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市级财政局所属行业和地税所属基层分局要怎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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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长 :
副 局 长 :
总 会 计 师 :
副 局 长 :
纪 检 组 长 :
副 巡 视 员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于日挂牌成立,日开始独立运行。全区地税系统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体制。
&&& 一、机关内设机构13个
&&&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所得税处、重点税源管理处、纳税服务处(行政审批处)、收入规划核算处、财务管理处、督察内审处、人事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机关党委(基层工作处)。
&&& 二、正处级直属行政机构11个
&&& 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钦州保税港区地税局、8个片区稽查局(南宁稽查局、柳州稽查局、桂林稽查局、梧州稽查局、玉林稽查局、钦州稽查局、百色稽查局、河池稽查局)。
&&& 三、正处级直属事业单位3个
&&& 机关服务中心、地方税收科学研究所、广西地方税务信息中心。
&&& 四、派驻机构1个
&&& 纪检组。
&& &五、下设机构
&&& 14个地级市、122个县(市、城区、开发区)地税局,18个直属税务分局,701个税务分局(所)。
2016年地税工作亮点
&&& 2016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一年来,全区地税系统坚决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紧盯地税现代化目标,以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动力,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全力服务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实现了“十三五”良好开局,取得了“五新五提升”的好成绩。
&&& 一是“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激发新动力。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作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紧密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基础在学,紧抓关键在做,突出问题导向,通过召开座谈会、推进会、专题组织生活会、年度民主生活会,开展专题学习研讨、上党课等系列行动,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扎实开展,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激发了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动力与活力,促进了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我局的经验做法得到了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肯定,并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作了经验交流,在自治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协调小组座谈会上作了经验介绍发言。
&&& 二是组织财政收入作出新贡献。去年,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减税规模不断扩大等诸多因素影响,从年初就狠抓依法征税、促进应收尽收,做到科学统筹全年组织收入工作,准确研判收入形势,紧盯关键时点和关键环节,及时落实组织收入工作预案;做到及时层层分解下达任务目标,层层落实收入责任;做到对重点地区、重点税种、重点行业、重点项目进行全面分析排查,摸准税源增长点;做到“八个强力”抓清理、严清算、细控管、强稽查、堵漏洞,全年共挖潜增收税款86.6亿元;做到每个季度由局领导带队分别深入挂钩联系点开展收入督查,协调解决组织收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了组织收入措施精准发力,为全区财政收入任务圆满完成作出了积极贡献。去年共组织各项收入910亿元,同口径增长11%,其中组织财政收入864.2亿元,同口径增长11.5%。自治区陈武主席、蓝天立常务副主席、黄伟京副主席等领导分别对组织收入工作给予了批示肯定。
&&& 三是服务发展大局取得新成效。始终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断释放政策红利,全年为纳税人减免税款166亿元,有效服务了实体经济发展。出台48条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推出108条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税收政策措施,有力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不断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去年协助银行为909户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发放贷款,贷款总金额40.38亿元,同比增加30.72亿元,其中小微企业贷款金额38.13亿元,助力了企业发展。自治区党委彭清华书记、自治区陈武主席等领导对我们抓好税收政策落实、服务改革发展大局工作给予了批示肯定。
&&& 四是税收执法环境得到新优化。持续推进税收法治建设,制订贯彻落实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具体实施方案,出台领导干部日常学法制度;完善公职律师制度,与自治区国税局联合出台《深入推进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工作方案》《广西税务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并推动各市建立公职律师办公室;深入开展全国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玉林市经济开发区地税局被税务总局授予“2016年全国法治税务示范基地”称号。持续加快地方税收立法步伐,推动《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列入自治区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2017年自治区人大立法计划,该条例(草案审查稿)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持续规范权力运行机制,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单融合”工作扎实推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税务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不断加强。在全国税务系统率先开发“广西地税稽查选案管理系统”并成功上线运行,推动了“双随机”机制落实;联合自治区公安厅下发《自治区公安厅派驻自治区地税局联络机制运行暂行办法》,各级公安机关派驻地税联络机制办公室相继挂牌成立;积极推行“黑名单”和联合惩戒,与自治区国税局联合发布23户税收违法“黑名单”。
&&& 五是全面深化改革取得新进展。征管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广西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被列为2016年自治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项目;推动出台并实施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与自治区国税局联合印发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任务分工等7项工作制度,共推10项联合举措,促进了征管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职能征收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全年共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7.2亿元,同比增长173.3%。税制改革稳步推进,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做好代征二手房交易、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双代”工作,共开具增值税发票190187份;采取“四个精准”措施推进资源税全面改革,确保了<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7" Year="日资源税改革在广西顺利落实落地,并得到税务总局王军局长的批示肯定。商事制度改革扎实推进,“六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启动并取得明显成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推进,行政审批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进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并基本实现集中办理,涉税事项办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 六是纳税服务质效进一步提升。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10类27项便民办税措施,制订《纳税服务规范广西地税操作手册》,开发纳税服务规范电子书,对社会公开263项涉税业务的服务承诺内容,促进了纳税服务规范全面落实。积极推进“互联网+办税服务”,开发和逐步推广微信办税、移动办税,推行网上办税、自助办税、全区通办;顺利完成“互联网+个人房产交易纳税申报系统”试点工作;持续拓展12366热线、地税网站的咨询服务功能,打造“12366&E-tax”热线智能咨询系统,实现7*24小时在线咨询;建成广西地税12366知识库,成为查询涉税业务的“线上词典”,使纳税人办税更加省时省力省心。在全区范围内实现了国地税联合办税全覆盖,与国税共建31个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互设165台自助办税终端。持续推进简政放权,纳税人首次上门办理涉税事项需提供的信息从30多项减少为6项;开展简化注销试点改革,原需20天办结的清税注销事项缩短到30分钟甚至几分钟办结;精简涉税证明,实现与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互通共享;减少187份各类税收优惠事项的备案登记表,减除了纳税人对复印资料签字确定的环节。广西地税系统在税务总局委托第三方开展的2016年度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中综合排名从第29名上升至第20名。
&&& 七是税收征管和信息化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全面落实征管规范,修订《征管规范广西地税操作实施手册》,完善征管岗责,优化业务流程,清理税收文书,强化“三个规范”之间的业务衔接,有效促进了基层规范化管理。全面加强各税种管理,“以地控税、以税节地”试点工作顺利完成,反避税工作取得重大进展,非居民所得税管理成效显著,服务“一带一路”企业“走出去”工作取得成效。全面实施风险管理,制订出台《税收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推广应用“金三”系统管理决策2包(风险管理系统),我区大企业管理的做法在全国税务系统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会议上作了经验交流。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建成数据处理中心监控室等技术用房,建成68个规范化多媒体电教室,建成并上线使用移动办公应用平台;建设统一的数据仓库平台和指标管理平台,构建了统一的税收数据视图;加强软件运维服务,加强网络和安全管理,确保了各应用系统安全稳定顺畅运行。全面推进税收协同共治,完成信息交换平台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涉税信息共享与交换,全年通过税收协同共治方式征收入库税收120多亿元。全面落实国地税合作规范,国地税合作不断深化,全年各级国地税部门互派交流干部384名,相互委托代征税款5亿多元,联合创建3个国家级、15个自治区级国地税合作示范区。国地税合作工作分别获得自治区党委彭清华书记、税务总局王军局长等领导的批示肯定。
&&& 八是干部队伍综合素质进一步提升。举办厅处级领导干部和县(市、区)局局长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暨“互联网+税务”研讨班,举办8期党组中心组学习会,提高了领导干部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能力和水平。调整充实各级领导班子,全年共选拔配备处级领导干部15名,调整、交流处级干部20名。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一报告两评议”。加大干部培养锻炼力度,新录用公务员393名,选派37名干部进行跨层级、跨部门、跨省区挂职锻炼;组织开展“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共选拔出26名业务骨干、136名岗位能手;深入开展“学习读书年”和“素质提高年”活动,举办5期“广西地税大讲堂”,有效促进了干部队伍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的提高。绩效管理取得新佳绩,2016年度在全国地税系统排名第11位,连续3年被评为全国税务系统绩效考评优秀单位,近6年中有5年被评为自治区绩效考评优秀单位,绩效管理工作得到了自治区党委彭清华书记、税务总局王军局长的批示肯定。精神文明创建硕果累累,11个单位和5 名个人获得各类省部级荣誉称号,73个单位和30名个人获得各类地厅级荣誉称号。
&&& 九是从严管党治党能力进一步提升。强化党风廉政教育,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重要党内法规,切实增强了党员干部从严管党治党意识。强化党建工作,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和基层党建工作规范化建设,党建工作示范点建设顺利完成,“互联网+党建”工作平台全面上线运行并被税务总局列为党建和思想政治特色亮点工作。强化“两个责任”落实,修订完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层层签订递交党风廉政建设任务书, 逐级明确“两个责任”;区局党组书记、纪检组长分片区进行“两个责任”专题约谈,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重点防范和治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等六个方面的问题;严厉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全年共立案13件,结案13件,给予行政处分13人,其中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人;严格执行《巡视工作条例》,加大巡察力度,全年巡察发现问题265个,问责追责62人;推动巡察工作向基层延伸,在区直单位率先建立区巡市、市巡县的巡察工作架构,实现巡察工作全覆盖。区局巡察工作做法在全区巡察工作会议上作了经验介绍发言,并得到自治区党委彭清华书记的充分肯定。全面按时完成自治区党委第十二巡视组反馈巡视意见的整改落实。强化内控机制建设,研发并推广广西地税内控风险及疑点核查管理平台、行政事务管理系统,织密了风险监控和责任追究网。强化纪检监察部门“三转”,积极配合自治区纪委做好派驻纪检组机构改革各项工作,自治区纪委派驻自治区地税局纪检组挂牌成立,支持驻局纪检组将工作重心转向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处置信访举报、查办案件等主业。
&&& 十是机关工作效能进一步提升。全区各级地税机关服务保障能力不断提高,为纳税人、干部职工、基层办10件实事好事全面完成。政务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上报的信息被中办采用2条、国办采用11条,其中有4条得到国务院领导批示;全年地税工作获得自治区和税务总局领导48次肯定性批示,省级以上主流媒体300多次宣传报道广西地税工作,其中《新华社动态清样》《人民日报》《经济日报》等中央媒体宣传报道10次。财务管理更加严格规范,“三公”经费支出明显下降。科研工作进一步加强,科研管理日趋完善,多项科研成果获自治区和税务总局表彰。精准脱贫和结对帮扶工作取得新成效,落实并投入扶贫专项经费300多万元,扶贫联系点面貌变化明显,得到自治区党委彭清华书记、黄世勇副主席等领导的批示肯定。
&&& (一)办公室
&&&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税务宣传、政务公开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 (二)政策法规处
&&& 负责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执法检查;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重大地方税收案件审理以及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涉税法律事务工作。
&&& (三)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 起草地方税收征管规范性文件,拟订相关管理规划;管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收发票;负责货物运输行业税收管理以及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代收代缴工作;承担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业务需求整合和流程优化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地方税收信息化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管理税务代理机构。
&&& (四)劳务税处
&&& 负责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防洪保安费等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处理税收政策执行中有关事项。
&&& (五)财产和行为税处
&&& 负责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处理税收政策执行中有关事项。
&&& (六)所得税处
&&& 负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处理税收政策执行中有关事项;协调涉外税收工作。
&&& (七)重点税源管理处
&&& 负责地方税收重点税源、重大项目管理工作;拟订全区地方税收税源管理模式,组织实施税源分析和日常监控。
&&& (八)纳税服务处(行政审批处)
&&& 负责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拟订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协调开展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组织实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 (九)收入规划核算处
&&& 拟订全区地方税收规划、年度计划和税收会计、统计等相关制度;汇总分析全区地方税收计划、会计、统计等信息数据;负责地方税收票据管理工作。
&&& (十)财务管理处
&&& 拟订本系统财务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全系统经费、财务、装备、国有资产和局机关财务;审核汇总编制本系统财务预决算。
&&& (十一)督察内审处
&&& 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以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党组重大工作部署情况;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制度、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承担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督察落实税收执法检查结论和各类审计结论。
&&& (十二)人事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 负责拟订全系统人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系统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津贴补贴、机构编制、出国政审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具体负责直属单位、直属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全系统离退休人员工作。
&&& (十三) 机关党委(基层工作处)
&&& 负责机关和在邕直属单位党群工作,指导全系统党群工作;承担全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和培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税务文化建设和基层建设工作。
&&& (十四)派驻纪检组
&&& 负责检查监察对象在遵守、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负责全区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勤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协调研究、制定全区地税系统综合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受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监督检查系统国家公务员勤政廉政状况,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宣传教育。
&&& (十五)机关服务中心
&&& 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负责局机关的后勤保障与物业管理工作;负责重大会议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车辆管理;负责局机关的各种接待工作;负责承办局机关干部职工的生活疗养、卫生安全、文体活动等有益于干部职工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 (十六)地方税收科学研究所
&&& 负责全区地税系统税收科研课题研究的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草案的制定,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调研;牵头负责地税系统重点研究课题的调研,牵头撰写调研文章;负责地税内部刊物文章的收集、编印;负责自治区地税局机关资料室的建设。
&&& (十七)广西地方税务信息中心
&&& 组织全区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执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管理和维护计算机网络与综合数据库;组织开展地税信息系统软件应用技能培训;参与组织应用软件开发和税控器具的推广、应用及技术培训工作。
&&& (十八)直属税务分局
&&& 贯彻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区直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组织完成自治区级税收收入任务;指导各市地方税务局对区直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业务;负责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 (十九)区稽查局
&&& 负责全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计划、部署、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税务稽查的计划、制度、规程和办法;负责对全区涉税案件和涉税举报案件的管理,组织查处重大偷、抗税案件,对重大或疑难案件组织合议;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税务调查、税收专项检查和重点税务稽查工作;负责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与协调,对全区涉嫌犯罪的税务违法案件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负责全区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调研工作以及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
&&& (二十)钦州保税港区地税局
&&&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管理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内的地方税收工作,组织税收收入、征收管理有关基金和规费;根据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报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监督检查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各单位、各行业纳税人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地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负责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信息化、办公自动化工作的建设和管理;开展有关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分析税收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工作。
&&& (二十一)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玉林、钦州、百色、河池稽查局
&&& 片区地方税务稽查局的主要职责为:负责辖区内地方税收稽查工作;受理并查处辖区内涉税举报案件;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承办上级稽查局交办案件的稽查工作;负责本局思想政治、人事、财务、财产及事务管理等工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是主管全区地方税收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在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政策,起草地方性税收法规草案,拟订我区税收政策措施。
&&& (二)参与研究全区经济政策,从税收方面提出经济调控的意见和建议。
&&& (三)组织开展税源调查,编制全区地方税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 (四)制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推进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
&&& (五)组织实施全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和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直接组织征收自治区级地方税收收入。
&&& (六)监督、检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问题按管理权限进行解释;处理税法和税收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 (七)指导、管理全区地方税务系统的稽查工作和反避税工作,负责重点税源和自治区地方税收收入的检查以及重大税务案件和反避税案件的查处工作。
&&& (八)对全区地方税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地级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系统的人事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本系统的财务经费、国有资产、装备、基建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思想整治工作和队伍建设。
&&& (九)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负责全区地方税务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受理来信来访,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 (十)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 (十一)组织开展全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方面的对外交流工作。
&&&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结合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地税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地税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全面正确履行地税机关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服务、责任、和谐、效能、廉洁的地税机关。
三、自治区地税局的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领导成员职责
四、自治区地税局领导成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职,为民务实,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五、自治区地税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自治区地税局工作。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自治区地税局巡视员、副巡视员协助局领导做好分管工作。
六、局长或其委托的局领导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自治区地税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局领导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自治区地税局进行外事活动。
八、局长脱产学习和离桂出差期间,由局长委托其他副局长主持工作。局领导离岗学习培训、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在岗履职时,其分管的工作按局领导分工AB岗制度由其他局领导代管。
九、自治区地税局机关各单位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团结一致,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的决策和自治区地税局党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工作职能
十、自治区地税局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加快职能转变,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职能体系,全面正确履行工作职能,切实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
十一、推进依法治税,积极参与税收立法调研,健全税收法律体系,规范税收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完善执法保障,建立健全社会综合治税体系,加强税收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税收法治水平。
十二、围绕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完善税权设置要求,推进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建立健全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地方税收制度。
十三、坚持依法征税,加强经济税收分析,提高税收收入质量,促进税收收入与经济协调增长,努力为政府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提供财力保障。
十四、优化纳税服务,创新服务方式,精简税务审批事项,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纳税人权益保护机制,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
十五、构建现代税收征管体系,明晰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加强数据管理,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深化分类分级管理,强化税务稽查,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纳税遵从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
十六、坚持以人为本,倾情带队,推进干部队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完善人才强税保障机制,努力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勤政廉洁、团结和谐的高素质专业化地税干部队伍。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八、根据经济社会和税收工作发展需要,适时提出制定或修改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建议,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十九、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地税部门和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纳税人权益重大变化、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以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要严格合法性审查,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增加纳税人和其他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二十、严格税收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税收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增强税收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纳税人参与度。
二十二、自治区地税局负责拟定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重要税收政策建议,局机关及系统年度部门预算方案、较大数额的追加预算,重大工程项目和重大涉税事项的决策,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自治区地税局全区性会议和外事、培训、重要书刊出版、科研课题等计划的审定,由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属党组会议决定范围的,按程序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二十三、研究决定重大税收工作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基层地税机关的应广泛听取意见,涉及重大纳税人权益和公众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进行风险评估,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加强重大决策执行跟踪与反馈,多渠道了解纳税人、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评估决策执行效果。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四、坚持公开透明,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税收执法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五、涉及纳税人权益、公共利益,法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要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管理制度办法,除依照规定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要与政策解读同步起草、同步报审、同步发布。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六、自觉接受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治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自治区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七、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落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建议。接受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依法依纪查处并及时整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按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二十八、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办理工作,加强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税务行政行为,依法化解税务行政争议。
二十九、接受纳税人、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依法及时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应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重视人民群众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自治区地税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一、严格执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各项规定,加强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
三十二、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督查督办和考核评估,完善内控机制,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地税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三、自治区地税局会议分为局内会议和全区地税系统工作会议两类。
三十四、局内会议包括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领导专题会议。
三十五、局务会议制度如下:
(一)会议召开
1.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局长确定适时召开;
2.局务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必要时由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
3.局务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需要研究讨论的材料等一般应提前2天通知与会人员,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二)会议参加人员
1.局务会议参加人员为局领导、巡视员、副巡视员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驻局纪检组1名副组长。自治区地税局领导不能出席局务会议的,应向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局领导请假;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办公室提出,并由办公室向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局领导报告,经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同意后,可由单位副职参加会议。
2.办公室指定专人列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
3.其他需要列席人员由议题主办单位提出并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三)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
2.通报国内外重大事项,研究分析重要问题;
3.研究分析每季度组织收入工作;
4.其他需要经过局务会议讨论研究或安排部署的事项。
(四)会议组织
1.局务会议的议题由局内各单位提出,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长审定;
2.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的收集、登记,根据议题的轻重缓急和局领导的要求,提出召开会议的安排建议并报请局长审定;
3.确定的议题需准备书面材料,有关单位要认真准备,书面材料要内容充实、重点突出、文字简练;
4.办公室负责局务会议的通知和会务组织工作。
(五)会议一般程序
1.按照议题顺序,由议题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议题内容或传达、通报相关事项;
2.与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3.各位局领导充分发表意见;
4.会议主持人发表意见,进行总结、部署。
(六)会议相关要求
1.局务会议应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2.局务会议结束后,记录人员应根据会议要求,及时整理会议纪要,报请局长或其委托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3.局务会议参加者要遵守保密制度,除会议纪要和会议主持人指定的内容可以按照规定传达外,其余内容一律不得外传。
4.局务会议决定、部署的事项,不得随意更改。承办单位有不同意见时,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报局长批准,经一定程序征求其他局领导意见后,可以作出调整,但在未改变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原决议。
5.局务会议决定、部署的事项,由各位分管局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6.各单位对局务会议决定、部署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和结果,应及时向分管局领导和局长汇报;
7.办公室要及时将局务会议议定事项列入督办范围,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推动会议决定、部署事项的落实。
三十六、局长办公会议制度如下:
(一)会议召开
1.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局长确定适时召开;
2.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必要时由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
3.局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重要问题,作出重大决策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参加;
4.局长办公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需要研究讨论的材料等一般应提前2天通知与会人员,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二)会议参加人员
1.局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局领导、巡视员、副巡视员和议题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驻局纪检组副组长根据议题内容和纪检监察相关规定参加局长办公会议。局领导不能出席局长办公会议的,应向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局领导请假;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办公室提出,并由办公室向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局领导报告,经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同意后,可由单位副职参加会议。
2.办公室指定专人列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
3.其他需要列席人员由议题主办单位提出并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三)会议主要内容
1.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指示;
2.讨论决定局内各单位、各市地税局请示自治区地税局的重要事项;
3.讨论决定税收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通报重要情况,研究工作措施;
5.审议金额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资金使用问题;
6.讨论制定全系统和局机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7.其他需要经过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或安排部署的事项。
(四)会议组织
1.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内各单位提出,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长审定;
2.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的收集、登记,根据议题的轻重缓急和局领导的要求,提出召开会议的安排建议并报请局长审定;
3.确定的议题需准备书面材料,有关单位要认真准备,书面材料要内容充实、重点突出、文字简练;
4.办公室负责局长办公会议的通知和会务组织工作。
(五)会议一般程序
1.按照议题顺序,由议题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议题内容,或传达、通报相关事项;
2.与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3.各位局领导充分发表意见;
4.会议主持人进行总结、部署,做出会议决定。
(六)会议相关要求
1.局长办公会议应严格按事先确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2.局长或受其委托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归纳总结,作出决定。同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3.遇争议较大、不能马上确定的事项,应暂缓做出决定,由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安排会下分别交换意见后,待下次局长办公会议再定。
4.局长办公会议结束后,记录人员应根据会议要求,及时整理会议纪要,报请局长或其委托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5.局长办公会议参加者要遵守保密制度,除会议纪要和会议主持人指定的内容可以按照规定传达外,其余内容一律不得外传。
6.局长办公会议决定、部署的事项,不得随意更改。承办单位有不同意见时,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报局长批准,经一定程序征求其他局领导意见后,可以作出调整,但在未改变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原决议。
7.局长办公会议决定、部署的事项,由各位分管局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8.各单位对局长办公会议决定、部署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和结果,应及时向分管局领导和局长汇报。
9.办公室要及时将局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列入督办范围,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推动会议决定、部署事项的落实。
三十七、局领导专题会议制度如下:
(一)会议召开
局领导专题会议由自治区地税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会议参加人员
1.局领导专题会议参加人员为局领导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报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指定本单位其他副职参加会议;
2.主办单位指定人员负责会议记录;
3.其他需要列席人员由议题主办单位提出并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三)会议主要内容
局领导专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专题研究、部署、协调和处理局领导分管的专项工作或专门事项等。
(四)会议组织
1.局领导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局内各单位提出,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2.主办单位提出召开会议的安排建议并报请分管局领导审定;
3.确定的议题需准备书面材料,有关单位要认真准备,书面材料要内容充实、重点突出、文字简练;
4.会议议题涉及的主办单位负责局领导专题会议的通知和会务组织工作。
(五)会议一般程序
1.按照议题顺序,由议题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议题内容,或传达、通报相关事项;
2.与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3.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对会议讨论的事项进行总结、部署。
(六)会议相关要求
1.局领导专题会议结束后,记录人员应根据会议要求,及时整理会议纪要,报请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2.局领导专题会议参加者要遵守保密制度,除会议纪要和会议主持人指定的内容可以按照规定传达外,其余内容一律不得外传。
3.局领导专题会议决定、部署的事项,不得随意更改;承办单位有不同意见时,经主持会议的局领导批准,可以作出调整,但在未改变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原决议。
4.各单位对局领导专题会议决定、部署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和结果,应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5.办公室要及时将局领导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列入督办范围,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推动会议决定、部署事项的落实。
三十八、全区地税系统工作会议分为全区性会议、专题会议和小型专题会议。全区性地税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地税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等全局性工作;专题会议即自治区地税局或自治区地税局机关各单位召开的专业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专项税收工作;小型专题会议由自治区地税局机关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处理专项工作。
三十九、全区地税系统工作会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按程序进行审批。全区地税工作会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专题会议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召开;小型专题会议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召开。提倡采用视频形式召开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四十、全区性会议要严格执行会议管理制度,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不得超规模、超标准,不得向基层或纳税人转嫁、摊派会议费,原则上到定点饭店召开会议。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一、自治区地税局局内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及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规范公文处理工作。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党内法规已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根据规定,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四十二、自治区地税局制发的公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发布重大决定、重要人事任免等公文由局长签发。向上级机关行文,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签发。制发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涉及重要税收政策或重大问题的公文,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涉及两个(含)以上局领导分管工作的公文,经拟文单位分管局领导批示,征求相关局领导的意见,由拟文单位分管局领导或局长签发。以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或者由分管局领导授权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培训、会议等事务性通知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发。
四十三、自治区地税局主办与其他部门联合或会签发文,由公文拟稿单位分管局领导签发后,送其他部门领导签发(会签);自治区地税局协办与其他部门联合或会签发文,由承办单位提出意见并报分管局领导审签,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分管局领导审签后报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签发(会签)。
四十四、自治区地税局局内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严格按要求办理公文。对公文内容有意见分歧并经主办单位和分管局领导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理由、依据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审定。
四十五、加强对基层请示性公文的办理工作,提高服务基层的水平。自治区地税局局内各单位收到基层请示性公文后,应当按照督查办法和公文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时限办结,其中涉及税收个案批复的,按照《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执行。复杂的请示事项,难以按时办理的,可以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办公室对各地请示性公文按照督查件进行督办。
第十章& 工作纪律
四十六、自治区地税局局内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治区地税局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四十七、自治区地税局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自治区地税局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在自治区地税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自治区地税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以个人名义发表涉及自治区地税局重大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报经同意。
四十八、自治区地税局工作人员要严格按规定执行请销假制度。局长出访、离桂出差或休假等,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其他局领导,巡视员、副巡视员离邕出访、出差或休假等,按程序报局长审批。
局内各单位处级领导干部休假和在区内出差,或按通知参加会议、培训到区外出差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级非领导职务和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处级领导干部参加单位自行组织的调研考察和社会性会议、培训到区外出差,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后,再报局长审批;处级非领导职务和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由分管局领导审批。
各市地税局、钦州保税港区地税局、各片区稽查局主要负责人休假和到辖区外出差,报自治区地税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按自治区地税局通知要求参加会议或出差的,不需再行报批。
自治区地税局机关要加强考勤管理,考勤情况纳入公务员考核。
四十九、自治区地税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地税局有关保密、安全、外事等方面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自治区地税局局内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一、自治区地税局局内各单位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负责地按程序和时限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对推诿扯皮、拖延及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以及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自治区地税局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服从和执行上级工作安排,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自治区地税局机关要加强督查督办,督办结果纳入工作绩效管理,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五十二、自治区地税局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要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使用、出差食宿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会议、论坛、庆典等活动。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纳税人和下级地税机关的礼品和宴请。
五十三、自治区地税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四、自治区地税局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基层地税机关负责人不得到车站、机场、高速路口、辖区分界处迎送。在基层食宿应按规定支付费用;就餐应安排工作餐或自助餐,单位有食堂的应在单位食堂就餐,单位没有食堂的一般应在政府定点接待场所就餐。除工作需要外,不得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五十五、局领导一般不参加各市地税局召开的会议、礼仪和事务性活动,不为此类活动签发贺信、贺电或题词、题名;也不以自治区地税局名义参加社会上类似活动的署名、祝贺。确有需要的,要从严掌握,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局长批准,但题词、贺信和贺电一般不得公开发表。
五十六、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嘉宾 :  李早春副局长、政策法规处杨冬梅...
主题 : 近期税收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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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大小:
桂财税〔2016〕47号
全文有效&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4" Month="11" Year="年11月24日&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4" Month="11" Year="年11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残保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残保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残保金计算公式可简化为: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5%。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用人单位因合理原因导致上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差异较大,经用人单位申报、残保金征收机关核准,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为上年实际月份的平均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由残保金征收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残保金由用人单位进行税务登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第十条& 残保金按年计算,可按月平均缴纳或按年一次性缴纳。用人单位每年1月15日前自行计算上一年残保金,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向残保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按月缴纳的应于每月15日前申报缴纳,按年缴纳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残保金征收机关做好残保金征收工作。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残保金征收机关提出残保金抵扣申请,并于<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30" Month="6" Year="日前向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颁发机构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设在南宁市区以外的中央直属、自治区、外省市驻桂用人单位可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其中南宁铁路局所属单位到南宁铁路局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持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盖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于<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30" Month="6" Year="日前到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抵扣残保金。按月缴纳的用人单位抵扣后的残保金余额按申报当日实际剩余月份进行平均计算缴纳。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保金。
用人单位因合理原因导致上年各月残疾人就业人数差异较大,经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准,上年残疾人就业人数为上年实际月份的平均数。
第十一条& 残保金征收机关征收残保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
第十二条& 残保金实行分级管理、就地缴库。
征缴对象按用人单位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颁发的不同机构,划分为自治区级、市级、县级单位。中央和外省市驻桂用人单位按自治区级单位办理。
残保金征收机关征收残保金后按以下比例缴入各级国库:
(一)对设在南宁市区内的中央直属、自治区、外省市驻桂用人单位缴纳的残保金,全额缴入自治区级国库。设在南宁市区外的中央直属、自治区、外省市驻桂用人单位缴纳的残保金,全额缴入当地国库。
(二)市、县(市、区)属用人单位缴纳的残保金,95%缴入当地国库,5%缴入自治区级国库,由自治区统筹使用。
(三)市属用人单位设在县(市、区)的,其残保金的分配比例由各市自行决定。
第十三条& 残保金应由税务机关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
第十四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保金从管理费中列支;财政供给经费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残保金从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十五条& 残保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残保金的,残保金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残保金。
第十六条& 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以向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免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6个月的残保金。<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1" Year="年1月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到<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31" Month="12" Year="年12月31日未满36个月的,可以向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免缴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按征收管理渠道向残保金征收机关申请减免或缓缴残保金。申请时,应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申请表》、书面申请报告及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明材料。残保金征收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减免(缓缴)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减免(缓缴)残保金的书面决定。不予减免(缓缴)残保金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批准减免或缓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名单,由残保金征收机关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批准减免或缓缴残保金的主要理由等。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保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保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保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残保金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残保金,确保残保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并及时将用人单位缴纳残保金信息、残保金入库信息提供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残保金,不得自行改变残保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 残保金征收机关负责审核办理误缴误征、多缴多征残保金的更正或退库手续,具体流程参照税款有关退库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残保金公示制度。
残保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在税务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残保金情况。
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残保金征收机关提供的用人单位职工人数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残保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残保金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残保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残保金资金拨付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残保金或者改变残保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残保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残保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残保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残保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的规定,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由残保金征收机关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残保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三十条& 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残保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地税部门、残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残联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残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1" Month="10" Year="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社字〔1998〕14号)及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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