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上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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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赵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机构:政府办      日期:日      访问次数:492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赵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赵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5号)和《赵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赵政发[2007]3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遵循&低水平、广覆盖、属地管理、统筹协调&的原则,逐步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三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费)的筹集实行居民个人或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办法。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居民医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居民生育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
第五条 居民医保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和住院医疗费用统筹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县属医院和乡镇中心卫生院可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居民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经审定后,与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计算机联网,作为居民基本医保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七条成立赵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附件3),由其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居民医保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就重大问题向县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保证居民医保工作的稳步推进。
第八条 居民医保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负责制订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及贯彻落实;县财政局应加大资金投入、支持经办服务体系和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保证居民医保业务开展所必需的经费和补助,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核拨及基金监督管理工作;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幼儿园学生儿童参保工作,做到应参尽参;卫生局负责制定和完善临床诊疗规范、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确保为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公安局负责城镇居民的身份界定;民政局负责城镇低保人员的身份核定,做好低保居民参保工作;残联负责重症残疾人员身份核实,做好重症残疾居民参保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办事处须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居民医保工作;新闻宣传机构做好居民参保的宣传发动工作,营造良好的参保氛围;县医保中心负责全县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第九条 乡镇劳动保障所、学校和居委会医保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参保登记和计算机信息建立、上传工作;负责有关报表的编制和呈报工作。
(三)负责协助收缴医保费和申报政府补助资金工作。
(四)负责医保卡、医疗保险手册的发放等工作。
(五)负责医疗费的报销、查询事宜。
(六)承办医保工作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医保科(办),确定专人负责居民医保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承办居民医保的医疗服务,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居民就医及医疗消费情况的登记和汇总,并按规定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及时向县医保中心传输信息和报送有关报表。
(四)负责按规定承办参保居民转诊工作。
(五)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承办有关居民医保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保障范围及对象
第十一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居民;在本县城镇就学或入托的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及长期在本县城镇居住的外来人员均属于居民医保保障对象。
异地退休并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人员不属于居民医保保障对象。
第四章 参保登记与管理
第十二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根据本人身份类别凭相关材料及近期免冠彩色1寸照片,办理参保登记,填报《赵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表》。
一、二级残疾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时还应分别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乡镇劳动保障所、学校、街道办管辖居委会、县医保中心受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标准和基本医保信息变更备案时,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和备案。
第十四条 乡镇劳动保障所、居委会每年应向本辖区居民公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年龄居民参保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居民年龄计算至参保登记当年的12月31日。
第十六条 乡镇劳动保障所、学校、居委会根据参保登记获得的信息,按医保中心要求的内容及格式,为每个参保居民建立档案,并及时向医保中心传输或报送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县医保中心根据参保登记的信息分别编制&赵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和&赵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手册制发明细表&,并反馈至乡镇劳动保障所、学校、街道办,作为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发放医保卡、医疗保险手册的依据。
第十八条 居民就业、户籍迁出本县,应办理终止医保关系和医保卡注销手续;参保人死亡的,医保关系自然终止,本人所缴纳的医保费,不予返还。
(一)居民转变为从业人员,需办理变更医保关系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劳动合同。
2?医保卡。
3?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户籍迁出本县,需办理终止医保关系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医保卡。
2?户籍迁移证及复印件。
(三)参保人死亡的,直系亲属应在30日内办理医保卡注销手续,办理时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医保卡。
2?死亡证明。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第十九条 居民基本医保费由个人或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构成,其中每人每年10元用于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个人或家庭缴费标准如下:
(一)18周岁及以下年龄的非在校居民和在校学生为每年每人20元;
(二)女50周岁及以上、男60周岁及以上居民为每年每人100元;
(三)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居民为每年每人60元;
(四)一、二级残疾人、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参保人员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五)其他参保居民为每人每年120元。
(六)居民缴费标准随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按参保年度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政府补助资金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 居民基本医保费实行预缴费制,按年度缴纳。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及居民医保信息变更时间,逾期不予办理。
新生儿及符合参保条件的新迁入居民,自户籍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办理参保和缴费,从缴费次月起享受缴费当年医保待遇。但未在集中办理期限内办理的,其当年缴费额(含政府补助部分)全部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三条 居民缴纳的基本医保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商业银行代收。居民医保工作机构应在规定的集中参保登记缴费期内,按规定到指定商业银行缴费,并将缴费信息及时反馈至医保中心。
第六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细则第三、五条的规定,县医保中心从征缴的居民医保基金中按每年每人20元的标准计提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居民门诊就医时统筹基金报销支出。
第二十五条 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计提门诊统筹基金和意外伤害保险基金后的资金作为住院统筹基金。
第二十六条 居民在本人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除居民医保规定的慢性病病种、特殊规定病种、急诊抢救病种外,即普通门诊医疗费,每年每人累计在200元及以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超过200元的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报销50%,个人自付50%,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为每年每人300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条 住院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居民住院、慢性病病种、特殊规定病种、急诊抢救病种医疗费中个人负担以外部分的医疗费用和居民住院分娩限额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八条 住院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下列标准执行:
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县域外医疗机构1000元。
第二十九条 居民一次住院是指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过程。急诊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住院。一次住院诊治过程跨年度的,按出院结算时间确定医保年度。
第三十条 居民住院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主要由住院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下列标准执行:
县域内一级、二级医疗机构为75%;县域外医疗机构为60%。居民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为15元/日,不足15元按实际发生额支付。居民使用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0%,其余90%再按规定由个人和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使用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自付10%,其余90%再按规定由个人和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居民使用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个人先自付30%,其余70%再按规定由个人和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有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按年度计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30000元。超过最高限额部分进入大额医疗保险,大额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比例为70%,年度内大额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
第三十二条 居民生育保险按如下规定执行:
参保女居民当年实际缴费后,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发生符合计生政策的生育费用(流产、引产、终止妊娠、保胎等除外)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顺产500元;剖腹产1200元。居民生育保险报销手续参照职工生育保险手续办理。
第三十三条 居民患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的慢性病病种,按照赵人劳社[2009]2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居民患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特殊规定病种,按照赵人劳社[2009]2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居民意外伤害按附件1执行。
第七章 就医及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居民普通门诊就医,应在规定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家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一定一年不变。居民使用门诊统筹基金治疗时,必须在本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转诊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应予以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按就诊医疗机构分别报销。
第三十七条 居民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到与县医保中心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医。
第三十八条 居民患病时凭医保手册和医保卡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核验患者的医保手册和医保卡,发现冒用的,应扣留医保手册和医保卡,并及时报告医保中心。
第三十九条 居民患附件2所列病种需门诊急诊抢救的,可以就近就便就医,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不属于附件2所列病种门诊急诊医疗费住院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条 居民就医所用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收费标准参照赵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规范医疗行为,根据就医居民的实际病情,按照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并严格执行住院、出院标准和转诊、转院制度,不得无故推诿、滞留就医居民。
第四十二条 居民出院时应刷卡办理出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应让患者或其亲属核实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并签字,未经患者或其亲属签字的医疗费用,居民住院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如有争议,报县医保中心处理。
居民出院或急诊抢救终结带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15日量,中草药不得超过7剂量。
第四十三条 居民因所住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在不转院情况下,需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购药的,需经所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许可。
第四十四条 居民因本县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往外地诊治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提出意见,医保科审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医保中心核准,方可转院。否则,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居民因病急诊抢救需转院时,可先行转院,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手续。
第四十五条 居民医保不办理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人员就医。
第四十六条 居民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七条 居民因违法犯罪、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自杀、故意自伤自残、医疗事故等以及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八章 医疗费的支付与结算
第四十八条 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由本人先行垫付,诊治终结后,持门诊处方,门诊费用收据及本人有效证件,到县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
居民住院医疗费,应个人负担的由本人使用现金支付;应住院统筹基金负担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
第四十九条 县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参照《赵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居民一次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及以下的,不视为一个住院人次。
第五十一条 居民外出期间诊治急诊抢救病种医疗费,凭当地医院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医保卡,到县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五十二条 转往外地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诊治终结后,凭转往外地审批表、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医保卡,到县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九章 监督考核
第五十三条 成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居民代表参加的居民医保基金监督委员会,对居民医保基金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十四条 居民有权对医保中心、乡镇劳动保障所、学校及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居民医保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群众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投诉和举报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五条 县医保中心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对参保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所执行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参保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所应积极配合。
第十章 奖惩
第五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且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或奖励。
(一)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执行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居民就医的各种信息,积极配合有关检查和考核,为保障居民基本医疗作出贡献的。
(二)乡镇、街道办、教育局等有关单位应认真执行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按时完成下达的参保任务(任务见附件4),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通报表彰,并按每参保一人补助2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对完不成参保任务的单位通报批评。
(三)县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积极宣传和认真执行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坚持原则,敢于抵制不正之风,及时纠正或处理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为居民医疗保险事业做出突出成绩的。
(四)居民主动检举和揭发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所、县医保中心违反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行为,使居民医保基金免受损失的。
第五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医保中心应按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通报批评超过3次的,停机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终止协议;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核实患者是否属于参保居民,造成冒名顶替就医的。
(二)采用挂名住院、编造病历、住院病历与住院医疗费明细不符的。
(三)推诿、滞留或转让病人的。
(四)不能保证居民必需的检查、治疗和用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串换诊疗项目和药品,将不符合规定的诊疗项目和药品列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范围的。
(六)违反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乱收费的。
(七)检查、治疗、用药与病情不相符的。
(八)将不属于诊治所患慢性病的费用列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
(九)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的。
(十)其他违反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县医保中心除追回损失外,可给予批评教育,并可暂停其享受医保待遇。必要时,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他人提供本人医保卡和病历本,造成冒名顶替就医的。
(二)虚报冒领医疗费的。
(三)其他违反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
第五十九条 县医保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追回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
(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
(三)违反规定,将居民医保基金挪作他用的。
(四)因渎职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居民因突发性、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救治医疗费,由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1. 赵县城镇居民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
2. 赵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病种目录
3. 赵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4. 城镇居民参保任务分配表
赵县城镇居民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意外伤害保险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问题,根据《赵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及国家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保险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赵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简称医保中心)作为投保人,参加赵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居民作为被保险人,集体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其发生的意外伤害身故或致残保险金以及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商业医疗保险。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意外伤害主要包括:车祸、中毒、灼烫、雷击、触电、碰撞、跌倒、坠落、坍塌、火灾、冻伤、淹溺、辐射、爆炸、锐(钝)器打击、野兽或家禽袭击、酸碱等腐蚀性液体泼撒等情形导致的意外伤害。
第三条 本保险参保范围为参加赵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人员。
二、保险费的缴纳
第四条 本保险保险费为每人每年10元,由县医保中心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中提取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缴纳。
第五条 本保险保险期限为日至12月31日,以后各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期间相同。
三、就医管理
第六条 参保居民发生意外伤害时应持医疗保险IC卡、医疗保险手册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并在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向商业保险公司报案,由于报案延迟致使商业保险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治疗终结出院时,医疗费不刷卡结算,由本人现金垫付,并在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家属携带有关材料到商业保险公司申请赔付。
四、保险责任
第七条 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就医管理、赔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即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规定进行赔付,对不符合规定部分的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自付。
第八条 本保险意外身故与残疾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3000元。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致残给付达到保险金额为止。
第九条 本保险医疗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3000元,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医保定点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支付的符合赵县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等费用总额,按如下方案赔付:100元以下部分免赔,100元以上部分按80%的比例赔付。
第十条 本保险只承担被保险人本保险年度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医疗费累计赔付额不超过3000元。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以本协议期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其间如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终止。
五、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给付范围:
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违法犯罪、拒捕;
3、疾病导致的意外、工伤、医疗事故及人工流产、分娩;
4、依法应有第三者赔偿费用的意外伤害(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除外);
5、从事潜水、跳水、攀岩、探险、武术、摔跤、、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6、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急诊抢救项目的除外);
7、门诊发生的治疗和检查费用;
8、被保险人或医疗机构弄虚作假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发生有关意外伤害保险争议时,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赵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病种目录
一、呼吸系统(6种)
1呼吸衰竭 2肺性脑病 3大喀血 4张力性气胸 5血胸 6肺爆震伤
二、循环系统(7种)
7急性心功能不全 8慢性心功能不全(三、四级) 9严重心律失常(阵发性室上速、阵发性室速、急性房颤及反复发作房颤、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心室颤动、心脏骤停) 10急性心肌梗塞 11高血压危象 12高血压脑病 13心脏挫伤
三、消化系统(2种)
14消化道大量出血&15肝性脑病
四、内分泌系统(1种)
16甲状腺危象
五、代谢疾病(1种)
17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六、神经疾病(5种)
18脑疝 19急性出血性脑血管病 20急性大面积脑梗塞或脑干梗塞 21癫痫(大发作、持续状态) 22脑挫裂伤
七、理化因素所致(2种)
23急性农药中毒(中度及以上) 24一氧化碳中毒(中度及以上)
八、其它(7种)
25休克 26播散性血管内凝血 27昏迷 28脏器破裂 29脏器穿孔 30脏器梗阻 31外伤大出血
赵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张敏周&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何素娟&副县长
成&员:韩振清&县政府法制办主任、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 张长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 兼组织部副部长
&&&&&&& 张娇燕&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杜红英&县财政局副局长
杨立标&县卫生局副局长
王淑萍&县民政局副局长
王志英&县公安局副局长
庞亚军&县教育局副局长
许国恩&县统计局副局长
郑海波&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高子路&县残联理事长
吴少锋&赵州镇副镇长
张会果&县医保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张会果同志兼任,杜红英、杨立标、王淑萍同志为副主任,工作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残联、医保中心等部门抽调组成。
城镇居民参保任务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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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区别
2.更改后以前入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是否还有效
3.不同意更改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退休人员享受西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是否有需要缴费年限的规定?如果有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只帮办意外险,不帮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说个人可以自己去办理,公司可以凭票报销百分之七十,请问个人办和单位办有什么区别?既然公司可以报销为什么又不帮着员工一起办呢?如果个人办是不是到时退休钱领的少呢??
我在企业工作23年了自2002年入职工医疗保险至今但企业要求现在将职工医疗保险改为城镇医疗保险是否合法? 要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改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合法的原因和处理办法?
您好:我们是国企破产的职工我们的企业于2008年11月破产。(1)我们厂从破产前至今从未停过产,长领导还是原班人马,现只是公变私了。(2)把三千多40岁以上的职工发放安置费推向了社会。(3)我们现在想请厂里把2008年以前的职工医疗保险补齐行吗?(4)有那些相关文件,我们该如何维权。
我之前在昆山工作,公司为我们交的昆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个月工资里扣115元左右。现在我离职了,工作地点更换到上海了,请问下,以前没个月扣的115块钱可不可以要求退还?本人在线等,请教下知道的朋友!谢谢了,急!!!!
温州近日实行《温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办法》,在自负盈亏的市属企业,我因停薪留职须100%自缴一切保险(含住院医疗保险)公积金,所以不愿缴门诊保险,请问律师不缴门诊保险可以吗?感谢帮助! 温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办法
文号: 温政令第115号 【字体:大 中 小】
为完善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在职、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门诊医疗,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人在石家庄上学 现已经毕业,户口和档案都托管到省人才市场,现在户口落到中山西路派出所,想问下我现在可不可以在石家庄参加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人寿中小学生意外伤害险两年后能不能报销我家孩子先天性半椎体手术费?(很急!!!谢谢!!!忘专家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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