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刊机构在自设网站刊发信息算广告吗

25家民营医疗机构广告“越轨”被处罚--晨报视野―上海频道-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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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家民营医疗机构广告“越轨”被处罚
来源:东方网 作者:朱国荣 选稿:袁松禄
  东方网1月13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报道,由于报刊发布医疗广告有严格的限制和规定,部分医疗机构转向自印印刷品或者利用网络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对病家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日前,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向社会公布了去年第四季度本市违法医疗广告查处情况,本市共25家民营医疗机构为此遭处罚。
  据悉,上海都市妇科医院、上海海江医院、上海沪太医院、上海普瑞眼科医院、上海申江医院、上海圣爱医院、上海中亚医院等本市25家民营医疗机构,由于在互联网、自制印刷品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或篡改经审核的医疗广告内容,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上海频道推荐阅读互联网广告监管大家谈 | 如何监管医疗机构自设网站
中国工商报
经过6年多的研究论证,今年7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7号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该办法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该条款明确了医疗机构享有通过自设网站发布广告的权利。《暂行办法》出台后如何对医疗机构自设网站进行监管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一《暂行办法》出台前的监管情况
由于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称卫计委),广告的主管部门为工商部门,因此医疗机构自设网站一直处于多头管理之下,而对该类网站的监管一直困扰着全国工商系统。多年来,工商部门立足本职工作,主动作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自设网站中广告问题的处理,其中有检查发现的,也有依据举报人线索查处的。
在一些办案机构看来,医疗机构自设网站上的内容属于互联网广告的一种。新《广告法》施行之前,医疗机构自设网站广告问题多表现在违反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和卫生部联合颁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其中,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工商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予以行政处罚。新《广告法》施行后,一些办案机构根据新《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规定对具体案件进行定性,同时依据新《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有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进行处罚。
另一些办案机构认为,医疗机构自设网站上内容都是信息,适用于卫生部2009年第66号令颁布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相关案件要按程序移交卫计委处理。但是,《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于今年1月19日废止,因此这种做法目前并不可行。
二《暂行办法》施行后的问题探讨
以上列举的情况是《暂行办法》出台前工商部门在查处医疗机构自设网站广告问题时最常见的做法,下面笔者就新《广告法》及《暂行办法》施行后工商部门应如何监管医疗机构自设网站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1.如何界定医疗机构自设网站内容
医疗机构自设网站中的内容庞杂,涵盖广泛,既有医疗机构概况、近期新闻、党建工作、信息公开等内容,又有科室介绍、医疗技术、健康教育、科学研究等板块。目前,一般的观点认为,互联网本身就是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上经营者提供的商业性展示可以包含海量信息,但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是广告。在此,笔者认为:医疗机构自设网站是一个信息与广告并存的复合型网站,不能简单地把这类网站上的所有内容都归为广告,对具体内容要认真区分,区别对待。
新《广告法》第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对医疗广告不得含有的情形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工商部门在执法办案时可以重点参考这两个条款。
2.怎样定性医疗机构自设网站违法广告行为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医疗机构可以在自设网站上发布广告,但广告内容须符合新《广告法》第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在自设网站上发布广告需要经过卫计委的审批。目前,在卫计委医疗广告审查批件中,有一项内容为“发布媒体类别”,其中包括影视、广播、报纸、期刊、户外、印刷品、网络和其他,这也说明卫计委对互联网医疗广告实施审批制度。
旧《广告法》中没有涉及医疗广告的规定,因此在新《广告法》施行之前,工商部门在查处医疗机构自设网站广告案件时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定性。新《广告法》施行后,从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看,新《广告法》对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而言属于上位法、新法,且《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对于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应当依据该办法之外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因此,现阶段对医疗机构在自设网站上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应该依据新《广告法》进行定性及处罚。
三两点建议
1.加快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为顺应现实发展需要,日,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就《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当时《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尚未废止。目前,在后者已经被废止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在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对医疗机构自设网站的定位进行明确。这不仅有利于医疗机构合法开展广告发布活动,也有利于基层工商部门在开展执法时统一尺度。
2.加强与卫计委等部门的横向沟通
事实证明,管好医疗机构自设网站广告发布行为绝不能仅仅依靠工商部门。新《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据此,工商部门可以将相关案件通报卫计委。
此外,笔者建议,工商部门在事前可以联合卫计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培训,防患未然;在事中及时与卫计委进行沟通,面对疑难问题会同卫计委共同作出认定,以便形成监管合力,共同促进医疗广告市场良性发展。(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 姜皓)工商部门专项整治 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学网-中国IT综合门户网站-提供健康,养生,留学,移民,创业,汽车等信息
工商部门专项整治 虚假违法医药广告
来源:互联网 更新时间: 16:32:53 责任编辑:李志喜字体:
本报讯(记者宋建巧通讯员陆诗秦)记者昨日从省工商局获悉,该局近日下发通知,在全省开展为期半年的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线上线下专项行动。
此项行动清理检查的重点对象是: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医疗药品服务类网站、医药企业及医疗机构自设网站,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户外广告发布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宣称具有治疗作用的保健用品广告。主要整治宣传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以及治愈率的;使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等名义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以及使用公众人物的形象和名义做宣传的;夸大产品功效,宣传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具有治疗疾病作用的;利用医药资讯专版、专题节目和新闻报道等形式,以专家讲座、医学探秘、患者讲述用药治病经历等方式,变相发布医药广告,推销医药产品与服务的;未经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管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或者核准,非法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利用大众传播媒介、网络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其他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情形。
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省工商局还将组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与其签订《抵制虚假违法医药广告承诺书》,对其进行一次普遍的行政指导,重点是曾经发布过虚假违法医疗类、药品类、保健品类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制作发布单位,及时将违法苗头遏制在广告发布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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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1 京公网安备02号&&&&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摘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年)》
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卫生计生委整治互联网医疗广告和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开发区社会事务办(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现将《市卫生计生委整治互联网医疗广告和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日  &&&&&&&&&&&&&&&&&&&&&&&&&&&&&&&& 市卫生计生委整治互联网  &&&&&&&&&&&&&&&&&& 医疗广告和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净化网络广告市场,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整治互联网医疗广告和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重点  对辖区内互联网站,特别是综合网站、医疗药品信息服务类网站、医疗机构自设网站,发布虚假违法内容的广告及信息进行重点整治。主要包括下面几种形式:  (一)超出批准的功能主治和保健功能,宣传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以及治愈率的;  (二)使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等名义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以及冒用公众人物的形象和名义做宣传的;  (三)夸大产品功效,宣传消毒产品具有治疗疾病作用的;  (四)未经审查,非法发布医疗服务广告的;  (五)未经审核批准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或者伪造、假冒他人名义开办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网站发布虚假信息的。  二、整治工作安排  集中整治时间为日至8月31日,分为四个阶段:  (一)宣传部署阶段(4月10日--5月10日)。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摸清辖区内各类网站情况,掌握辖区内医疗广告审查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前置审核情况,制定工作实施方案,部署落实整治任务。  (二)自查整改阶段(5月10日--5月20日)。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各医疗机构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要主动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报网站域名,并对本网站发布的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内容进行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整改。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20日--8月15日)。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和虚假信息的医疗机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虚假违法广告和虚假信息,严厉惩治,公开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  (四)总结评估阶段(8月15日--8月31日)。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加强部门协作,积极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三、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针对本地各类网站情况,研究工作措施,制定行动实施方案。加强宣传力度,营造舆论声势,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整治力度,落实部门责任。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利用互联网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利用综合网站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和利用自设网站发布虚假信息的医疗机构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对群众投诉举报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做到每案必查,并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三)加强部门协作,提高整治合力。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整顿和规范相结合、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主动加强与工商管理、通信管理、公安、新闻出版广电、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互通监管信息,联合开展执法整顿行动,建立医疗广告和医疗保健信息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对擅自从事医疗保健互联网信息服务,且拒不整改或违法情节严重的互联网站,要及时通报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备案。对于部队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医疗保健信息的,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转请军队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处理,并及时告知投诉人。  (四)加强日常监管,强化守法意识。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在互联网上发布医疗广告和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监测,建立医疗机构违法虚假医疗广告和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查处情况数据库等工作档案记录和制度,将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和医疗保健信息行为纳入不良执业行为管理,将查处结果与其校验、等级评审、考核评先等方面挂钩。加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规定的宣传力度,强化医疗机构的守法意识。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公告和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正确引导百姓消费。  (五)及时总结经验,按时报送信息。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上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每阶段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阶段小结,并于日前,通过OA办公系统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专项行动监测及案件查处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市卫生监督局。同时,每个县(市、区)上报专项行动典型案例1-2个,做好专项行动卫生监督网络直报。  联系人:朱海峰&& 市卫生监督局医疗机构管理科  联系电话:3604486  附:专项行动监测及案件查处情况汇总表  附:&& 专项行动监测及案件查处情况汇总表  县(市、区)卫生计生局&& 填表日期:  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审查单位数(个)&  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前置审核单位数(个)&  专项行动期间监测互联网医疗广告数(条次)&  专项行动期间监测互联网医疗保健服务信息数(条次)&  专项行动期间监测的互联网站数&  专项行动期间出动车辆数(车次)&  专项行动期间出动执法人员数(人次)&  行政处罚情况  警告&  罚款&  停业整顿&  吊销科目&  吊销许可证&  其它&  移送工商、公安、通信管理部门处理案件数(个)&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备注:1、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审查单位数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前置审核单位数的统计时间截止日期为日。2、各地于日前,将本表与专项行动工作总结,通过OA办公系统报市卫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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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襄城新街16号市直机关综合办公楼(老公安局院内)浅谈对医疗机构自设网站发布广告的监管_河北历史与未来_新浪博客
浅谈对医疗机构自设网站发布广告的监管
 经过6年多的研究论证,今年7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7号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该条款明确了医疗机构享有通过自设网站发布广告的权利。《暂行办法》出台后如何对医疗机构自设网站进行监管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一、《暂行办法》出台前的监管情况  由于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称卫计委),广告的主管部门为工商部门,因此医疗机构自设网站一直处于多头管理之下,而对该类网站的监管一直困扰着全国工商系统。多年来,工商部门立足本职工作,主动作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自设网站中广告问题的处理,其中有检查发现的,也有依据举报人线索查处的。  
在一些办案机构看来,医疗机构自设网站上的内容属于互联网广告的一种。新《广告法》施行之前,医疗机构自设网站广告问题多表现在违反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和卫生部联合颁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其中,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工商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予以行政处罚。新《广告法》施行后,一些办案机构根据新《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规定对具体案件进行定性,同时依据新《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有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进行处罚。  
另一些办案机构认为,医疗机构自设网站上内容都是信息,适用于卫生部2009年第66号令颁布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相关案件要按程序移交卫计委处理。但是,《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于今年1月19日废止,因此这种做法目前并不可行。
二、《暂行办法》施行后的问题探讨  以上列举的情况是《暂行办法》出台前工商部门在查处医疗机构自设网站广告问题时最常见的做法,下面笔者就新《广告法》及《暂行办法》施行后工商部门应如何监管医疗机构自设网站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1.如何界定医疗机构自设网站内容  医疗机构自设网站中的内容庞杂,涵盖广泛,既有医疗机构概况、近期新闻、党建工作、信息公开等内容,又有科室介绍、医疗技术、健康教育、科学研究等板块。目前,一般的观点认为,互联网本身就是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上经营者提供的商业性展示可以包含海量信息,但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是广告。在此,笔者认为:医疗机构自设网站是一个信息与广告并存的复合型网站,不能简单地把这类网站上的所有内容都归为广告,对具体内容要认真区分,区别对待。  新《广告法》第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对医疗广告不得含有的情形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工商部门在执法办案时可以重点参考这两个条款。  
2.怎样定性医疗机构自设网站违法广告行为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医疗机构可以在自设网站上发布广告,但广告内容须符合新《广告法》第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在自设网站上发布广告需要经过卫计委的审批。目前,在卫计委医疗广告审查批件中,有一项内容为“发布媒体类别”,其中包括影视、广播、报纸、期刊、户外、印刷品、网络和其他,这也说明卫计委对互联网医疗广告实施审批制度。 
 旧《广告法》中没有涉及医疗广告的规定,因此在新《广告法》施行之前,工商部门在查处医疗机构自设网站广告案件时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定性。新《广告法》施行后,从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看,新《广告法》对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而言属于上位法、新法,且《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对于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应当依据该办法之外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因此,现阶段对医疗机构在自设网站上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应该依据新《广告法》进行定性及处罚。
三、两点建议  
1.加快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为顺应现实发展需要,日,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就《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当时《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尚未废止。目前,在后者已经被废止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在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对医疗机构自设网站的定位进行明确。这不仅有利于医疗机构合法开展广告发布活动,也有利于基层工商部门在开展执法时统一尺度。  
2.加强与卫计委等部门的横向沟通  事实证明,管好医疗机构自设网站广告发布行为绝不能仅仅依靠工商部门。新《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据此,工商部门可以将相关案件通报卫计委。  此外,笔者建议,工商部门在事前可以联合卫计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培训,防患未然;在事中及时与卫计委进行沟通,面对疑难问题会同卫计委共同作出认定;在事后及时通报卫计委,协同监管,以便形成监管合力,共同促进医疗广告市场良性发展。​​​
□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 姜 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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