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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低于净利30%须解释 现金分红是负责表现 -中新网
分红低于净利30%须解释 现金分红是负责表现
  昨天,上交所披露《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今后,上交所鼓励上市公司以4种方式进行分红,回报投资者。如果上市公司符合分红条件却没有现金分红,或者分红比例低于净利润的30%,公司须在年报中详细披露原因。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投资者回报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公司股票价值的决定性因素,是资本市场正常运转的基石。”上交所负责人表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将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那么,备受“圈钱”质疑的A股市场,能否借此真正迈入“价值时代”?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注重分红回报必将对提升投资者信心和市场投资价值起到积极作用,这也将大大提高股票市场对养老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的吸引力。
  《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可选择4种股利政策之一,作为现金分红政策:一是固定金额政策,确定在未来一段时期内每年发放的现金红利为固定金额;二是固定比率政策,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固定比例发放现金红利;三是超额股利政策,在支付股利的基础上,如同时满足利润增长和可支配现金增加等条件时,向股东附加发放额外现金红利;四是剩余股利政策,上市公司根据未来投资项目和资金来源,测算出所需的内部筹资额,从未分配利润中予以扣除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作为现金红利分配给股东。
  此外,对每股市价低于每股净资产、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仍存在未弥补亏损而无法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可通过“现金回购股票”的方式回报投资者。上市公司当年实施股票回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
  《指引》还明确,对符合分红不低于30%等相关条件的上市公司,不仅将“编制专项指数予以集中反映”,上交所在涉及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市场准入情形时,还将给予支持或“绿色通道”待遇,并在相关评奖或考核时予以优先考虑。
  不过,“非强制性”也是《指引》最显著的特点之一。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意在倡导现金分红的最佳行为规范而非强制公司分红,即通过制定一些外在的约束和鼓励性措施,引导、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作出有利于股东利益的现金分红决策,形成对股东现金回报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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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分红是对投资者负责表现
  什么样的上市公司最具有社会责任感?回答是要重视回报投资者,及时现金分红,维护股价稳定。昨天,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统计显示,截至日,A股上市公司共发布592份社会责任报告,较去年增长了11.49%。其中,强制发布的报告为242份,占比约四成。
  研究显示,今年新上市的公司中只有18家披露了社会责任报告,占新上市公司总数7.4%,远低于平均水平。而中小板上市企业自愿披露的意愿显著提升,较去年同期增长近40%。
  “上市公司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应积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杨桦副会长昨天表示,对投资者负责,回报投资者是上市公司最主要的社会责任。对投资者负责的最直接体现就是现金分红;加强市值管理,维护股价稳定是当前上市公司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社会责任。对自身股价大幅度波动,采取“不管、不理、不问”的态度是不负责任的表现。(记者 窦红梅)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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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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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公司如何分红
范文一:股份公司分红管理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二○一五年八月分红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监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要求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2]4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现金分红政策第一条 公司应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原则主要包括:(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二)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三)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五)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第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五条 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二)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积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四)支付普通股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普通股股利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第六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三)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第七条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第八条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公司分派股利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第二章 股东回报规划第九条 公司应当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第十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第十二条 在符合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第十三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第三章 分红决策机制第十五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以下决策程序:(一)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先制定分配预案,再行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现场与网络相结合投票的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对于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董事会在分配预案中应当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者原则。(二)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三)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现场与网络相结合投票的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四) 公司年度情况达到公司章程关于实施现金分红规定的条件,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或者提出的现金分红预案未达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现金分红预案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现场与网络相结合投票的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详细说明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以及理由等情况。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现场与网络相结合投票的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第十八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第四章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在公司年度情况达到公司章程关于实施现金分红规定的条件,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或者提出的现金分红预案未达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时,,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五年八月****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二○一五年八月分红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监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要求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2]4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现金分红政策第一条 公司应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原则主要包括:(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二)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三)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五)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第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五条 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二)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积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四)支付普通股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普通股股利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第六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三)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第七条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第八条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公司分派股利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第二章 股东回报规划第九条 公司应当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第十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第十二条 在符合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第十三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第三章 分红决策机制第十五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以下决策程序:(一)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先制定分配预案,再行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现场与网络相结合投票的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对于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董事会在分配预案中应当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者原则。(二)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三)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现场与网络相结合投票的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四) 公司年度情况达到公司章程关于实施现金分红规定的条件,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或者提出的现金分红预案未达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现金分红预案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现场与网络相结合投票的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详细说明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以及理由等情况。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现场与网络相结合投票的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第十八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第四章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在公司年度情况达到公司章程关于实施现金分红规定的条件,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或者提出的现金分红预案未达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时,,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五年八月
范文二:股份制公司3股份制公司员工入股协议书经股东各方友好协商,本着诚信、互助、互惠的原则签订本合同。股东各方均得按以下条款执行双方职责,履行此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第二条;公司名称;公司地址;第三条;公司由各股东共同投资组建的股份制责任有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主营亏。股东以及出资额为限公司承担,公司以及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第四条;入股时间自2011年
入股金额 出资合计人民币
元/股,共计100股。1第五条,股东人股总资产;按人民币
元为总资产 (以签约当日核算100股,此股为原始股)各股东持股份状况;出资人;管理处共出资额:
% 出资人:
% 出资人:
% 出资人:
% 出资人:
% 出资人:
%第六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第七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装修或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四)尊守公司章程规定;2第八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有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或者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列.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第九条;与股东分红,于本年度的12月底进行结算分配,如股东在合约期自动离职或严重违规、违法被开除者, 股份充公到管理处,不参与分红及年薪结算。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他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应告知管理处,但管理处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1. 必须要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32.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3. 同等条件下管理处有优先认购权4. 但遇股东调出,辞退,辞职,除名,退休等情况,可有公司管理处暂时收购股份,然后再有公司转出股份;5.在公司面临倒闭不得退股,6.公司在盈利的情况下有股东要退股自己找到购买股份的人,如果找不到后果自付第十二条;退股、中途退股;1. 在经营期间自动离职就算自动退股,参加以前分红,股金不退, 股份充公到管理处。2.
在盈利的情况下,必须有人买你的股份才可以退股,退股时不许破坏店内设施第十三条 ;原始资产计算;1. 装修费用(所有涉及装修费用都计算在内);2. 转让费用(租凭房子时的费用);3. 固定资产(美发专用设备类为500元以上金额计算);4. 低值消耗品(购20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计算);5. 其他杂支费用(200元以下的其它杂支费用计算);6. 折旧摊销方式;投资额为:①5万――30万,3年;②30――40万,4年;③40――50万,5年④低值易耗品,为半年―― 一年,7.基金提留:每月现金25%。具体为①风险基金,总现
5金10%;②发展基金,总现金10% ,③福利基金,总金5%第十四条
其他各股东一致同意如下方案并执行:(1)每月提留三大基金;(2)每月折旧摊销;(3)每月低值消耗品摊销;(4)各项开支费用及员工工资发放;(5)每月净利润在当年的年底按出资比例分红;(6)如当月无盈利或亏损时从以前的现金业绩(注:卡金)里垫资,缺多少垫多少;(7)合伙股东必须等此店折旧摊销结算后才考虑继续合作或分开(8)如有股东违约或未满合约期间提前终止合作按股东协议履行或到当地法院仲裁。(9)如聘请企业经营顾问(或加盟托管费)按年限每月分摊有一年算一年。(10)员工不承担分摊顾问费或加盟费,管理费。
总经理、店长及其他的管理工资或绩效奖励从费用里支出。(12)各股东合同期内,不得与任何人在同区域内做任何盈利性投资。(13)每月财务,管理处保管,各股东监督,核算后各股东签字生效。5 (11)管理工资按每月总业绩3%―5%给管理干部第十五条;如店在亏损经营,就要拍卖资产按股份比例退。 第十六条; 本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有
担任 第十七条;本公司成立管理处有决策权
第十八条;以上合同若有修正,按各股东同意后更正
本合同股东各执一 份。管理处签字(盖章)股东签名6 ;
范文三:股份制公司通过股份制改造组建股份制公司有关公司未来发展,就是通过股份制改造,使更多的员工通过不同形式成为公司的股东,使员工成为企业的主人,在员工真正成为企业主人的同时企业的主人翁精神也能随之得到更大的体现,主人翁精神在企业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在企业内给员工成长创造更多的空间,真心提供员工想做老板的实践机会。在企业内部提供创业的舞台,培养更多的“小老板”。 我们的目标是组建一个更有活力的股份制公司。一般公司的股份制组成,按照股份制惯例投资人必须是采用现金、资产、和成为现实的无形资产等实有资本组成的原始资本才叫股份制股东。股东的特点是承担风险和享受利润共存,具有继承权和内部交易权;如果不承担风险就不是股东,其投入的资本是借贷或利益回报等形式,不能成为正式股东。以后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技术或管理职位提成,这种是职位股份,没有继承权。优点是为职位尽责和对管理人员的激励而分配的提成,随着时间推移,如果公司认为管理上不需要这个职位股份,通过集体同意可以取消,缺点是调动职位尽责能力不足,容易因为不是永久性的股份而产生短期效益的风险,该股份没有继承权。2、提成股份,也叫干股(半风险承担股份),是按照企业的项目的确定后获取该项目的利益提成,这个股份和上面的股份的不同之处是一专项负责的技术管理为目标的半长期股份,随着产业的调整和股份拥有人的能力变化而调整的股份,风险控制采用追责制和问责制进行调整股份,及时评估当事人为该项目所作的贡献,每年应评估一次,也是属于不稳定股份,因为只是承担部分风险能力,一般的干股是以无薪或低薪的工资作为表现形式;干股没有继承权,这也是许多企业常规的模式。现代化企业因为风险控制不明确被许多大公司淘汰,但对于中小型企业有激励的作用。3、期权股份:是美国发明的用于现代化科技公司一种至今仍然采用的股权激励制度,它是一个员工走向老板的最佳捷径,只要员工敢于承担风险,敢于挑战就能实现自己成为老板的梦想,就有可能成为公司股东(带继承性质的)而设立的期权股份,它的表现形式虽然融合了上面两种的优缺点和有许多当事人协商的变种形式表现,但是其基本点是,先对技术或管理人员的资源进行议价评估,双方确定一个盘子,投资者采用购买这个期权拥有人的资源,这个资源包括落地资源和非落地资源的形式,落地资源是已经验证成熟技术和其他资源变成能有结果的情况下为变现资本,非落地资源是指技术完善期、管理落地期的过程控制和监督,那么什么时候变现呢?经过双方洽谈规定在一定的时期或达到什么阶段或产值利润达到什么结果的情况下,该期权股份自动变成实有资本股,成为正式股东,当变现后具有继承权和内部交易能力。期权是在美国的高科技产业上起到产业突飞猛进的作用,但是期权在变现期间的风险和股份是动态的,既承担风险的能力和股份比例成正比,既多大能力拥有多大的股份,杜绝一人独占又没有承担风险的管理弊端。其优点是创业者在没有现金能力时就能迅速成为老板的跳板,激励能力很强,容易通过风险承担激发人的潜能。缺点:对于一些不敢承担风险的人,又有特殊专才的人不适用,这种人因为只能选择1、2两种,而始终无法进入老板社会。期权在中国实行的不够好得原因是因为中国企业人员的特点和文化是风险承担的法律和意识不强,但近年来高速发展的企业都率先采用严格的期权管理激励吸引有实力的人才。4、资本股份是古老的以资金投资为股份的方式,是开创期就有承担风险能力的股东。通过以上的几种形式进行股份制改造,使公司员工更多的成为公司的主人,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得到较大的发挥,公司的监督制约机制有长足的改进,人人都有权参与、管理、监督公司的经营。员工之间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互协调、相互监督。促进公司快速发展!
范文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之一为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各国法律中对此均有明确规定。我国《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可转让性为股份的本质属性。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在取得公司的股份后,不能以退股的方式要求公司返还财产,也不能直接支配公司的财产,对股份的处分就成为股东保护其自身利益的有力手段。如果投资者不能依其意思处分所持有的股份,则他们必然因利益无法保障而放弃此类投资方式。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公司章程不得禁止就成为各国公司法的一项原则,这也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和优点之一。股份的自由转让一方面可以保持投资者资本的流动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此外,可以促进资金在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之间流动,为市场机制调节投资结构和经济结构创造了条件。股份的自由转让虽然具有上述的积极功能,但同时可能影响公司的稳定,也可能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甚至带来股票投机。因此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中另外对股份的转让规定了一些限制。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的转让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点:1、转让场所的限制。《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该条中的证券交易场所包括全国性的证券集中交易系统、地方性的证券交易中心和从事证券柜台交易的机构等。2、发起人所持有股份的转让限制。由于发起人对公司具有重要的影响,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公众的利益,防止发起人利用设立公司进行投机活动,保证公司成立后一段时间内的稳定经营,各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的股份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转让。《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三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这一限制,一方面为了防止该类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票交易非法牟利;另一方面可以将其利益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联系,促使其尽力经营公司事业。4、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和接受本公司股票为质押标的的限制。《公司法》第143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4款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限制公司收购自身股份主要是因为如果公司持有自身股份将导致公司资本减少,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如果允许公司收购自身的股份,会影响证券交易的安全。限制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为质押权的标的同样是因为这样可能导致公司资本的减少。
范文五:分红保险对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影响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公司治理的矛盾DD代理成本角度分析分红保险产品对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影响,有助于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国有公司和即将上市的股份制公司调节股东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冲突,更好地迎接入世竞争。   关键词:分红保险 代理成本 风险转嫁 投资弱化      分红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除了获得保单上的保障和收益外,在每个会计年度或者保单年度末,按照保险公司的分红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分享分配的盈余,被保险人可以多种形式享受复利生息的红利。这种最先起源于相互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现已红透我国大江南北。本文尝试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分析我国发行分红保险的保险公司可能产生的一些问题。在我国,目前作为发行主体的保险公司只存在国有独资和股份制有限公司,这两种组织形式在发行时是否应该考虑一些更深层次的因素?在中国上市公司圈钱风潮的背后,尤其是在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和保险公司上市呼之欲出的时候,我们有必要从此角度来分析这个“舶来品”与发行公司之间的关系。   首先提出代理成本的问题。在企业中一般存在两种委托代理关系:股东和经营管理者之间;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现在还有学者提出了含基金经理的双层代理的说法。本文在这里只对股东与被保险人(风险债仅人)之间的矛盾进行分析。由于股东是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所有者,其目标股东权益最大化;而就被保险人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由于股东控制了公司的投资决策(《公司法》第103、112条),因此在双方之间,就经营、融资和投资上就产生了矛盾,包括风险转嫁,投资弱化,只进不出和拖延战术等。除了设立适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外,股份公司发行分红保险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股份制公司在这个治理结构上的缺陷。接下来本文着重在股东的投资决议中出现的投资风险转移和投资弱化两个矛盾来分析。   risk-shifting,风险转嫁问题。由于代理成本的存在,被保险人和股东两大利益集团的冲突直接表现在经营和投资融资的决策上。在尚未发行分红保险的时候,董事会(股东)在作投资决策的时候更倾向于对有风险的投资上,或者说用风险更高的投资项目代替低风险的项目,从而出现风险转嫁的现象。寿险公司的负债比例相当的高,在出现市场价值低于负债账而价值的时候(连续的巨额给付等),实际上寿险公司已经全部归被保险人所有(但仍有别于相互保险公司)。为了摆脱困境,经营层会想办法寻求高风险的投资机会,因为现在的投资成本将由债权人承担,如果成功了就能让公司起死回生,反之,则陷入更深的危机。举个例子:         如果现在要求偿付,保险公司只有宣布破产,如果长期给付合同简化到在一年内到期,管理层就会考虑博一把,因为被保险人一般不会提前终止要到期合同。   目前有一个投资项目,投资额I=$100,一年后的收益状况见下表:   一年后的权益期望值:C=$120,贴现率r=50%,该项目的NPV=-100+120/(1+50%)=-$20      (暂认为股东权益不变)   因此公司资产的市值马上改变为:流动资产减少$100,这$100的投资得到了$80的固定资产,公司资产的价值由$300降低为$280,这差额就是公司(实际上是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   在保险公司逐步走向成熟的投融资机构,尤其是在寿险公司上市之后,股权会得到很大的稀释,被保险人的利益将直接由董事会的决议操纵,信息的披露只能解决部分问题。这种隐形的代理成本在某种程度上说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由于保险合同的长期性,把保险金视为长期的(风险)负债后,被保险人的交费在投保之初就已经固定,给付额也相对固定。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契约,保户不能像其他类型企业的长期负债一样实行长期借款合同保护性条款,比如限制贷款的投资用途等。所以保险公司的投资决策将很大程度上决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也就是保险公司所称的利差损。   分红保险产品的发行不可能完全根除利差损问题,因为没有投资不存在风险或者机会成本,但是能够在制定决策的时候尽可能的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股份制保险公司在发行分红产品以后,由于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享有请求权,这部分的请求权可以看成是风险负债加上看涨期权,时间与保单有效期一致。如果未来保险公司分红保险的经营业绩好,被保险人有权从这部分经营收益中获得红利;如果不好,没有红利可分。在上例中,被保险人不仅没有获得红利的分配,还因为这个项目而丧失$20的长期负债(之前已经大幅缩水)。客户购买分红保单h就是针对寿险公司以后的经营收益,而保费就可以看成是期权费。如果客户分析了上述决策,就不会贸然购买保险公司的产品或者采取退保,这必然会危及到保险公司的生存,这与购买保险公司股票的股东出发点是完全不同的。正是由于看涨期权的存在,公司从外部市场引进了决策监管方DD保户,通过市场对保险公司的选择和反映判断投资决策的好坏,如果经营层无限投资投资的后果会通过市场反映出来,限制公司管理层对投资需求的无限膨胀,从而防止其忽视投资风险并把风险投资的成本分摊给被保险人的。对此,Garven和Pottier还通过寿险和健康险公司的杠杆运作和发行的分红保单的经验数据建立了一个模型,论证了分红保险在减少风险转嫁矛盾的作用。   Underinvestment,投资弱化问题。董事会的高风险投资的需求遭到限制又会引发股价制保险公司的投资弱化的问题。对股东来说,股东的红利请求必须是在公司投资收益弥补公司负债之后,因此他们对投资项目的选择就更注意净现值与权益增长的比较,如果投资收益低于权益的增长数,就会就放弃这样投资机会,而不管这样的机会是否能够给公司带来市场市值的增加。这就是所谓的投资弱化。   发行分红保单可以缓解因投资弱化和财务杠杆对稳定经营带来的的冲击。在作投资决策的时候,如果被保险人或者保单持有人不参与红利的派送,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只承担保单规定的相对固定的责任,即前面所说的风险负债部分。但是分红保单的结构是普通保单附加看涨期权,因此在保险公司承担的给付义务中变动成分比不分红保单多,如果按照保监会的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得到投资收益的70%的部分,那么被保险人的责任准备金不仅有了增加($70),而且保险公司的市值升水,被保险人可以得到相应的红利。另外,如果产生市值缩水,分红保单的杠杆效应也没有不分红保单那么强烈。因此在市场完全有效的条件下,对分红保单的发行有助于被保险人及时的分析投资公司的经营和投资状况,并通过市场为保险公司的所有者和决策者传递信息。   分红保单发行的启示。前面已经分析了分红保单在减少股东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矛盾的作用。接下来分析分红保单跟其他方面的关系。   经营风险。在国外经营风险的大小已经纳入到了对保险公司的评级体系当中,比如采用A.M.BEST的评估结果进行比较,一般来说,级别越高,经营的风险就越小,公司受分红保险的约束就更小。股东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冲突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按照三性原则风险大的项目对保险公司的整体经营来说并非最佳选择。发行分红保单对那些经营风险较大的公司来说,是约束代理成本的有效手段。另外,发行分红保单之后,保险公司要受到保监会更加严格的监管,每年须向其报送分红保险业务专项财务报告,包括:分红保险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产状况表、收益分配表和投资费用分摊报告。这些报告都必须经主管机关认可的精算师和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认可并经保监会核准,再计算每张保单的红利并寄发《红利通知书》。通过保监会的业务监管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防范,尽可能的减少双方的矛盾有利于保险公司在上市后健康发展。   寿险保单的长效维持。股东的被保险人利益冲突对长期寿险合同极为不利。因为股东有权改变投资项目,改变红利政策,而长期交费险种的均衡保费使得被保险人支付的购买成本相对固定,无法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在效率市场上,保险公司的竞争焦点如果还固定在起始费率上,没有分红险来变通的话,长效险种就会因为保户退保等失去市场。分红险的保费由风险负债加看涨期权,它呆以为被保险人提供比较灵活的选择。在目前分红保险精算基础相对模糊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多作相对悲观的假设,以便在实际经营中产生更多的可分配盈余。而被保险人则可以从相关的市场信息入手尽可能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   除此之外,分红保险的销售与险种的多少、受监管的程度、保费占总保费比例以及团队销售都有关系。据统计,今年1至9月,分红保险保费收入111亿元,同比增长2556%;在人身险新单保费收入中,分红保险的股份制公司来说,尤其是即将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来说,从公司治理角度分析分红保险有助于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让入世后的保险业在健康的道路上阔步向前。
范文六:分红保险对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影响分红保险对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影响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公司治理的矛盾――代理成本角度分析分红保险产品对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影响,有助于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国有公司和即将上市的股份制公司调节股东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冲突,更好地迎接入世竞争。关键词:分红保险 代理成本 风险转嫁 投资弱化分红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除了获得保单上的保障和收益外,在每个会计年度或者保单年度末,按照保险公司的分红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分享分配的盈余,被保险人可以多种形式享受复利生息的红利。这种最先起源于相互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现已红透我国大江南北。本文尝试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分析我国发行分红保险的保险公司可能产生的一些问题。在我国,目前作为发行主体的保险公司只存在国有独资和股份制有限公司,这两种组织形式在发行时是否应该考虑一些更深层次的因素?在中国上市公司圈钱风潮的背后,尤其是在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和保险公司上市呼之欲出的时候,我们有必要从此角度来分析这个“舶来品”与发行公司之间的关系。首先提出代理成本的问题。在企业中一般存在两种委托代理关系:股东和经营管理者之间;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现在还有学者提出了含基金经理的双层代理的说法。本文在这里只对股东与被保险人(风险债仅人)之间的矛盾进行分析。由于股东是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所有者,其目标股东权益最大化;而就被保险人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由于股东控制了公司的投资决策(《公司法》第103、112条),因此在双方之间,就经营、融资和投资上就产生了矛盾,包括风险转嫁,投资弱化,只进不出和拖延战术等。除了设立适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外,股份公司发行分红保险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股份制公司在这个治理结构上的缺陷。接下来本文着重在股东的投资决议中出现的投资风险转移和投资弱化两个矛盾来分析。risk-shifting,风险转嫁问题。由于代理成本的存在,被保险人和股东两大利益集团的冲突直接表现在经营和投资融资的决策上。在尚未发行分红保险的时候,董事会(股东)在作投资决策的时候更倾向于对有风险的投资上,或者说用风险更高的投资项目代替低风险的项目,从而出现风险转嫁的现象。寿险公司的负债比例相当的高,在出现市场价值低于负债账而价值的时候(连续的巨额给付等),实际上寿险公司已经全部归被保险人所有(但仍有别于相互保险公司)。为了摆脱困境,经营层会想办法寻求高风险的投资机会,因为现在的投资成本将由债权人承担,如果成功了就能让公司起死回生,反之,则陷入更深的危机。举个例子:分红保险对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影响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公司治理的矛盾――代理成本角度分析分红保险产品对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影响,有助于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国有公司和即将上市的股份制公司调节股东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冲突,更好地迎接入世竞争。关键词:分红保险 代理成本 风险转嫁 投资弱化分红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除了获得保单上的保障和收益外,在每个会计年度或者保单年度末,按照保险公司的分红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分享分配的盈余,被保险人可以多种形式享受复利生息的红利。这种最先起源于相互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现已红透我国大江南北。本文尝试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分析我国发行分红保险的保险公司可能产生的一些问题。在我国,目前作为发行主体的保险公司只存在国有独资和股份制有限公司,这两种组织形式在发行时是否应该考虑一些更深层次的因素?在中国上市公司圈钱风潮的背后,尤其是在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和保险公司上市呼之欲出的时候,我们有必要从此角度来分析这个“舶来品”与发行公司之间的关系。首先提出代理成本的问题。在企业中一般存在两种委托代理关系:股东和经营管理者之间;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现在还有学者提出了含基金经理的双层代理的说法。本文在这里只对股东与被保险人(风险债仅人)之间的矛盾进行分析。由于股东是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所有者,其目标股东权益最大化;而就被保险人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由于股东控制了公司的投资决策(《公司法》第103、112条),因此在双方之间,就经营、融资和投资上就产生了矛盾,包括风险转嫁,投资弱化,只进不出和拖延战术等。除了设立适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外,股份公司发行分红保险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股份制公司在这个治理结构上的缺陷。接下来本文着重在股东的投资决议中出现的投资风险转移和投资弱化两个矛盾来分析。risk-shifting,风险转嫁问题。由于代理成本的存在,被保险人和股东两大利益集团的冲突直接表现在经营和投资融资的决策上。在尚未发行分红保险的时候,董事会(股东)在作投资决策的时候更倾向于对有风险的投资上,或者说用风险更高的投资项目代替低风险的项目,从而出现风险转嫁的现象。寿险公司的负债比例相当的高,在出现市场价值低于负债账而价值的时候(连续的巨额给付等),实际上寿险公司已经全部归被保险人所有(但仍有别于相互保险公司)。为了摆脱困境,经营层会想办法寻求高风险的投资机会,因为现在的投资成本将由债权人承担,如果成功了就能让公司起死回生,反之,则陷入更深的危机。举个例子:
范文七: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第一章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就独立董事制度作出如下规定。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3人,其中1人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第二章
任职资格第四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2、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五年以上的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职责。3、应具独立性,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公司独立董事:(1) 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列举情形的人员;(5) 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任职的人员;(6)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人员;(7)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市场禁入且尚未解禁的人员。4、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第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提名人应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基本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并承诺独立履行职责,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如独立董事是在股东大会上临时提名的,上述内容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第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第八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经股东大会决议,提前免职的,公司应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第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呈。独立董事辞职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由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第四章
独立董事职权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者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者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的同意。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一)提名、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第五章
独立董事义务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具有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认真、尽职、勤勉地履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独立董事之职权;2、对公司董事会的任何决策、决定及决议,本人将依据自己的学识作出客观、独立之判断,不受他人操纵,敢于发表自己的看法或建议,力争使董事会的决策更科学、更严谨;3、客观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维护中小股东之合法利益;4、以公司的利益为履行职责之本,不徇私、不滥用职权;5、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之职责,保证按时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出席股东大会;6、接受公司及监事会的工作监督,认真听取公司股东、职工的建议或批评;7、任职期间及任职期满,将一如既往地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向他人泄露公司内幕消息,不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对因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独立董事工作条件第十三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 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章
独立董事经济补偿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否则股东大会有权罢免该独立董事。第八章
独立董事责任补偿制度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补偿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为独立董事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制度履行职责向保险公司投保、或设立专项基金,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第九章
则第十九条
本独立董事制度由董事会修改和解释,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 日
范文八: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证券代码:002550
证券简称:千红制药
公告编号: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区长江中路90号千红制药二O一四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股票简称:千红制药股票代码:002550披露时间:日第一节 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公司负责人王耀方、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金小东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金小东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单位:元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 不适用第三节 重要事项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 不适用一、资产负债表项目1、货币资金报告期末较期初减少69.30%,主要原因是报告期购买理财产品所致。2、交易性金融资产报告期末较期初减少36.27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出售宁沪高速股票所致。3、应收票据报告期末较期初增加175.76%,主要原因是报告期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增加所致。 4、预付账款报告期末较期初减少60.49%,主要原因是报告期预付原料采购款减少所致。 5、应收利息报告期末较期初增加54.03%,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应收未收的理财收益增加所致。 6、其他应收款报告期末较期初减少42.91%,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备用金借款减少所致。
7、其他流动资产报告期末较期初增加78.99%,主要原因是报告期购买理财产品所致。8、投资性房地产报告期末较期初减少60.17%,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减少房屋出租和计提折旧所致。
9、在建工程报告期末较期初增加45.40%,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在建工程投入增加所致。
10、应付账款报告期末较期初减少70.57%,主要原因是报告期支付了应付未付的货款所致。11、应付职工薪酬报告期末较期初减少35.86%,主要原因是报告期支付了计提的2013年度奖金所致。 12、短期借款报告期末较期初减少100.00%,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子公司归还银行贷款所致。 13、预收账款报告期末较期初增加463.15%,主要原因是报告期预收货款增加所致。14、其他应付款报告期末较期初增加36.47%,主要原因是报告期收到的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增加所致。 15、递延所得税负债报告期末较期初减少5.83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合并报表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所致。16、股本报告期末较期初增加100.00%,主要原因是报告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致。 二、利润表项目1、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减少30.43%,主要原因是报告期主要原材料成本下降所致。 2、营业税金及附加较上年同期增加42.67%,主要原因是报告期上交的增值税增加所致。 3、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34.81%,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市场开发投入增加所致。4、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929.24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转销了上年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所致。 5、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较同期减少2.80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宁沪高速股票出售所致。 6、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6.38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宁沪高速股票出售所致。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报告期较上年同期增加56.03%,主要原因是报告期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减少所致。2、汇率变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报告期较上年同期减少144.30%,主要原因是报告期汇率上升所致。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报告期较上年同期增加35.44%,主要原因是报告期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和理财支出减少所致。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 不适用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获得依诺肝素钠及其注射液“申请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报告期内,公司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生产现场检查申请,截止到本季度报告披露日,药政部门正在对我公司进行检查。 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获得2014年省级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扶持的公告》(公告编号:),公司申报的“防治栓塞类疾病的多糖药物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获得江苏省2014年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扶持,专项扶持资金总计1200万,报告期内,公司已收到扶持资金共500万。 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主要品种胰激肽原酶进入中国2型糖尿病防治指南(2013年版)的公告》(公告编号:),公司主要品种胰激肽原酶列入用药防治指南。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 □ 不适用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2014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五、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董事长:王耀方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日
范文九:股份制公司注册综述:股份制公司最大的特点就是能够发行股票,而一个企业要想上市,股份制公司是必经之路,股份制企业一般都不会太小,注册的时候,有一些特别的要求,我们提供股份制公司代理注册服务!关于如何注册股份制公司,需要准上海宏途注册公司代办注册上海各类公司 工商税务登记、自贸区公司注册、医疗器公司注册、企业年检、变更、代理记账咨询热线021. 上海宏途0919备哪些材料呢?总结如下: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备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全体董事签字)。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备注: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备注: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备注: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9、住所使用证明。备注: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GUOWU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GUOWU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3、法律、行政法规和GUOWU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备注:1、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3、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加盖公章。
范文十:股份制公司章程股份制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名称:玉海酒店集团公司公司地址:八一四大道五龙岗路106号第三条 公司由
共同投资组建。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第二章 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经营范围:酒店投资、管理、经营、培训、加盟。
第三章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或者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其他董事主持。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也可由执行董事(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并递交转让协议备案。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①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③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③应告知董事会并递交转让协议备案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第二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第二十六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二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第二十八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第二十九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由
担任。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1、营业期限届满;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三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七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现金流量表;4、财务情况说明表;5、利润分配表。第十二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股东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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