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对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的金融监督

国务院:尽快出台P2P与股权众筹监管规则
作者: 上海证券报来源: 经济参考报 08:30:44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开展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后,金融秩序整顿和金融风险排查被提上议事日程。昨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外发布。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杨玉柱表示,《意见》是对新形势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全面部署,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杨玉柱表示,非法集资是我国经济金融领域长期存在的痼疾,特别是2014年以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不法分子借机活动等各种因素影响,非法集资问题日益凸显,案件频发高发,花样翻新,风险蔓延。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要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意见》特别指出,各地区和各部门要“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以及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新的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某知名互联网公司旗下的金融业务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一直以来,我国的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动作不断。近年来突出表现在小贷公司、投资理财和互联网金融领域,少量民间资本拿到了民营银行牌照。民间资本的进入有利于激发金融业的竞争。但不同于电商,金融有强外部性和涉众性,应该予以必要的规范和监管。此番专项整治恰逢其时。”目前,在中央层面设有部际联席会议,由银监会牵头。各省份则对当地的非法集资的防范和处置工作有属地管理职责。《意见》强调,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银监会作为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要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加强顶层推动,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增强工作合力。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其中明确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民间借贷、新型农村金融合作组织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防范非法集资,《意见》指出,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将非法集资主体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而在打击和处置方面,要防控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风险,并妥善处置跨省案件。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曾指出,民间金融的发展,与金融抑制是有很强的关联性的,也反映了在微型金融的供给和需求上存在不均衡。有鉴于此,《意见》特别指出,要使得“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意见》还提出,尽快出台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等监管规则,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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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资本市场再认识”专栏作家,中央财经大学兼职教授,会计学专业博士,金融法学博士后,伦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iF),中国注册会计师,CFA。有多年考察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经验,在《会计研究》,《财务与会计》,《证券市场导报》,《证券法苑》,《清华金融评论》等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为《上海证券报》“上证观察家”栏目,《创业家》等杂志持续供稿。王啸最新文章
  三、股权众筹的“公募版”与“私募版”并行不悖,各司其职
  《指导意见》提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公开”、“小额”意味着股权众筹是一笔迷你型IPO或再融资。这就与去年年底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台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厘清了界限。其实“私募股权众筹”一词略显矛盾,“众筹”天然具有公开的属性。准确的提法,应该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私募股权融资”。
  给公开发行的股权众筹加了“小额融资”和“分散投资”的限制,导致股权众筹较难实现经济规模。适合大多数众筹平台的,应该是私募证券融资这条路。《证券法》界定的私募有三条红线:不得面向不特定对象,面向特定对象融资的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采取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以下简称“公开宣传”)。如果对公、私募的红线界定过于僵硬,会大大限制众筹平台的生存空间。
  《私募股权众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给“公开宣传”、“特定对象”这两条红线提供了充分的弹性:其一,只要认购对象能够被众筹平台注册确认为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即便发行过程中融资信息公开,也仍然适用于“私募”;其二,经平台注册确认的合格投资者,可以视为“特定对象”。当然,私募仍受到累计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限制。为了鼓励公募和私募并行不悖的发展,应明确企业股权众筹(公开发行)的投资者不在200人的计算口径之内。当然,上述规定是否与作为上位法的《证券法》冲突尚存争议,需待新《证券法》修订予以明确。如果能够创造性地借鉴美国《JOBS法案》的做法,明确在依法注册的众筹平台上的信息推介不属于“广告宣传或公开招徕”,将会为众筹平台的私募融资业务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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