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补交的新政策2017年1月1日起有新政策吗

2017年养老金新规定
2017年养老金新规定
问:养老保险新政策从2017年正式开始吗 答:国家并没有出台养老保险新政策。&br /&问:2016年上调退休人员养老金有什么新规定 答:国家新的退休政策2017年才会出台,2016年将由两会通过!至于新的工资规定国家肯定也会出台新政策作为企事业工资并轨后的补充,或者是出台一个长效的退休金增长机制,因为这是关系到众多退休人员的一件大事!&br /&问:2017年退休,养老金是升还是降 答:总体来说,由于经济在发展,所以越晚退休人员养老金越高,但从个体上来说,养老金是由本人累计缴费年限、每年缴费金额计算出来的,所以不存在攀比性。&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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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退休养老金上调最新
来源:常识大全编辑:杨洁阅读:
  由于2017年的退休养老金政策还未出台,就来给大家参考!下面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带来2017年退休养老金上调最新的相关信息,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到大家!
  2017年退休养老金上调最新(1)
  从日起,为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
  这是我国连续第十二次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也是首次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同步调整,预计将有850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17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受益。
  据介绍,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压力不断加大。
  &十二五&期间,基金支出年均增长率19.7%左右,基金收入年均增长率16.8%左右,支出增长率超过收入增长率近3个百分点。
  不过,在财政补助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每年的总收入仍大于总支出。
  2015年企业职工养老基金总收入约2.7万亿元,总支出约2.3万亿元,累计结余约3.4万亿元,可以支付17个月。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调整待遇后将确保发放,退休人员对此尽可以放心。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等地区将继续给予补助,确保养老金足额按时发放到位。
  这位负责同志同时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此次养老金上调虽然是同步调整,但资金来源不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所用资金不和企业的养老保险基金混用。
  今年养老金上调,明年、后年会怎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直接关系广大退休人员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尽管企业养老金已连续上调多年,但尚未实现养老金调整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这让许多退休老人心里没底。
  金维刚介绍说,从国外经验看,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普遍建立了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对养老金水平定期调整,多数国家每年调一次,调整水平多与物价或工资指数挂钩,或综合考虑物价和工资增长状况,有的国家还兼顾人口结构变化等。
  此次调整就综合考虑了与工资增长状况、物价变动状况的关系,可以看作建立合理调整机制的开始。
  下一步,有关部门将总结连续调整养老金的经验,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顶层设计,尽快提出建立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的具体方案,合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可持续。
  辽宁2017年退休养老金上调最新(2)
  辽宁冒领养老金59万元被追回
  上半年,全省共对807名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未予办理退休手续;查处冒领养老金92人,追回冒领养老金59万元。
  辽宁养老金并轨后如何计发
  1.新人新政策 
&  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2.中人(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靠过渡
  对于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为确保&中人&改革后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中人&退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具体为: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日至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日至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日至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过渡期后退休的工作人员执行新办法。
  3.老人老办法
  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执行。
  辽宁养老金并轨后如何支取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辽宁养老金并轨后如何转移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
  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养老金职业年金是什么,该如何交
  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
  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辽宁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养老金人员范围调整
  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
  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以本人2015年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3、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
  三、&五七家属工&养老金的调整
  1、&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10元。
  2、&五七家属工& 每人每月以本人2015年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养老金。
  3、&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其中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辽宁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具体分档和补贴
  个人缴费分12个档次可自主选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参保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一并扩充了个人缴费档次。
  原来新农保的缴费档次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共5个档次,城居保又增加了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5个档次,现今增加1500元和2000元档次,扩充至12个档次。
  城乡居民按规定参保缴费后,政府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分别给予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的缴费补贴
  对选择500元以上缴费标准的,各市人民政府可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标准。
  参保人员为重度残疾人的,市县两级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年),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可从实际出发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今年1月1日至7月5日办理退休的沈阳市参保人员会发现自己本月进账的养老金比平时多了。
  据了解,2015年沈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共有2.5万余名退休人员涉及到重新核算和补发养老金。
  工作人员表示,调整和补发的部分将在本月内陆续到账。
  日起月平均工资不再实行&社会保险年度&
  根据沈阳市调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从日起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基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再实行&社会保险年度&(上年7月至本年6月)计算,改为按自然年度执行,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多在7月份左右公布,所以,在上半年时,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前办理退休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实行预发办法,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再进行重新核算及补发。
  2015年沈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61827元
  今年,沈阳市在7月初公布了2015年沈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标准为61827元,沈阳市养老局拨付处于8月11日对&退休年月&在日至7月5日的25583名退休人员重新核算了养老金,并及时调整了数据,以保证养老金可以按时发放。
  同时,工作人员还表示,目前已经完成核算,将在本月内陆续到账。
  另外,7月6日起办理退休的人员已用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核算了养老金,所以无需重新核算。
  沈阳退休养老金上调2016新政策,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沈阳市将有108.7万人受益,经过粗略计算,本次沈阳市养老金的平均调整幅度或将超过10%。
  由于今年的调整新增了0.5%这一比例,增加金额将出现分、角零头。
  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养老金拨付处处长金薇表示,今年养老金调整部分全部&见分进元&。
  也就是说,计算完应涨129.01元的,系统都会自动进为130元整。
  养老金调整后有零头怎么算?
  本次养老金调整中提到,&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以本人2015年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计算后,多数人这一部分增长都会出现角和分的单位。
  例如某人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为1985元,这一项应增长9.925元。
  (%=9.925)根据&见分进元&原则,所有分和角都会在系统中自动进为元,所以可进为10元。
  养老金有统筹外项目吗?绝大多数人没有
  今年的养老金调整新增了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乘以0.5%的部分。
  养老金统筹项目内该如何理解?
  发放养老金都从统筹基金中支出,有一些特殊人群补贴项目的资金来自统筹基金之外,与统筹部分的基本养老金一起发放。
  本次增加0.5%的部分,不包括这类特殊津贴。
  绝多大数人是没有特殊津贴的。
  所以在计算这一项时,可以以2015年12月份领到手的养老金为基数,乘以0.5%计算,如果当月养老金中含有以往补发的部分需要扣除。
  养老金计算参照工龄吗?以&缴费年限&为准
  在养老金调整中,有一项需根据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那么,缴费年限和平时所说的工龄是否为一回事?金处长表示,养老金调整应以&缴费年限&为准,不可混淆概念。
  假设,张某1980年5月参加工作,在第一个单位工作15年后进入第二家单位,已缴费(含视同缴费)15年,第二家单位并未给张某缴纳养老保险,工作5年后,在2000年,张某进入第三家单位,缴纳了养老保险,并在2010年5月退休。
  那么,张某的工龄为30年,但缴费年限为25年。
  在计算养老金调整时,张某只能按照25年来计算,不能按照30年计算。
  缴费年限&多出来的几个月怎么算?按1年计算
  缴费年限的计算,应遵循先算整年后算余月的原则。
  如某人在1994年1月参加工作, 2015年3月退休,中间未中断缴费。
  从整年上算,他的缴费年限从1994年1月至2015年1月为满20整年()。
  从余月上算,多出2个月(3-1=2)。
  因此他的缴费年限为20年零2个月。
  在调整养老金时,本着缴费不足1年按1年计算的原则,该人按21年调整缴费年限部分养老金,应调整21&2+(21-15)&1=48元。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涨?依照本标准调整
  企业养老金调整政策覆盖的人群指的是参照企业养老保险计发办法退休的人员。
  也就是除从企业退休的人员外,本次养老金调整还涵盖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退休的人群。
  如某人参加了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在2015年5月办理了退休,那么,他就在本次的调整范围内,与从企业退休的人员执行同一调整政策。
  并且,只要是养老保险缴费了,无论是以企业职工身份,还是个体从业人员身份,均计算为缴费年限,可享受相应待遇。
  高龄周岁如何计算? 1944年底前出生
  针对高龄人群,调整幅度为,&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以70周岁为例,要求在日前出生的人,80周岁就要求是在日前出生的人,才可享受这一增长政策。
  如某人是在日出生,日当天满70周岁,按照此次规定仍不可享受70周岁额外每月增加的30元。
  调整后的养老金啥时候到位?本月开支时发放
  沈阳市养老金发放日期为20号至月底,本次调整的养老金将在本月发放养老金时一起补发到位。
  如某人3月份的养老金在3月20日领到,依照每月规律, 4月份养老金也会在20日左右发放,从日起补发的部分,也会与4月养老金同时发放到位。
  如何计算养老金涨了多少钱
  范围: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
  也就是说日后退休的人员不在调整范围内。
  第一步缴费年限
  【文件】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
  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举例:张某1983年1月参加工作,2013年6月退休,缴费未中断。
  缴费年限先算年、再算月,为30年零5个月,不足1年按1年计算,所以,缴费年限为31年。
  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2元,张某可增加62元,(31&2=62)。
  缴费年限超过15年,每满1年再增加1元。
  张某可得16元,((31-15)&1=16)。
  这一项目合计张某可涨78元,(62+16=78)。
  第二步0.5%的基本养老金
  【文件】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以本人2015年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举例:张某2015年12月份领取到的养老金为1950元。
  由于绝大多数人领取的养老金就是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所以该项目可用去年12月的养老金为基数。
  该项目张某应涨9.75元,(%=9.75)。
  根据&见分进元&的原则,张某可涨10元。
  第三步按条件对号入座
  【文件】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2.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日至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日后参加工作、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5.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举例:张某为1975年参加工作、2003年退休,那么他就执行第4条,该项可涨118元。
  第四步是否符合艰苦、高龄条件
  【文件】1.符合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举例:张某在艰苦边远地区人员范围内,可再增加5元。
  或张某已满80周岁,可在以上三步的基础上,再增加65元。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更多相关养老金行业资讯请查阅由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养老金行业市场调查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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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职工养老保险最新政策解读
2017年职工养老保险最新政策是怎样的呢?会有什么变化呢?以下是pincai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7年职工养老保险最新政策解读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为什么要改革?答:我国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对于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从社会层面看,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的制度模式产生了“双轨制”、“待遇差”的矛盾:一是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都要缴纳养老保险费,且待遇水平与缴费多少联系密切;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缴费,待遇与缴费无关,从而引发了社会对保障制度公平性的质疑。二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人员相互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从制度内部看,主要有两个矛盾:一是退休人员按单位管理,退休费用全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一些事业单位之间出现负担畸轻畸重,有的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甚至出现了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的现象。二是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是以工作人员退休前的“最终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分档计算;档次划分比较粗,难以体现同级别干部任职长短的细致区别,更无法合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2.改革有什么意义和作用?答: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实现社会化养老保障全民覆盖,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但目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游离在这一制度之外,成为制度全覆盖的“孤岛”。改革后将实现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度全覆盖,是加快形成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步骤。二是有利于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社会保障属于收入再分配范畴,再分配应更加体现公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与企业相同的制度模式和政策,体现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为逐步化解待遇差距的矛盾创造条件。三是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近年来,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部分地区还开展了公务员聘任制试点;事业单位也正在加快分类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为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分散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迫切需要建立统筹互济、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四是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保护和调动工作积极性。将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能够进一步健全激励机制,全面体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3.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什么?答: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改革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建立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同样的缴费标准、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从制度上化解“双轨制”矛盾。“五个同步”,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机关和事业单位虽然目前在人事管理、工资和福利制度等方面的政策有所区别,但历史上一直实行相同的退休制度。同步推进改革在制度设计上没有重大障碍,也能避免事业单位单改引发的攀比。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建立职业年金是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内容,一方面能够保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水平不降低;另一方面也是实现改革“中人”养老待遇平稳衔接的关键措施。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坚持增量改革的原则,在建立个人缴费制度的同时适当增加工资,以使改革前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待遇能够实现平稳过渡。四是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工作人员工资增长挂钩,而与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安排,充分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五是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借鉴已有改革经验,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再搞局部试点,可以避免先改与后改的矛盾。4.改革的目标任务是什么?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明确了改革的7项目标任务:一是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二是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三是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四是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五是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六是健全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七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经办服务水平。5.哪些单位、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答:单位范围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人员范围是:符合参保条件单位的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及退休(退职)人员。需要说明的是:(1)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2)事业单位完成分类改革并确定单位的性质,是参保的前提条件。分类改革尚未完成的地区和单位,要抓紧推进。(3)规范编制管理和干部人事管理,是参保的重要基础工作。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4)考虑到公益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对经组织、人社部门办理正式进人手续的不在编人员,在不改变供养资金渠道的前提下,通过编制备案方式确认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5)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外工作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6)在职时为编制内、改革前退休的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其基本养老金(即符合规定的统筹内待遇)由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其合规的统筹外待遇由单位从原渠道解决。6.参保后,单位和个人如何缴费?答: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都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为20%,职业年金为8%;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单位参保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为8%,职业年金为4%,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核定,并实行“300%封顶、60%保底”,即: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7.单位和个人的缴费用到哪里了?答: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0%),进入统筹基金,用于支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8%),用于建立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率。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能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4%)加上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8%),构成本人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工作人员退休时,按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工作人员出国(境)定居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本人;在职期间死亡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8.改革后,新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怎么计算?答: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是按退休时的“最终工资”打折计算;改革后,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待遇确定机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在职期间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等因素计发,既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全面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由以下项目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体现参保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贡献,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体现参保人员实际缴费的贡献,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三是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加发过渡性养老金,解决“中人”实际缴费年限相对较短、实际缴费相对较少的问题,体现“中人”在视同缴费期间的贡献,视同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为保持改革前与改革后退休待遇的合理衔接、平稳过渡,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一是对日前已退休人员(即“老人”),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并参加今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二是对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即“新人”),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是对“中人”,加发过渡性养老金,以保持待遇衔接。特别是设立10年过渡期,对于日至日期间退休的“中人”,在计算退休待遇时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底限高,即: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适当限制。10年过渡期结束后,即从日起,退休人员全部执行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详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2号)。9.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经连续调整11年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养老保险后,退休人员的待遇将如何调整?答:《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在职人员工资调整挂钩,而是统筹安排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据了解,国家正在考虑2016年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这对企业退休人员是第12次连调,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是并轨后的第一次同步调整,涉及面更广,复杂程度更高,待遇平衡难度更大。待国家统一部署后,我省将结合实际精心设计调整方案,抓好组织实施,把好事办好。10.改革前,部分工作人员在退休时可以加发一定比例的退休费,改革后,这项政策是否继续执行?答:改革前,按照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对于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荣誉称号、教龄满一定年限的教师、独生子女父母等,可以加发15%、10%或5%的基本退休费。改革后,对于新退休的符合条件的人员,这项政策不再执行,改为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一次性退休补贴的计发基数为本人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计发月数为139月,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享受一次性退休补贴,而是在获奖时给予一次性奖励。11.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体系形成了吗?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我们考虑形成“1+N”的政策体系。“1”即省政府实施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已于日印发。“N”即相关部门的配套政策,考虑分三批推出,第一批主要是解决未参保单位和人员如何参保问题;第二批是主要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第三批主要是参保后的后续问题。目前,第一批5个配套文件已印发,分别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3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部分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4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确认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5号)。第二批配套文件考虑有:“老机保”分别与新制度和企业养老保险衔接方案、乡改事业单位衔接方案、范围外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办法、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办法。第三批配套文件考虑有:职业年金实施办法、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等。12.我省对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工作是如何安排的?单位现在可以着手开展哪些准备工作?答: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阶段统筹层次与财政管理体制保持一致,单位参保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其中,中央驻鄂单位和省直在汉单位在省直参保。目前,省直参保工作已经启动,省人社厅、省编办印发了《湖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成建制首次参保工作方案》(鄂人社函〔2016〕29号),实行分类分批办理,每批办理时间半年左右。第一批参保单位为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2016年1月启动;第二批参保单位为行政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2016年4月启动;第三批参保单位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2016年7月启动。各地可参照制订本地的工作方案并尽快启动,力争通过2016年一年的努力,在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机关单位机关基本纳入参保经办。各单位在申报参保前,要抓紧做好人员身份(特别是改革前已退休人员身份)清理、工资(退休费)标准核对、个人信息审核、档案清理等准备工作。审核人员身份的主要依据是职工档案,如果职工档案资料不全,特别是关键资料缺失的,要抓紧完善。13.对调进调出的工作人员,怎么办理参保手续?会不会因工作调动而影响其退休待遇?答:日至单位正式参保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的养老保险费;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单位正式参保之后,工作人员不论是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地区调动,还是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都可以顺畅转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都是累计计算的,个人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受流动就业的影响。14.我们单位在改革前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前期试点(即“老机保”),改革后相关政策如何衔接?答: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前期试点(即“老机保”)的,改革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本人;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前期试点的,改革后不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单位和人员,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衔接办法在第二批配套文件中规定。目前,参加前期试点的单位和人员仍按当地试点规定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待第二批配套文件印发,再办理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手续,据实结算。二、关于支持新型城镇化的社会保险创新政策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15〕38号),自日起施行,这是我省人社部门支持新型城镇化、在社会保险政策创新上的重大举措。1.为什么要出台38号文件?答: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新增长点。人社部门作为基本民生部门,应当服从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新型城镇化中有所作为。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的出台,在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统筹城乡、促进公平的呼声日益高涨、条件基本具备、时机已经成熟,为了适应城乡之间人口无障碍流动、建立城乡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体系的要求,满足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等人群的实际需求,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反复慎重研究,省人社厅出台了38号文件。2.38号文件的核心政策是什么?答:核心政策就是,全面放开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条件。过去,除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没有户籍、地域的限制,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外,对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有户籍、地域、就业状况等限制。也就是说,在农村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民、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外地户籍人员、拿不到灵活就业证明的本地居民,只能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即使有经济能力,也不能参加就业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38号文件的出台,破除了户籍、地域、就业状况等限制,只要有经济能力、个人自愿申请,就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领取条件时,能够享受到相对高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3.放开参保条件是不是说参保没有条件?答:放开参保条件并不等于参保没有条件,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还是要满足4个条件:一是在劳动年龄段,即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属于超龄人员,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二是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属于职工,依法应当由单位为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他们以个人身份参保,全部由个人缴费,单位逃避了缴费责任,是对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的侵害。三是过去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过去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同一时段不应重复参保,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后,即可继续参保缴费。过去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以封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后,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4.个人申请参保,手续怎么办理?答:过去,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参保,都有一套成熟的办理流程。38号文件出台后,经办机构要修订经办流程,简化工作程序,提供便利服务,尽量减少需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审核身份证件信息外,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通俗点讲,今后的方向是,以个人身份申请参保就像在银行申请办银行卡那样,凭身份证就可以办妥了。5.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怎么办?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两个必备条件。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终目的是能够按月领取养老金。38号文件规定,对于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不允许补缴,而是通过延长缴费的方式,在累计缴费满15年时开始领取养老金,其中,延长缴费期间在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时,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开始领取养老金。6.外省户籍人员能否在我省参保?答:按照38号文件精神,只要未在单位就业,不论是不是我省户籍,均可在我省各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于可能出现的重复参保情形,随着今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国联网,对于重复参保人员,届时将予以清理。三、关于完善农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完善我省农垦企业和农牧渔良种场农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鄂人社发〔2015〕60号),决定自日起,农工养老保险办法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逐步并轨。1.为什么要并轨?答:我省农垦企业和农牧渔良种场农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在特定条件下、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形成的,实行适应农业生产特点的“低进低出”的一套办法,即低缴费、低待遇。根据《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号)、《湖北省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鄂劳社发〔2008〕60号),全省农垦企业和农牧渔良种场农业职工分别自2003年、2008年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农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得到维护,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随着农垦企业改革发展,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消除碎片化政策、建立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任务更加迫切,完善农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逐步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并轨,是建立统一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行动。2.农工缴费工资基数有什么变化?答:过去,农工缴费工资基数是按当地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的,这一水平一般为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低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即岗平工资的60%)。新办法实施后,不再使用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概念,改按岗平工资的60%-300%范围内据实核定,对缴费基数下限难以一步到位岗平60%的地区,允许结合实际设立过渡期,逐步提高到60%。3.新退休农工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答:日及以后退休的农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企业职工养老金办法计发,有一点区别是,农工的视同缴费指数为0.667(0.6667),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指数为1。为保持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农业职工退休时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退休的,分别加发差额部分的20%、40%、60%、80%,日及以后退休的,加发差额部分的100%。一般来讲,新办法要高于老办法,意味着新退休农工待遇将平稳提升。4.新办法实施后死亡待遇有无变化?答:过去,在职农工死亡由单位支付待遇,退休农工死亡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标准为13个月的当地农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远低于城镇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标准(13个月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新办法实施后,考虑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一般为职工平均工资的40%,为保持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实行5年过渡,对于、、2020年度死亡的人员,分别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作为待遇计发基数,计发月数13个月不变,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相关文章:1.2.3.4.5.6.7.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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