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拿着银行委托他人讨债的委托书书的讨债公司,来讨债是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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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公司的存在是合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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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拖欠的个人和企业公司的增多,对拖欠债务的没有办法,要不回,所以就寻找专门的讨债公司帮忙讨要债务,那么讨债公司的存在是合法的吗?本文整理了有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背景新闻】据媒体报道,被某商务公司开除的员工宗某认为公司应当支付自己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因得不到公司的认可而遭到拒绝。宗某根据报纸上刊登的广告找到一家名为“锐意志达”的商务调查公司,与之签订讨债合同并交纳一定数额的代理费。第二天,该公司多名身强力壮的男子来到宗某之前就职的商务公司,以武力威胁商务公司内的员工不得工作,商务公司经理刘某在遭到毒打的情况下被迫写下“自愿以车抵债”的字据,司机李某因不肯交出车钥匙也遭到了数人殴打。后经警方严密布控,涉嫌的15名落网。经查,该团伙打着商务调查公司的旗号暗地里从事非法讨债活动,采用暴力、威胁、恐吓、扰乱公司经营及他人正常生活等多种违法手段进行讨债,收取的代理费用通常在20%至30%之间,15名犯罪嫌疑人均被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无独有偶,市民周某遭遇欠款不还找讨债公司帮忙,反倒被讨债公司敲诈。周某误信朋友丁某放牟利的说法,将四处筹措的40万元交给丁某,然而到了约定期限丁某只交给周某一张90万元的,称因自己操作失误导致破产无力还钱。周某讨债未果,便联系到开讨债公司的韩某,并承诺向其支付30%的酬劳费。经多日尾随确认,韩某及其公司的四名男子将丁某从其居住的小区劫持到一辆轿车内,对其实施殴打,其中一名男子还用匕首将丁某腿部扎伤,并扬言要挑断其手筋、脚筋。经过20多个小时的逼问,韩某五人索债未果。气急败坏的五人将目标转向周某,向周某索要劳务费27万元,周某拒绝支付,五人就将周某控制起来押到一民房内逼其写下欠条,周某借口拿钱逃到派出所报案。有资料显示,我国企业所持有的逾期应收账款比例一直居高不下,从政府机关、企业公司到社会上的普通自然人,包括在内,被拖欠债务的受害者五花八门,仅我国每年由于信用问题造成的损失已有6000多亿元人民币。“市场需求决定市场供给,这就是讨债公司存在的巨大市场需求和空间。”据业内人士保守估计,目前全国至少有10万人在从事这份见不得阳光的讨债职业,“未来可能有超过100万人从事这一高额利润职业”。这些以“咨询”、“调查”名义开设的公司,实际上就是以“追债”为业务的讨债公司,经常采用长期盯梢跟踪、扣押贵重物品、打电话威胁等手段,有的还运用暴力手段追索债务,甚至酿成人员伤亡,引发多人械斗等。讨债公司是不合法的“目前,在我国,大多数人知晓讨债公司,但很少人知道讨债公司是不合法的。”检察官乔苹苹说,自古以来,“欠债还钱”被中国人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有时因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故意逃避债务等原因使得人仅凭一己之力难以顺利要回欠款,向法院求助又面临成本高、周期长、执行难的问题,于是讨债公司便有了存活的市场。然而讨债公司承办委托书账追债,没有法律依据,缺乏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行政强制力,有些讨债公司借助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等不正当的手段,强行向债务人收取债款,甚至绑架人质,进行暴力危害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收取高额报酬。讨债公司的存在,不仅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治安,而且助长了地下非法讨债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国家曾三次发文禁止。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就发布《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讨债公司。该通知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讨债业务的公司企业进行清理,并通知其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不按本通知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2000年,上述两部门又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范围,“侦探公司”、“私人保镖”等新兴服务行业纷纷出现在新颁布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但追债公司仍在禁止之列。讨债公司常引发刑事犯罪律师告诉记者,讨债公司索债的程序通常为:寻找债务人——锁定债务人活动范围——控制债务人——向债务人催要债务——债务人被迫还钱——从债权人处获得约定的酬劳费用。而讨债公司索债成功无非依靠两种手段:心理威胁和身体威胁。一般情况下,讨债公司大多是通过身体威胁来索债,而身体上的威胁极易引发刑事犯罪,从被查获构成犯罪的讨债团伙来看,讨债公司引发刑事犯罪具有以下特点。讨债人员组成复杂化。讨债公司成员结构较为复杂,多由社会无业人员或者刑满释放人员组成。讨债手段非法化。讨债公司成员与债权人签订委托协议后,采用长期盯梢跟踪、扣押贵重物品、打电话威胁等手段,有的还运用暴力手段或者威胁方法逼迫当事人偿还债务,总之,为了达到目的“会想尽各种非法手段”。获取非法利益掠夺化。对于债务人,讨债公司成员通常以胡搅蛮缠、语言威胁甚至用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讨要;对于委托他们的债权人,如未能顺利讨回债务或没拿到相应提成,他们就会巧立名目以支付调查费、差旅费等索要钱财。讨债过程可能涉及多种刑事犯罪。讨债公司成员通常以讨债名义,故意挑起事端。他们采用暴力手段实施的违法行为可能触犯多种罪名:如在讨债过程中与债务人发生口角,遂纠集人员与对方大打出手,涉嫌;或到债务人公司肆意闹事,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涉嫌寻衅滋事罪;还有的因为没有讨要到债务,从委托人处拿不到“报酬”,反过来向债务人敲诈勒索“劳务费”,涉嫌;讨要过程中遭到债务人拒绝,心生不满而债务人身体进行报复的,涉嫌;为了迫使债务人尽早归还债务,长时间的非法控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涉嫌。讨债公司暴露许多社会问题“讨债公司暴露许多社会问题。”法官说,一是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债务人单方认为欠债还只是道德问题,并不触犯法律,因此采用东躲的方式逃避债务,甚至采取欺骗的方式拖欠债务,致使债权人内心的矛盾不断升级;另一方面债权人错误地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觉得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只要能够让债务人还钱自己都不理亏,从而在自己索要未果的情况下转向讨债公司,根本意识不到以非法手段讨要合法债务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二是牟取暴利。一般情况下,讨债公司收取的酬劳费都是债权的20%至30%,而且即便讨要不成也会要求债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劳务费,债权人也不敢不给,可谓旱涝保收。所以在高比例利益回报的驱使下,讨债公司屡禁不止,并且不断有人甘冒刑事处罚的风险大行其道。三是缺少对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债务人长期躲债、拖债、赖债,债权人面对自己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找不到及时合法有效的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进入司法程序,运作的周期长,易使债务人转移资产,在花费一定的前提下还有可能因执行不了而告终,使债权人望而却步。无奈之下,债权人才会选择投入少、见效快、保成效的讨债公司。四是缺乏对公民个人隐私保密机制。有些时候债权人找不到债务人,而讨债公司却能准确找到并将债务人控制起来,是因为公民个人隐私信息被肆意外透给犯罪分子,也是致使讨债公司顺利完成“业务”的侧面因素。五是诚信制度的缺失。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债务人也不会被记录在案,对其日后的学习、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都不会产生特别大的影响,这使得债务人拖欠欠款甚至对欠款百般抵赖的社会成本十分低廉,从而助长了这些不良信用债务人的底气。国家应取缔讨债公司“国家应该取缔讨债公司,为债权人提供法律支撑。”检察官孙玲彦说,解决有三种正当途径:一是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二是有法律工作者介入,通过非讼方式解决;三是通过仲裁和途径解决。讨债公司的出现,冲击了正规法律服务市场。讨债公司的经营活动多数不正常、不规范,可能滋生各类问题,会破坏正常的法制秩序,应予取缔。与此同时,法院应加大对“老赖”的刑事制裁力度。“目前,司法机关对暴力讨债行为有了较为严厉的制裁,可对‘老赖’的刑事责任追究力度还不够。”暴力讨债情况增多,已经暴露出我国诚信度缺失。有些债务人有钱不还,并且转移财产以防法院执行。但实践中,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接受法律惩罚的“老赖”不是很多。因此,司法机关需要对这种无赖行为加大刑事处罚力度,这既有助提高整个社会诚信度,也能减少因讨债不成导致的过激行为。2006年4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将商账追收师列为新发布职业。商账追收师对商账催收的相关法律规范、企业内部账款管理、非诉讼的实际运作方法、债务人心理特征诊断等进行系统的学习,通过专业、合法的追收服务,帮助企业及时收回企业的“应收账款”。希望这一制度能早日走向成熟,使更多的债权人获利。综上,讨债公司的存在,不仅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治安,而且助长了地下非法讨债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国家曾三次发文禁止,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所以讨债公司是不合法的。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到您。律师365小编提醒你,讨债还是通过专业律师走法律途径追讨为好。延伸阅读:看完还有疑问?拨打咨询热线:400- ,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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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建议31521号
建议主题:银行委托“讨债公司”收账违法,应坚决制止
建议类别:经济类
政治面貌:民盟盟员
提交时间: 11:25:13
内容:银行委托“讨债公司”收账违法,应坚决制止 几天前,芜湖一市民莫名其妙地收到了一张金额十几万元的“催债单”,要求该市民限期归还拖欠某银行的逾期贷款,催债单位是一家从未听说过的公司。弄得从未在银行贷过款的该市民一头雾水,也比较紧张。通过拨打“1890”,电视台帮助联系了合肥的这家银行,得知那是一家讨债公司,因为该市民和债务人同名,讨债公司投错了地址。 而在不久前,南京多家银行也曾公开承认与第三方讨债公司合作向市民追债。中行江苏分行、建行江苏分行、南京银行等多家银行都承认了自家行内确实与第三方讨债公司有合作。 银行借助社会资源,向逾期不还的债务人催债,这或许会成为未来的发展方向,但在目前法律框架下,银行借助“讨债公司”力量追债,仍有诸多不妥之处: 一是借款人和银行之间的关系属于契约关系,银行作为债权方,未经借款人承认或法律许可,无权将债权私自转让,借款人没有必要理睬“讨债公司”,任何“讨债公司”单方面帮银行追债的行为,都属于对债务人的无理骚扰。 二是银行将客户资料透露给“催债公司”属违法行为。这一点非常明确,因为既然银行委托“讨债公司”讨债,就一定会将借款人的住址、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告诉“讨债公司”。银行如此肆无忌惮地泄漏借款人的隐私,行为上违法。 三是目前中国还没有一家合法的“催债公司”,所谓的“讨债公司”,靠的无非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一些非正当手段,胡搅蛮缠算是好的,比如不断电话讨债、登门讨债,让你的生活遭受严重干扰,不得不就范。而最为恶劣的,是一些“讨债公司”靠流氓地痞来威胁债务人,甚至采取绑架手段逼债务人还款,造成新的社会问题。
建议:笔者以为,银行作为企业,对“欠贷”的追缴只能通过合法途径。未来可通过完善法律来解决欠债不还的问题,比如让“讨债公司”合法化,然后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即可约定如逾期不还,可由具体的一家“讨债公司”追讨。 但在目前法律并为让“讨债公司”合法的情况下,银行委托“讨债公司”收账明显违法,应坚决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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