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房,父亲去世房产证更名,但他的房产户表中有他,怎样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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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中他处有房户口在里面的但不在托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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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中他处有房户口在里面的但不在托底名单里的人可以分奖励费吗?
普陀区发表时间: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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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659****
现在是征收补偿安置,与过去的拆迁补偿安置有很大区别,落实到每一个有户口的人是否能安置补偿?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律所:申中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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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1 条
1381828****
按照动迁政策办理。
律所: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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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金额较大,贴花比较困难的,可以进行汇总缴纳印花税。&&&&&综合表一中没有印花税栏目,是因为你在主管局税种认定的过程中没有将印花税税种认定进去。这个问题很好解决,只要找你的税收管理员,让他根据你的需要将印花,按税种、税目认定在内网中就可以解决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号)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期限为一个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动迁户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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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统一申请、审核政策解读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下发,简化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程序,完善分配政策,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推动住房保障方式向“租售并举,以租为主”转变,通知自日起实施。
申请流程: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统一填写,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符合保障条件的,在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供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中做相应标注和说明。
审核流程:按照《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获得备案资格的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分配政策:按照统一申请审核政策备案的家庭,分配实行租售并举,以租为主。先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予以保障,待有可配售房源时,按照届时我市出售型保障房政策进行配售资格核定并组织配售。统一申请审核政策实行前已备案的轮候家庭,仍然按照原方式进行保障,在轮候期间,可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其它方式解决过渡需求。
供应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申请人需年满30周岁;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及资产符合政府规定标准。
申请标准:
  1. 1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227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O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24万元及以下;
  2. 2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363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O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27万元及以下;
  3. 3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453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O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36万元及以下;
  4. 4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529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O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45万元及以下;
  5. 5人及以上家庭成员,年收入在600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O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48万元及以下。
特别提示:
所需材料:
  1. 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核对原件,交复印件);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出具证明;
  2. 家庭户口簿(核对原件,交复印件);
  3. 家庭收入证明(单位或居委会出具);
  4. 居民身份证(核对原件,交复印件);
  5. 引进的专业人才须持有关证明(核对原件,交复印件)。
优先配售对象:
  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
户型面积:
  坚持中小户型、节约省地环保的原则合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要按小户型、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收购。
上市交易:
  1.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2.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初审意见。
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予以备案。律师好!我家与我父母家共同建造了一套农村宅基地房屋,双方各有一间卧室,其余两间共用。两家不仅户口独立
律师好!我家与我父母家共同建造了一套农村宅基地房屋,双方各有一间卧室,其余两间共用。两家不仅户口独立,而且父亲家是农户,我家是非农户。我夫妻孩子因在外工作,故较少在其中居住。我有几个妹妹因出嫁都已先后从该房屋迁出,故长期以来该房屋一直由父母两人居住。我与父亲签订过协议,明确双方对整套房屋各享有一半产权,所有妹妹都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后来我的小妹妹将户口迁入,但也很少实际居住。现在父母已去世,而宅基地使用证一直放在她处,因宅基地使用证户主是我父亲,她认为房屋是父母的,不承认我享有产权。因协商不成,我拟以协议书为证据(另外从土地管理部门查得,宅基地登记表中我是宅基地的立基人之一,也可作证据),提起确权诉讼,请法院判决,确认我的产权份额。我要确认的是我家和我父母家共有的房屋产权归属及份额,被告似乎本来应当是我父母,但我父母已去世,而实际排斥我的权利的是我的小妹妹,现请教您:我可以将她作为本案被告吗?谢谢!
她不是被告,是父母,也无需确权,只要继承即可。
谢谢周律师垂询!再请教您:因我家与父母家应当各有50%产权,我认为,我家应当享有属于自己的50%产权,另外在父母享有的50%产权中按法定继承的话,我还有一定份额,现在的问题是:我小妹妹不承认我家的50%份额,因此我拟提出房屋确权诉讼,确认我家的50%份额。现在房屋又被她控制,我究竟应该怎么办?谢谢!
如果是继承纠纷,其他所有继承人都要当被告
可以作为本案被告。
谢谢张律师的垂询。再请教:我的另外几个妹妹是父母房产的法定继承人,她们都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即已经承认我家享有一半房屋产权,因此是否可以不用把她们作为被告和第三人参加诉讼?即只将否认我家房屋产权的小妹妹列为被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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