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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耀龙教你五招规避银行承兑汇票结算风险
中华网财经
当前,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已经越来越普遍,银行承兑汇票因其融资成本低、融资手续简单、融资渠道宽泛而备受银行业和企业的青睐,但是企业在和客户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时候,风险问题接踵而至,假票、克隆票、票据诈骗以及票据贴现过程中都出现很多问题,为了规避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各项风险,风控网总裁周耀龙教你五招规避银行承兑汇票结算风险:一、出票银行的选择银行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申请,由承兑银行(出票银行)承兑到期支付的一种结算票据,虽然中国银行总体风险不大,但是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地区的银行承载风险的能力不一样,所以在对出票银行的选择也必须加以重视。到底哪些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我们可以接受呢?具体分析如下:1、 国有商业银行:也就是工行、农行、建行、中行,这四大国有银行由财政部或国家汇金公司控股,这些银行基本没有风险,可以大胆接受;2、 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比如交行、中信、民生、深发展、浦发、平安、兴业、华夏、广发、招商等银行,这些银行管理规范,实力也较雄厚,风险较小,可以接受;3、 外资驻国内银行:比如花旗、渣打、瑞穗、恒生、东亚等很多银行,这些外资银行能在中国开分行的,大部分规模都比较大,但受国际金融环境的影响,国际上每天都有大量的银行在倒闭,所以我们不清楚这些银行的总行是否依然经营良好,所以接受外资银行需要当心风险,稳妥的做法是接受之前先咨询一下自己的开户银行:此外资银行的票据在贵行是否可以贴现?如果可以贴现则可以收取;4、 地方性商业银行:像浙商、厦门、江苏、徽商、齐鲁等银行,这些银行股权结构复杂,良莠不齐,经济发达地区银行抗风险能力较强,但经济不发达地区就很难说,稳妥的做法是接受之前先咨询一下自己的开户银行是否可以贴现;5、 地方信用社:包括各地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这些银行总体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抗风险能力差,因此这些银行开具的承兑汇票基本上不要接收。二、检查票面有无瑕疵拿到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我们首先必须仔细检查票面是否有瑕疵,我们重点关注:1、 票面的记载项目是否完整、正确。包括大写出票日和到期日是否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等;2、 签章是否正确、清晰。包括银行签章和出票人签章是否清晰,出票人名称和签章是否一致,到期日是否不超过6个月等;3、 检查背书章是否清晰,是否在规定的位置签章,粘贴单是否规范,粘贴单之间是否由后手的背书人签章,且签章的位置为中缝线向右月三分之二处等;4、 签章的印泥是否为红色优质印泥,有些单位使用劣质印油进行敲章,这样的印签颜色较淡,且有水水的感觉,遇到潮湿环境会变模糊,保存时间不长,见到使用这种印油签章的银行承兑汇票也要谨慎收取。三、查看背书是否连续规范票据法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对背书的检查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1、 检查背书是否连续:银行承兑汇票在流转过程中可以背书转让,被背书人在流转过程中敲背书章,我们需要重点检查的是左上角被背书人的名称和右下角的签章是否完全一致,如果不一致,则票据不能接收;2、 被背书人名称书写是否规范:首先名称书写必须正确,不能出现多字、漏字、错字等情况;其次背书人名称必须用正楷字体书写或者敲单位条形章,杜绝收取字迹潦草的票据;再次如果背书人名称是手写的必须用黑色墨水填写;3、 我们的前手(客户)必须敲背书章。有些单位不太规范,将其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不背书就转出去,这样可以逃避票据责任。所以我们在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要求我们的前手盖好背书章,这样假设票据有问题,我司的票据权利没有丧失,可以向前手任何一家追索,当然最直接和最方便的还是我的直接前手了;4、 检查有无回头背书。回头背书,又称还原背书或逆背书,是以票据上已有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回头背书这种情况有些银行定性为套取银行信用,因此有不被贴现甚至有不被兑付的风险,必须仔细检查;5、 背书家数的限制。原则上,银行承兑汇票在到期之前可以背书转让无数家企业,但考虑到背书家数太多,中间会产生某些不确定风险,比如我们曾经遇到中间某家企业因业务纠纷将流转中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挂失了,再比如某些背书单位由于印章不太清晰或其他原因,贴现银行要求对方单位出具财务说明,但这个单位我司可能根本就联系不上,或者即使联系上,对方是否配合也很难说,所以尽可能不要收取背书家数太多的银行承兑汇票。四、对票据到期时间和金额的选择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最长时间为六个月,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时,我们必须计算离到期日还有多长时间,因为这与成本有关,货币是有时间价值的,我们和客户进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时也是要计算资金成本(贴息),所以到期时间不一样,结算的贴息不一样;另外一个原因,我们经常需要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贴现,但银行对贴现票据是有一些内部的规定,比如很多银行对到期日不满一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受理贴现,还有些银行对低于某金额的票据也不予贴现受理,所以企业如果急需要资金,对不满一个月或金额较小的票据,接收时这些因素必须要考虑。首页上一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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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案例看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的风险
2013年5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要: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是银行之间一种常见的票据业务。银行一般会将其作为低风险业务处理。但最近一个案例却向银行敲响了警钟,让我们看到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中,之前不太被人关注的法律风险。本文就相关案例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中国论文网 /3/view-5585087.htm  关键词:银行票据业务;转贴现;风险防范;案例   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是银行间的一种非常常见的票据业务。银行对于此类业务,一般会作为低风险业务处理。但最近的一个法院案例,却让我们看到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中一个之前不太被人关注的风险。   一、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及其一般风险分析   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一般是指原贴现人(主要是银行)将已贴现而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种)转让给其他银行,按照汇票金额扣除一定利息后提前取得票款的资金融通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1987年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在银行实务中,用于转贴现的商业汇票绝大多数是银行承兑汇票。这主要是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银行,背后是银行信用,其风险程度要小于商业承兑汇票。从转入银行的角度来看,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是一个低风险业务,主要体现在:   (1)该业务的交易对手方是银行,从信用风险角度讲,对手方运作规范,信用度高;   (2)该业务的抵押品是银行承兑汇票,其背后是承兑银行的银行信用;   (3)在转贴现过程中,转出银行转让背书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转入银行,转入银行成为持票人,取得完全票据权利,在发生拒付时,可以向票据所有前手进行追索;   (4)转入银行可以通过背书,继续向其他银行转出票据,资金流动性好,流动性风险低。   因此,从传统意义上讲,对于转入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的主要风险控制点在于识别票据的真伪。只要通过鉴定和向承兑银行查询,保证票据真实,内容无误,前手背书连续,那么其他的风险基本不用过多关注。   二、案例介绍及风险原因分析   但最近在上海某法院发生的一个案例,却向所有银行敲响了警钟,让我们看到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中,一个之前不太被人关注的风险。根据公开的媒体报道,相关案例的详情如下:   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原告为P银行武汉分行,被告为S钢贸公司以及J银行上海宝山支行,第三人L村镇银行。   本案的焦点在于一张被法院判决失效的银行承兑汇票,被告S钢贸公司在2012年8月向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要求法院判决票据无效,法院受理并做出了除权判决。但原告及第三人认为,S钢贸公司在已将票据转让的情况下,还去法院申请挂失具有明显恶意,要求撤销除权判决。   本案被告方之一的S钢贸公司在法庭上一再宣称,自己因卷入一起诈骗案才申请票据无效,并无恶意申请票据无效。   S钢贸公司欲以现金、票据相结合的支付方式购置一批钢材,交易规模约为2000万元,故向J银行宝山支行开出两张面值分别为215万元和1000万元的涉案票据。日,被告S钢贸公司向交易对手交付了这两张承兑汇票,承兑人为J银行宝山支行,汇票到期日为日。   然而2012年8月,S钢贸公司发现,自己的交易对手以合同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同时与其交易的钢材也被查封,自己在本次交易内已无法获得相应的交易对价。S钢贸公司以“票据遗失”为由,于日向宝山人民法院申请票据无效,法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0日,做出了除权判决,且公示催告期间无人提出异议。   期间,涉案票据几经流转,直至日,L村镇银行持涉案汇票,转贴现给了本案原告P银行武汉分行,并通过开票行J银行宝山支行处查询,确认该票据无冻结、无挂失。至此涉案票据再未转出,P银行武汉分行也再没有审核过涉案票据。   到了兑付期,P银行武汉分行欲贴现时,被承兑行J银行宝山支行告知,票据已经作废,并拒绝兑付。   P银行武汉分行声称,自己在公示催告期间并未看到被告所说的关于涉案票据作废的公示,同时认为自己才是涉案票据的最终持有人,S钢贸公司无资格申请票据丧失,故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票据权利,J银行实现承兑责任。   S钢贸公司则认为票据已被判决无效,应维持原判。J银行宝山支行则认为自己在本案中无过错,自己只是按法院判决书行事。   这个案例给我们一个启示,就是银行业务的风险无处不在,即使是低风险业务,也有可能会暴露出意想不到风险。具体到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到: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由于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出票人与票据收款人之间的纠纷不能影响票据的效力。但在此案例中,出票人由于与收款人之间的纠纷,直接向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而持票银行由于没有关注到法院的公示催告,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权利,造成了票据被法院判决无效,到期日被承兑人拒付。且由于该行未能及时申报权利,从票据法上讲也丧失了对票据前手的追索权,只能通过打官司,向S钢贸公司追讨。但即使P银行后续能够赢得官司,其诉讼期间的资金成本及诉讼成本也将带来一部分损失,而如果S钢贸公司提前将款项支取并藏匿,P银行则可能落得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尴尬境地。   对于票据转入银行来说,造成这一不利局面的主要原因既有持票银行自身的内部原因,也有我们国家整个经济、法律环境方面的外部原因。分析下来,主要包括:   1、我国法院公示催告的受理程序存在漏洞
  目前大多数地方的人民法院对于票据公示催告案件的受理,只依据公示催告申请人提供的其持有票据的单方面证明,而不需要任何的担保。这一点很容易被某些公示催告申请人恶意利用,他们只要曾经持有过票据,拥有票据的复印件等相关信息便很容易成功办理公示催告。即使后续有持票人向法院申请票据权利,公示催告被宣布无效,公示催告的申请人付出的成本也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所以,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一旦产生贸易纠纷,受害人往往不先采取起诉侵害人等正确的做法,而先通过向法院申请票据公示催告来“保全资产”,进而侵害票据善意持票人的利益。   2、持票银行较难获取公示催告信息   目前法院公示催告信息,一般在当地的报纸上发布。因为法院公示催告的信息发布的区域性,造成信息传播的局限性。外地的持票人和本地不看该报纸的持票人无法及时获取公示信息,因而也就无法及时向发出催告的法院申报权利。并且不同地区法院指定的报纸也往往不统一,更加剧了持票人信息获取的难度。另外,银行经手的银行承兑汇票往往数以万计,即使看到相关公示催告信息,也较难判断是否涉及本行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   3、银行行业内部自律配合不够   在现行的司法制度下,公示催告申请人利用司法制度的漏洞进行风险的转移,对银行来说这是不可控的。但从银行业内部来讲,若承兑银行收到法院公示催告通知后,能够主动向其他曾经查询过票据的银行通报相关信息,就可以提醒持票银行及时向发出催告的法院申报权利。而目前,银行行业内部的自律规范不完善,很少有承兑银行做到及时通报信息,如本案例中的J银行,造成持票银行风险的发生。   4、持票银行对于此类风险未能提前关注,缺少防范手段   如前述分析,由于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在银行往往被视为低风险业务。一般银行(如本案例中的P银行)只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给予关注,业务办理后便束之高阁,不闻不问。对于票据被挂失或申请无效的情况未能提前关注,因而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的风险防范建议   根据上述案例介绍及分析,为了防范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存在的票据被法院公示催告,进而宣告无效的法律方面的风险,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建议国家立法完善有关票据公示催告的制度,切实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利   目前法院执行的票据公示催告制度过于随意,对恶意申请人没有有效约束和制裁机制。虽然持票人可以在公示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自己的权利,但如果出现上述案例中的情况,由于持票人未能获取相关信息,就会造成善意持票人合法权利被侵害的局面。如果这种恶意利用公示催告法律漏洞的情况得不到遏制,就会损害整个经济体系中票据的信用,进而影响到整个票据市场的流通。因此,建议国家能从法律立法层面对票据的公示催告制度予以完善,以切实保障票据善意持票人的权利。   2、建立银行行业内自律的票据公示催告信息共享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9年牵头建立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各商业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信息(包括出票信息、后续公示催告信息等)均需要及时导入或录入该系统。因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个票据信息的查询平台。但前提是,银行业内应该建立一种自律机制,保证信息的及时登记和及时更新。建议由支付结算业务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相关强制性的银行业内规范,以保证票据公示催告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   3、转入银行应采取措施,加强自身对票据转贴现业务的风险防范   票据转入银行不仅要关注票据转贴现业务办理时的风险防范,还要关注票据持有期的风险控制。为了防范类似风险事件的发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的推广: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建立以后,可以采取电子签发商业汇票,其后的整个商业汇票流程都可以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内流转,包括背书转让、贴现、转贴现等。电子流转的好处在于不存在实物票据,也就没有票据遗失的风险。因此,大力推广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商业银行规避类似风险的最好方法。   (2)加强与票据承兑银行的信息沟通:如在票据转入,成为持票人以后,及时向承兑银行发出通知,告知对方自己的持票人身份,请对方在发生法院公示催告等情况时,及时通知自己,以便能在第一时间获知此类信息并采取向法院申报权利等措施防范风险。目前在银行实务中,一些大的银行票据专营机构一般会采取此类措施。   (3)加强信息收集,建立自身业务系统的预警机制:目前,有一些专业网站,如中国票据网、中国法院网等,会收集各地法院的票据公示催告信息。银行可以利用这些信息资源,通过自身业务系统改造,实现将有关公示催告信息导入自身业务系统后,由自身业务系统自动比对本行持有的票据是否被法院公示催告。发现问题,则可及时向公告法院申报权利,保障自身资金安全。   参考文献:   [1]案例详情具体见《每日财经新闻》日报道,为了便于叙述,本文将当事各方名字用字母代替。   [2]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适用这一程序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而只能确认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并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这一事实。   [3]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相分离,从而使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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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区别在与经购货人承兑的称“商业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的称“”。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人出票,向开户的银行申请并且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
  所谓承兑,简单地说,就是承诺兑付,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行为。承兑行为只发生在远期汇票的有关活动中。
  银行承兑汇票这里的汇票就是传统的由债权人开出的要求债务人付款的命令书。当这种汇票得到银行的付款承诺后,即成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短期的融资工具,期限一般在30天到180天,90天的最为普遍。
  通俗的说,我要给你付货款500万,但是我不想给你现金,我以我单位的信誉在银行办一张500万的银承给你,我就可以缓6个月,到时银行见票就付钱给你,当然解付手续也比较麻烦,一般单位都不喜欢收银承,虽然看起来账上有钱,但是用不了,必须等解付才行,一般银承最长6个月到期,如果急需用钱,中间可以将银行承兑票据出去,也叫作背书转让。
  而票据理财就是由银行承兑汇票做抵押,比如投资者在萝卜票据购买理财产品时可以看到萝卜展示的银行承兑汇票,投资到期时,由银行刚性兑付,保障了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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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收到的承兑汇票靠谱吗?
发布日期:&&& 作者:
大家都知道银行承兑汇票在商务付款时非常方便,但是知道银行承兑汇票有可能引起那些麻烦吗?
近来山东某银行(我们叫他傻傻银行吧,汗)收到2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就遇到了麻烦。好吧,让我们说说。
某公司拿着一张承兑汇票到傻傻银行贴现,傻傻银行去开票行查了一下,被回复“暂无挂止冻他查,手写票金额200万元整,真伪自辩”,于是予以贴现。原本打算赚钱的,惹了麻烦。傻傻银行去开票行承兑的时候,被告知,该票据已经无效。
原来是一家公司收到过该票号票据,丢失后于2011年10月向法院申请该票据公示催告,好吧,这家公司我们叫他马虎公司。而公示催告期间(注:法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该票据转让行为无效,另外,法院会在公示催告之始向开票行通知停止承兑该票据),无人申报票据权利,该票据于2011年12月被认定无效。而傻傻银行,于2012年意识到涉案票据被宣告无效,予以起诉马虎公司。
让我们捋一下,傻傻银行和马虎公司之间对于这张票据的来往。开票行开具涉案票据给甲公司,甲公司空白转让涉案票据给马虎公司,马虎公司丢失涉案票据。后乙公司向第三人支付合理对价后获得该票据,转让背书转让丙公司,后来,丙丁戊……传传传,庚公司给了辛公司,辛公司向傻傻银行贴现。傻傻银行向开票行查询了该票据,获知确有该票号,且庚公司与辛公司之间有真实的交易,于2011年8月23日予以贴现。贴现后,傻傻银行并没有立即向开票行承兑,这就是麻烦所在。
乌拉拉,谁都很无辜,可是,总有一人,不能向开票行承兑该票据。
法院判决,马虎公司有权向开票行承兑,傻傻银行丧失该票据权利。
让我们来看一下法院判决理由:
马虎公司作为失票人,其提供合理证据证明甲公司与马虎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其为合法票据权利人。而乙公司与马虎公司之间没有交易事实证明乙公司是通过马虎公司得到票据。故,马虎公司在申请了该票据除权判决(也就是公示催告程序的判决)后,当然享有票据权利。
公示催告期间,如果傻傻银行向法院申请票据权利,那么马虎公司宣告该票据无效的目的是无法达成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如果有人申报涉案票据的票据权利,法院终止公示催告程序。假设傻傻银行当时申报了票据权利,那么马虎公司和傻傻银行之间也许会反转的哦?怎么样的反转?傻傻银行是实际的持票人,且已经向辛公司支付合理对价,如果没有除权判决的话,当然的享有票据权利。除非,马虎公司能证明傻傻银行是恶意获得票据的。
当然,就算傻傻银行被判决不享有涉案票据权利,他还是有权向辛公司追偿的,辛公司再追庚公司……,只不过诉讼成本、时间、耗费的人力,呼啦啦,这可不是做生意的人想惹得麻烦……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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