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企业采购存货核算恢复记账灰色怎样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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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般纳税人企业采购存货(材料)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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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存货暂估入账几种情形的财税处理
来源:转自互联网&   |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购入存货已入库但发票不能及时到达的情形,会计上一般将此类存货暂估入账。由于不同企业的经营方式各具特色,其对暂估入账的会计处理大相径庭。此外,暂估存货对的影响也是税企双方关注的焦点。本文区分几种情况,对存货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进行说明。   期末货已到,发票未到   1.期末仓库部门收到存货,但发票未达,仓库部门按对方送货单据或合同价格填制一式几联暂估入库单,财务部门以此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注意:仓库部门必须以收料单或入库单登记仓库账,并同时将财务记账联转财务部门入账;暂估入账不包括进项税额;&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科目余额并不完全等于应付供货商的金额,仅是暂估料的过渡性科目。   2.次月初用红字冲回,以仓储部门上月末出具的暂估入库单改为红字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红字)&,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红字)&。   注意:一些企业嫌手续繁琐,月初不作暂估冲回会计分录,或者会计上作了分录,但无红字入库单作附件,会计账与仓管账不同步处理,更谈不上账账相符,这样就存在涉税风险。   3.正式发票收到时,以发票和仓储部门出具的正式入库单作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X客户&。   注意:不能将&应付账款&&X客户&与&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混淆。   4.如果正式发票连续数月未达,但存货已经领用或者销售,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仍作暂估入库处理,领用存货时,仓储部门按暂估价开具出库单,财务部门以此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借记&生产成本等&,贷记&原材料等&。   5.暂估价与实际价差异的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发出存货的成本有不同的计价方法,具体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对于采用个别计价法和先进先出法的企业,暂估价和实际价之间的差异,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则,差异金额较大时再进行调整;发出存货的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存货明细账的单价是实时动态变化的,对于暂估价与实际价之间的差异,只是时间性的差异,按照会计的一贯性原则,不需要进行调整。   期末货已到,部分发票到达   实务中可能会出现一笔存货分批开票的情形,对于已开票的部分存货,可以凭票入账,期末只暂估尚未开票的部分。   例:东方公司和大华公司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8月5日,东方公司从大华公司购入甲材料,共计3000公斤,材料已入库,尚未收到正式发票,料款尚未支付,合同不含税价每公斤2元。8月25日,车间领用甲材料100公斤,加权平均单价为2.1元。9月10日,按照合同约定,东方公司支付80%的货款,用银行存款支付5616元,大华公司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东方公司发出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   按合同价暂估入库,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都按暂估价登记材料明细账:   借:原材料&&甲材料 6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6000   8月25日,车间领用甲材料,发出材料按计算的加权平均单价:   借:生产成本 210   贷:原材料&&甲材料 210   9月1日,冲暂估料:   借:原材料&&甲材料 6000(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6000(红字)   9月10日,支付部分货款收到发票:   借:原材料&&甲材料 4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16   贷:银行存款 5616   9月30日,暂估剩余20%的未达料:   借:原材料&&甲材料 12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1200   暂估入账纳税调整   如果发票跨年未达而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个别地区性政策对此作出了规范,但口径不尽相同。   比如,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企业购买但尚未取得发票的已入库且入账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原则上须在年度终了前取得正式发票后其相关的支出方可税前扣除,但考虑到部分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取得发票确有困难的,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特作如下补充规定:对在年度终了前仍未取得正式发票的已估价入账的存货、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限最迟不得超过纳税人办理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法定截止期限之前,超过这一时限的已办理汇算清缴税前扣除的相关支出应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原则:一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二是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三是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所以,对于暂估入账发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则,纳税人不存在利用不及时核算各项费用恶意调节利润,造成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以在税前扣除。【】 责任编辑:zh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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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或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来源:嘉兴国税&   |
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时库存有商品或者库存没有商品但有留抵税额怎么处理?
一、库存有商品处理办法
1.账面库存与实物库存不符时,首先进行库存商品盘点。如果账面库存大于实际库存,说明有商品销售不记账,将账面库存金额大于实物库存的差额计算补交增值税;如果账面库存小于实际库存,说明有购进货物不记账,应将货物退还给销货方。
2.账面库存与实物库存相符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也就是说,当账面库存与实物库存相符时不补交增值税,因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贷方反映&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内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就是不补交增值税。
二、库存无商品但有留抵税额处理办法
1.期末留抵税额是由于本期进项税额大于本期销项税额形成的。如果没有库存,期末仍然有留抵税额,原因有二:其一,售价低于成本销售,其二,销售商品不计收入,但销售成本已结转。
2.处理办法。如果是因管理不善造成售价低于成本销售,存货可以作为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留抵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是市场原因造成售价低于成本销售,根据财税〔号文件规定,留抵税额不予退税。如果属于销售商品不计收入,但销售成本已结转,应做无票收入处理,补交增值税,属于逃税的按征管法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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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或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一、库存有商品处理办法  1.账面库存与实物库存不符时,首先进行库存商品盘点。如果账面库存大于实际库存,说明有商品销售不记账,将账面库存金额大于实物库存的差额计算补交增值税;如果账面库存小于实际库存,说明有购进货物不记账,应将货物退还给销货方。  2.账面库存与实物库存相符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也就是说,当账面库存与实物库存相符时不补交增值税,因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贷方反映“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内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就是不补交增值税。  二、库存无商品但有留抵税额处理办法  1.期末留抵税额是由于本期进项税额大于本期销项税额形成的。如果没有库存,期末仍然有留抵税额,原因有二:其一,售价低于成本销售,其二,销售商品不计收入,但销售成本已结转。  2.处理办法。如果是因管理不善造成售价低于成本销售,存货可以作为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留抵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是市场原因造成售价低于成本销售,根据财税〔号文件规定,留抵税额不予退税。如果属于销售商品不计收入,但销售成本已结转,应做无票收入处理,补交增值税,属于逃税的按征管法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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