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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术语下出口合同的风险与防范国际贸易论文
  【摘要】近年来,我国出口合同中以FOB贸易术语成交的比例越来越大。本文从保险、货代、船货衔接、提单以及结算方式等方面对FOB贸易术语下出口合同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防范措施,以便出口商更透彻地了解FOB术语,从而减少可能的损失。   【关键词】FOB贸易术语 风险 防范措施      一、FOB术语是当今国际贸易中采用的主要术语之一       外贸经营权未下放前,专业外贸公司出口常常采用CIF术语成交、进口采用FOB术语成交。但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对外开放航运市场以来,各外资班轮公司纷纷抢滩中国的主要沿海港口,境外货运代理也蜂拥而入,境外货代的活跃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条件。加之石油价格一路疯涨,班轮运价频繁涨价,使原来出口商略有赢利的运费支出变为无利甚至亏损,很多外贸公司为规避运价风险,出口主动选择做FOB,以避免订舱以后运费及其附加费用上涨的风险。另外,很多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外贸企业缺乏必要的知识和经验,而使用FOB术语出口方承担的义务较少,手续简明,便于对外报价,尤其是签约一些比较偏僻的目的港,为了业务的正常进行,出口需要采用FOB术语。   但是,出口合同中采用FOB贸易术语对出口方存在一定风险。因此,有必要就出口合同采用FOB术语成交时的风险问题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讨论。      二、出口合同中使用 FOB贸易术语的风险      随着FOB术语在我国出口合同中的大量运用,很多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   1、保险范围的缺失问题。FOB条件下,货物的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卖方需负责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全部风险,货物在由仓库至码头的运输过程中,在集装箱堆场或码头的仓储环节所发生的损失将全部由卖方负担。   国际货运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个保险利益,在国际货运中,体现在对保险标的所有权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上。以FOB方式达成的交易,货物在越过船舷后风险由买方承担,此时货物发生损失,买方的利益受到损失,买方具有保险利益。由买方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只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才生效。   2、国外买家指定货代带来的风险。FOB贸易术语下买方要办理运输事宜,但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看,买方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买方指定货运代理有各种考虑,如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要求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运情况;通过货代获得优惠运价;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串通货代骗取卖方货物。   国外买家要求采用FOB术语的,一般都与其指定船公司或货运代理有着良好甚至特殊的关系。他们不仅可以担保提货,有时还能指示船公司或者货代提出无理要求,拖延出具提单或出具不合格提单,或者搞无单放货,使我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这样,即使在信用证条件下,我国出口商也难以保证安全结汇。   大量使用FOB术语,还会增加我国出口企业的各种隐性支出。FOB术语下,卖方负责支付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很多船公司或者货代看中这点,往往以便宜的价格招揽国外客户指定其作为FOB项下买方指定代理,随后再对我国外贸企业大幅度提高装船前的一系列船杂费用,甚至巧立费用名目,来转嫁其费用损失或者捞取超额利润。如出口方试图理论或者拒付,则拒绝签发提单甚至根本不安排装运。这时,出口方索取提单结汇心切,只有任人宰割,忍痛付款。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   3、提单发货人填写不恰当的风险。在FOB术语下,当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时,买方会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栏内填买方的名称,作为出口方,如果缺乏海商法知识和国际贸易经验,往往会接受在出口货物送交买方组织的承运人后,从承运人那里取得以买方为托运人的指示提单。这种提单在货到港时,买方可以“托运人指示”的名义,凭保函和提单副本提货。   这时买方若存心欺诈,可借口单证不符或其他理由拒绝付款。出口方若以提单持有人名义状告承运人无单放货,由于卖方和船方并没有合同关系,卖方的托运人身份是模糊的,船公司凭托运人(买方)的指示放货是通行的做法,卖方打这场官司也是很艰难的。   4、船货衔接的问题。FOB价格条件下当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将货物备妥装船,往往产生船货衔接不好的问题。比如买方因各种情况导致船期延迟,船名变更,或船公司舱位紧张,订不到舱。这样会使卖方增加仓储等费用的支出,或因此而使卖方迟收货款造成利息损失。卖方如果备货时间仓促,或船公司在装运港的航次少,无法将货物在指定日期装上指定的船只,则卖方就要承担由此造成的空航费或滞期费。更糟的是,在舱位紧张时,指定船公司发现到付运价偏低而又不是大客户时,往往不予及时安排舱位。如果货已备好而国外买家不同意延期,我方就要面临巨大风险。   另外,在FOB术语下,即使卖方已将货物备妥,买方如由于行情变化不想履约,也可能以订不到合适的船为借口拖延,导致卖方不能在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船。而卖方除了有货物贬值和不能及时卖出的损失外,还要增加装运港的仓储费损失,而鲜活和季节性商品损失就更为惨重。      三、出口合同中使用 FOB贸易术语的风险防范      在出口合同中使用FOB贸易术语,应该考虑到可能的风险,并使用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规避。   1、合理运用保险消除盲区。针对保险“盲区”,即货物从装运港发货人的仓库到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合同,卖方可以在装船前单独向保险公司投保“装船前险”,也称国内运输险。这样一旦发生所述的损失时,卖方即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尤其是卖方所在地距离装运港比较远的情况下。但是,这会增加卖方的资金负担,卖方对外报价时候要把这一部分费用考虑进去。同时,卖方也可以考虑改变长期使用的FOB贸易术语,而改用贸易术语FCA,货物风险可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候就提前转移,缩小风险范围。    2、卖方不能放弃订舱和直接获取提单的权利。INCOTERMS2000指出:买方的义务是自费租船或指定班轮公司并负责支付运费,将船名、交货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的通知;卖方的义务是向买方提交证明已按约定日期或期限,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运输单据(提单)。这就是说,买方有权依据贸易合同,通知卖方向其选择的承运人订舱并交付货物,但买方本身不享有订舱权及向船公司索取提单的权利。卖方(发货人)应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货运代理订舱,向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后直接向船公司索取提单,承运人应向卖方签发提单,而不是向买方签发提单。   因此,在FOB合同中,发货人可接受买方指定的班轮公司,但应明确由发货人委托货代或无船承运人订舱。发货人如委托我国的货代安排出运,要看被委托的货代背后是否又有境外货代。如果背后的货代是境外的契约承运人,又是托运人,那么货主要与被委托的货代签订严格的协议,明确规定货物到达目地的后凭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在散货运输中,船公司如果是榜上无名的,最好不用。通过境外货代找的无名船公司更不能用,否则会发生整船货物灭失的危险。货主在选用货代时,需十分谨慎,要选择实力强、有经验、在国内外有网络或者有互为代理合作伙伴的,能开展门到门多式联运业务的,能签发自己提单的货代。   3、处理好代表物权凭证的提单。在FOB出口情况下,班轮公司的提单是最可靠的,最好不要接受境外无船承运人提单,在签订合同时就可明确,如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要求提供无船承运人的提单,要修改信用证。如使用无船承运人提单,要核实其提单是否在交通部备案。如果没有备案的,可向客户婉拒,改为船公司的提单。   无论使用船公司的提单还是货代、无船承运人提单,应以发货人为托运人的指示提单;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使用无船承运人的全程提单结汇的,提单上可填写开证行为收货人的指示提单(TO ORDER OF XXX BANK),让银行紧紧控制物权,才能防止无单放货的风险。对于提单收货人要注意不要填写记名式抬头,避免无单放货的风险。(美国海商法的权威著作认为,记名提单依其记名的形式就决定了是不可转让的提单,承运人可以在不收回正本提单甚至未见到提单的情况下放货。)    4、积极处理好船货衔接。由于信息传递延迟和不完全,还有众多意外情况,因此在FOB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风险只有靠卖方自己尽量减小。在签订FOB合同后,卖方应该自己办理托运手续,以便卖方对货物了解和控制;卖方应要求买方所派船只是信誉良好的。    卖方还应在合同中明确买方在派船前应电告卖方船只、船籍、所属船公司等详细情况,以我方确认为准,并在合同中说明由于买方或船方的原因延误了装船,由买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卖方因此的损失,直至解除合同。   5、提高风险意识,通过多种途径加以防范。出口公司在与新客户签订FOB合同前,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要作全面了解。即使是做了几次顺畅的贸易,也要特别小心,有些存心不良的客户从小业务做起,次次顺畅,但等到有大单业务时,就会动无单放货的心眼。要注意分批出运,尽量避免大量集中出口,降低风险。    要切实提高业务人员素质,深入了解各种贸易术语的含义、费用及风险划分;要熟悉出口流程、了解航运市场,强化信用证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的实务操作,严格按出口合同及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止买方找到借口拒付货款。货主还要特别注意观察客户对合同或信用证条款是否有不同于FOB术语做法的新要求和变化,并作出应对。选用合适的结算方式,通过收取一定的预付款降低风险,使对方按合同办事。    要维护自身权益,一旦发现境外货代无单放货的现象,我方外贸企业要及时起诉,同时严格关注境外货代的动向,防止其骗货得逞就销声匿迹。事实上,正是有些企业受骗后不去依法追讨损失,才造成境外货代进一步的欺诈行为。   总体来说,在我国的出口贸易实践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有FOB、CIF和CFR。选用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各有不同。究竟使用哪种贸易术语对出口更为有利,并不能一言以蔽之。每个出口企业都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外进口商的信誉状况来慎重选择。   通过分析不难看出,如果想尽可能降低FOB出口合同的风险,必须对保险、付款方式、装运条件等合同条款充分考虑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这要求出口业务人员在全面熟悉和理解INCOTERMS2000有关FOB价格术语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合同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有机地运用各种保险险种、付款方式和装运条件,来保证FOB出口合同顺利执行、安全收汇。      【参考文献】   [1] 白洁、张雪娜:FOB术语下卖方风险分析[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5(7).   [2] 祁长生:FOB贸易术语下卖方如何规避风险[J].黑龙江对外贸易,2006(3).   [3]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M].中信出版社,2000。   [4] 蔡家祥:FOB出口,卖方不能放弃订舱和直接获取提单的权利[J].中国经贸,2006(9).--博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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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国际贸易结算的风险及防范
【内容提要】从外贸企业的角度,分析了国际贸易结算中所面临的政治风险、信用风险和货币风险及其产生的后果,指出运用有理有效的预测方法对未来风险及其事故、后果进行科学预测是有效防范风险的必要前提和条件,最后从风险控制工具和风险财务工具等方面,提出了外贸企业应根据贸易伙伴国的政治、经济发展动态建立及时有效的预报系统,根据客户资信的实时状况选择D/P托收、或银行保函等恰当的结算方式,充分利用保险制度和银行的融资功能等,以防范国际贸易结算各类风险。
  国际贸易结算是以货币形式结清国与国之间由于国际商品贸易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随着我国对外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加入后,经营国际贸易的企业越来越多,国际贸易结算业务将不断扩大。如何进行结算风险的防范日益成为国际贸易结算的各主体,尤其是外贸企业的严峻课题。
一、国际贸易结算常见的风险类型及其识别
国际贸易结算中往往涉及到不同的国家、不同的货币、不同的结算方式和不同的结算工具等,由于自然的、政治的、军事的、经济的和信用的原因,可能会导致一系列风险的发生。而常见的风险有政治风险、信用风险和货币风险。
(1)政治风险。国际贸易结算中的政治风险,主要是指一国全面的政治形势及其对该国偿还债务能力可能会产生的影响的程度。最典型的例子是战争、内乱和国有化措施等带来的风险。一国政府决策人的构成和高级领导人的决策意向、该国国内的重大事件和社会环境以及它的对外关系都将影响该国政治风险的变化。政治风险给国际贸易结算活动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延迟付款、暂停付款或没收货款。由于政治风险一般不易预测,一旦出现,对订约的交易双方往往造成巨大损失。
(2)信用风险。国际贸易通过国际结算活动,最终使身处异地的买主得到所需的货物,卖方得到货款。但是,如果交易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履行贸易合约,那么就会使另一方有可能遭受风险,这类风险即为信用风险,其实质便是一种违约风险。它具体表现为买方无理拒收货物、无故延迟付违约款或拒付货款等,以及卖方不按贸易合同按时出运货物,或即使按时发运货物,但货物属坏货、假货,与合同不相符,或单据是伪造的等等。
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风险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进出口商的品德。当然,进出口商的资信情况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如果交易双方资本雄厚、财力充裕,一般产生信用风险的可能性就小,反之,出现信用风险的可能性就大。
(3)货币风险。货币风险即外汇风险,一般是指在一定时期的国际经济交易中,以外币计价或定值的债权债务、资产和负债,由于汇率或利率的变动而引起有关货币价值的上升或下降,致使国际经济交易中的任何一方有可能遭受的风险。其中交易风险是国际贸易结算活动中易出现的一种货币风险。交易风险包括交易结算风险和买卖风险2种。其中,交易结算风险即商业性外汇风险产生于以信用为基础,以延期付款为支付条件,以外币计价的商品和劳务进出口活动中,主要由进出口商承担。如果出口收汇的外币汇率收汇时比成交时低,出口商就将蒙受损失,其实际收入就会减少。同样,如果进口付汇的外币汇率在支付时比成交时高,进口商亦将蒙受损失,其实际成本将会增大。买卖风险即金融性风险主要产生于以外币进行借、贷款的活动中。当借入一种外币而需要换成另一种外币使用,或者作为偿债资金的来源是另一种外币,则筹资人或借款人就将承受借入外币与使用货币或还款来源货币之间汇率变动的风险。如果借入货币的汇率上升,筹资成本就会增加,借款人就有可能受损。借入浮动利率的某种外币贷款,在该货币利率上浮时,也将提高筹资成本。或者是在多种货币选择的筹资中,选择了利率较低的一种外币借款,结果支付本息时,借入货币的汇率却上升了,且汇率上升所带来的损失超过利率相对较低的好处时,这就形成汇率和利率的综合风险。
国际贸易结算中的货币风险将使外贸企业的经营损益产生不稳定性和不可捉摸性,进而影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一国货币汇率变动主要受该国国际收支、通货膨胀、外汇供求平衡状况、经济发展、与他国政治经济关系、经济周期、经济政策和外汇政策等因素的影响。
二、风险预测是有效防范风险的必要前提和条件
风险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不确定性,即某种结果在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损失可能大,也可能小。为了减少风险和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尽量避免损失的发生或减少损失,确保预期目标的实现,有必要采用各种方法认识和预测风险,并采取积极可行的措施来防范风险。任何风险的有效防范都有赖于人们对风险的系统的、连续的识别以及准确预期和预测,也就是说,预测是人们有效防范风险的必要前提和惟一途径。因为风险管理应建立在科学可靠的基础上,如果没有系统连续的识别、科学的判断和准确的预测,就无法决定处理这些不确定风险的最优方法,也难以选择最恰当的风险管理手段,防范将是盲目无效的,甚至是有害的。因此,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要想回避或减少各种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首先要对未来风险状况进行一系列分析、预测和判断,以利于风险承担者相机抉择,作出正确防范。
一切风险都是各种主客观因素的综合反映。国际贸易结算风险预测的直接对象或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一是风险影响因素,即存在产生或增加损失的主客观因素,如国家的或个人的因素,自然的、政治的或经济的因素等。二是风险事故,即产生损失的直接事故,如政治风险、信用风险、货币风险及其它风险。三是损失,即风险发生的后果,如直接经济损失及其它连带损失。
准确的预测有赖于有理有效的预测方法。从预测的理论和实践来考察,我们可以运用概率论、数量统计等方法对国际贸易结算风险进行定量和定性预测,如计量模型法、统计图表法、主观分析法等。
三、防范国际贸易结算风险的措施与对策
在对未来风险及其事故、后果进行科学预测和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以便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利润增至最大,损失减为最小。
(一) 政治风险的防范
(1)建立及时有效的预报系统[3]。即密切注意东道国政治形势的发展变化,收集其政局演变的情报,及时了解贸易伙伴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情况,对东道国的政治、经济变化实施跟踪测试和监控,以尽早发现显露的政治风险的前兆,以便争取主动,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政治风险具有突发性,有些事件是事先不易预测的,但大多数事件存在一系列前兆,只要预测工作做得好就可以最大程度减免损失。
(2)实行风险投保。这是防范政治风险的最有效措施之一,即由受益人向政府保险机构投保政治风险。目前有些国家专门设有政治风险保险机构,如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对因战争等原因而使债权人受损之类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开办有政治保险业务。受益人投保后,一旦有政治风险发生,即可要求受理保险的政治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
(3)寻求担保。即由受益人向进口方所在地银行提出申请,要求其开具保函。受益人取得担保的保函后,如进口方所在国的政策改变或政局发生变动,就可以向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索赔,作为担保人的金融机构必须付款。
(4)回避风险。当经过预测和评估了解到进口方所在国发生政治风险的可能性较大时,最好采取回避风险的办法,即暂停与该国发生贸易往来。但这会减少贸易收入或影响贸易双方的关系,这时可考虑采取易货贸易,由贸易双方直接地、同步地进行等值贸易交换。易货贸易与担保相结合,能使政治风险减少到最低程度。而当东道国发生了政治风险事件时,外贸企业可在东道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合理的、损失最小的撤退形式,如转移价格、发回产品、带走技术等将资金抽出东道国,避免无序和混乱的发生,减免政治风险和由此带来的其它风险。
(二)信用风险的防范
(1)成立专门信用风险管理机构。国际贸易涉及的环节多且复杂,单靠业务员对贸易对手信用的掌握往往是片面的。在企业内设立一个信用风险机构,建立一个公司级的客户信息档案,在交易前通过一些具有独立性的调查机构对贸易对手的注册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经营作风和过去的历史等进行了解审查,在交易中与业务员进行紧密的沟通交流和协作,在交易后以应收未收帐作为监控手段防止产生坏帐,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最大可能地避免信用风险。
(2)慎重选择交易伙伴。从事国际贸易的双方,由于各居一国,天各一方,有的是通过信息牵线,或在INTERNET网上认识成交,却未曾谋面;有的虽在交易会上认识,却也只是数面之交,如何选择贸易伙伴就显得尤为重要。一般在成交前尤其对于新的贸易伙伴或大的生意,事先都要通过咨询公司作资信调查,建立滚动的客户资信档案,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资信调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企业的品行(Character)、经营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和经营状况(Condition),简称企业的"4C"。如果对方资信良好,便可放心同对方进行合作或交易。如果对方资信较差,尤其对于不法客户,应立即停止进一步的往来,防止因发生信用风险而遭受经济损失。
(3)委托银行收取保证金和出具银行保函。在认真审查了对方的资信情况后,如果决定进行某项贸易活动,为保险起见,出口企业在适当的时候可通过银行向进口方收取一定的保证金。保证金可视进口方的资信情况规定为贸易额的一定比例,这样可促使进口方履行到期付款的义务。进口企业也可要求出口方出具银行保函,保证将按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发运货物。
(4)根据客户资信状况和成交金额,选择恰当的结算方式。目前常用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对进出口企业来说,不同的结算方式下的信用风险有所区别:汇付方式风险极大,不宜采用或只能与其它措施并用;在托收方式下,出口企业应尽量采用D/P即期避免使用D/A方式,而进口企业可对托收单据事先作出要求并严格审核;在信用证方式下,出口企业还应对开证行的资信情况、经营作风和信用证的条款进行审核,以保证安全、及时收汇,而进口企业应按合同规定对银行开证条款作出要求,或增加某些保障性条款,还要着重鉴别单证,防止对方诈骗。
(三)货币风险的防范
(1)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在国际贸易中,对于进出口商来说,一方将收到一批货物而负有债务,另一方将得到货款而拥有一笔外汇资产,为了防止已经发生的外汇资产和外汇负债因汇率变动可能造成的损失,进出口企业可分别做一笔与其负债和资产等值的相反交易,即进口企业买进一笔外汇,而出口企业卖出一笔外汇。这样,如果进出口企业在进口付汇或出口收汇中受损,则在所做的套期保值交易中定会得益,损失与收益也就相抵消了。相反,因汇率变动,进出口企业在套期保值交易中受损,那么在付汇或收汇中就会得益,损失与收益自然也抵消了。这样,即能达到保值和防范货币风险的目的。
(2)提前或推迟外汇收付。这是进出口企业通过对外汇汇价变动趋势的预测,改变外汇资金的收付日期,防范外汇风险的一种方法。常见的做法有2种:① 当计价结算货币的汇价趋跌时,出口企业在合同中应尽量缩短支付信用期;当计价货币的汇价趋涨时,出口企业则应尽量推迟收汇,推迟的付款期限越长,对出口企业越有利。进口企业的做法则与出口企业刚好相反。② 当计价结算货币看涨时,进口企业应在签订合同前作出决定,争取提前收货;反之,当计价结算货币看跌时,进口企业应争取推迟收货。出口企业则根据货币的看涨或看跌,争取延缓出口销售或早签订出口合约。
(3)订立外汇保值条款。即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一种(或“一揽子”)保值货币与支付货币之间的汇价,到实际支付时,如汇价变动超过一定范围,则按支付当时的汇价对支付总金额加以调整,以达到保值目的。目前常采用一篮子货币保值方法。由于一篮子保值货币与支付货币汇价有涨有跌,汇价风险分散,可有效地避免或减轻外汇风险。实践中,在使用一篮子货币保值时,一般把外汇风险限制在商品总额的比较小的范围内。
(4)利用保险制度。一些国家专门设有一种为经营外贸服务的保险机构以及外汇保险制度,其提供的保险服务就是汇率波动保险。20世纪70年代末,日本和的国营保险公司都开办了此项业务。外贸企业按照保险规定投保,若因汇价变动造成了损失,则可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规定赔付。外贸企业通过这种保险制度,可以解除因风险损失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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