业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在生产产品、购置商品和提供劳务或服务中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如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费用、商品进价以及燃料、动力等其他直接费用。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都是重要的会计要素,体现着对一个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从不同角度进行的度量,是计算一个单位经营成果及其盈亏情况的主要依据。对这些要素进行会计核算的特点,是连续、系统、全面和综合。  在实际工作中,问题突出的有虚报收入(人为压低或拔高)、虚列支出和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等。这已成为严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根源之一,会计人员有责任制止和纠正这种现象的继续发生。  (七)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规范》三十七条  财务成果  主要是企业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在一定的时期内通过从事经营活动而在财务上所取得的结果,具体表现为盈利或亏损。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包括利润的计算、所得税的计交和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等,这个环节上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到所有者和国家的利益。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虚盈实亏”和“虚亏实盈”,一般视单位的所有制性质而异,呈典型的利益驱动倾向,其共同特点是损害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会计核算的其他要求  (一)会计核算的其他要求的基本概念  《规范》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六条对会计核算工作还规定了一些其他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七项内容:  1.会计核算的依据和处理方法;  2.会计年度;  3.记账本位币;  4.会计科目;  5.会计资料;  6.报表格式;  7.会计记录文字。  这些规定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规定的延伸和扩展,也是对《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各行业会计制度中有关会计核算的共性要求的概括和重申。  在当前,强调这些基本规范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二)会计核算的依据和处理方法《规范》第三十八条  《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这一规定主要体现了以下几点要求:  1.真实性要求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要求。其具体要求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可靠的凭据,进行准确的核算,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信息。  在现实生活中,基于不同目的和需要,伪造或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目和会计报表,篡改会计数据,真账假算、假账“真”算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这对会计基础工作造成了极大冲击,使社会上在一定的程度上对会计信息产生“信任危机”。会计人员应该维护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客观性,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使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得到保证。  2.合法性要求  会计核算的合法性要求,即是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对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主要来自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以及各行业或单位会计制度等。  对会计处理方法作出规定,是国际惯例;减少企业在会计处理方法上的选择余地,是当今世界在规定会计处理方法中的趋势。这都是基于同样的考虑,即是增强会计指标的可比性,使不同单位之间的横向比较有较强的经济涵义,为改善经营管理和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提供价值较高的依据。  在会计核算中不执行规定的处理方法是十分有害的,如折旧应提不提,利息应计不计,财产损失应处理不处理,销售收应确认不确认,成本费用应列不列、该转不转或不该转的反倒转了等,因此形成的会计信息不仅不能为管理或决策所用,反而会对管理或决策产生严重误导,而且这样做本身会损害投资人和国家的利益  3.一致性要求  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是会计核算的一致性的要求。  一个单位在对其不同时期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时,要在处理方法上保持一致,这可以增强这个单位的会计指标在纵向上的可比性,这种可比性仍是改善经营管理和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所需要的。  一致性要求一个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必须保持稳定,但并不意味着这个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必须自始自至终一成不变。在客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改善经营管理需要或会计技术发展需要时,一个单位是可以也允许改变基会计处理方法的。在发生这种变动时,重要的必须按照有关法规或会计制度的要求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会计信息的使用人了解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变动的影响。  (三)会计年度《规范》第三十九条—  会计年度  是在会计核算中划定的会计期间,通常以公历年度的12个月份为一个会计年度。根据《会计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规范》第三十九条重申,各单位的“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确定会计年度是会计核算的持续经营和权责发生制基本假定的要求,其目的在于,当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活动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会持续不断地进行下去的时候,为了能够及时了解这个单位的净收益、经营收支结果或预算执行情况,要人为地按照一个相等的会计期间进行财务决算,以便对该会计期间的经营管理活动加以总结,对所取得的财务成果进行分配和对不同会计期间的财务成果进行分析比较。  为了会计核算和经营管理的方便,在会计年度内一般还需按照季度和月份进行结账和编制财务报告,以便更及时地提供会计信息。  (四)记账本位币《规范》第四十条  《会计法》第十二条  《规范》第四十条关于记账本位币的规定,在《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作了扩充:“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货币计量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假定之一,对记账本位币的规定实际上是对货币计量的基本尺度的规定。  一个单位应以本国的法定货币作为其记账货币本来是不言而喻的。确定人民币为各单位会计核算的记账本位币,是因为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我国境内各项经济活动中唯一允许采用的支付手段,因而具有最为广泛的适用性,以人民币为统一口径的会计信息,其相关成本因而也最低。  (五)会计科目《规范》第四十一条  《规范》四十一条对各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为“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是按照会计要素的具体构成进行进一步科学分类而确立的会计核算项目。  国家统一的行业或单位会计制度,一般都对会计科目以及明细科目的设置、科目名称、主要核算内容和基本业务的核算方法等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是各单位进行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的依据。  同时,由于会计核算手段的进步和经营管理工作的强化,会计核算的细化不仅必要也有可能,但单位之间在经营管理的风格和要求上是有差异的,由此带来不同单位在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需要上的差异。因而,应该允许各单位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以便使会计核算更好地满足需要。这个“一定的条件”,就是“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和“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警惕只见“可以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见“一定的条件”的倾向。一些单位擅自增减、合并会计科目,随意确定科目名称,任意改变核算内容,以及不遵守基本业务规定的核算方法的行为,应予制止和纠正。此外,基层单位在自主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中,还应注意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素质应能与之相适应,即要使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既能满足单位内部的需要,又能适应对外会计报表编报和会计指标汇总的需要。  (六)会计资料《规范》第四十二条  《规范》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这是对《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充实和重申,也是《规范》中为数不多的强制性规定之一。  1.伪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旨在以假充真;  2.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是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  3.设置账外账  是在按照规定设置的会计账簿之外,另外还设置一或多套会计账簿,将一项经济业务在不同的会计账簿上作出不同的反映,或者不通过规定的会计账簿进行一项经济业务的核算,而是在另设的会计账簿上予以反映,籍以隐瞒真实情况;  4.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是通过上述手段造成的会计资料的内容不实或直接篡改报表上的数据,使会计报表虚假不实,用以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设置账外账以及编报虚假的会计报表等,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们直接或间接地导致隐匿收入、偷逃国家税收、转移国家资金、干扰经济发展和改革、助长腐败行为以至最终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必须坚决制止并纠正。  (七)会计报表《规范》第四十三条  《规范》四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这是对《会计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补充。  会计报表是会计核算工作的最终产品。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采用统一的格式,有利于不同单位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和相互可比,也有利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会计指标的汇总,同时还提供了衡量一个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质量的标准之一。  涉及法规、文件  《规范》四十六条重申了《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会计记录文字的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规范》要求统一使用中文进行会计记录,是因为中文是我国的正式语言,用利于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统一性,这是大前提。  为了适应某种需要,少数民族的文字或某种外国文字也可以与中文同时使用。这与《规范》第四十条关于记账本位币的规定是有区别的。& &第四讲 填制会计凭证&& &
&【字体:大 中 小】【打印】& &  一、原始凭证的基本概念《规范》四十七条  《规范》第四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在对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会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原始凭证,亦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其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  原始凭证是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账簿的原始依据,是重要的会计核算资料。各单位在经济业务发生时,不但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还应该将原始凭证及时送交本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专职会计人员,以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和类别  原始凭证的必备内容《规范》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种类繁多,来源广泛,形式各异。为了能够客观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表明经济业务的性质,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经济责任等,《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素:  1.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者填制人的姓名;  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5.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  6.经济业务内容;  7.经济业务的数量、单价和金额。  8.此外,原始凭证一般还需载明凭证的附件和凭证的编号。  (二)原始凭证的类别《规范》四十八条  按来源划分  1.外来原始凭证  由业务经办人员在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时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如:供应单位发货票、银行收款通知等。  2.自制原始凭证  单位自行制定并由有关部门或人员填制的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工资结算单、收款收据、销货发票、成本计算单等。  按填制方法划分  1.一次性原始凭证  对所发生或完成的经济业务,每次或每笔只填制一份的凭证,外来凭证多为一次性原始凭证。  2.累计原始凭证  为了简化填制手续,对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发生的相同经济业务,逐次逐笔累计,集中填制一份的凭证。如:限额领料单、费用限额卡等。  3.汇总原始凭证  又称原始凭证汇总表。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将一定时期内若干张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汇总成一份的凭证。如:工资汇总表、发料汇总表、差旅费报销单等。  按经济业务的类别划分  1.款项收付业务原始凭证  记录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增减等业务的凭证。多为一次性原始凭证,既有外来的原始凭证,也有自制原始凭证。如:现金借据、现金收据、领款单、零星购货发票、车船机票、医药费单据、银行支票、付款委托书、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等。  2.出入库业务原始凭证  记录材料、产成品出入库的凭证,可以为一次性凭证,也可以为累计凭证。如:入库单、领料单、提货单等。  3.成本费用原始凭证  记录产品生产费用的发生和分配的凭证。大多为内部自制原始凭证,如:工资单、工资费用汇总表、材料耗用汇总表、折旧费用分配表、制造费用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等。  4.购销业务原始凭证  记录材料物品采购或劳务供应、产成品(商品)或劳务销售的平整。如:提货单、发货单、交款单、运费单据等。  5.固定资产业务原始凭证  记录固定资产购置、调拨、报废和盘盈、盘亏等业务的凭证。如固定资产调拨单、固定资产移交清册、固定资产报废单和盘盈、盘亏单等。  6.转账业务原始凭证  会计期间终了,为了结平收入和支出等账户,计算并结转成本、利润等,由会计人员根据账簿记录整理制作的凭证。一般不规定固定格式,但需注明制证人和主管会计的签章。  (三)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基本要求《规范》四十八条  1.真实可靠。如实填列经济业务内容,不弄虚作假,不涂改、挖补。  2.内容完整。应该填写的项目要逐项填写,不可缺漏,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年、月、日要按照填制原始凭证的实际日期填写;名称要写全,不能简化;品名或用途要填写明确,不许含糊不清;有关人员的签章必须齐全。  3.填制及时。每一项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都要立即填制原始凭证。  4.书写清楚。字迹端正、易于辨认,做到数字书写符合会计上的技术要求。  5.顺序使用。收付款项或者实物的凭证要顺序或分类编号,在填制时按照编号的次序使用,跳号的凭证应加盖“作废”戳记,不得撕毁。  附加要求《规范》四十八条、四十九条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公章是指具有法律效力和规定用途,能够证明单位身份和性质的印签。  2.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符。  3.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各联的用途,并且只能以一联用作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或本身具备复写功能,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  5.发生销货退回及退还货款时,必须填制退货发票,附有退货验收证明和对方单位的收款收据,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职工公出借款的收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8.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在更正出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四)几种常用原始凭证的填制举例  1.收料单  收料单是在外购的材料物资验收入库时填制的凭证,一般一式三联。  一联验收人员留底;  一联交仓库保管人员据以登记明细账;  一联连同发货票交财会部门办理结算。  2.领料单  领料单为自制原始凭证。  为便于分类汇总,一般“一料一单”。  领用原材料需经领料车间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填制领料单。  车间负责人、收料人、仓库管理员、发料人均需在领料单中签章。  3.限额领料单  限额领料单是一种一次开设、多次使用、领用限额已定的累计凭证。  在有效期(最长1个月)内,只要领用数量累计不超过限额就可以连续使用。  每月开始以前,应由供应部门根据生产计划、材料消耗定额等有关资料,按照产品和材料分别填制限额领料单。  在限额领料单中,要填明领料单位、材料用途、发料仓库、材料名称以及根据本月产品计划产量和材料消耗定额计算确定的全月领料限额等项目。  限额领料单一般一式两联  经生产计划部门和供应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章后,一联送交仓库据以发料,登记材料明细账;一联送交领料单位据以领料。  4.普通发货票  填制普通发货票首先要写清购货单位的名称全称,不能过于简略(如仅填写××公司,不写明是××市公司还是××县公司)。然后按凭证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列齐全。  发货票要如实填写,不能按购货人的要求填写。经办人的签章和单位的公章都要盖全。  5.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是一般纳税人于销售货物时开具的销货发票。  一式四联  销货单位和购货单位各两联。  其中留销货单位的两联,一联存有关业务部门,一联作会计机构的记账凭证;  交购货单位的两联,一联作购货单位的结算凭证,一联为税款抵扣凭证。  购货单位向一般纳税人购货,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只有专用增值税发货票税款抵扣联支付的进项税才能在购货单位作为“进项税额”列账,销货单位也不漏税,否则销货单位就会漏税,给国家带来损失。  6.发料凭证汇总表  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领发材料比较频繁,业务量大,同类凭证也较多。为了简化核算手续,需要编制发料凭证汇总表。  编制时间根据业务量的大小确定,可5天、10天、15天或1个月汇总编制一次。汇总时,要根据实际成本计价(或计划成本计价)的领发料凭证、领料部门以及材料用途分类进行。  7.商品验收单  商品验收单是商业企业购进商品验收入库的凭证。  在商品到达企业后,业务部门应将发货票与经济合同进行核对,无误后再填制商品验收单。  一式四联  交仓库或实物负责人验收商品。商品验收后,应在商品验收单上加盖收货戳记,然后分送业务、财会、统计等部门据以办理货款结算、记账和登记等手续。    二、记账凭证  (一)基本概念〈规范〉第五十条  记账凭证,俗称传票,是对经济业务按其性质另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规范》第五十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二)记账凭证的内容和类别  记账凭证的必备内容〈规范〉第五十一条  为了概括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基本情况,满足登记账簿的需要,《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内容要素:  1.填制凭证的日期;  2.凭证的名称和编号;  3.经济业务的摘要;  4.应记会计科目(包括一级科目、二级科目和明细科目)、方向及金额;  5.记账符号;  6.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收款凭证和会款凭证还应增加出纳人员)的签名或印章  记账凭证的类别〈规范〉第五十条  按用途分类  1.专用记账凭证  按经济业务的某种特定属性定向使用的凭证。  通常采用的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就是这类记账凭证。  收款凭证  专门用于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收入的业务。  收款凭证根据有关现金和银行存款收入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是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有关明细账和总账等账簿的依据,也是出纳人员收讫款项的依据。  付款凭证  专门用于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支出的业务。  付款凭证根据有关现金和银行存款支付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是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有关明细账和总账等账簿的依据,也是出纳人员支付款项的依据。  转账凭证  专门用于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外的转账业务。  转账凭证根据有关转账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是登记有关明细账和总账等账簿的依据。  2.通用记账凭证  为各类经济业务共同使用的凭证,亦称作标准凭证。  业务比较单纯、业务量也较少的单位,适宜使用这类记账凭证。  按其填制方法划分  1.复式记账凭证  将一项经济业务所涉及到的各有关会计科目都集中在一起填制的凭证。  复式记账凭证能够集中反映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便于了解有关经济业务的全貌,还可以减少凭证的数量,但不便于汇总每一会计科目的发生额和进行分工记账。  2.单式记账凭证  按一项经济业务所涉及到的各个会计科目分别填制的凭证。  由于一张凭证只填列一个会计科目,因此使用单式记账凭证便于汇总每个会计科目的发生额和进行分工记账,但填制工作量大,在一张凭证上反映不出经济业务的全貌,不便于查账。  3.汇总记账凭证  将许多同类记账凭证逐日或定期(3天、5天、10天等)加以汇总后填制的凭证。  如将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或转账凭证按一定的时间间隔分别汇总,编制汇总收款凭证、汇总付款凭证或汇总转账凭证;又如,将一段时间的记账凭证按相同会计科目的借方和贷方分别汇总,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等等。  (三)记账凭证的填制要求  记账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规范〉第五十条  1.审核无误。  在对原始凭证审核无误的基础上填制记账凭证。这是内部牵制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  2.内容完整。  记账凭证应该包括的内容都要具备。应该注意的是: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使用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所应有的内容;记账凭证的日期,一般为编制记账凭证当天的日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收益、分配费用、结转成本利润等调整分录和结账分录记账的凭证,虽然需要到下月才能编制,仍应填写当月月末的日期,以便在当月的账内进行登记。  3.分类正确。  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正确区别不同类型的原始凭证,正确应用会计科目,在此基础上,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4.连续编号。  记账凭证应当连续编号。这有利于分清会计事项处理的先后顺序,便于记账凭证与会计账簿之间的核对,确保记账凭证的完整。  记账凭证填制的具体要求〈规范〉第五十一条  1.除结账和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的计算,一般以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与记账凭证中的经济业务记录有关的每一张证据,都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  如果记账凭证中附有原始凭证汇总表则应该把所付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张数一起计入附件的张数之内。  报销差旅费等的零散票券,可以粘贴在一张纸上,作为一张原始凭证。  一张原始凭证如涉及到几张记账凭证的,可以将该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该主要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上该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2.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  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包括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的分担情况等。  3.记账凭证编号。  方法有多种,可以按现金收付、银行存款收付和转账业务三类分别编号,也可以按现金收入、现金支出、银行存款收入、银行存款支出和转账五类进行编号,或者将转账业务按照具体内容再分成几类编号。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业务繁简程度、人员多寡和分工情况来选择便于记账、查账、内部稽核、简单严密的编号方法。  无论采用哪一种编号方法,都应该按月顺序编号,即每月都从1号编起,顺序编至月末。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或者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如1号会计事项分录需要填制三张记账凭证,就可以编成1 1/3 1 2/3 1 3/3 号。  4.填制记账凭证时如果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错误的,可以用红字注销法进行更正。  在会计科目应用上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的情况下,也可以按正确数字同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记账凭证。  发现以前年度的记账凭证有错误时,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5.实行会计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机制记账凭证应当符合对记账凭证的一般要求,并应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  打印出来的机制记账凭证上,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以明确责任。  6.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在金额栏自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7.正确编制会计分录并保证借贷平衡。  必须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经济业务的内容,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和编制会计分录,记账凭证借、贷方的金额必须相等,合计数必须计算正确。  8.摘要应与原始凭证内容一致,能正确反映经济业务的主要内容,表述简短精练。  应能使阅读的人通过摘要就能了解该项经济业务的性质、特征,判断出会计分录的正确与否,一般不必再去翻阅原始凭证或询问有关人员。  9.只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之间收入或付出的经济业务,应以付款业务为主,只填制付款凭证,不填制收款凭证,以免重复。  (四)收款凭证的填制  收款凭证   根据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款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凡是涉及到增加现金或者银行存款账户的金额的,都必须填制收款凭证。  1.左上方的“借方科目(或账户)”  应填写“现金”或“银行存款”;  2.右上方应填写凭证编号  收款凭证的编号一般按“现收×号”和“银收×号”分类,业务量少的单位也可不分“现收”与“银收”,而按收款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统一编号,如“收字×号”。  3.“摘要”栏内  填写经济业务的内容梗概;   4.“贷方科目(或账户)”栏内  填写与“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相对应的总账(一级)科目及其所属明细(二级)科目;  5.“金额”栏内  填写实际收到的现金或银行存款数额;  6.“记账符号”栏  供记账员在根据收款凭证登记有关账簿以后做记号用,表示该项金额已经记入有关账户,避免重记或漏记。  (五)付款凭证的填制  付款凭证  根据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凡是涉及到减少现金或者银行存款账户的金额的,都必须填制付款凭证。  付款凭证的填制方法和要求与收款凭证基本相同,不同的是  1.在付款凭证的左上方应填列贷方科目(或账户),因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减少应记账户的贷方;  2.付款凭证的对应科目为“借方科目(或账户)”,需填写与现金或银行存款支出业务有关的总账(一级)科目和明细(二级)科目。  3.对于只涉及到“现金”与“银行存款”这两个账户的业务,如从银行存款中提取现金或以现金存入银行等,只需填制付款凭证,不再填制收款凭证,以免重复记账。  (六)转账凭证的填制  转账凭证根据不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的转账业务的原始凭证填制。  凡是不涉及到现金和银行存款或减少的业务,都必须填制转账凭证。  1.转账业务没有固定的账户对应关系,因此在转账凭证中,要按“借方科目(或账户)”和“贷方科目(或账户)”分别填列有关总账(一级)和明细(二级)科目。  2.借方科目的金额与贷方科目的金额都在同一行的“金额”栏内填列。  (七)通用记账凭证的填制  通用记账凭证的名称为“记账凭证”或“记账凭单”。  它集收款、付款和转账凭证于一身,通用于收款、付款和转账等各种类型的经济业务。  其格式及填制方法与转账凭证完全相同。  (八)汇总收款凭证的填制  汇总收款凭证根据现金或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按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的借方分别设置,并按贷方科目加以归类汇总,定期(5天或10天)填列一次,每月编制一张。月份终了,计算出汇总收款凭证的合计数后,分别登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的借方,以及各个对应账户的贷方。  (九)汇总付款凭证的填制  汇总付款凭证根据现金或银行存款的付款凭证,按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的贷方分别设置,并按借方科目加以归类汇总,定期(5天或10天)填列一次,每月编制一张。月份终了,计算出汇总付款凭证的合计数后,分别登记现金或银行存款总账的贷方,以及各个对应账户的借方。  (十)汇总转账凭证的填制  汇总转账凭证根据转账凭证按每个科目的贷方分别设置,并按对应的借方科目归类汇总,定期(5天或10天)填列一次,每月编制一张,月份终了,计算出汇总转账凭证的合计数后,分别登记各有关总账的贷方或借方。  (十一)科目汇总表的填制  记账凭证汇总表也叫科目汇总表,  填制方法和顺序是:  1.填写记账凭证汇总表的日期、编号和会计科目名称。汇总表的编号一般按年顺序编列,汇总表上会计科目名称的排列应与总账科目的序号保持一致。  2.将需要汇总的记账凭证,按照相同的会计科目名称进行归类。  3.将相同会计科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和贷方发生额分别加总,求出合计金额。  4.将每一会计科目的合计金额填入汇总表的相关栏目。  5.结计汇总表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和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双方合计数应相等。    三、会计凭证的书写  1.阿拉伯数字的书写要求  《规范》第五十二条具体规定:“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  特别在要连着写几个“0”时,一定要单个地写,不能将几个“0”连在一起一笔写完。  数字的排列要整齐,数字之间的空隙应均匀,不宜过大。  根据习惯,阿拉伯数字在书写时应有一定的斜度。倾斜角度的大小应以笔顺书写方便,好看易认为准,不宜过大也不宜过小,一般可掌握在60度左右,即数码的中心斜线与底平线为60度的夹角。  此外,阿拉伯数字的书写还应有高度标准,一般要求数字的高度占凭证横格高度的1/2为宜。书写时还要注意紧靠横格底线,使上方能留出一定空位,以便需要进行更正时可以再次书写。  为了防止涂改,对有竖划的数字的写法应有明显区别,如“6”的竖划应偏左,“4”、“7”、“9”的竖划应偏右,“1”应写在中间。此外,“6”的竖划应上提为一般数字的1/4;“7”、“9”的竖划可以下拉出格至一般数字的1/4。  2.货币符号的书写要求《规范》五十二条  《规范》第五十二条具体规定:  “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前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分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3.大写数字的书写要求  《规范》第五十二条具体规定:“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伯、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可以发现一些不规范的简化大写数字,如以“另”代替“零”;以“两”代替“贰”;以“甘”代替贰十等。  《规范》还规定:“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字或者‘正’字。”  4.货币名称的书写要求  《规范》第五十二条具体规定:“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在发货票等需填写大写金额数字的原始凭证上,如果有关货币名称事先未能印好,在填写大写金额数字时,应加填有关的货币名称,然后在其后紧接着填写大写金额数字,如人民币186497元,应当写成“人民币拾捌万陆仟肆佰玖拾柒元整”,不能分开写成“人民币 拾捌万陆仟肆佰玖拾柒元整”。  5.“零”的写法  《规范》第五十二条具体规定:“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第五讲 登记会计账簿&& &
&【字体:大 中 小】【打印】& &  一、会计账簿的设置  1.会计账簿的基本概念《规范》第五十六条  会计账簿由具有一定格式的账页组成,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地记录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对大量分散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分类归集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的会计信息的工具。  在形式上,会计账簿只是若干账页的组合,在实质上,会计账簿是会计信息形成的重要环节,是编制会计报表的重要依据。  设置与登记会计账簿,是重 要的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也是会计工作秩序的晴雨表之一。  2.会计账簿的基本构成《规范》第五十六条  《规范》第五十六条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这是会计核算自身内在规律的要求。各种账簿构成会计信息形成过程中的不同环节,为整个过程能达到预定的目标提供了实现的手段。  会计账簿格式多种多样,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主要账簿一般由封面、扉页和账页等构成。  封面,主要用来载明账簿的名称。  扉页,主要用来登载经 管人员一览表,其主要内容是:单位名称、账簿名称、起止页数、启用日期、单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经管人员、移交人和移交日期、接管人和接管日期。  账页,账页是账簿的主体。在每张账页上,应载明:账户名称(会计科目或明细科目)、记账日期栏、记账凭证的种类和号数、摘要栏、金额栏、总页次和分页次。  3.总账的设置《规范》第五十六条  总账(总分类账)是根据会计科目(总账科目)开设的账簿,用来分类登记一个单位的全部经济业务,提供资产、负债、资本、费用、成本收入和成果等总括核算的资料。  总账一般采用订本式,有利于总账记录的安全和完整,但科目汇总表可以是活页式。   三栏式,在采用借贷记账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按借方、贷方和余额设栏的总账。  账页格式有两种:  1.在借方金额栏和贷方金额栏内再设“对方科目”栏;  2.不在借贷栏内设“对方科目”栏。  多栏式也称日记总账,为了适应将序时记录和总分类记录结合在一起登记的需要,所采用的一种账簿格式。  棋盘式,为了简化记账工作,按照总账科目对应关系反映本期发生额和期初、期末余额的总账。  一般是纵向设“应借科目名称”。横向依次设“期初余额(分借、贷两栏)”、“应贷科目名称”、期末余额(分借、贷两栏)”等。  科目汇总表,具有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的科目汇总表可以代替总账。  4.明细账的设置《规范》第五十六条  明细账(明细分类账)是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用来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提供有关明细核算的资料。  明细账一般采用活页式。  适用于只需要进行金额核算而不需要进行数量核算的明细核算。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债权债务结算科目的明细分类核算。  账页只设借方、贷方、余额三个金额栏,不设数量栏。  适用于既需要进行金额核算,又需要进行实物数量核算的各种财产物资的明细核算。如“原材料”、“产成品”等财产物资科目的明细分类核算。  账页按收入、发出、结余三栏,再分设数量、金额栏。  适用于费用、成本、收入和成果的明细核算。如“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的明细分类核算。  账页按明细科目或明细项目分设若干专栏,以在同一账页上集中反映个有关明细科目或某明细科目各明细项目的金额。  5.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基础会计财务报告ppt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