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长期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非正规求业吗。

关于上海应届博士毕业生上海就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我是2013年6月毕业的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生,毕业那会还在找合适工作,现在工作基本定了,是上海一个事业单位(非考试录取,属于社会招聘录用的)。  现在问题来了:  1,单位要和我签劳动合同,需要我出具劳动手册。我现在的户口没有迁回生源地安徽,还是挂靠在学校集体户口(可保留2年),但是集体户口是不能办理劳动手册的。我想问一下这个劳动手册具体关系到我的什么利益,如果没有可以么?我可以直接和用人单位说我没有这个东西么?附加问一下,A类居住证是不是和这个劳动手册差不多的东西啊  2,单位说不需要报到证,据我所知一般签协议合同都是需要签四联,然后打印报到证上岗的吧,这关系到工龄啊,干部身份(⊙⊙b汗)之类云云吧。。。。。。我的同学都是办理了报到证的。他们不需要报到证什么意思,我的权益会受到损害吧?  3,因为毕业那会错过了申请落户的时间,现在我想申请上海户口,据说博士学历落户机会挺大的,我现在可以申请么。是不是错过申请时间就属于往届生了?有人说错过了机会就要再排队等七八年。。。。。。。  问题对我来说有点棘手,毕竟是第一次正式就业。希望懂的人可以帮我解答,万分感谢。
  我是2013年6月毕业的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生,毕业那会还在找合适工作,现在工作基本定了,是上海一个事业单位(非考试录取,属于社会招聘录用的)。你属于应届生走社招, 不能开具去往单位的报到证,只能打回原籍或者暂缓派遣2年.  现在问题来了:  1,单位要和我签劳动合同,需要我出具劳动手册。我现在的户口没有迁回生源地安徽,还是挂靠在学校集体户口(可保留2年),但是集体户口是不能办理劳动手册的。我想问一下这个劳动手册具体关系到我的什么利益,如果没有可以么?我可以直接和用人单位说我没有这个东西么?附加问一下,A类居住证是不是和这个劳动手册差不多的东西啊因为你没有派遣,所以你从某种意义上你档案上看还是学生身份,学生身份合法的走劳动法流程就会遇到问题,你也无法办理劳动手册这个你直接和单位说你没有就可以了 居住证和劳动手册不是一回事  2,单位说不需要报到证,据我所知一般签协议合同都是需要签四联,然后打印报到证上岗的吧,这关系到工龄啊,干部身份(⊙⊙b汗)之类云云吧。。。。。。我的同学都是办理了报到证的。他们不需要报到证什么意思,我的权益会受到损害吧?因为你不是通过正式的应届生派遣到该单位,而是按照社会人员招聘,所以你的报到证如果想要的话,也只能打回原籍,工龄原则上是要在你派遣之后才能计算,所以你现在上岗的话,根本没有派遣, 是以学生身份上岗的没有报到证也没有干部身份.  3,因为毕业那会错过了申请落户的时间,现在我想申请上海户口,据说博士学历落户机会挺大的,我现在可以申请么。是不是错过申请时间就属于往届生了?有人说错过了机会就要再排队等七八年。。。。。。。你现在属于户档暂存学校, 2年派遣期内你都可以申请
&&& 谢谢,那我问下,如果我现在把户口迁回原籍,那我的报到证就应该抬头写我家那边的人才市场是么?那三方和谁签才能保住干部身份。我很疑惑,如果户口回去了,报到证抬头写现在这个单位的话,会不会出现户口档案分家的问题。。。。。。
那我如果现在将户籍迁回原籍,还能再申请上海户口迁回来么
那我这个报到证单位不收,户口又动不了,岂不是卡住了么
你抓紧时间办理落户上海就可以了&&然后你就可以派遣&&拿到报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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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案例: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时间:&&|&&作者:杜杰锋&&|&&浏览:1639
日,刘某与上海东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该公司将刘某派遣至宝格丽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格丽公司)处工作。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公司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基本案情】日,刘某与东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该公司将刘某派遣至宝格丽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格丽公司)处工作。之后,双方一直续签劳动合同,至日双方续签了期限从日至日止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了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从日至日止。日,宝格丽公司及东浩公司书面通知刘某,明确双方劳动合同于日期满终止不再续签。日,刘某签署了离职交接单,办理了离职手续。之后,刘某认为,东浩公司在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而违法终止双方劳动合同。【法院判决】上海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刘某与东浩公司确实在2008年1月后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满时,根据劳动规定,如双方均有续订劳动合同意愿,刘某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东浩公司明确告知刘某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说明东浩公司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故东浩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刘某主张东浩公司未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直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显然于法无据。【案例分析】1、《劳动合同法》第十四三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2、上海高院曾经出台文件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是指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无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双方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东浩公司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日到期,在此之前,东浩公司已明确表示该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即东浩公司并无与刘欣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因此,双方应当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并不存在。在此情形下,东浩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并无不当。3、另外,东浩公司系公司,上海的司法实践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劳务派遣合同应为固定期限合同,因此司法部门对劳动者要求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4、特别提示&此案例观点仅适用上海地区,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的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这时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终止。&
作者: [河北-石家庄]专长: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律所: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412365积分 | 帮助96366人 | 2677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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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正规就业发展及城市空间形态研究.pdf1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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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国经济体制转轨与社会结构转型使中国的经济所有制形式、用工制度、就
业模式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受其影响,作为经济活动积聚体的城市,其空间形态、
结构功能、价值构成也在悄然发生变化。本文选取客观上己广泛存在,而理论与
实践中并末给予足够重视,并且有广阔发展前景的非正规就业作为研究对象,回
顾其发展的历史。探讨其发生、发展的动力机制与城市空间形态特征,以及它对
城市空间功能分异、城市社会空间重构、城市价值形态嬗变的影响。本文选题的
立意是从人文地理学、城市社会学的学科视角,揭示城市非正规就业的组成、结
构、因子互动机制,并将其运用到上海市非正规就业的实证分析中,提出促进城 市非正规就业良性发展的公共政策。 本文首先对非正规就业的相关概念进行了梳理,以中国和上海非正规就业发 展历史为脉络,揭示了非正规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历史渊源;其次,应用社会 调查方法,对上海非正规就业进行了调查,并对调查数据进行了系统分析,从上 海2000年流动人口普查数据、历次流动入口抽样调查数据中提取流动入口菲正 规就业信息,对两类非正规就业群体的现状规模、组织形式、结构特征进行了分 析;再次,应用GIS空间分析技术,以上海行政区划图、上海浦东人口普查区 图为底图,创建了上海非正规就业空间分析系列专题图,从非正规就业规模分布、 户籍别分布、不同职业分布等视角揭示了上海城市非正规就业空间形态,同时分 省 自治区、直辖市 比较了中国非正规就业的区域差异;最后,本文分析了目 前非正规就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了政府在非正规就业管理中应遵循 的原则与采取的措施。 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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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诉上海*重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原告於*,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唐山路,住上海市虹口区唐山路。&&&&&&&&&&&&&&&&&&&&&&&&&&&&&&&&&&&&&&&&&&&&&&&&&&&&&& 委托代理人高*,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路,住上海市闸北区临平路。&&&&&&&&&&&&&&&&&&&&&&&&&&&&&&&&&&&&   &&&&&&&&&&& 被告上海*重工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经营地上海市闸北区天目西路。                           法定代表人杨*,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於*与被告上海*重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於*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盛玉英独任审判。同年11月25日,被告上海*重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同年12月9日,本院以(2008)闸民一(民)初字第47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上海*重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上海*重工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2009年2月 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5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於*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被告上海*重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於*诉称,原告原在*物业维修服务社工作,与该服务社于日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于日进入被告处担任质监工作,月工资为人民币3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至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多次提出要求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均遭被告拒绝。日,原告再次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于日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工作至日。据此,要求被告支付日至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280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日至2008年10月底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21000元。被告上海*重工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的时间无异议,但原告进入被告处时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与被告是劳务关系,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月薪为2500元。2008年9月,原告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才知道原告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于日离开被告处,被告支付原告工资至2008年9月底,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在*物业维修服务社工作,日*物业维修服务社出具退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时间为日的证明。日,原告进入被告处担任质监工作。日,被告通知原告于日之前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因双方对合同条款有分歧而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3月至9月工资分别为:2500元、2522.79元、3245.67元、3160.80元、3217.50元、3489.48元、2756.25元。日,被告与原告终止劳动关系。另查明,日,原告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日至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计28000元。同年10月20日,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请求不属于处理范围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不服该决定,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称,1.原告月薪为3500元,每月发放两次工资,一次有签收单,另一次放在信封里;2.日原告拿到退出非正规就业组织的证明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3.原告上班至日,日之后,原告每天坐在被告的会议室至下午13时、14时回家,被告未安排原告工作,期间原告有时去监察大队、仲裁委员会。被告则称,1.原告月薪为2500元,不存在两次发放工资的情况;2.被告从2008年4月得知原告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因为疏忽,故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协议;3.原告上班至日。因原、被告坚持诉辩意见,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除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外,由原告提供的闸劳仲(2008)决字第*号仲裁决定书、劳动手册、劳动合同书、工资单、催交通知书、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退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虽于日进入被告处工作,但原告于日才拿到*物业维修服务社开具的日退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证明并称于日告知被告,故被告应自日起一个月内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对录用的员工的身份及原劳动关系情况负有谨慎审查的义务。本案审理中,被告自称于2008年4月已知晓原告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由于被告未尽审查义务,于日才通知原告日之前签订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与法不悖。至于双倍工资的起始日期,应自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即日起算;因被告于日通知原告于日之前签订劳动合同,故双倍工资的截止日期为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重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於*日至日的双倍工资计人民币16632.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上海*重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滕立芳&&&&&&&&&&&&&&&&&&&&&&&&&&&&&&&&&&&&&&&&&&&&&&&&&&审&&判&&员&&&&盛玉英 &&&&&&&&&&&&&&&&&&&&&&&&&&&&&&&&&&&&&&&&&&&&&&&&&&代理审判员&&&&王婧 &&&&&&&&&&&&&&&&&&&&&&&&&&&&&&&&&&&&&&&&&&&&&&&&&&书&&记&&员&&&&张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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