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申请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吗

住房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
  【案情】
  日,江西法院网刊登了西湖区人民法院卢日久撰写的《西湖法院首次扣划住房执结案件》一文。文章报道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合伙纠纷案件时,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远赴九江划拨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9万余元,使案件顺利执结。这也是该院首次通过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方式执结案件。那么,当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义务时,法院能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呢?
  【分歧】
  在理论、实践中,对于住房公积金能否作为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强制执行(主要是冻结、划拨等),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是特殊的专款专用的基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其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故法院不能对其强制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住房公积金虽然是专款专用的基金,但其属于个人财产,可以由个人支配,个人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对其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
  【律师评析】
  本律师赞同第二种观点。住房公积金能否强制执行,关键在于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个人财产。
  首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另该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从此可以确认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属于职工的个人所有的储金。
  其次,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此款则将死亡或宣告死亡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遗产。能够视为遗产的个人所有的储金,其性质当然是个人财产。试问,假如不是个人财产,如何能成为遗产被继承?只是国务院在制定该条例时,没有明确的直接采用&个人财产&而采用&个人所有&和&储金&等措辞而已。由此可见,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户内储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性质属于被执行人个人财产。
  最后,被执行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时根据需要有权进行划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针对不同情形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既然住房公积金属于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性质,人民法院当然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划拨。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属于被执行人个人财产,法院能够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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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网友评论
<div class="ds-thread" data-thread-key="238526" data-title="住房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 data-image="">住房公积金能不能被强制执行--财经--人民网
住房公积金能不能被强制执行
&&&&来源:&&&&&
  【案情】  张先生向王先生借款20万元用于经商,生意失败,到期无法还上本金和利息。王先生多次催要不果,一要就是两年。前几次王先生向张先生催款还有答复,后来张先生躲了起来,打电话连人都找不到了。无奈,王先生将张先生告上法庭。可虽然王先生胜诉了,判决却得不到执行。法院调查,张先生除了住房和其名下的8万元住房公积金外,没有其他任何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资产。王先生一时也提供不出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执行工作,一度搁浅。最近,在王先生的强烈要求下,法院决定执行张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分析】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进行了限制“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一直是司法界争论的热点问题。有人认为,公积金属公民个人财产,在法律未禁止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有人认为,公积金作为保障公民住房权利的专项基金,应该专款专用,不应被强制执行。  公积金属公民个人财产,在法律未禁止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因为,《条例》没有规定住房公积金不得执行,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关规定。《条例》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限制,只是为了保证其用于居住条件改善目的的实现。  被执行人张某有房可居,住房公积金账上现有的存款,不属于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条件的情形,不属于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中所列为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而且,也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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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阅读并同意住房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雷春荣 左功雄
  【案情】
  张某与邓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判决邓某在日前归还张某的借款400000元。邓某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提出要冻结并扣划邓某的住房公积金。经查,邓某有一套一百三十平米的住房,住房条件充裕,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120000元。 
  【分歧】
  对该款能否扣划,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住房公积金是一项政策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更不能用于清偿债务,所以法院不能强制扣划;
  另一种意见认为:公积金既然是以银行存款的形式存在,被执行人的住房水平充裕的条件下,将其闲置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清偿债务,更能发挥公积金存款的应有效应,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及时救济,被执行人的生活水平也不会因此而降低,所以住房公积金可以被强制执行扣划。
  【评析】 
  目前法律对可否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强制扣划了,也有的法院不予执行,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从客观事实上分析,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规定其只能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但这并不能改变其个人财产的性质;从法律上分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民事诉讼法》作为国家的法律是其上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何况《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没有限制和排斥人民法院对公积金的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也未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免于执行的财产;从社会效果上看,当被执行人的住房条件充裕不需要使用公积金时,该财产就无法发挥作用,与其闲置在此,不如用来清偿债务,对各方都有利无害,反倒能发挥其社会效用,且不违反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的目的。因此依法将住房公积金纳入执行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有利于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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