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什么应参加失业培训不参加会怎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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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知识竞赛试题(空白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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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本省《条例》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上述单位职工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属于上述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省《条例》规定,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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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法网 () 版权所有失业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一、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参加失业保险?&  答:《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都应参加失业保险。&  二、用人单位不参加失业保险或欠缴失业保险费如何处罚?&  答:用人单位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参保后欠缴失业保险费,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如何规定的?&  答:《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五、何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答:(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6)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六、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  答:(一)用人单位应当自失业人员失业之日起3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三)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身份证明;(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4)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七、如何确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从2011年7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九、失业人员未办理失业登记再次就业如何处理?&  答:应先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核定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将其应享受的待遇做好记录,并与下次失业时应享受的待遇合并计算。&  十、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7)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一、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原有缴费时间如何处理?&  答: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该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应当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十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享受什么待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十三、农民工如何缴纳失业保险?享受待遇?&  答:根据辽人社[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全省农民工按城镇职工政策参保,并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一、按照《陕西省实施办法》规定,目前我省哪些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包括民办医院、学校和科研单位。社会团体是指 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该组织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主要是学会、研究会、联合会等。 二、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按照规定,具备下列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内容?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一是按缴费年限计发的失业保险金,最多不超过24个月;二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补助金;三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参加一次职业培训或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可以免费接受一次职业指导和三次职业介绍服务;五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免费咨询服务。 四、失业保险归哪个部门管理?怎样进行参保登记?   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和《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均应执行国家和省制定有关法规和政策。   凡按规定应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领取失业保险登记证件。登记的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帐号等。   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五、参保单位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参保单位应尽的义务包括:   (1)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   (2)按照核准的数额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   (4)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告之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参保单位享有的权利包括:   (1)向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本单位缴费记录;   (2)将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名单和有关材料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障;   (3)对不落实有关政策的经办机构或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据实举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六、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是多少?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凡属参加失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均执行统一标准:   (1)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总额的2.5%缴纳失业保险费;   (2)参保单位城镇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3)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4)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七、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用途是:   (l)支付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   (2)支付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支付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活动的补贴费用;   (4)国家规定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 八、县备什么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是: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 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等情形 。   职工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视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   (1)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2)按月领取门诊医疗补助金,患病住院治疗还可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   (3)免费参加1次职业指导、3次职业介绍服务,免费参加1次职业培训或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   (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按在职职工的有关政策规定,一次性发给丧葬费和抚恤金; 更多就业创业信息请关注岚皋人社 微信公众号:lgrs2522190 咨询热线: 岚皋县人社局官网: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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