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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邦容李邦旭欧世芬与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判决书案
【全文】CLI.C.
李邦容李邦旭欧世芬与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判决书案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汇行初字第12号
  原告李邦容。
  原告李邦旭。
  原告欧世芬。
  原告李邦群。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成武,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袁颜平,该镇司法所所长。
  原告李邦容、李邦群、李邦旭、欧世芬诉被告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高坪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并于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邦群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成武,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袁颜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邦容、李邦群、李邦旭、欧世芬诉称:原告与第三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均分到承包责任地和林地,第一轮以双方的母亲欧世芬为户主,全家共9人分配有承包责任地和林地。后李邦平与李邦政兄弟分家,李邦平与李邦政共同分割了9人的承包责任地和林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由于李邦政已病逝,便由李邦平和肖本莲(李邦政的妻子)为户主继续占有全家9人所分配的承包责任地和林地。现李邦平、肖本莲拒绝承认原告的承包责任地和林地在以其为户主的承包责任地和林地范围内。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原告于日申请被告依法确认原告的承包责任地和林地,但被告拒绝作为,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高坪镇政府辩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原告与其家人之间因承包地和林地产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被告不具有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法定职责。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邦容、李邦群、李邦旭、欧世芬与李邦平、肖本莲因位于汇川区高坪镇新黔村的承包地和林地发生纠纷,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后,原告于日向被告邮寄确权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但被告未对原告进行书面回复,原告认为被告未对其申请土地和林地确权进行回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遂以被告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不作为案件,是依据《》第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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