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报酬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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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不支付报酬有什么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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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A.
悬赏:0&答案豆
提问人:匿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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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A.正确B.错误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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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不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怎么办
09:51&&来源: |
委托人不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时,行纪人对其占有的委托物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期届满后,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变卖留置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委托物需具备几个条件:
一、已合法占有委托物。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是行纪人已经合法占有委托物,非法占有委托物的不得行使留置权。
二、委托人没有理由的拒绝支付报酬。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具有委托人按期不予支付报酬的事实存在。
三、委托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过不得留置的条款。如果委托人与行纪人在行纪合同订立时已经约定,不得将委托物进行留置的,行纪人就不得留置委托物,但是,委托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为担保。
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应当承担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责任。
按照对留置物的规定,行纪人留置委托物后,已经合理期限的催告,委托人逾期仍不履行的,行纪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并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留置物经过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了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剩余部分还应当归委托人所有,如果结果不足以支付行纪人的报酬,行纪人还有权利请求委托人继续清偿。 责任编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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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53 人社部发〔2014〕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第310号令)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一)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调查询问过程一般要录音录像。
(二)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是,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
(三)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四)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额较大的,应及时下达责令支付文书。对于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应当纳入案卷。
二、切实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卷宗中应当附有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4.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及送达证明材料;
&&& 5.劳动者本人或劳动者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
&&& 6.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
&&& 7.涉案的书证、物证等有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与案件相关的全部材料,同时应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二)公安机关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对移送材料不全的,可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上述规定补充移送。受理后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同时将案卷材料退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已受理的案件未依法及时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受理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可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四)人民检察院发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不移送或者逾期不移送的,应当督促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人民检察院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及时移送案件。人民检察院发现相关部门拒不移送案件和拒不立案行为中存在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三、切实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案情复杂、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就犯罪标准、证据固定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咨询;对跨区域犯罪、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处置。
(二)对于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三)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联动配合,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相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及时了解案件信息,研究解决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刑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日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商综合部
联系电话:(0
投诉电话:(5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 【案&&& 由】居间合同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杨某,男,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电白县xx村xx号。
&&&&&& 被告广州xx电梯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xx楼xx号。
&&&&&& 被告曾某,男,日生,住所地:广东省仁化县xx路xx号。
&&&&&& 被告深圳市xx电梯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栋xx号。
&&&&&& 原告称:被告曾某代表被告广州电梯公司及被告深圳电梯维修公司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有录音为证),在原告促成被告广州电梯公司及被告深圳电梯维修公司与xx公司的合作的前提下,被告广州电梯公司、被告深圳电梯维修公司可按每台电梯人民币20万元标准向原告支付居间报酬。在此后的履行中,被告广州电梯公司及被告深圳电梯维修公司特许经销商xx深圳分公司以其名义与xx公司签订了《电梯总设备总包合同》,但拒付原告居间费用。为了维护原告的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居间费用报酬20万元及利息损失16000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损失。
&&&&&& 被告广州电梯公司及被告深圳电梯维修公司辩称:两被告并未指派被告曾某与原告洽谈涉案电梯项目居间事宜,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被告曾某辩称:被告曾某就职被告深圳电梯维修公司处时,确曾以被告深圳电梯维修公司业务人员名义与原告洽谈过上述事宜,但原告所报价格未能通过被告深圳电梯维修公司的同意,双方未能就此事达成一致,故涉案居间合同并未成立。
&&&&& 【争议焦点】
&&&&&& 一、被告广州电梯公司、被告深圳电梯维修公司是否与原告存在居间合同关系;二、原告是否可以从被告广州电梯公司及被告深圳电梯维修公司处获取居间费。
&&&&& 【处理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 一、被告广州xx电梯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市xx电梯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应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居间费10万元。
&&&&&& 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例评析】
&&&&&& 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根据原告提供的录音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广州电梯公司及被告深圳电梯维修公司存在居间合同关系,原告因促成被告广州电梯公司、被告深圳电梯维修公司的代理人xx深圳分公司与xx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而向被告广州电梯公司及被告深圳电梯维修公司主张居间费。被告曾某确认其与原告洽谈了此事,被告广州电梯公司及被告深圳电梯维修公司通过xx深圳分公司间接与xx公司签订了《电梯总设备总包合同》,被告广州电梯公司及被告深圳电梯维修公司均在该合同中受益,故推定,xx深圳分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原告杨某居间活动促成的。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广州电梯公司与被告深圳电梯维修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居间费。故原告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 【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005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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