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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店真的假的,不会是忽悠人的吧,搞得像传销?
来源:烽火台 &日期: 10:50:16 &&浏览次数:&&&&
萌店真的假的,不会是忽悠人的吧,搞得像传销?最近我的朋友,落夏的蔷薇很不开心。她是一个ps爱好者,专门为各类淘宝商户提供店面设计的服务,因而成立了萌店吧,方便设计师和淘宝卖家对接。可是最近由于微盟V店的去山寨化运动,让她异常痛苦,因为V店改名为萌店。这导致一大堆不已卖货为目的,只为拉人赚平台补贴的好事之徒,加入了她的贴吧,肆意发帖。惹得她不得不天天在各类招商信息下面写上“请注意这里不是萌店APP吧,请不要被骗子软件欺骗”,好不奇葩。 其实,如果仔细研究这款产品,萌店就是一款拥有金字塔结构的传销app。 什么是传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 》第七条的规定: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2005年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中的内容。其中第七条第三款就是微盟萌店涉嫌触犯的条款。 微盟萌店在自己的生态体系中,有三方构成。一方为商家,他们根据拥有的授权不同,可以在微盟萌店的平台上,设置自己的店铺(旗舰店、专卖店、专营店),并支付萌店包括保证金在内的一系列费用,一方为服务商,这部分构成非常杂,其实就是帮微盟萌店BD商家的经营实体。他们根据拉拢商家上萌店开店,获得提成和未来的销售分成。而第三方则是分销网友,在萌店的平台上被成为萌主。它们的业务有两个,一个是负责帮助商家代销商品,另一个发展自己的下线,美其名曰“合伙人”,一旦商家的商品被成功卖出,萌主及其合伙人都能获得收益。 这个模式坏就坏在它的这个所谓的“合伙人制度”上。萌店是这么规定的:商家可以设置一个固定的佣金比例,萌店平台会把这个佣金比例拆成三份,60%,20%,20%。萌主的二级合伙人卖出商品后,萌主和它的二级合伙人都能获得收益。 如何仔细研读这则法条,你就能清晰地看到微盟萌店是否涉嫌触犯相关法律了。而且微盟萌店现在算是收敛多了,此前七夕期间,甚至为了冲量,不惜平台直接给萌主和萌主的合伙人现金奖励。只要萌主拉新的萌主加入,成为合伙人,平台各奖励十元钱,这直接触犯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然,微盟萌店肯定还是请教了相关法律人士的,它试图钻一个空子,那就是“非法牟利”这句话。但是这显然是失算了,关于牟取非法利益这一句话,在法律业界一直有争议,但是绝大多数地方执法部门通常会理解为如果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直销牌照,从事直销行为,并获利的都可以列入牟取非法利益的范畴。而且,萌店确实从交易额中抽取了1.5%~4%不等的收益,这是它自己平台的规定萌店-供货商系统。也就是说,任何一家竞品去举报,公安都有可能上门执法。 为什么微盟萌店要铤而走险传销呢? 俗话说的好,人为财死,鸟为死亡。自进入2015年5月以来,微商产业进入了瓶颈期。整个产业的从业者突然不知道怎么走了。微店的王珂选择了尽快盈利,探索商业模式,而微盟也想走这条路,一方面产品不如有赞、微店,增长乏力,另一方面拿了上市公司的投资,急于寻求突破,陷入了死结。未来将何处去从非常迷茫。 通过观察微盟萌店的平台设计,我们大概能知道,它依然希望走向赚商家钱的道路,可是它没有足够的吸引力给自己的客户带来价值,如何快速提高自己的渠道价值,就成了耽误之急。因此传销模式成了平台的救命稻草。快速做大渠道商数量,然后再抬高保证金等费率,从而从商家手中获益。 另外,滴滴快的的运作模式起了一个不太好的榜样,虽然滴滴快的促进了就业,进而让国家愿意给予资源支持,甚至有力量推动该产业的合法合规,但是微商却未必有这么幸运。因为传销的危害性,远远大于影响近百万的哥的收入,国家不会坐视不管,尤其是利用互联网去进行传销的做法,前有太平洋直购网这个反面教材,创业者应当引以为戒。 最后,萌店这么做其实得不偿失,它似乎忘记了,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参与进来的品牌商,都有可能因为萌店的模式,涉嫌非法传销。到最后谁还和你合作呢? 那么萌店如果被查处,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呢? 首先,法律责任是躲不过的。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产业格局将进一步洗牌,微店和有赞将牢牢坐稳微商C2C平台头两把交易。萌店则需要重新洗白,挽救岌岌可危的企业形象,谋求被金字火腿收购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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